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也谈基层央行“依法行政”/高松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16:41  浏览:86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也谈基层央行“依法行政”


  党的“十五”大曾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而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依法治理金融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金融立法工作得到加强,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的金融法律体系,人民银行依法实施货币政策,强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不断改进金融服务,金融秩序有了根本好转,金融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金融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 。但是,也应该清楚地看到,当前金融领域存在的问题仍不可低估,潜在的金融风险被忽视,金融违法行为还屡禁不止, 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国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挑战,中国金融业面临新的挑战和压力。因此,如何全面提高基层央行的依法行政水平,不断加强金融法制建设,不但是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金融业稳健运行的基础,同时也是实施货币政策,强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中之重。
  一、 依法行政是基层人民银行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核心与关键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根本要求,也是解决目前我们面临的各种错综复杂矛盾的有效途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既具有重大的根本性的意义,又有现实的极大紧迫性。我们应当对这个问题有充分的认识和在实践中积极认真地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国家政权的高度,深刻认识依法行政的意义,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1、基层人民银行是我国中央银行的“桥头堡”,处在整个金融依法行政的“前哨阵地”。在现代经济中,一国或整个世界经济范围内,金融不可避免地受到客观经济环境和条件的制约,经济决定金融。但与此同时,金融作为现代经济运行中最基本的战略资源,不是一种简单的生产要素,不是一种“僵硬的、凝固的、毫无生机与活力的纯价值凝结或累积”, 而是广泛、深刻地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 在市场资源配置中起到核心作用。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是最能体现先进生产力的产业之一。金融运用得好,就能够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运用不当,就会产生金融风险和经济危机,阻碍和破坏生产力的发展。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是体现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是具体的,是实实在在的。中央银行肩负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金融方针政策,认真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依法加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重任,这是人民银行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集中表现。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3 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管,承办有关业务”。既然是派出机构,就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也就不可能是与总行性质不同的另类机构,而应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级分支机构同样具有行政机关的性质。然而,这并不表明各级分支机构就是独立的行政主体。根据行政法原理,行政机构不仅要具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而且必须能够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后果。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级分支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总行的授权,在其辖区内享有金融监管的行政权力,可以在辖区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金融监管活动,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已有明确规定),但不能承担行政活动的最终法律后果,即由分支行实施行政活动引起的法律后果最终要由总行来承担。这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的一级法人体制所决定的。判断机关法人的主要标准是看其是否属于独立的预算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级分支机构为总行的派出机构,不是一级独立预算单位,因此,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地位(这里所说的法人是指有别于企业法人的机关法人),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但能够在法律、法规和总行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相应的行政权力。依法行政是每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而在依法行政中,领导干部负有更多的责任,依法行政首先是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是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得以很好贯彻执行的有力保证;否则,就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极大的危害。人民银行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负起责任,带头依法办事,树立榜样。同时,要加强对依法行政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本部门依法行政,使基层央行的每个分支机构每个工作人员都切实做到依法办事。
  2、 人民银行要弘扬先进文化,树立良好的银行信誉和形象,就必须要做到依法行政。中央银行的金融工作具有基础性、社会性、管理性、代表性的特点, 其行业作风、形象和监管水平, 对整个金融业具有较大的示范效应,并影响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整个社会文化、社会文明的建设有着重要影响。为此,人民银行应积极弘扬先进文化,对外要从‘维护金融稳定’这个大局出发,积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完善提供金融服务措施,维护良好的行业信誉,对内要加强具有央行特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优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的高素质的中央银行干部队伍,以推动社会主义金融文化的进步。
  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要树立良好的银行信誉和形象。信誉是银行业的“立行之本”,守信用、信誉好是银行业先进文化的具体体现。当前,我们银行业的信誉状况还不十分理想, 违规经营、高息揽存、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时有发生;“假账”、“账外账”、统计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屡屡出现;在压票、退票、贷款期限的确定、兑付等方面不守信用的问题在一些地方还存在,损害了金融业的形象和信誉,已成为影响金融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同时也给金融的发展带来了不安定的因素。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信用经济,当前经济金融的全球化,信息、资本、技术、物资、人才在全球范围内广泛流动,金融、贸易和经营管理的国际化的程度在不断加深,中国加入WTO后,如果我们不按照世界通用的金融规则运行,没有良好的信誉和形象,不守信用,不守承诺,就会失去“立世”之本,也就没有资格参与国际竞争。因此,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高度重视信誉和信用问题,加大依法行政力度,依法加强金融的检查监督,积极进行金融服务创新,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建议协调商业银行切实要树立维护良好的信誉,把‘讲信用’当做是保护自身生存空间、创造可持续发展环境的观念,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 提高盈利能力和国际竞争实力,提高为金融业和社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这是中央银行建设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
   3、防范化解风险,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金融稳定,需要基层央行依法行政。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党的一切工作始终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它集中体现在党所制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中。中央银行是制定货币政策、管理货币发行、依法维护金融稳定和提供金融服务的国家的金融权力机构。金融业的稳定与发展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这本身就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基层人民银行要始终站在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处理金融发展和金融稳定的关系,切实加大金融监管工作力度,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在新的历史时期,金融机构面临的国际、国内竞争压力越来越大,同时,基层人民银行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效益还不高,依法行政的方式方法还有待进一步改进,依法行政人员的整体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金融宏观调控的作用的发挥还得进一步加强。因此,基层人民银行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危机感、紧迫感和忧患意识,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实施多层次的依法行政与金融服务,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预警和监控系统,及时处置金融风险。要改进金融依法行政的内部组织体系和行业管理机制,不断创新依法行政方式和手段,进一步完善金融依法行政的责任制。从宏观管理的角度去加强与协调对违规贷款和违规授信人员的查处力度。指导帮助国有商业银行认真落实各项降低不良贷款比例、减亏增盈的工作措施,积极协助地方政府认真做好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切实加强“三防一保”工作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要加强履行新《人行法》赋予人民银行的职责,就必须要依法行政,使人民银行各基层分支机构依法行政,提供优良的金融服务,才能真正体现了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
