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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价值维护/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47:39  浏览:98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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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价值维护

一、驰名商标的庐山面目

驰名商标在各国的法律中都有规定,但是世界上并没有统一的定义。我国学者的定义是:“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学者和法律定义高度一致,看来这个问题在我国已经形成了共识。从学者定义和法律规定来分析,驰名商标只要满足两个条件:1、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这个市场并没有严格界定,应该可以分为全国性的市场和地区性的市场以及各种专业市场,2、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相关公众略作解释,比如化肥、农药这些东西在城市市场一般是看不见的,那么他们的相关公众是广大农村村民。从概念上分析,驰名商标其实就是在市场上对某些消费群体而言有些名气的商标,那么驰名商标就存在很多种,从驰名的区域来看,有全国性驰名的商标,地方性驰名的商标;从相关公众来分,有对所有消费者都驰名的商标,有对老年人驰名的商标,有对农民驰名的商标,还会有在特殊群体中驰名的商标(比如高尔夫球、登山运动员等)。这样看来,驰名商标不过在相关消费群体中具有一些知名度的商标,称得上驰名商标的在我们的生活中比比皆是。而且驰名还有一种理解,驰名的原因是很烂,烂得出名。

在我国“驰名商标”通常是指被国家工商局行政认定或法院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被异化为荣誉称号。本文所讲的驰名商标是法律概念上的驰名商标,而不是特指被认定的驰名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价值

驰名商标评估价值非常容易达到几十、甚至是几百个亿,不要以为这是天价,其实这些评估是有道理的。国际上有一个简单的评估公式可以套用,我们自己可以来评估。我们都知道国外很多品牌的衣服其实就是国内代工的,相同的工艺和相同的原材料,相同的设计,贴上中国的牌子和国外的牌子价格可能相差几倍甚至是十几倍,这种价格的差异就是驰名商标的价值体现。我们拿衬衫来进行计算,比如国外的驰名品牌和普通品牌的单件价格相差一百元人民币,假如该品牌的衬衫一年销量在全世界是一亿件,那么该国外驰名品牌一年的价值就是一百个亿人民币,再根据具体情况乘以6到20就是该品牌的价值,我们可以算出该品牌的价值最低是600亿人民币。这个公式是驰名商标的价值等于单个产品比普通相同产品的价差乘以年销售量再乘以6到20的系数(系数问题比较复杂,为简单了解,我们可以任意取一个数值来计算)。

尽管采取的是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我们可以评估出商标的巨大价值,但是本人并不以为然,本人以为再高只是个数字,没有太多实际意义。这是因为它不能变现,没有任何公司肯按评估的价格来购买该商标。有的国家法律规定限制驰名商标的转让,其价值更是无法体现。本人一向认为驰名商标对商标所有人有一定的身份依附性,该商标在原商标所有人手中可能价值很高,但是如果买的人市场名声不好,价值很可能立刻要大打折扣。

驰名商标在法律上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拒绝和取消注册,2、禁止使用。这和普通商标基本一样,只不过是保护的范围比普通商标宽一些,可以扩大的其他类别上。驰名商标具体运用中每个个案都要在具体案件中一一申请认定,单独申请,费时费力,在一个成熟的消费市场,消费者以成熟的心态认为法律上认定为驰名商标,对商品的质量以及该商标所赋予的其他功能并没有任何的改变,所以法律上的认定为驰名商标应当对商标的价值并不会产生影响。

三、驰名商标价值的变动

驰名商标是动态的,今天是驰名商标,明天就可能不是了,其驰名商标程度会变化,而且也容易变成典型的负面影响。驰名商标是脆弱的,完全可以说它象一只漏气的气球,吹大到一定程度再吹大是不容易的,气球需要不断吹气来维持,却非常容易破裂或漏气变小,甚至其价值有可能变为负数,比如鼎鼎大名的“IBM”的价值曾经一度为负数。这其实并不难理解,比如发生在我国南京的“陈年月饼陷事件”就使“冠生园”商标价值变为负数,大家提到“冠生园”唯恐避之不及,贴上“冠生园”商标,还不如不贴商标,这时使用在月饼上“冠生园”商标价值就为负数。

