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区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9:41:38  浏览:89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区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区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杭政办〔2009〕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健全完善我市区、县(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高效运行,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区、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提高国有经济运行质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以理顺体制、完善制度、科学营运、规范监管为重点,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加快建立以出资人监管为主要特征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全面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别代表的原则,区、县(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本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坚持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区、县(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依法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坚持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管人和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区、县(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享有出资人代表的各项权利,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区、县(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和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二、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探索有效监管模式
  (三)区、县(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监管内容主要为企业国有资产,具体监管范围由区、县(市)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四)区、县(市)政府可根据本级国有资产规模、结构以及拟授权监管的国有资产范围,确定相应的监管模式:
  1.可设立独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政府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全面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2.可选择由财政或其他相关部门代表政府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并可设立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以产权关系为纽带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五)区、县(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主要职责是: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维护所有者权益;
  2.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3.对不同领域的国有资产进行分类监管,确定监管目标,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
  4.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和考核,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5.制订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逐步将本级国有资产监管纳入法制化轨道。
  6. 区、县(市)政府授权的其他国有资产监管职责。
  (六)区、县(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以及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接受本级政府的监督和考核。有关重大事项应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
  (七)区、县(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根据授权监管范围和职责要求,加强组织和队伍建设,强化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水平。
  三、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加大国有资产监管力度
  (八)区、县(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处置、清产核资、统计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九)区、县(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体系,加大对重大事项的监管力度,强化风险防范和控制,提高企业财务监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有效运行。
  (十)区、县(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处理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预算的关系。
  (十一)区、县(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授权监管范围内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对企业管理者实施奖惩。建立分类管理和考核制度,根据国有企业经营范围的不同和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等企业形式的不同,探索和完善相应的业绩考核办法。
  (十二)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营运体制,充分发挥国有资产营运平台的作用。对现有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要进一步明确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提高营运管理水平。要依托国有资产营运平台,加强资源整合、资产经营管理和资本运作,提升国有资产的集聚度和企业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十三)各地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入推进规范化公司制改造,加强董事会、监事会建设,推进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建立健全权责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四、明确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
  (十四)各区、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对本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领导,加快国有资产管理关系调整和运行机制建设,确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职责到位。
  (十五)各区、县(市)政府应建立推进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决策国有资产运营、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设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区、县(市),要完善工作机制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重大决策和综合协调作用。
  (十六)市国资委依法对各区、县(市)下列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1.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2.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3.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职责;
  4.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督、经营业绩考核、企业收入分配监督、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财务报告、综合评价等管理工作;
  6.国有企业财务、审计等内部制度建设;
  7.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建设;
  8.其他需要指导和监督的事项。
  (十七)市国资委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加强对各区、县(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但不应干预区、县(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十八)区、县(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市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并以报告或者统计报表等形式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单、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所出资企业财务报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区、县(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订的有关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国有经济结构布局调整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抄送市国资委。
  (十九)市国资委应加强对各区、县(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调查研究,适时组织工作交流和培训,提高区、县(市)国资监管干部的素质;总结推广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经验,建立与各区、县(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进行工作交流的信息网络。
  (二十)市国资委对各区、县(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贯彻实施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国有资产监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涉及各区、县(市)国有企业违规改制、违规进行国有产(股)权转让等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举报案件,由市国资委督促区、县(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调查处理。各区、县(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市国资委督促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市国资委。
  各区、县(市)应当根据本意见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



二○○九年九月十九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4月1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希在办理此项业务时严格遵照执行并转发辖属分、支行。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行跟单托收业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跟单托收”系指我行根据客户托收申请书的指示,将客户的出口单据委托我行的境外代理行办理收汇的结算方式。
跟单托收按交单方式不同可分为两类: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和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D/A)。
第二条 付款交单是指代收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付款交单按期限划分,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系指代收行收到托收行寄来的单据即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付清款项后才将单据交给付款人。
远期付款交单(D/P at X X Days After Sight)系指代收行收到单据后,向付款人提示,待付款人见票并审单无误后,即要求付款人在汇票上加“承兑”字样,代收行于到期日收妥票款后才将单据交给付款人。其目的是给进口商准备资金的时间。
第三条 承兑交单指代收行于收到托收行单据后,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承兑后,即将单据交给付款人,待到期日才收回票款。
第四条 我行有关出口跟单托收业务的条款解释和争议,应尊重国际惯例,按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322号出版物处理。

