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承包方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诉讼地位如何/唐湘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3:01:14  浏览:88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承包方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诉讼地位如何

新疆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与新疆建筑工程学校建筑工程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竣工后,工程价款尚未结算,作为承包方的企业法人因其他原因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尚未被注销的,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因此,承包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2000 年7月18日,建工学校工程队(承包人)与第六附属医院的前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工医院(下称建工医院,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建工学校工程队按约施工,并于2000年11月20日完工。2002年3月,该工程交付建工医院使用。建工学校工程队于2002年10月25日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建工学校工程队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建工学校工程队虽于2002年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并未办理注销登记,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第六附属医院称建工学校工程队主体不适格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建工学校工程队于2002年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至今并未办理注销登记,故在被吊销营业执照期间,其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地位是存在的。第六附属医院辩称建工学校工程队的主体资格不适格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二、案件来源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0)天民三初字第63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乌中民四终字第319号。
  
三、基本案情
  2000 年7月18日,建工学校工程队(承包人)与第六附属医院的前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工医院(下称建工医院,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建工学校工程队承包建工医院发包的乌鲁木齐市五星路24号6号住宅楼增加阳台工程,工程内容包括阳台主体、抹灰、上下水改造及暖气改造;工程造价388 000元,开工日期2000年7月18日,竣工日期2000日10月1日;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为:转账方式支付,次月25日前按经审定的实际工程量报表付款;竣工验收与结算:由质检站验收,建行结算。”合同签订后,建工学校工程队按约施工,并于2000年11月20日完工。2002年3月,该工程交付建工医院使用。2002年5月23日,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向建工医院出具《整改通知书》,要求建工医院补办涉案阳台工程的相关手续。后建工医院委托建工学校工程队办理竣工备案登记手续。涉案工程最终未能办理竣工备案,也未经过质检站的验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建工学校工程队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新疆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位于乌鲁木齐市五星路24号6号住宅楼外加阳台的工程造价为686 850.09元。第六附属医院累计已支付工程款320 000元。另查,建工学校工程队于2002年10月25日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建工学校工程队与第六附属医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建工学校工程队已依据合同约定实施了工程,履行了作为承包方的义务,工程虽未经过质检站验收备案,但该责任并不在于建工学校工程队,且第六附属医院已经接受并实际使用涉案工程,故第六附属医院应按实际工程量向建工学校工程队支付工程价款。经鉴定涉案工程造价为686 850.09元,第六附属医院已付工程款320 000元,仍应向建工学校工程队支付剩余工程款366 850.09元,并应自接受工程之日起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366 850.09元为基数,自2002年4月开始按月息4.875‰计付至2010年11月)。建工学校工程队虽于2002年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并未办理注销登记,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第六附属医院称建工学校工程队主体不适格的主张不能成立。因建工学校工程队与第六附属医院之间一直未对涉案工程价款进行决算,第六附属医院辩称建工学校工程队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遂判决:一、新疆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给付新疆建筑工程学校建筑工程队工程款366 850.09元;二、新疆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给付新疆建筑工程学校建筑工程队欠款利息184 204.60元(366 850.09元×4.875‰×103个月=184 204.60元)。
  二审法院认为:建工学校工程队于2002年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至今并未办理注销登记,故在被吊销营业执照期间,其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地位是存在的。第六附属医院辩称建工学校工程队的主体资格不适格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建工学校工程队与第六附属医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为388 000元,竣工验收与结算是质检站验收,建行结算。从合同内容反映,合同价款388 000元并不是固定价,而是暂定价。建工学校工程队已依据合同约定进行了相应的施工,该工程虽未经过质检站验收备案,但第六附属医院已经接受并实际使用涉案工程,故第六附属医院应按实际工程量向建工学校工程队支付工程价款。经鉴定涉案工程的造价为686 850.09元,第六附属医院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鉴定机构新疆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针对异议出具书面答复函,同时鉴定人员到庭当庭答疑。经本院审查,新疆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结论及针对第六附属医院提出的异议所作的相应答复符合客观实际,原审法院依据该鉴定结论确定涉案工程的造价,并判决第六附属医院向建工学校工程队支付工程款366 850.09元并无不当,本院对原审判决该判项予以维持。涉案工程于2002年3月交付建工医院使用,原审法院自2002年4月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审判决第六附属医院支付欠款利息184 204.60元的判项予以维持。因第六附属医院与建工学校工程队一直未对涉案工程进行决算,第六附属医院辩称建工学校工程队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第六附属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
(2000年1月29日 法经[2000]24号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你院请示中涉及的问题,可参照上述精办理。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甘经终字第19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本案中人民法院不应以甘肃新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科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债务人新科公司在诉讼中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至今未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因此,债权人兰州岷山制药厂以新科公司为被告,后又要求追加该公司全体股东为被告,应当准许,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要求,现就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各地要充分发挥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面向高校毕业生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动员鼓励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参加本地区政府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任务。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的特点,组织开发培训教学计划大纲,结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高校毕业生本人就业意愿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就业技能培训。要强化技能操作训练,确保培训质量,切实提高高校毕业生的技能水平。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当地高校的联系,共同组织有培训需求的在校毕业生到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高校毕业生也可自主选择到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要在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结合开展就业失业登记,集中组织做好离校后培训需求的征集登记工作,推荐和引导有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培训。