驰名商标的价值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剧烈的波动,比如“派克”(音译)本来是生产高档笔的,大家都为拥有一只派克笔而自豪,后来派克转变经营思路,开始生产低档笔,致使其商标价值大大贬值,尽管派克及时回头,但是失去的阵地夺不回来,在消费者心目中的价值再也无法回归。上面提到的造假事件,象“博士仁”的质量问题等等各种各样的因素让人无法防备地会侵蚀驰名商标的价值,甚至关乎驰名商标的生死,我们回头去看以前的驰名商标榜,依旧榜上有名的有几个?

四、驰名商标的价值维护

商标越是驰名,越容易受到关注,其价值的波动就越大,驰名商标需要细心呵护。呵护更多是需要商业上的策划,需要一定的公关处理能力,在法律上也需要一定呵护。

1、驰名商标不要有先天的缺陷

“长城”是葡萄酒中一个非常有名的品牌,也被行政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长城商标是个任意商标,与商品没有任何的联系,但是长城作为商标实在不是个好商标。长城作为中国的象征,是个过于知名的名词,据称长城被注册了几百个商标,光是我国的驰名商标榜上,长城最少就有三个,驰名商标在法律上主要体现在跨类保护上,长城无法禁止他人在其他类别上注册,也无法禁止其他人在其他类别上使用,这样的结果是长城无法体现出驰名商标应有的法律价值,其作为驰名商标法律上赋予的特别保护对他完全落空。在长城葡萄酒的某产区,我们可以看到各种各样的长城。正如“长城”在一起侵权案中的被告所称,长城是中国的长城,凭什么就你可以叫,我就不可以叫,长城有上万公里,你可以用一段作为图案,我可以用其他的一段来作图案,与长城有关的地名有无数个,你叫长城,我就不可以叫××长城么?“长城”的律师在全国扑打着此起彼伏的侵权,疲于奔命,但是同为葡萄酒的知名品牌“张裕”却要轻松得多,“张裕”是个人名,就没有长城那么多的空子可以叫别人钻。所以过于常用的名词不适合作为商标使用。

中国人还有一个习惯,叫“王婆卖瓜,自卖自夸”,喜欢用一些功能描述性的词汇作为商标使用,比如“永久”牌自行车,“永固”牌锁,近年注册的商标还有“立白”、“奇强”等,这些商标是《商标法》禁止注册的,尽管这些商标有的也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但是这些商标本身就法律状态不稳定,任何人都可以申请该商标的无效,针对各人的提法,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是一个态度,但是各个法院就不一样了,因为商标本身的缺陷,难免竞争对手会找人反复提起诉讼,那么这个驰名商标的地位是非常危险的,始终挣扎在死亡的边沿,这种商标还有多大的意义呢?

所以要想成为百年不衰的品牌,首先该品牌应该是健康的,才能经得起各种考验。

2、驰名商标要防止傍名牌

傍名牌就是想方设法把自己装扮成名牌的样子,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以为自己就是名牌,或者与名牌有特殊的关联。傍名牌非常容易搭名牌的便车,使自己迅速成长起来,对于某些人或公司而言是极好的快速成长的办法。在市场环境还不是很健全的情况下,傍名牌是个非常常见的行为。在早前的美国当可口可乐畅销时,各种相近的牌子陆续出现,其中百事可乐成了冤家对头,一直与可口可乐争夺至今。商标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恢复也只有二十来年,但是人们的法制思维至今还没有恢复,我国的市场环境恢复到理性还要两代人的努力。

被傍的名牌也有不同的心态,有的听之任之,有的无可奈何,有的愤起打击。当傍名牌者自己也成了名牌,那么原来的名牌的价值将大为降低,甚至被人们怀疑自己就是傍名牌者。当“罗蒙” 也成为驰名商标时,人们甚至开始怀疑“培罗蒙”是不是傍名牌者,其实“培罗蒙”在旧的上海就很有名了。
对于傍名牌的行为,要坚决的打击,否则就要成为“培罗蒙”后续者。

