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9:02:37  浏览:94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07年3月28日)
深科信〔2007〕76号

  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加速我市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科技创新奖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的全过程。

第二章 申 请

  第三条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授予直接参与科技创新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或者组织。
  第四条 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组织,应当是在深圳注册或者设立的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
  自然人申报的项目,应当在深圳实施并产生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五条 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属没有争议或者异议;
  (二)具有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其中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在本单位以外的2个以上单位中实施应用;
  (三)申请人最近三年内无违法、无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也没有因为涉嫌犯罪正在受到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条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的项目,未获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的,不得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
  第七条 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国家、省、市政府科技奖的,不得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
  已申报国家、省、市政府科技奖而未获奖的项目,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不得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
  第八条 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自然人,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网站(http://shenbao.szsti.net)免费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申请书》并打印成纸质文本;
  (二)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职务研发成果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申报意见原件,非职务研发成果需提供所在单位非职务研发证明原件;
  (四)本实施细则中规定需提供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有2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知识产权,应当提供所有共同所有人同意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证明原件;
  (五)本实施细则中规定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或者审批、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
  (六)研制工作总结报告原件;
  (七)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提供2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应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八)本实施细则第三章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九)其他证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辅助材料。
  第九条 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组织,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网站(http://shenbao.szsti.net)免费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申请书》并打印成纸质文本;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有2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知识产权,应当提供所有共同所有人同意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证明原件;
  (四)本实施细则中规定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或者审批、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
  (五)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其中经济效益证明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社会效益证明由应用单位出具;
  (六)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七)研制工作总结报告原件;
  (八)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提供2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应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九)本实施细则第三章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其他证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辅助材料。
  第十条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申报材料,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办文窗口统一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市长奖企业家类的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经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自主创新型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总裁或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申请人所在企业应当是本行业内的知名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净利润或者纳税额大幅增长,在行业内名列前茅,并积极拓展国际市场;
  (三)申请人所在企业自主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5%以上;近三年产生了自主知识产权,并经一年以上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推动了本领域或者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
  (四)申请人所在企业在行业中有明显的比较竞争优势(品牌、价格、营销和服务网络等),企业主导产品具有优于同类产品的性能指标(性状)和技术经济指标,具备较强的国际竞争力或者竞争潜力;
  (五)申请人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在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培育和带领高效的管理、研发和经营团队;
  (六)申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循环经济意识,在改进生产和管理方式推动企业节能降耗、清洁生产中成效显著;
  (七)申请人积极推动产学研各方联合开发关键、核心技术,解决了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促进了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
  第十二条 市长奖技术领军人物类的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经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自主创新型企业的、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技术总监、总工程师或者核心技术研发的主要负责人;
  (二)申请人在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学术声誉,并培育和带领高效的研发团队;
  (三)申请人是所在企业近三年产生自主知识产权的主要负责人,该自主知识产权已产业化,推动了本领域或者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品投入市场后使所在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净利润或者纳税额较快增长,社会效益显著;
  (四)申请人具有前瞻性研究开发项目的储备,并在多个研发项目上有实质性进展;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在专家评审中予以加分:
  1.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研制,以该标准的发布实施,有效提升了所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2.申请人解决了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或者核心技术瓶颈,促进了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
  第十三条 创新奖产业化(企业)类的申请人应当以科研项目为依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申请人近年销售收入、净利润或者纳税额有大幅增长,并积极拓展国际市场;
  (三)申请人自主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快速增长,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推动了本领域或者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
  (四)申请人主导产品具有明显优于同类产品的性能指标(性状)和技术经济指标,并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
  (五)申请人在高新技术领域有技术创新,解决了产业发展中的核心技术或者关键技术问题,并实现产业化,促进了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
  第十四条 创新奖医疗卫生类的申请人应当以科研项目为依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深圳行政区域内经国家、省、市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机构,个人应当是在岗的医学科技人员;
  (二)申请人应当在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以及环境保护等应用领域取得突出研究成果,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产生了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未经市医疗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部的配方研究不属申报范围。
  第十五条 创新奖高等院校类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深圳行政区域内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或高等院校内的院(系)为申请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人在基础学科、交叉学科、新兴学科或者高新技术领域中取得突出应用类科技成果(不包括本条规定的学术论文)并已在深圳产业化。同时在相关领域学术影响力强,培养了优秀科研人才团队;
  2.申请人近年在国内外知名专业刊物或重大国际学术会议发表一批有代表性的高质量、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且论文发表时间一年以上,并被多次引用。
  (二)以深圳行政区域内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内受薪固定研究人员作为申请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人在基础学科、交叉学科、新兴学科或者高新技术领域中取得应用类科技成果(不包括本条规定的学术论文)并已在深圳产业化;
  2.申请人近年在国内外知名专业刊物或重大国际学术会议发表高质量、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且论文发表时间一年以上,并被多次引用。
  第十六条 创新奖重大(工程)项目类的申请人应当以重大(工程)项目为依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列入国家(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建设)或者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二)项目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性能参数、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
  (三)项目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出现质量问题和隐患。属于建设工程(含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程序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创新奖科研机构类的申请人应当以科研项目为依托,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深圳市各级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2.异地重点院校驻深科研机构或者与深圳市政府联合创办的研究院所;
  3.深圳市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研究机构;
  4.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可以该实验室为主体申请。
  (二)申请人在科技基础理论研究、技术开发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近年产生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内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其中属于应用研究项目成果的,应当在深圳产业化:
  1.完成多项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
  2.主持研制相关技术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发布实施的;
  3.在深圳科技创新生态建设、环境建设或者资源组织建设等工作中取得应用类科技成果。
  第十八条 创新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类的申请人应当以科研项目为依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申请人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后在关键技术(或者核心技术)上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促进了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企业上年度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资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四)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产品具有较广的市场前景和较强的辐射能力,企业上年度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第十九条 创新奖最具成长性企业类的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经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自主创新型企业;
  (二)申请人以商业模式创新或者技术创新取得高速成长;
  (三)申请人具有高效的研发团队,自主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7%以上;
  (四)申请人近年研发的新成果已经实施应用一年以上,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五)申请人近年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和纳税额均大幅增长。