  二、强化基层央行依法行政工作的建议
   1、深入普法宣传,营造基层央行依法行政的氛围。①基层人民银行要真抓好学习宣传工作,充分认识《中国人民银行处罚程序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行政许可法》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这些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 ,把握法规的精神实质,准确领会每个条款的内容,并要在学习的过程中认真结合本行、本部门的工作实际,按照法规规定认真检查和改进工作,对以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彻底纠正,使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把学习宣传工作落在实处。②人民银行应自上而下、持之以恒、全面开展对社会各阶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金融法律宣传,让各级党政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金融及金融稳定的重要性,积极支持人行依法行政。③针对新时期中央银行工作的特点和辖内经济金融环境实际,各分支行要把协调社会监督同央行依法行政紧密结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金融执法体系。通过这些活动,提高了分支行依法行政的透明度,增强了公民的金融法律意识,逐步形成良好的依法行政氛围。④人行系统要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年检考试、考核制度,从法规知识、执法水平、爱岗敬业和廉洁敢管等方面进行年度考试考核。
   2、要加强金融依法行政。以《中国人民银行法》、《银监法》《商业银行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和发布实施为契机,结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全面推进中国人民银行的依法行政工作,提高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树立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形象。 ①要尽快出台一些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监法》、《行政许可法》、《担保法》、《拍卖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适应的实施细则或相应的司法解释、配套规章,修改《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破产法》等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②要搞好各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特别是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负责查处的违法案件,应明确界定参与方的权利、职责和义务,从而提高法规的执法力度,避免“法律白条”和司法腐败问题的出现。③在处罚依据和适用范围上尽量细化量性规定,以增强基层执法的可操作性。④要制定一些为维护金融稳定大局的可操作性法律条款。目前基层人行只有上报、协调等有关金融机构报表数据的权力,没有法律赋予央行怎样维护金融稳定等实际上可操作性的权力, 彻底改变基层央行从宏观管理到微观可操作性工作的被动局面。
   3、要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依法接受监督。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一种重要的内部层级监督制度,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是推进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要通过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完善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依法行政工作。同时,要使中国人民银行的依法行政工作依法接受监督,经得起监督,在监督中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4、要加强依法行政组织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法制事务工作部门和法律人员的作用。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成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建立相应的依法行政机构或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和法律人员在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保障和监督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行为,使中国人民银行的依法行政工作能够合法、适当、有效。②加强业务培训,建设高素质的依法行政队伍。为培训适应现代金融依法行政要求的复合型人才,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对依法行政人员进行以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等为主要内容的“应知、应会、应能”培训,使依法行政人员的法律和遵纪守法观念明显增强,业务、理论水平和操作技能有较大的提高,为依法行政和强化监管打下坚实的基础。
   5、加强金融执法检查,将依法行政落到实处。建议上级行每年开展1~2次执法检查,同时要建立依法行政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对各级人民银行依法行政进度、内容、质量进行通报,对违规单位和由于依法行政工作不力造成损失和金融风险的,要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要移交司法机构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从而促进各级人民银行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工作水平。
   [中国人民银行洛阳中心支行 高松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三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
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后,应依法向用地者供应土地。
第四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具体缴纳标准见附件一。
第五条 按照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申批程序,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缴纳。缴纳程序为:
一、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
二、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通知书》核定的缴款额和缴款时间,填制“一般缴款书”,将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比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
三、国务院或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加盖银行收讫章的“一般缴款书”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未按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第六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前缴纳,具体缴纳环节为:
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
二、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不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
三、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
四、只需办理征用土地审批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
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国有未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转用前缴纳。
第七条 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中央财政基金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地方财政基金预算收入,均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不得平衡财政预算,结余结转使用。
第八条 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补助、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
第九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审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支出预算后,共同下达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
第十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共同下达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负责办理资金拨款,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上缴省级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也必须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
第十二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所需的业务费用,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在本级基金预算中按缴入本级金库土地有偿使用费金额2%的比例安排。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的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时、足额收缴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略)
附件一: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
|等|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 十|十|十|十|
| | | | | | | | | | | | 一| 二|三|四|五|
|别|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等|等|等|
|--|----|----|----|----|----|----|----|----|----|----|----|----|--|--|--|
|标|70|60|50|40|32|28|24|21|17|14|12|10|8|7|5|
|准| | | | | | | | | | | | | | | |
------------------------------------------------------------------------------------------
注:1.表内定额标准为平均土地纯收益。中央分成部分=定额标准×30%;地方分成部分=定额标准×70%
2.对成片转用土地,以批准面积为基数,按上述标准征收。
3.对在城市用地规模之外单独选址的项目,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的,根据土地所在地的等级,按相应标准征收。
4.城市等别中全国市、县名称及行政范围,依据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1998》确定,其中城市仅指城市市区,市辖县、市在分等中单列。
5.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各等别城市及说明附后(略)。



