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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平等与女权平等的政治抗辩/张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0:18:18  浏览:88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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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治契约创建了平等者的共同体,但在卢梭的观念中,平等并不适用于婚姻契约,那么之于女人,公民身份与婚姻身份的逻辑断裂,在平等理论发生的那一刻,就隐含人权与女权的互不兼容性。尽管通过女权运动,权利清单增补了女性条目,但这种偿还式的“正义”依然局限在“人权”逻辑之中。依循卢梭的疑虑,女公民何以成为一个问题,政治与自然的差异法则,使得女人处在一个悬而未决的状态之中,人权无法安置“女人”。而正是这个充满困难的位置,让赋予式的界定性的权利论走向一种发明的、变化的、生动的话语实践之中。政治平等的动态平衡机制,必须同时面对“一”与“多”的问题。权力的统一性不可能蛮横地采取排斥原则,漠视世界的复杂性。有关复杂性的政治理解,与权利再造与平等再生相关,并表现在女权与人权的抗辩之中,基于此,作为价值预设的政治平等,才可能释放出更强大的解放力量。
关键词: 政治平等;人权;女权;权利再造;平等再生



当我们谈论平等的时候,没有人会怀疑实际上我们是在谈论政治。于是,政治平等的关注范围被划定为这样一些种类:性别、种族、阶级、阶层以及族群等。这样一来,是否意味着性别平等仅仅是政治平等的一个类别,或者性别是否与阶级、种族以及族群差异处在同一个逻辑层面?当然,从女权运动的发展史来看,将曾被剥夺的权利归还给女人,代表着正义的实践与政治的进步。现代之后,就国家权力所颁布的权利清单而言,似乎该授予的都授予了,并以成文法的强制力予以保障。作为社会运动的女权主义,只不过是经由女人自身的意识觉醒,逼迫现代国家行为所做的一种偿还,看起来人权的普遍性并没有受辱。但与权力起源相关的性别范畴,性别平等的复杂性恰恰在于除了修补性的权利归还之外,试图逼迫整个权力机制从根源上自我反省,这里就涉及平等理论的缘起与政治构想的可能性问题。

一、人权平等的缘起

众所周知,现代意义的平等,作为一种价值表述,最早出现在法国大革命之后的《人权宣言》之中,随后此经典文献中的“平等”作为政治承诺,写入了1791年的法国宪法之中。从“平等价值”的发生现场来看,首先它是作为一种革命理想被提出的。《人权宣言》第一条写道:“在权利方面,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社会差别只能是基于共同权益的基础之上。”显然,此处的平等强调的是政治正当性的前提与基础,而作为原则实践的共同权益,在第二条中明确指出:“所有政治结合的目的在于保存自然的不可动摇的人的权利,这些权利是指: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作为事实结果的社会差别与政治平等的预设处在不同的逻辑层面。但在政治革命的行动中,平等被理解成了相同,政治平等与社会公平的混淆,这也是阿伦特(Hannah Arendt)在谈论法国革命时指出的重要差别,即法国革命的政治性被社会性问题所渗透。[1]

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开篇就指出存在两种意义上的不平等:一种是自然的,比如力量和智力;一种是政治的,从约定而来的特权,是人为的。[2]在此,先天的不同被卢梭理解为不平等,但这不是导致人之不幸的理由,而是政治的不平等妨碍了人的幸福。人本来是生而平等的,自从私有制出现之后,不平等造成了这一自然事物的腐败。需要注意的是卢梭无意废除私有制,他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应该以平等的政治权利来限制私有的扩展,即平等意味着人根据国家意志所拥有的部分应该得到保护,从而可以克服先天差异所造成的不平等,这就是说人总该拥有点什么,才是其权利平等的终极保障。[3]卢梭的这一思想在《人权宣言》中有保留地得到继承,政治平等意味着平等自由地享有各项权利,而卢梭思想中混沌浪漫的“自然状况”被“社会差别”所修正。