第四章 专家评审

  第二十条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专家评审。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报奖项类别、项目所在行业和项目申报数量,将申报材料分成若干组。分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按申报奖项的类别分组;
  (二)同一专业项目在同一专家组评审;
  (三)同一专业项目数量过多,可以分成若干组;
  (四)同一专业项目数量过少,可以设综合组。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公开从专家库抽取专家。抽取专家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一)专业对口,专家从事工作领域与评审项目领域相同或者接近;
  (二)学科交叉研究项目的评审专家,应当包括所涉及各学科的专家;
  (三)同一专家组内,同一单位(高等院校及其院系、医院及其科室)的成员不超过1名;
  (四)被抽取专家没有不良信誉记录。
  第二十三条 每个专家组由5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
  第二十四条 每个专家组设组长1名,必要时可以设副组长1名。
  组长或者副组长由具有奖励评审经验或者德高望重的专家担任。
  组长或者副组长主持评审会议,按时提交评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专家评审程序分初评、现场考察评审两个阶段进行。对市长奖和申报数量较少的行业,专家组可以直接进入现场考察评审程序。
  第二十六条 在初评阶段,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评审,以定量评分为主。
  评审专家各自对每一项目进行评分,并作出书面评价意见。专家组所有成员评分的平均分为该奖项初评阶段得分。
  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每个专家组初评奖项得分进行排序。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根据得分排序,确定进入现场考察评审阶段的名单。
  第二十七条 现场考察评审阶段原则上沿用初评专家组,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根据初评情况对专家组的专家进行调整或者补充。
  第二十八条 现场考察评审阶段专家评审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方式。
  现场考察包括现场汇报、现场核查、现场答辩等内容。
  评审专家根据现场考察情况进行评分,并作出书面评价意见。需要填写评审意见表的奖项,评审意见应当明确、具体。
  专家组所有成员评分的平均分为该奖项现场评审考察阶段得分。
  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每个专家组现场考察评审奖项得分进行排序。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对其出具的分数和意见负责,并应当在个人评分表和专家组汇总表上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书面说明。
  第三十条 市奖励办根据现场考察评审阶段的评审结果,确定拟获奖名单。