3、要防止淡化

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到不同的类别上,就是为了防止商标淡化。比如“劳斯来斯”是顶级轿车的品牌,提到这个品牌,人们自然想到顶级豪华轿车,但是如果有人注册了“劳斯来斯”烧饼,将会使这个商标的形象大大受损,品牌形象被淡化,所以这样的行为法律是要禁止的。驰名商标被淡化的情况有很多,除了傍名牌的行为,还有一些其他影响,在不知不觉中驰名商标的价值可能变为零。有一种行为国人恐怕还不太了解的,就是商标越驰名,越占垄断地位,该商标越容易被当成通用名称,当有一天大家称某种产品直接用商标称呼时,这并不是件值得荣耀的事情,反而是驰名商标的悲哀,意味着这个驰名商标已经连商标都不是了。比方果冻的一个品牌“喜之郎”有一天几乎垄断了果冻市场,人们买果冻时,不说买果冻,而是说来一袋“喜之郎”,那么“喜之郎”作为一个驰名商标,它已经死亡了,已经变成一个大家都可以用的产品的名称,已经不再具有商标的意义,它作为商标几百亿的价值就归零了。这种淡化行为是温柔的杀手,国人很可能看不到它的可怕。国外的“jeep”本来一个商标,在我国被当成越野车的通用名称了,国内已经有了这样悲惨案例,只是因为商标本来不是太有名而不为大家关注。

淡化还有一种行为也是温柔的商标杀手,有的驰名商标很可能被编进药典,字典或其他工具类书籍中当成通用名称来解释,当你起诉他人商标侵权时,别人在法庭上打开字典或其他工具书,据此认为你的驰名商标已经变成商品的通用名称,大家都可以用了,这种案例在我国也发生过不少,倒霉的“21金维他”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该商标曾经被行政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但是在一个诉讼案件中,却被法院撤销了,这是到目前为止唯一被法院撤销的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在国外法律赋予驰名商标所有人具有字典更正的权利,但是在中国恐怕不少企业还为之庆幸,根本考虑不到这种情况对驰名商标致命的危害。

记住:驰名商标不是各荣誉称号,它虽然具有巨大的价值,但是却非常的脆弱,非常容易遭受侵蚀,更可能死于温柔的陷阱。我们要充分了解驰名商标的各种特性,小心呵护,才能真正维护驰名商标的价值。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协会高级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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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中匈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议定书

中国政府 匈牙利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中匈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4年6月25日 生效日期1984年6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科技合作的愿望,同意成立中匈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促进两国间经济、贸易、科技合作的稳步、顺利发展;
  (二)发展两国间的货物交换;
  (三)监督两国政府间签订的经济、贸易、科技合作方面有关协定和协议的执行;
  (四)决定必要措施。

  第二条
  (一)委员会由中方组和匈方组组成。各组设主席、委员和秘书。
  (二)委员会双方组主席相互通报关于本组的组成情况及其变动。
  (三)根据需要,各组可吸收有关专家列席会议。

  第三条
  (一)委员会例会每年轮流在缔约各方的首都举行。
  (二)会期和日程由双方组秘书提前两个月商定,并交换例会的有关资料。紧急问题经双方组主席同意可补充列入日程。
  (三)委员会每次例会的纪要由双方组主席签署。
  (四)委员会会议的正式语言为中文和匈文。