政治平等与社会公平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基础和根据,后者是平等的事实与实践。两者关涉的对象也不同,《社会契约论》旨在回答如何创建政治平等的基础,人们重新立约,推举公共权力。在这一政治创建行动中,关涉的是立法、立法者、公共意志、个人意志以及被称为“人民”的政治集体。在社会公平还没有到来之前,人们还需为政治平等的奠基,做出哪些艰苦的工作,去平等地赋予共同体成员以相同的权利,比如私有权的裁定,而至于贫穷与富有的差异,是基于这个平等基础之上的社会差异,是可容忍的,与平等与否没有关系。

这里存在一种有关平等的循环式论证:赋予全体社会成员以平等的权利,那么政治平等的内涵就是全体成员享有同等权利,而这个共同体就等于平等者的共同体。这个由平等者所构成的共同体,实际上也造就现代意义上的个体,即任何人不再依附于任何人,他们按照契约结盟、合作以及竞争。契约论不仅回答了现代政治的正当性问题,更为关键的是意味着立约行动是现代人格的发生现场,而独立个体与立约资格相辅相成,进而可见,赋权的对象正是这个公民个体,在理论上立约的发生先于赋权。但是,我们发现人权平等并不适用于婚姻契约的状况,平等者的共同体因为性别而丧失其逻辑一致性。

卢梭在其另一部著作《爱弥尔》中认为,作为公民个体的女人并不存在,女人是通过对男人的服从,来践行个体公民对公共权力的维护。就是说如何鉴定女人的政治属性,不能根据其公民身份,而是勘察女人在家庭生活中的作为,她是否在自然基础之上维持着家庭的合理秩序。[4]这样一来,公民个体就成了男性公民个体,而成为一个女公民,不是与社会一道从自然状态走向道德状态,之于女人,自然状态就等于道德状态。这里的矛盾在于,《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告诉我们的是追求平等的自然依据,并且卢梭还明确指出自然状态中,不存在女人之于男人的服从问题,而婚姻的出现则是一种转变,可见婚姻并非天然,那么婚姻契约与共同体的政治契约,就摆脱自然状况而言,两者都应该算是一种政治行为。因为婚姻契约所形成的微型共同体,同样要处理的是两个个体结盟之后,其共同生活的可能性。可在《爱弥尔》中,卢梭提出婚姻是一种基于习俗的自然基础,那么,到底何为自然?契约论缔造的难道仅仅是男性公民个体?显然,女人还滞留在自然状态,但卢梭又提到,原始自然状态中没有谁服从谁的问题,那么“女人”是如何显现的?但可以肯定的是“女人问题”是伴随着政治现象而出现的,这也正是卢梭犹疑不定之处:婚姻到底是自然的还是政治的?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开篇,自然而然地将城邦的权力原型确认为家庭,即父权制。如果说政治权力的原型是家庭,那么女权主义理论更关心的正是这原型的原型,即父权制产生的基础到底是什么?女权主义人类学家吉尔·罗宾(Geyle S. Rubin)认为:外婚制伴随着针对女人的交换行为,而不是马克思主义者认为的一般的剩余产品的交换。而另一位女权哲学家朱迪斯·巴特勒(Judith Butler)认为:因为“女人”能产出生命,正是这种不同于物质生产的生产行为,其暗含着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即异性婚制,而外婚制则是其性命攸关的政治配套。[5]这样一来,性行为本身或者说异性性欲取向,即自然交配行为首先需满足于人类自身生产的目的,从而将这种带有目的性的异性婚制强化为对偶性的一男一女,然后才是女人的外嫁。

