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柳树巷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和延长石油集团管道运输公司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综合楼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9:57:51 浏览:96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柳树巷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和延长石油集团管道运输公司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综合楼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柳树巷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和延长石油集团管道运输公司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综合楼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延政发〔2007〕59号
宝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国土局《关于柳树巷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和延长石油集团管道公司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综合楼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柳树巷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和延长石油集团
管道运输公司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综合楼建设
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柳树巷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和延长石油集团管道运输公司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综合楼建设工程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一项重点建设工程。根据延市计资〔2006〕304号,延市规选 〔2006〕第54号、〔2006〕49号,延区土征〔2006〕11号、延市土征〔2006〕第22号文件及延安市城市建设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2006〕第31号,同意市房产局和延长石油集团管道运输公司在柳林镇柳树巷村、高坡村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建设柳树巷经济适用住房和新建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综合楼。为确保工程征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参照其他省、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法、《延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征迁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征迁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征迁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征迁范围和时间:以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准,凡在此范围内集体土地和地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迁对象,征迁工作自《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 征迁基本情况:
(一)柳树巷经济适用房
1、共有被征迁人37户。
2、总动迁户62户,动迁人口183人(包括租赁户)。
3、共需拆迁房屋339间(孔),建筑面积12812.63平方米。
4、总占地:83.741亩(5.5827公顷)
(二)延长石油管道公司新建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综合楼
1、共有被征迁人21户。
2、总动迁户45户,动迁人口127人(包括租赁户)
3、共需拆迁房屋195间(孔),建筑面积6140.14平方米。
4、总占地:38.771亩(2.5847公顷)
第三条 《征迁公告》发布后,被征迁人应停止房屋的买卖、交换、赠予、租赁、调配等,各营业户应停止营业,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房屋,将房地产等相关手续交延安市统征办备档。
第四条 持有房屋产权证及其他有关手续的被征迁人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拆除共有产权的房屋补偿费,由共有产权人享有,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第五条 在本次征迁范围内有产权纠纷和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迁人须在《征迁公告》发布后5日内向延安市统征办提供房地产等相关证明,逾期则按正常的征迁程序处理。
第六条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并在《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以及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的,征迁时不予补偿,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条 征收土地公告时,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收土地公告时,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征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由市统征办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条 房屋补偿价格评估应当由市统征办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专业人员承担。
第九条 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迁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征迁人可申请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十条 征迁人和被征迁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延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本征迁实施方案,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按期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征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十一条 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为:
(一)川地: 每亩12.6万元
(二)台地: 每亩5万元
(三)山地:每亩5000——8000元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二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该项工程的性质,本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填写“延安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意见表”,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货币补偿:根据被征迁房屋的区位、用途、使用年限等因素,征迁人向被征迁人支付补偿款。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规划区各类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的通知》(即延政发〔2007〕 第26号)文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
二、产权调换
(一)就地安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下,在本村空闲土地上进行安置。
(二)异地安置:被征迁人持有关房屋拆迁的手续在市、区经济适用房内选择经济适用房进行安置,具体安置办法如下:
(1)征迁人按照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和用途实行“拆一还一、互找差价”,结算方式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新建楼房的价格进行结算。超出返还面积按经济适用房价格结算。
(2)凡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的,可登记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的楼房一套;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60—80平方米以内的,可登记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楼房一套;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80—100平方米以内的,可登记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楼房一套;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100—120平方米以内的,可登记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的楼房一套;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可登记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的楼房两套。
(3)安置楼房的楼层选择根据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和交款的先后顺序确定。
(4)新建楼房竣工验收后产权人须按期交清楼房款项方可办理房产有关手续。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交清款项,视为被征迁人放弃产权安置。
(5)新建楼房周期为18个月。