  二、广泛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各地要鼓励企业结合岗位要求,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对新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开展以岗位基本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使高校毕业生尽快适应企业岗位需要,实现从学生到员工的转变。企业应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职工技能水平的要求,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网络培训等多种方式,对技能岗位的高校毕业生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加快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技术技能的后备高技能人才。
  三、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当地高校的合作,积极推动高校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要大力推广成熟的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模式,鼓励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结合自身创业项目,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掌握创业必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切实提升创业能力。要通过举办多种形式的创业讲座和竞赛,激发大学生的创业热情,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和对待创业,进行多种形式的创业尝试。要进一步规范创业培训标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强化培训管理,完善培训模式,创新培训形式,通过案例剖析、考察观摩、企业家现身说法、创业模拟(演练)等方式,不断提高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的效果。
  四、加强培训信息引导。各地要结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对人才需求的变化,定期开展中长期职业供求预测和分析,根据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状况合理确定政府补贴培训的职业(工种)目录。要通过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站等,及时向社会发布本地区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信息、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名单、培训补贴报销的经办主体和办理流程等信息。要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与本地高校校园网链接,及时将培训政策、培训信息、岗位信息等送进校园,引导高校毕业生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专业特点,结合就业、参加就业见习以及到基层服务的需要,自主选择参加适合的培训项目。
  五、强化创业指导和创业服务。各地要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作为本地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国家级创建创业型城市要发挥示范作用,将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支持范围,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指导和创业服务。要结合地区经济发展和产业调整趋势,开发一批适合大学生创业的项目,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推介。要积极组建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成功企业家和社会专业人士等组成的创业指导专家队伍,为创业大学生提供政策讲解、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咨询、融资服务等多种指导和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创业导师制度,通过“一带一”、“一带多”的方式,为创业大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帮扶。要因地制宜地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为大学生初创企业提供低成本的经营场地和各项创业孵化服务,努力提高企业存活率和稳定经营率。要全面落实税收优惠、规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落户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的政策环境,使每一位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都能享受到相关政策扶持。
  六、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各地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面向高校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宣传咨询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按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要充分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引导作用,鼓励高校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科学确定相关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加快培养一批符合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复合型、技能型、应用型人才。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鉴定工作,强化鉴定质量管理,规范考务程序和证书发放,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客观公正、科学规范。
  七、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各地要按规定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相关补贴政策,并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定额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各地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工作,将这项工作纳入当地职业培训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培训计划,完善政策措施,落实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保证职业培训工作顺利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建立红盾护农工作联系点制度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建立红盾护农工作联系点制度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8〕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周伯华局长提出的关于建立联系基层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推进红盾护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实现红盾护农工作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四个统一”,切实增强指导基层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不断开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新局面。现就建立红盾护农工作联系点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红盾护农联系点制度,是指总局在一定的时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与所确定的基层单位建立相对稳定的联系关系,深入了解基层农资市场监管实际情况,及时总结基层工作经验,充分听取基层意见和建议,密切与基层干部群众的联系,研究解决基层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点带面,科学指导基层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