第二章 受 理
第五条 出口企业委托我行办理托收时应填制出口托收申请书,连同有关单据(汇票、商业发票、货运单据等)一并送交我行。托收申请书须列明以下主要项目:
一、出票人、付款人和收货人名称。
二、交单条件:即期付款交单(D/P)或承兑交单(D/A);
三、票款收妥的汇付方式:信汇(M/T)或电汇(T/T);
四、远期付款交单托收或单据遭到拒付或拒绝承兑时,货到后是否委托国外代收行代为仓储或保险;
五、付款交单方式项下是否允许付款人按比例分批付款、分批提货;
六、付款人如果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是否要作成拒绝证书,或者仅以航邮或电报通知托收行便可;
七、付款人逾期付款是否加收罚息,提前付款是否给予贴息;
八、对方一切费用及银行手续费是否向付款人收取,可否放弃;
九、提交单据种类及分数。
第六条 经办人审查托收申请书与单据,登记编号,审查申请书所载条款是否明确、项目是否齐全、单单之间是否一致,必要时须由出口企业提示成交证件或商业合同。
第七条 托收申请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我行据以编制托收申请书;第二联交委托人作回单。

第三章 选择代理行
第八条 按照我行运用代理行的原则,妥善地选定代理行,委托与我行关系密切、资信较好的代理行办理。同时为缩短收汇时间,应选择最佳汇路,尽量利用帐户行和快捷的通讯工具收帐。

第四章 缮制托收委托书
第九条 接到出口企业送来的托收申请书和出口单据后,应争取在一个工作日内,办妥审单及缮打托收委托书,缮制托收委托书时须列明以下内容:
一、出口托收OC号码;
二、托收日期;
三、代收银行全称;
四、委托人及付款人的全称;
五、汇票金额及付款期限;
六、所附商业单据的种类、份数及寄送方法;
七、交单条件以及收妥货款后如何记帐等。
第十条 填制托收委托书时应注意:委托书内容必须正确清楚,交单条件和付款指示必须明确,应与托收申请书内容严格一致。
第十一条 托收委托书经复核无误后,分正、副本两次寄往代收行。

第五章 登记、归档
第十二条 将托收申请书及托收委托书副本留底存卷保管,建立托收档案登记制度,按代理行、币种,逐笔登记。登记项目包括托收编号、委托人名称、金额、交单方式、预计收汇日期、实际收回日期等。
第十三条 托收档案应由专人保管。

第六章 催收、考核
第十四条 实行按期催收考核。对不同地区、不同货币、不同收汇方式的正常收汇时间,都要逐笔进行估算,在托收登记簿上登记预计收汇日期。凡逾期10天未收妥,代收行亦无反馈信息者,应向代收行发电查询催收。对逾期1个月以上的,应书面通知企业采取措施。
第十五条 对远期托收,应注意核查是否收到代收行的回单及承兑通知,如未收到,应及时催询,对代收行寄至的已承兑的远期汇票,应专卷保管,并于到期前一个邮程日期寄交代收行收款。

第七章 对拒付和结汇的处理
第十六条 凡收到代收行或进口商来函来电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的托收业务,经办人员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委托人,由其自行处理。如需变更托收条件或需银行通过代收行向进口商交涉的,我行应及时办理,不得拖延积压。
第十七条 银行在接到收妥货款的通知后,核对密押或印鉴相符后,收入委托人帐户,同时按照收费标准计收手续费。