第十三条 被征迁人在《征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时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征迁人向被征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助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每户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给予补偿,每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第十四条 拆迁非营业用房以期房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被征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征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为每月每方平米7.5元;面积以拆迁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过渡期限按18个月计算。
因征迁人的责任,不能对被征迁人按规定过渡期限回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征迁人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五条 拆除营业用房造成经济损失的,征迁人向被征迁人按18个月,每月每平方米23元予以一次性补偿。因征迁人的责任,不能对被征迁人按期返还营业用房的,按规定继续给被征迁人增加经济损失费直到回迁时为止。
第十六条 对征地补偿或房屋拆迁补偿有争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七条 市区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支持被征地村今后的发展建设,对被征地村申请的三产建设项目要优先审批,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增强农民就业能力,确保农民失地不失业。
第四章 地面附着物补偿及家用设施拆装费
第十八条 地面附着物补偿及家用设施拆装费:
1、果、梨、杏、桃、枣、花椒树:
盛果期:130元——200元/棵
挂果期:50元——70元/棵
幼果期:5元——10元/棵
2、葡萄树
盛果期:50元——70元/棵
挂果期:30元——50元/棵
幼果期:2元——5元/棵
3、杂树:
(1)Φ30㎝以上15元——26元/棵
(2)Φ30㎝以下2元——13元/棵
4、砖木简易房:60元——80元/㎡
5、活动房:40元——60元/㎡
6、石砌猪圈:100元——180元/个
7、水井:1500元——2000元/口
8、动力电户:2000元/户
9、照明电户:150/户
10、电话:180元/户
11、有线电视:127.5元/户
12、水管:310元/户
13、锅炉:1500元——3000元/台
14、土暖气:1000元——1500元/套
15、空调:350元/台
16、卫星接收器:300元/套
17、铁楼梯:150元——200元/m
18、铁栏杆:30元——40元/m
19、水泥地坪:20元——40元/㎡
20、砖地坪:10元——20元/㎡
21、石水渠:40元——60元/m3
22、石帮畔:70元——100元/m3
23、砖围墙:60元——100元/m
24、仿古挑檐:100元——120元/㎡
25、砖混大门:500元——1000元/付
26、铁大门:150元——200元/付
27、简易大门:50元——100元/付
28、砖木厕所:50元——80元/㎡
29、砖混厕所:100元——150/㎡
30、简易厕所:100元/个
31、PVC塑管:5元——8元/m
第五章 奖罚办法
第十九条 被征迁人在《征迁公告》规定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每户奖励500元—1000元;带头搬迁的,奖励1000元—2000元。
第二十条 被征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和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扣除全部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市统征办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征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迁。
第二十一条 在征迁过程中,被征迁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征迁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煽动群众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阻挠国家建设的;
(三)拒绝、阻挠甚至辱骂、殴打征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二十二条 征迁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征迁办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挤占征地各项补偿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由延安市土地统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从《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杭州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杭政〔1988〕47号
正文:
(1988年1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公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保障货主的正当权益,促进公路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公路货物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以下简称公路货物运输业)的,均属公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 凡在杭州市境内从事公路货物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
第四条 公路货物运输业分为营业性和非营业性两种。凡为社会提供运输、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为营业性运输业;凡只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为非营业性运输业。
第五条 杭州市交通管理局是本市公路货物运输业的行政主管机关。杭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是同级交通主管机关的职能机构,行使公路货物运输的行业管理,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 开业和歇业管理
第六条 开办公路货物运输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工具,机动车必须经过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持有车辆行驶证;
(二)机动车驾驶人员必须经过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考核,领取驾驶证;
(三)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开展经营业务所必需的流动资金;
(五)有较稳定的货源;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七条 开办搬运装卸企业必须具备第六条第三、四、六项规定条件和必需的装卸人员及设备,并有较稳定的搬运装卸业务。
第八条 开办货运服务企业必须具备第六条第三、四、六项规定条件和相应的服务设施。联运企业还须有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堆货库场和必要的换装,短驳工具。
第九条 个体运输户(含联户,下同)开业必须具备第六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条件和确定的负责人。
第十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公路货物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开业手续:
(一)单位持上级主管机关批文,个人持所在地街道办理处或乡(镇)政府证明,向所在地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有关开业条件和社会需要,在十五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者发给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者凭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发营业执照;
(四)按国家规定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事宜。
第十一条 临时(不满三个月)从事营业性公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指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临时转向营业性运输),经所在地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发给临时营运证,即可经营。
第十二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公路货物运输(搬运装卸、货运服务)企业和个体运输户以及临时参加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由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按其注册营运机动车辆数,发展营运证,一车一证,随车携带,全国通行。人力车应按规定发给营业牌证。
第十三条 从事营业性公路货物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变更经营范围,应在一个月前向所在的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从事营业性公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歇业,应在一个月前向所在地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缴销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歇业。
第十五条 外地单位或个体运输户需在杭州市区驻点经营公路货物运输业,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货物运输管理
第十六条 公路货物运输应实行统一管理,合理分工,以维护运输市场的良好秩序。
第十七条 交通部门专业运输企业应面向社会,为各行各业服务,并承担重点物资、大宗物资和车站港口集散物资的运输业务。非交通部门的专业运输单位,主要承担本部门、本系统的物资运输业务。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及部队的自备车辆,主要承担本单位、本部队物资运输任务。如运力有余需参加营业性运输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乡镇集体运输企业及个体运输户,主要承担当地农副产品和农村生产、生活物资的运输业务。
第二十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物资和季节性强的大宗物资的运输,由所在地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组织合同运输。