第五章 公示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申报材料通过形式审查后,市奖励办应当向社会公示7天。
  市奖励委员会审定的拟奖项目,市奖励办应当向社会公示30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本条规定的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规定时间内向市奖励办提出。
  提出异议、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以及合法、有效的证明。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应当记载明确的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并由异议人签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三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
  对申报项目的权属、真实性等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人、完成单位排序等提出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三十四条 市奖励办应当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第三十五条 异议由市奖励办负责处理。市奖励办应当自异议受理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市奖励办应当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报市科技创新奖励委员审定。
  第三十七条 参与市科技创新奖评定工作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本人或者近亲属当年已申报奖项的;
  (二)与当年申报奖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评审专家和评定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端行为的,经查实,有关部门将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申请人取消当年评奖资格、停止申报资格3年,已获奖的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给予通报;
  (二)对评审专家取消评审资格,从市科技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中除名,并给予通报;
  (三)对评定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条规定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端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二)捏造或者篡改科研数据,虚报经济指标;
  (三)编造个人简历、伪造学历、伪造职称;
  (四)在评审过程中作虚假陈述;
  (五)在没有参与或者创造性贡献不大的论文或专著中署名;
  (六)利用他人成果,没有注明出处或致谢;
  (七)编造项目完成人或者未经他人允许将他人作为完成人;
  (八)未依照有关规定自行提出回避或者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评定工作应当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授 奖

  第四十条 市科技创新奖奖项总数每年不超过100项。其中市长奖不超过5项,创新奖不超过80项,专利奖不超过15项。
  市奖励办可以根据当年申报情况,在奖项总数范围内对奖项类别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 市奖励办对《奖励办法》规定的市长奖和创新奖的奖励经费2000万元,作以下分配:
  (一)市长奖:每项奖金100万元;
  (二)创新奖:医疗卫生类、高等院校类每项奖金10万元,产业化(企业)类、重大(工程)项目类、科研机构类、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类、最具成长性企业类每项奖金为20万元。