性别之别,如果仅仅停留在一个生理层面,其实并没有说出更多的东西。当我们说“性别”的时候,我们的祖先已经明确其重要的含义,即人类必须先安排好自身的有关生殖活动的生产 / 权力制度,才有可能在交换女人的行为中,不断积累、沉淀并解析出其政治价值。与原始时期就出现的奴隶交易不同的是,能够“生产”的女人无疑成了原始政治生命体的生产工具,就是女人不仅仅在产出生命,她还产出了政治关系,即基于联姻的政治联盟。而她生产出的个体则作为政治构成的实在因素,即家庭成员的政治属性隶属于父权制,在此,这才有点类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劳动者,其劳动产品并不归她所有。这在结构主义大师列维—斯特劳斯的人类学解释之中,女人成了悬而未决的、部落联盟之外的、缔约双方的第三类存在。[6]

因此,“男人”这个概念如城邦的正义的整全性,是不可分的,但他们掌控并实施着划分的权力。就两个部落而言,他们可以互为他者,于是我们发现建立在部落中心意义上的朦胧主体性意识,在主体与他者之间,才可找到女人的位置。“她”成了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这个“她”什么都不是的同时,可以是任何东西,既是妻子、女儿、母亲,同时也与物件、贝壳以及牲畜类似,她们与它们共属于交换的客体。在此我们依照列维—斯特劳斯的路径就会发现,政治学中有关人 / 男人的定义之中,“女人”成了悬而未决的第三方,或者在场的缺席者。

《人权宣言》的法文全称是《人与公民权利的宣言》,此处,“人”与“公民”两个词的并列说明了什么?人与公民是一种什么关系,是人在定义公民还是相反,人与公民之间的空隙暗示着什么?可见,是“公民权”在扩展人之为人的普遍性,但公民权仅仅是在人与国家的关系中来规定人的平等状况,而在这个关系之外,平等一定会遭遇现实差异,激发并提升人们对于差异的敏感度,进而让权利与体验保持某种紧张关系,在这个更为幽微曲折的关系中去构造新的权利形象。公民权之于人,并非是饱和与对等的,公民权是在人的现实状况中得到理解的,即,什么人,处于什么样的状况,以什么样的身份去践行公民权,并获得一种肯定的陈述,“生而平等”的天赋之权仅仅是一种预设和指令。

因此,从人权奠基而来的政治平等,在很多人的理解中似乎已经是一种普遍性的保证。更进一步,当我们说平等的时候,实际是在根据人的自我完善性来想象生命的理想状态,而政治范畴之下的权利平等,是在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中得到确认的,就是说在国家的眼里,所有的公民在权利层面都被同等对待,而其实践则体现在立法与司法行为中。因此,人权平等只是针对抽象的全体公民,而对这个共同体的构成性问题予以悬置,并将生活世界的差异性排除在外,确立现代人格的第一原则,这就是公民身份。女权平等恰恰是从这里出发,平等不是逻辑的终点而是起点,去诘问“人权”说的“人”是如何构成的,当我们说出“人”这个概念的时候,非人的存在是指哪些,因为“人”的总体性定义不可能自我指正,这个概念一定是在差异、关系与转换中被构造的,人权逻辑的辩证性就在于人的生成总是处在非确定性的绝境之中。

由此,“人”的概念不可能是一个封闭性的陈述,在卢梭那里,他必须借助一种自然人的自然状态来界定政治人,即从自然状态过渡到道德状态的“人”,保留了什么,并增添了什么,这个增添的部分就是国家意识及共同体的诞生。于是人的自由不再是野蛮状态下,今天睡在这个树上,明天睡在另一棵树上的自由,而是时刻意识到自己作为社会成员的自由,这种自由一定不是放任的结果,恰恰是理性指导之下的行为总和,这使得平等自由既具有自然正当性,而同时具有共同体所赋予的合法性,于是平等理念在其诞生的理论现场,就已经是在差异之中被构造出来的,就是说人来自自然但又不同于自然。可见,人权叙事本身就是构造性的产物,作为自然权利的政治实践,人权是在实践理性层面,将经验的多样性统一在抽象的平等形式之中,因此对于人权概念的再造与扩展在理论上就具有可行性。人权作为中介项怎么可能只停留在自然 / 政治的单义的对立之中?人权平等的起源提示我们差异如何作为原则,作为政治想象与政治创造的内在机制,去探究差异的差异到底是什么?既然现代政治的诞生刷新了人对自我的认识,为什么不可能发明更多?