第二十一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运、限运的物资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准运输。
第二十二条 对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运输任务,各运输单位(含个体运输户)要服从统一调度,保证完成。
第二十三条 公路货物运输承托运双方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订立运输合同,实行责任运输。承托运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运输应按《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运输质量要求高,而又适合于集装化运输的货物,承运企业应积极开展集装箱运输,提高运输效益,保证运输质量。
第二十六条 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对因货主责任而造成压港压站,影响港站货位周转的物资,可以应港口、车站的要求,实行强制转移,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二十七条 公路货物运输企业必须按公路运输业统计报表规定,如实向所在地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填报车辆运输等统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 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应积极引导和组织经营者之间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加强横向联系,开展合理运输,相互配载,减少空驶,节约能源。
第四章 搬运装卸与货运服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凡从事公路货物搬运装卸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所在地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准的作业范围进行作业活动,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坚持文明生产,严禁野蛮装卸,保证装卸质量。
第三十条 承担港站汽车装卸任务的企业,要确保港站畅通,保证完成指令性物资运输的搬运装卸任务。
第三十一条 允许货主和承运单位自行装卸,各企事业单位的自的装卸力量,其作业任务超出本单位范围的,应纳入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有条件的装卸企业应发展机械化装卸,逐步实现装卸机械化。
第三十三条 积极兴办运输代理、货物联运、货运委托、货物仓储、车辆寄存等各种形式的货运服务工作。
第五章 运输工具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对所辖范围内从事公路货物运输的汽车、拖拉机、人力车、人力三轮车,分别建帐立卡进行登记,做好车辆注册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要认真搞好辖区内公路货物运输行业的经济调查,根据当地运输需要和油料供应情况,按时向有关综合部门提供全行业对增加、更新车辆和车型,品种和需求信息。
第三十六条 对运力进行宏观控制、防止车辆盲目增长。凡需新增公路货物运输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向所在地公路运输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再按有关规定办理购车及车辆牌证、油料供应等手续。
第三十七条 需购买人力车、人力三轮车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应事先向所在地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购买。
第六章 价格、票证和规费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从事营业性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运输价格,不得擅自提高运价,或者以虚报吨位、公里,提高货物等级等手法,多收费用。
第三十九条 从事营业性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交通主管机关统一制定并经税务部门同意印制的运输票证。票证的印刷、发放与管理由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伪造或倒卖。
第四十条 从事营业性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运输管理费,由各车籍所在地的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稽查。
第七章 奖 罚
第四十一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维护公路运输秩序,协助查处违法、违章案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价格票证管理规定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财税部门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经济处罚复核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核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一律使用本市财税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一律上缴地方财政。
第四十七条 公路运输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法,秉公办事。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行为者,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应视情况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和督查工作会议精神,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务信息工作,把政务信息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更好地为政府和领导决策服务,现将《宜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好信息上报工作。
二OO五年七月九日
宜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政府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推进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程,更好地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高效、优质的信息服务,本着坚持标准、突出质量、规范发展、注重实效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及方法
1、政务信息工作考核的内容分政务信息基础工作、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政务信息采用等三部分。
2、对各单位政务信息基础工作的考核,采取各单位自检自查、市政府办公室不定期抽查的方法进行;报送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各单位报送信息的情况进行考核;采用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每月进行一次统计,并予以通报。
3、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各单位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情况,年终进行综合评比,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评分标准
1、基础工作共6项,每项5分,总计30分,对不达标的按分值扣分。
(1)有固定的分管领导、主管科长、专职信息员三级负责制的组织机构;
(2)有健全的信息工作制度;
(3)有运转正常覆盖本系统的工作网络;
(4)有规范的信息报送载体;
(5)有专门的经费及信息工作所需设施齐全;
(6)能积极参加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会议、活动,按时限完成市政府政务信息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2、报送工作共4项,每项15分,总计60分,对不达标的按分值扣分。
(1)能坚持经常报送信息,县(市、区)政府每月至少报送30条,市政府各部门每月至少报送8条;
(2)紧急重要信息不漏报、不瞒报、不迟报;
(3)专约、专报信息能按时、保质报送;
(4)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必须以电子文档或发电子邮件(yczw@yichun.cn)的方式报送,并注明信息来源和撰稿人,原则上取消纸质文件和其他方式报送。
3、信息采用情况评分根据信息采用载体的等级和信息得到领导批示的种类给予打分。
(1)在市政府办公室主办的各种信息载体上采用:定刊每条2分,简讯、综合信息每条1分,呈阅件、增刊每条4分;
(2)在省政府办公厅主办《江西政务》上采用:定刊每条10分,简讯和综合每条5分,呈阅件、增刊每条20分;
(3)在国务院办公厅的信息刊物上采用:每条50分;
(4)市级领导批示:《宜春政务》批示每条加8分,呈阅件批示每条加10分。
(5)省级领导批示:每条加20分
(6)国务院领导批示每条加50分。
三、评选项目
1、评选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先进单位以年终考核评比总分排序为准,县(市、区)政府评5名,市政府部门评13名,凡被国办、省厅评为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自然评为市办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2、评选优秀信息工作领导和优秀信息员两项。
(1)优秀信息工作领导在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分管政务信息的领导中产生,每年评选18名;
(2)优秀信息员在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信息员及在政务信息报送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信息员中产生,每年评选18名。
四、奖励办法
1、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凡在国办、省厅政务信息刊物上采用的信息,实行重奖。
2、在国办信息刊物上每采用1条奖励撰稿人1000元;在《江西政务》上被采用的,增刊、呈阅件每篇奖励撰稿人300元,定刊每条奖励撰稿人100元,简讯、综合信息每条奖励撰稿人50元。凡获得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给予适当奖励,获优秀信息工作领导和优秀信息员的奖600元(由所在单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