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国土房屋局


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国土房屋〔2007〕3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国土房屋局

二00七年三月三十日







大连市城市房屋

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制度,保障和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职权组织听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及时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裁决后,确需对被拆迁人实施强制拆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因行政强制拆迁举行听证的,应当就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第六条 行政强制拆迁听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除涉及国家、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七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听证,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以书面方式通知参加听证的有关人员,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八条 拆迁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代理听证。

委托听证的,受委托人应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委托

书。

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一)听证主持人和听证书记员;

  (二)负责拆迁行政裁决工作人员;

  (三)拆迁当事人;

  (四)邀请有关部门的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

听证主持人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听证书记员由听证主持人确定。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参加人的组成及人数;

  (三)签发听证通知书;

  (四)主持听证会;

  (五)决定是否中止、终结或者延期听证;

  (六)询问听证参加人;

  (七)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八)维持听证秩序;

  (九)主持听证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听证会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听证纪律;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确认参加听证会的当事人及有关参加人员、宣布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名单;

  (三)询问拆迁当事人是否对听证主持人、听证书记员申请回避。拆迁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宣布暂停听证,报拆迁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申请听证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四)审查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听证内容;询问拆迁当事人;责成拆迁行政裁决工作人员答复并解释听证事项的询问,接收并核实有关证据;

  (五)拆迁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六)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二条 听证会应按规定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听证笔录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拆迁行政裁决听证事项;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书记员的姓名;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住址;

  (四)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拆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参加听证代表的质询;负责拆迁裁决工作人员对质询的解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及发问;

  (六)听证的具体内容;

  (七)主持人认为重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听证会结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结合听证情况,作出是否实施强制拆迁的决定。

拆迁管理部门应将听证后作出的决定告知听证当事人。

第十四条 参加听证会的有关人员应遵守听证会纪律,不得扰乱听证会秩序。对不听从制止,严重扰乱秩序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据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