二 、作为问题的“女公民”

尽管从女权运动的历史来看,赋权仿佛是人权之于女性权利的一种滞后性的偿还,成文法的条例上添加了女人的工作权、投票权与教育权,这一切仿佛是在表明,权利说具有自身的修补能力,而在历史时间表上,滞后发生并得到国家承认的女性权利,看起来,只不过是一个被历史不小心遗漏了的权利子项而已,在人权大框架之下,在人的概念中,男人和女人的集合作为整体性的表述,权利清单得到了扩充而已。

当权利清单的罗列与女人生存的体验格格不入的时候,女权才作为人权的悖论性存在被人们所意识到。女人们发现自己通过千辛万苦争取来的权利,恰恰是以丧失性别身份为代价而获得的,“像男人那样行事”反证出人权标准原来是有性别的,社会要求进一步指明,只有你必须把自己变成和男人一样的时候,你才有资格说,是的,我享有了平等。平等之于女人,除了是一项变性手术之外,还有什么呢?这已经偏离了卢梭平等理念的内核,即自然正当在女人这里成了一桩不可饶恕的罪。现代人的自主性一目了然,而女人的自主性则成了伦理选择的困境:在女人试图获得人格独立性的时候,性别差异显然与人权所暗含的变性资格相忤逆。基于人权平等没有说出的东西,女权平等恰恰是在这个沉默的地方发声,去理解另外的不平等,这不平等伴随着文明或权力的起源,并内在于人们的习俗与文化之中。要支撑这不平等的男性霸权,现代国家有时很会装聋作哑,因为人的概念与男人的概念往往是重叠的。

一个俗常的表达是:我首先是个人,然后才是男人或女人,但前者是概念性的,后者是实存性的。从不平等的另类起源中,我们发现启蒙之后的“人”之概念是一种预设前提,在此名义之下,可形成如下问题:政治平等是如何被表征的,政治平等所蕴含的诸要素之间具有什么样的关联,是如何被连接起来的?更为关键的是,这些要素之间的冲突是如何发生并得到解决的?

政治平等的创生原则,在卢梭那里有种模糊的社会主义意味,尽管卢梭并没有明确反对私有制,但他必须在理论上回答平等赋权的充分条件是什么?他在《社会契约论》认为,当所有人将所有权利让渡给共同体,即每个单独的个体必须转变成更大的政治共同体的一部分,人才可从共同体中获得存在感,这个“存在感”当然与卢梭所珍爱的自由相关。而让渡的目的不是霍布斯认为的那样,将自然权利托付给主权者获得照料与看护,而是为了形成一个普遍意志(公意)做好准备。就是说,在平等共同体发生的那一刻,人与人的差异或不同是通过这种“让渡”被抹除,这有点类似于罗尔斯的“无知之幕”这一始源的政治发生场景,只不过卢梭的这个共同体发生学更加的抽象化以及形式化。在普遍意志被推举之后,个体与共同体血脉相连,服从自己与服从共同体也就没有对立与冲突了,反之,共同体受到伤害就等于每个个体受到伤害,每个个体的生命脉动与政治节律处在和谐共振的状态中。