建立和落实红盾护农联系点联系基层制度,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落实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四个统一,带头转变工作作风,强化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基层农资市场监管情况,切实增强指导基层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不断开创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新局面。

建立红盾护农联系点制度,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领导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联系点,就加强基层农资市场监管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情况、听取意见建议、进行具体指导。建立联系点制度,是加强对工商基层工作指导,推动红盾护农行动深入开展的有效举措。要注重发挥联系点工作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充分发挥联系点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推动红盾护农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联系的主要内容

(一)调查了解基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总局关于农资市场监管的工作部署,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开展红盾护农行动,维护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的好做法、好经验。

(二)调查了解基层牵头承担“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调查了解基层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取得的成效,重点是农资质量状况、查处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的典型案例、处理消费者农资消费投诉情况。

(四)调查了解基层创新农资市场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的长效机制。

(五)调查了解基层开展红盾护农行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情况,听取当地政府和农民消费者对联系点红盾护农工作的评价和意见。

(六)学习基层干部尽职尽责、忠于职守,尽心尽力、服务群众,甘于奉献、勇于创新,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好思想、好作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队伍作风建设。

(七)牢固树立关心基层、情系基层的思想,调查了解基层工作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听取基层对总局红盾护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改进工作。

三、工作要求

红盾护农联系点,是总局调研和督查的重点,也是总局安排农资质量监测和信息统计的重点。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要听取联系单位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红盾护农联系点在每年的6月30日、11月30日前分别将红盾护农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书面直接报送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四、有关事项

(一)今年4月份,总局专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红盾护农联系点的要求和原则,重点是开展红盾护农行动措施有特色、工作有成效、制度有创新、理论有研究的农资主产区、主销区,粮食主产区基层工商部门。在各省级工商局的报送的名单中,经研究确定了46个基层工商局为总局红盾护农工作联系点(名单见附件)。

(二)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基层,要严格领导干部廉政自律的有关规定,轻车简从,不给基层增加负担。

(三)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基层,要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虚心向基层干部学习,倾听基层干部呼声,及时反映基层实际情况,提高工作指导的预见性和前瞻性。

(四)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在每年底专题研究一年来联系基层的有关情况,总结红盾护农工作经验,树立基层执法人员中的先进典型,推广开展红盾护农行动的经验和做法,研究解决联系中发现的问题。

附件:总局红盾护农工作联系点名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护农工作联系点名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工商局

黑龙江省海伦市工商局

吉林省吉林市工商局

吉林省前郭县工商局

辽宁省鞍山市工商局

辽宁省铁岭市工商局

辽宁省北镇市工商局

辽宁省大洼县工商局

河北省藁城市工商局

河北省保定市工商局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工商局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工商局科尔沁区分局

山东省潍坊市工商局

山东省滕州市工商局

河南省商丘市工商局

河南省罗山县工商局

安徽省滁州市工商局

安徽省和县工商局

江苏省扬州工商局

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工商局

湖北省随州市工商局

湖北省潜江市工商局

湖南省长沙市工商局

湖南省湘潭县工商局

四川省南充市工商局

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工商局

江西省九江市工商局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工商局

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市场科

天津市工商局武清分局

上海市工商局南汇分局

重庆市工商局永川区分局

山西省永济市工商局

浙江省温岭市工商局

福建省建瓯市工商局

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工商局

广西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工商局

海南省乐东工商局

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工商局

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工商局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江孜县工商局

陕西省眉县工商局

甘肃省张掖市工商局

宁夏自治区吴忠市工商局利通二分局

青海省乐都县工商局

新疆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工商局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