第七章 社会力量设奖

  第四十二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深圳设立科技奖,管理办法依据国家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依照《奖励办法》规定,社会力量在深圳设立的科技奖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准予登记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四条 根据当年科技发展需要以及产业导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社会力量在深圳设立、面向深圳的科技奖在市科技研发资金中给予资助。
设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奖励经费后,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后,按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自2007年3月28日至2012年3月28日。2004年10月15日颁布的《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荆门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巩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成果,确保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根据《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鄂发[2002]10号)
和省财政厅《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省对下转移支付办法》、《湖北省财政厅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主要包括:固定性转移支付、过渡性转移支付、政策性转移支付(国家对税费改革后新出台的影响地方财力减收的政策给予的必要补助)、激励性转移支付(国家对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转变政府职能等综合配套改革成绩显著的县、市、区给予的补助)和地方配套转移支付。
  第三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范原则。对现行乡镇开支项目和标准进行合理界定,选取相关客观因素,按照统一公式测算各乡镇标准支出需求。
  (二)公正合理原则。根据各乡镇的财力结构和财政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对不同乡镇的补助力度。
  (三)公开透明原则。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方案和考虑的客观因素公开,测算过程透明。
  (四)适当照顾原则。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农民负担较重的粮棉主产区给予适当照顾。
  第四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必须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项调度。
  第五条 农村税费改革固定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解决调整机构和精简人员后仍无法解决的长期性减收,每年按固定数额予以补助。具体使用范围为:
  (一)原由乡统筹开支的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乡村道路修建、民兵训练、血防经费等项目支出;
  (二)原由村提留开支的村级基本支出,包括五保户补助支出。各地安排的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与农业税附加合并使用,确保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经费后,可用于偿还村级债务和公益建设支出;
  (三)取消农村教育集资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支出;
  (四)弥补因屠宰税取消、农业特产税政策调整减收形成的财力缺口。
  第六条 农村税费改革过渡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机构改革没有到位而产生的临时性财政困难,过渡期为三年(2002-2004年),期满取消。具体用于乡镇精简机构、分流财政供养人员支出。
  第七条 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
  (一)弥补政府因农业特产税取消而形成的财力缺口;
  (二)弥补政府因农业税税率降低后形成的财力缺口;
  (三)弥补农村义务教育"一费制"地区公用经费不足;
  (四)国有农场政企分开、社会职能剥离、农村税费等综合改革支出。
  第八条 农村税费改革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奖励精简机构、分流人员、转变政府职能等综合配套改革成绩显著的县(市、区)。
  第九条 农村税费改革地方配套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市配套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和县(市、区)配套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
主要用于弥补乡镇固定性、过渡性转移支付规定的支出项目缺口和村主职干部(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岗位津贴。
  第十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应按以下标准安排使用:
  (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县(市、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固定性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60%。其中,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支出部分不得少于10%。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总额不能低于改革前乡统筹中的农村教育费附加、经国家批准的农村教育集资以及财政正常投入的总体水平,并逐年增长。
  (二)优抚经费。主要包括现役军人优待和在乡伤残、复员、退伍军人优待两项。现役军人优待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农民家庭纯收入水平,在乡伤残、复员、退伍军人优待标准应达到当地农民家庭纯收入的三分之一。
  (三)村级基本经费支出。以县(市、区)为单位,村平不低于1.5万元。
  (四)五保户补助支出。集中供养的五保户按人平1200元的标准安排,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按人平800-1000元的标准安排。
  (五)村干岗位津贴。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发放岗位津贴的通知》(荆政办发〔2003〕26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应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将上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便于预算执行中接受检查和监督。其中:固定性转移支付和政策性转移支付,按照上年补助数在年初预算时与地方财政收入统筹安排,用于满足干部教师工资发放、民政优抚(含五保户供养)、中小学危房改造、基层政权运转等公共财政支出需要;过渡性转移支付、激励性转移支付、地方配套转移支付的支出安排应按照追加预算的程序,及时报同级政府、人大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月足额将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到位,严禁滞拨。县、乡财政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改革资金支付方式,实现资金直达,确保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项目或人头。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和检查,严禁将转移支付资金挪作他用。财政部门应重点加强预算执行中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到位情况的检查;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违反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滞拨转移支付资金的。
  (二)不按规定标准安排转移支付资金的。
  (三)不按要求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管理,造成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不落实的。
  (四)不按规定范围使用的。
  (五)用转移支付资金抵缴税款,造成乡村两级组织运转困难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 2月 19日印发