卢梭的主要目的当然不是强调集体大于个人,而是说人要脱离低级放任的原始自由,就必须放弃强与弱的天然差别,当然此处的差别在原始状态中与等级秩序无关,而是说在立约的那一刻,抽象意义上的政治共同体必然是无差异之人的联合,道德状态下的限制并没有让自由有所损失,恰恰相反,这种联合保护了所有人的自由,就效果而言,实际上限制了强者的自由,并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出现埋下伏笔,到了马克思那里,个人自由则被阶级解放置换。当一种作为政治要素的制度即公有制,借用了卢梭的平等之名的时候,社会主义意义上的性别平等就成了女权主义思想的一种路径。但我们知道,性别平等正如卢梭思想一样,其困难在于探索有没有一种不损害个人自由的平等,在这个世界上值得期许。毕竟卢梭的普遍意志概念既不同于自然法,也不同于权力整体,其落点在于强迫所有人成为有道德的自由人,他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放弃自由,就等于放弃做人的资格”。[7]

基于契约论之上的现代国家建制,一个显在的成就是:瓦解了任何阶层与利益集团的特权,这个最不平等的政治表征就是王权制,但赶走了国王就意味着平等的完全实现吗?因为在逻辑上平等与任何形式的特权或霸权相对,而“平等”概念作为一种参照系,时刻检验现实中的不平等,在平等的承诺中去不平等地、非对称性地提出新的抗争议题。这一切不可能在人之外去发现不平等的迷踪,恰恰是“人权”本身就是这种可疑的踪迹,因为人权不可能涵盖人的丰富性与差异性,且在人权的面前,站立着的不可能是同质化的人。

人的造型与构成,最不可化约的所在就是男人 / 女人。如果政治还是在基于统治 / 被统治的关系模式中得到理解,那么统治权的正当性一旦确立,所有的服从就无需质疑,成为一个合法的公民与成为一个好的男人或女人,在逻辑上显然是一致的。但稍有生活常识的人都清楚,这二者之间还是有区别的,那么在既是公民,又是男人 / 女人的同一个主体身上,在人权平等语焉不详或沉默的地方,这奇异的部分究竟意味着什么?

平等原则至今依然是最为激进的人类理想,在其被刻写在现代国家的承诺之中那一刻起,就一直在扩展并激活人们对于人权的理解。显然人的历史比追求平等的历史更加久远,在平等政治的实践中,最为困难的就是平等的真在自然差异、社会差异、历史差异面前,既不可能向人道主义求助,也不可能站在反人道的方向上,将人们赖以维系的现存秩序全部冲毁。但是,平等的真作为一种政治实践的激励话语,为建制化、制度化的现代政治提供了更?的可能。

柏拉图的“女公民”依然是一个亘古的政治议题,并且是作为问题的“女公民”如何复现在现代视野之中——如著名的安提戈涅公案,[8]她们如果还是被作为会说话的财产充公,为城邦与男人所共有——城邦与男人在柏拉图那里是可互换的词汇,那么现代之后,“女公民”的称谓必须同时在国家与男人这两个向度上得到澄清。于是,政治平等在女权主义的视野中,同时意味着与国家权力相对的公民权利,以及与男性权力相对的女性权利,前者体现在政治制度的安排之中,而后者则更多体现在被习俗惯性所拖拽的麻木之中。不可否认的是,所有美好制度的安排最终都归结到我们的生活方式之中,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女权是对公民权的再造与更新,并且很有可能背负着“反人性”的污名,在打破既定伦理秩序的平衡之时,迎来新生与作为新生之罪的政治图景,在女权平等的政治实践中,其悖论性形象尤其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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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总体计划》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总体计划》的通知

厅水字〔2008〕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落实2008年全国交通工作会议部署,按照《关于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8〕192号)和9月11日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经与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共同协商,现将《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总体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总体计划