  第四条
  (一)在需要的时候,经双方组主席同意,委员会设立在其领导下的常设或临时工作机构。
  (二)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双方组秘书办理。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在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一方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在布达佩斯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匈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慕华            韦莱什·彼得
    (签字)            (签字)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信箱办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信箱办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8〕17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长信箱〉办理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市长信箱办理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市长信箱》办理工作,不断改进机关作风,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长信箱》设置在“中国·泰州”政府门户网站,所有受理的来信内容和答复内容均予公开。本规则所指《市长信箱》办理工作,包含《省长信箱》批转件的办理和《市长信箱》来信办理。
第三条 《市长信箱》办理工作原则:
(一)领导负责原则。各市(区)、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高度,切实重视《市长信箱》办理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处理重要来信,并明确具体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各市(区)统一为政府办公室]、承办工作人员,健全运作机制,落实办理责任。
(二)归口办理原则。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要依法合理、认真负责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切实把矛盾解决在当地、化解在基层;要建立工作制度,创新办理方式,努力为群众多办好事、实事。
(三)快捷高效原则。要坚持求真务实,提高办事效率,保证“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要强化服务意识,畅通民意渠道,自觉接受监督,竭诚为群众服务;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提高办理工作水平。
第二章 受 理
第四条 《市长信箱》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各类来信,包括: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求助等。
第五条 各市(区)、各部门通过《市长信箱》后台管理系统收到《市长信箱》来信后,要及时、认真审阅,除以下情形外,一律予以受理:
(一)主体不明,内容不具体,无法核实的;
(二)不属政府管理权限范围或与政府职责无关的;
(三)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已定性且实行终结处理的;
(五)涉及个人隐私的。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其法定途径。
第三章 转 办
第六条 对需转办的来信,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省长信箱》批转件和市政府领导批办信件,根据领导批示,以《市长信箱来信转办单》的形式,转有关市(区)或市有关部门、单位办理;
(二)对发送到《市长信箱》“其他”中的来信,由市政府办公室审阅后直接通过《市长信箱》后台管理系统转发至有关市(区)或市有关部门、单位办理。
第四章 办 理
第七条 各市(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网络快捷传递信息的作用,明确专人负责,及时认真办理。
各市(区)、各部门要确保每个工作日登陆网上管理系统,及时接收、查看信箱来信。
各市(区)、各部门从收到《市长信箱》电子信件之日起,建议、咨询类的,应在3-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投诉、求助类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
对不属于本地区或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来信,应向来信人说明解释并提供反映的途径或渠道。
第八条 对控告、检举个人违法违纪问题的来信,不得将来信及有关情况转交或透露给被控告、检举对象。未经控告、检举人同意,不得公开控告、检举人的姓名和身份。
第九条 对来信人提出的正当、合法要求,应及时依法、按政策办理;对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抓好跟踪落实工作;对短期内确实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耐心细致地向来信人解释清楚,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第十条 对多名群众联合署名反映问题的来信,要认真调查处理,摸清情况,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防止引发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
第十一条 对表明将以制造事端、报复他人或向政府施压等异常来信,要及时了解来信人的真实意图,随时掌握其动向,切实做好稳定控制工作。
第五章 回 复
第十二条 来信办结后,按下列规定回复来信人:
(一)《省长信箱》批转件和市政府领导批办信件,各市(区)、各部门要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将办理结果(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扎口回复来信人;
(二)各市(区)、各部门要认真审核《市长信箱》来信办理结果,并在网上直接回复来信人。答复时要求文字简明扼要,内容问有所答,表达清晰完整,措辞得当平和,用语礼貌文明。
第十三条 对所反映问题处理不彻底而导致的重复来信,应当认真对待和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来信人;对无正当理由或所提要求超越政策许可范围的重复来信,应予解释说明。
第六章 考 核
第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各市(区)、各部门及时认真办理《市长信箱》来信,每月对各市(区)、各部门办理情况予以通报(网上自动统计数据),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同时对一些重大问题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跟踪督办,确保办理到位。
第十五条 《市长信箱》办理工作考核采用百分考核制,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领导重视、制度建设、办信速度、答复质量、用语规范等。对在办理工作中推诿扯皮、敷衍失职的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考核结果纳入人民满意机关考核范畴。
(一)重要来信领导不重视、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影响的,每件扣5 分,总分值为20分;
(二)制度不健全、分管负责人不明确、承办工作机构不落实、没有专人负责承办工作的,每项扣2.5分,总分值为10分;
(三)以《市长信箱》自动生成的统计数据为依据,未按时回复来信人,每件扣2分,总分值为30分;
(四)回复内容不实、解释不清、答非所问的,每件扣2分,总分值为30分;
(五)回复用语不文明、不礼貌、措词不当的,每次扣1分,总分值为10分。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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