构筑法治状态下的生活品质之城

何云笑


“生活品质”是新时代杭州提出的城市品牌,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写照。多年的改革开放,已经让杭州这个历史名城有了质的发展:GDP位居全国前列;经济、文化、环境、社会发展等各项指标优异;人民的生活水平显著提升;群众生活质量、满意程度较高,并受到国内外广大游人的喜爱,使得杭州成为了真正的人间天堂。杭州的发展与进步,离不开一代又一代杭州人的开拓进取,同时也离不开广大外乡务工人员的辛勤劳动,“生活品质”,就是代表人们日常生活的品味和质量,包括经济生活品质、文化生活品质、政治生活品质、社会生活品质和环境生活品质“五大品质”。杭州与北京、上海单比文化创作和欣赏;与广州、深圳单比经济和创业发展;与南京、西安单比历史文化遗存,都肯定不占有优势,但杭州有自己的特点,那就是环境、文化、创业等有机地融合,互为支撑,继而构成了我们这个城市整体的生活品质。
应当说,“生活品质”是在已有经济基础之上,城市的居民们对其生活的各方面,有了更高的要求,从整个城市发展而言,杭州已经开始向发达城市迈进,换句话说,也就是向生活品质之城迈进,在这个关键时刻,杭州的发展需要的是一系列的有效措施,其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应当有完善、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文明、合法的执法环境。把构筑生活品质之城建于法治的基础之上,应用法律来保障居民的生活,处理遇到的问题,以法律作为这个高品位城市的坚强后盾,全面打造“平安杭州”、“品质城市”。
构筑法治状态下的生活品质之城,首先要从健全、完善城市的法律法规着眼。作为一个省会城市,杭州有着较多的立法权限,这就能根据城市的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更好更方便地制定出相关的法律规范,以此促进城市的进一步发展。近几年,杭州的立法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与进步,一系列重要的法规规范被制定实施,为杭州的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了高层次的制度保障。立法的科学与民主,是现代国家社会的切实要求,一个城市的立法工作,其实是这个城市的居民对己身权利的诉求表现,各阶层的利益调和,可以充分反映在立法上。制度性的东西有利于规范整个城市的所有运作,也为人们提供了自由行使权利的平台。杭州的“品质生活”建设需要相关的法律制度,今后的立法应以围绕构筑“品质生活之城”为中心,从百姓最关心、最需要和最想解决的事情出发,做到立法为民、为民立法。
其次,在完善、健全配套的法律制度规范后,城市的政府机关,皆应秉公执法,将法治主义真正落实到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尤其在处理城市住房拆迁、(郊区)农村土地征收征用、医疗保险、大学生就业安置等影响到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上,一定要依法办事,综合考虑各方面的需求,把人民当作城市的主人。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宪法、法律,一切以法为据。特别是按照法律规定,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及其他各项权利。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来源,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基石,当代民主文明国家,无不以保障本国公民权利为己任,法治基于法制,法制始于公民权利,公民权利就是法律将其实证化——转化为法律所规定的基本权利、普通权利和其他法律权利等。政府维护公民权利(利益),也就是在维护法制,进而维护法治体系。城市的“生活品质”,是全市人民的“生活品质”。经济、教育、文化、环境、创业等各项“品质”之提升,归根结底,乃是公民权利要求的充分展现,可以由此勾勒出法治与“品质”城市建设的密切关系,将一个高品味之城,容入到法治的庇护之下,其居民,是最为安全和幸福的。
无救济就无权利,权利有救济是权利存在的根本意义,法治的内涵就是依法治理。在整个法治环境中,司法是重要的一环,它为城市公共利益与居民私人法益提供了最后的防线。“品质生活”需要强有力且坚持法治与公平正义的司法机关为其“保驾护航”,在裁判公共利益与私人法益平衡的时候,司法机关拥有最终的决定权,这就要求其他人不得任意干涉司法独立,而司法机关则必须以法律作为其认定案件、处理纠纷的惟一依据,不能枉法裁判,以此损害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城市的品质提升需要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而这个社会又应当是开放的、自由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矛盾就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差距。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早已解决了基本物质需求问题,朝着更高的追求迈进。市场经济其实质就是法治经济,它要求人们在经济生活当中,不但要遵从客观经济规律,还要遵循法律制度,所有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都必须遵守“游戏规则”。生活品质之建设,应当理解为进一步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可以想像,若在一个法制不健全、法治不贯彻的市场环境下,,不平等的现象将屡屡发生,市场将丧失充分竞争的条件,经济的持续发展就会受到极大的阻碍,最终导致其失去活力,各项水平指标随之下降,生活品质也将成为空谈。所以,有品质的生活其基础的就是经济的发展,而经济发展则需要法制(法治)。
构筑法治状态下的生活品质之城,是杭州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具体内涵,更是人民群众的真实呼声。将法律作为这个城市的根本管理手段,将法律作为一切工作的起点,将法律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盾牌,是法治精神的集中体现。我国有着深厚的人治和行政治理传统,人们普遍缺乏用法律的思维来处理社会关系、解决社会事务。随着社会进步,大家会逐渐意识到,法治就是在维护和保障他们的切身利益,法治国家就是他们行使权利最可靠的地方,同时,法治也是真正的以人为本。在法治国家,以人为本就是以国民的利益为出发点,所有的政策、法律、制度规范都以保障国民权益为核心,政府树立了以民为本、为民服务的执政理念,将行政工作纳入到法制的框架之下,使得其更具有合法性、规范性。
现今的杭州已不仅仅是中国的一个城市,她更是中国的一个象征。在与国际接轨日益紧密的二十一世纪,杭州即将或许已经成为了国际性的都市,人们的生活会越来越好,越来越多的国际人士会来到杭州,一个有法制基础和法治传统的杭州,将更受世界的认同与青睐。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