  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原则:以省为主,部进行指导和协调,部派出机构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在本辖区内代部开展相关协调和督导工作。按照《关于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实施方案》和9月11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调动各省交通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明确责任和分工,确保目标统一、要求统一、时间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统一、执行统一,合力推进,水运院做好信息监控系统技术服务和治理工作信息分析、跟踪、报送等工作。
  一、启动阶段
  (一) 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动员和工作部署,9月11日;
  (二) 各省交通主管部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确定领导小组(主管业务领导)和办公室,办公室作为具体日常管理机构。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也要确定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及联络方式,10月8日前报部;
  (三)各省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方案,10月12日前报部。工作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所有内贸箱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
  2.针对每个港口经营人的称重系统和信息系统改造计划;
  3.各省辖区内港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计划。
  (四)部召开各省工作联席会议,共同研究确定《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总体计划》和《建设总体方案》,经报批后组织实施,9月30日前;
  (五)各省交通主管部门从10月份开始,在每月8号之前,报送上月工作情况,部据此在每月中旬,编制《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简报》。
  (六)部视情况召开工作会议,解决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在完成试点工作后,部水运院组织港口企业开展信息系统上传模式和接口程序的培训。
  二、系统建设阶段
  (一)试点工作
  1、试点省份定为天津、安徽、江苏、山东省(市)。试点省(市)的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部要求提出试点企业名单和试点工作计划(包含企业现状),经部审核后实施,10月12日前;
  2、部水运院针对各试点企业工作计划制定试点工作方案,10月12日前;
  3、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试点企业开展试点工作,并保证试点工作按照试点工作计划顺利开展,11月15日前;
  4、部水运院配合有关省交通主管部门的试点企业实施称重系统和信息系统建设改造工作,11月15日前;
  5、部组织召开试点企业总结会,对试点企业进行验收总结,并组织推广,以便同类型港口企业学习借鉴,11月31日前;
  (二)建设改造、验收
  1、港口企业按照《通知》、《实施方案》要求和省交通主管部门工作计划,制定称重系统和信息报送系统改造建设计划,并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实施;9月28日前;
  2、每月1日前,港口企业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称重系统和信息报送系统改造建设计划等工作情况,10月12日—12月31日;
  3、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工作计划对辖区内港口企业的建设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每月3日前向省报送工作情况,10月12日—12月31日;
  4、省交通主管部门对各港口治理工作特别是港口企业建设改造工作进行督察,每月8日前向部报送情况,10月1日—12月31日;
  5、水运院专家赴各地对信息系统建设改造工作进行技术指导;10月1日—12月31日;
  6、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建设改造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企业颁发新《港口经营许可证》,10月1日—12月31日;
  7、每月3日前,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将对企业验收情况报省,8月1日—1月25日;
  8、各省交通管理部门公布验收合格企业名单和不合格企业名单, 2009年1月15日前。
  三、集中整治阶段
  (一)信息系统联通
  1、部水运院公布信息报送方式和方法(网址、查询方式、登陆密码设定等技术环节),9月18-19日;
  2、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和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水运院申请办理内贸箱重量监控信息系统中心数据库查询权限(用户身份确认、登录密码设定等技术环节),11月1-15日。
  (二)企业超重箱处理
  1、港口企业制定超重箱管理办法,包括超重箱减载作业程序和减载货物管理,以及减载收费标准等;报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备案,11月30日前;
  2、港口企业按要求及时报送箱重信息,自2009年1月1日起;
  3、港口企业发现超重箱应当对超重箱实施减载作业,妥善管理减载货物,并将超重箱处理情况及时报水路内贸箱信息中心和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2009年1月1日起;
  (三)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监控
  1、10月31日前,部水运院负责建设水路内贸箱信息中心平台;
  2、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不合格企业停止内贸箱作业,并每日将港口企业对内贸超重箱处理信息审核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省交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部,自2009年1月1日起。
  3、根据报送信息,部水运院对每天、周、月、季度、半年度、年度的内贸箱超重治理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并提出建议。自2009年1月1日起。报送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 内贸箱超重信息:码头、超重箱量、货种等(见附件3)
  (2)内贸超重箱处理信息:码头、货种、货主、减载量、货物堆存地点等(见附件4);
  4、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水路内贸箱信息中心平台查询每天的超重箱信息,对并监督辖区内港口企业按照规定对超重箱进行处理,并对超载箱货主实施行政处罚,自2009年1月1日起;
  5、各省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水路内贸箱信息中心平台信息监督治理效果,2009年1月1日起;
  6、部组织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开展港口企业建设工作互查,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组织长江、珠江沿线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开展港口企业建设工作的互查工作,2009年1月1日—2月28日;
  7、部召开经验交流会议,总结交流推广治理好方法、好措施,2009年1月1日-3月30日。
  四、完善机制阶段
  (一)部水运院提供常态信息管理数据支持方法,研究常态信息传递监控方式,为各级港口管理部门提供常态管理实施方案,2009年2月1日— 4月1日;
  (二)部召开专题研讨会,邀请省、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长江、珠江航管管理局,港口企业,水运院针对常态管理进行研讨,形成机制,2009年5月1-30日;
  五、总结验收
  (一)各省根据工作计划组织对本省港口超载治理进行验收,上报工作报告,2009年4月1-30日;
  (二)部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港口进行抽查,2009年5月1-31日;
  (三)部水运院提供内贸箱治理统计分析报告,2009年6月1-25日;
  (四)部编制工作总结报告,2009年7月1-25日;
  (五)部召开工作总结会,表彰先进,落实常态监控工作,2009年7月30日。



  附件:1、内贸箱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

     2、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情况日报表

     3、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情况汇总表

     4、超载箱卸载处理反馈表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发〔2009〕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三日

铜川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抓落实的长效机制,加大督查力度,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令畅通,更好地推动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督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在市长、副市长领导下,由市政府秘书长负责,市政府办公室主管。市政府督查室是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的专门承办机构,承担政务督查的具体任务,对全市政务督查工作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
  第三条 市政府政务督查的对象是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属驻铜单位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委、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授权,代表市政府履行督查职责,一般不直接处理问题,不代替区县政府和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工作。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政务督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依法、公正、高效的原则,把工作落实放在督查工作的首位,及时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实际情况,促进督查事项的落实,确保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各项决策、工作部署的落实。
  (一)依法行政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政务督查工作。凡政府决策和领导同志交办事项,按照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有交必办。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承办工作,确保政令畅通。
  (二)归口办理原则。凡市政府重大事项和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实行督查室归口管理。市政府督查室要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交办意见,及时向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交办督查任务,并对落实情况跟踪督查,对办理结果有选择的进行复查,确保督查事项件件落到实处。
  (三)分级负责原则。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政务督查工作机构负责抓好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督查工作,并认真办理上级交办的督查任务。
  (四)实事求是原则。各级政务督查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问题。讲真话,报实情,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五)讲求实效原则。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经常性地开展检查,实行跟踪督办,使政务督查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注重实效。
  (六)严格保密的原则。对领导同志的批示内容只能在督办通知中打印显示,不得向承办单位转送领导同志批示原件或复印件;要严格限定发送范围,做好发送登记;所有督查事项及相关资料,要视同正式公文管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政务督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突出工作重点,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及时发现问题,适时提出建议,服务领导决策。政务督查工作的重点: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政府工作报告》、市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重要文件中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的落实情况。
  (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以及省政府有关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和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五)上级党政机关转交的批示件、查办件和市委、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交办的事项。
  (六)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事项。
  (七)市政府领导下基层检查工作、开展调研时提出要求办理的事项。
  (八)市政府领导对群众来信来访等重要批示,要求落实办理的事项。
  (九)新闻媒体、内部材料等披露的有影响的事件。
  (十)本级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督查工作程序:  
  (一)分解立项。对《政府工作报告》、市政府全体会议确定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分解立项,规定完成时限,明确相关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落实。其它政务督查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提出意见,报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实施。政务督查事项一经批准,必须登记、编号,按照督办事项的内容,明确时限,并附原件或复印件交有关单位办理。
  (二)分流办理。
  1.自办。对不宜转交有关单位办理或领导指定直接办理的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直接办理,或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商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
  2.交办。对确定由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落实的事项,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抓好落实。对市政府领导和上级机关交办的督查事项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由市政府督查室发出《市政府督办通知》,交承办单位限期办理。承办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按时完成交办任务。
  3.协办。对任务交叉或涉及几个单位的督查事项,市政府督查室要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牵头,商协办单位办理。协办单位应主动配合,积极办理,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负责汇总报告。
  (三)检查催办。督办通知发出后,市政府督查室根据督查事项的轻重缓急情况,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书面催办、上门催办等方式,督促检查办理情况。对重要事项重点督办,对紧急事项及时督办。
  (四)审查把关。承办单位撰写的办理情况报告,市政府督查室要认真审查把关,对没有按要求办理的,要及时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结果反馈。对《政府工作报告》、市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等确定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以《政务督办通报》形式定期通报。对已办结的其它事项,市政府督查室要以《督查专报》的形式,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反馈办理结果。
  (六)立卷归档。对督促检查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做到及时立卷归档,以备查询。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七条 办理期限:
  (一)《政府工作报告》、市政府年度工作要点确定和分解落实的任务应在每季度末反馈落实情况。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其它文件,除有明确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30日内反馈落实情况。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确定事项,承办单位必须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贯彻落实情况或办理结果。30日内难以办结的,与市政府督查室沟通后,先报进展情况,办结后报告结果。市政府专项问题会议决定事项、上级领导和市委、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及视察工作的重要指示,承办单位必须在15日内(有具体要求的除外)以书面形式报告落实情况或办理结果。
  (三)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办理和答复。
  (四)省、市以上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必须在一个工作周内反馈动态信息,整改后再报告结果。
  (五)对于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或客观条件所限在规定时间内难以办结的事项,承办单位及时说明原因并报告进展情况,经市政府督查室报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第八条 办结报告。专项查办有了结果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督查室写出办结报告。办结报告应一事一文,采用专题报告形式,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审核,以承办单位的名义书面上报。办结报告应做到:文书格式规范,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处理妥当,任务落实,问题得到解决。不符合要求的办结报告应重新查报。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对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根据工作需要,由主管副秘书长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与,适时组织督查组,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深入实际,进行现场督查。对疑难复杂的督查事项,建立督查现场办公会议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领导同志亲自督查、协调处理。
  第十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同志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领导主持召开的重要会议,参加市委、市政府重大活动及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调研活动,阅读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市政府督查室要根据决策实施的进展情况,选择关系全局的热点问题、工作落实中的难点问题和执行中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开展督查调研,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促进决策有效落实。对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及时跟进,超前督查,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
  第十二条 市政府对重要工作、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实行季度通报;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实行月通报。各区县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督查室反馈本单位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政务督查结果与区县、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相挂钩,凡被市政府《政务督办通报》通报表扬和批评,均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分或减分。
  第十四条 对抓落实不力、办理督查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办,或反馈情况不及时,特别是内容严重失实,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各区县、各部门要把政务督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督查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树立督查工作权威。
  第十六条 加强督查机构建设。市、区县要安排一定的督查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办公设备,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各区县要建立健全专门的督查工作机构,明确督查室主任,按编制配齐配强督查人员。各部门应根据承担的督查任务,明确专职的督查人员,具体负责政务督查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同市委、市人大、市政协系统督查工作的协调与联系,正确处理好与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工作和新闻、社会监督之间的关系,加强对区县、部门督查工作的指导,分级负责抓好工作落实,形成抓落实的合力,构筑纵横有机协调、密切配合的大督查工作格局。
  第十八条 采取多种形式和多种途径,加强对督查干部的政策、法规、市场经济和业务知识培训,每年对基层督查人员进行一次集中轮训,不断提高督查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督促检查工作队伍。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政务督查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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