第八章 会计核算手续
第十八条 在办理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时,我行的核算内容主要包括审单寄单的核算和收妥结汇的核算。
第十九条 出口托收有关单据寄往国外银行委托收款时,应按托收金额通过下列会计分录进行核算:
借:应收出口托收款项(外币)
贷:代收出口托收款项(外币)
第二十条 委托行在收到国外代收行于收妥货款后寄来的已贷记或授权借记通知书时,对出口公司办理结汇。基本核算分录如下:
借:代收出口托收款项(外币)
贷:应收出口托收款项(外币)
借:存放国外同业--代收行(外币)
贷:外汇买卖(外币)
借:外汇买卖(外汇买价折人民币)
贷:营业收入--其他手续费收入(人民币)
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出口企业(人民币)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法院文化是法律文化乃至诉讼文化的一个部分,它包括诉讼的社会观念、历史习惯、理想信仰以及用诉讼方式解决社会冲突的行为模式,包括关于诉讼的仪式举行、器物设施、典章制度及思想学说等,诉讼法律价值及价值观是法院文化的中心概念。法院文化不是这些要素的简单罗列,而是各个要素互动的场域。法官不是法院文化的构成要素,而是法院文化的主体。

法院文化的主体

现代社会劳动分工使法官成为一种“职业共同体”,对于共同体利益的自觉和维护,不仅成为共同体成员心照不宣的共同追求,获得职业共同体成员资格的内在要求,同时,它还是该职业共同体吸引和收纳新鲜血液的原因之一。

法律职业共同体区别于其他公民社群的基本特征是它所提供的专业性服务,而这一服务是经由一整套特殊的话语系统来实现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个“话语共同体”。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法官形成了自己独有的一整套法律术语及思维模式,以及更多的只有长期浸润其中才能心领神会的不言之言,无意之意。由此,“法言法语”变成了具有实际生命力的理性工具,而之所以能够借助它们即可在法律释意社群内部进行商谈和沟通,获得职业认同和共同体的接纳,凭借的也正是这一共同的“知识背景”。此外,法院还有一些类似行头般的饰物,如法袍、假发、“惊堂木”和法庭的特有建筑装饰等,它们以符号化的效果,传达行业信息,营造“法律的气氛”,而构成了另一种特殊的语义和语境。掌握这一套复杂的话语,是进入共同体的前提,并且是该共同体成功运作的必要前提。共同体成员之间以此话语体系进行商谈和沟通,逐渐形成了所谓的“法律释意社群”,不仅降低了交际成本,提高了交际能力与效率,同时并保证了共同体成员之间信息传递的准确与精确。正是在此共同体中,一群具有相同教育背景的人,信守大致相同的规则,遵循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业规范和价值观念,乃至于秉持共同的理念,追求着共同的理想。

综上所述,法官社群首先是一个职业共同体与利益共同体,以使用和传播法律及其知识形态为业并以此安身。 在社会——政治生活之网中,法律共同体分享并分担着以利益分配为核心的权力均衡角色,而成为一种权力共同体。从这样的视角出发,我们来讨论法院文化,更能体现其场域感。

法院文化的基本特征

法院文化是社会意识形态中的极其重要的方面,它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同时具有物质依附性、民族性、历史继承性和渐变性等一些显著的特征,并对诉讼行为、诉讼体制和构造、诉讼制度的稳定和变革产生强烈的影响。法院文化的这些特征决定了法院文化分析既是诉讼现象分析的主要内容,又是分析诉讼现象的重要途径。法院文化作为一个结构系统,必然具有一般系统所具有的基本性质和特征。总起来说,任何一种法院文化都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法院文化有自己的边限。这意味着法院文化存在着某些始点和端点,并非是“什么都可以装”的剩余元素意义上的法院文化,它有自己特定的具体内容,它的边限就是与诉讼活动有直接互动关系的要素所及的范围。

法院文化受环境的包围和影响。这里的环境既包括社会环境也包括自然环境,其中当然包括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的阶级关系、历史经验、民族心理、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具体有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首先,社会经济的结构和发展水平。法院文化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它是社会的上层建筑,从根本性质上说,法院文化的性质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第二,历史经验因素。社会及其成员的个性、心理、价值观总是社会地形成的,而它们所处的群体的习惯、风尚等又是历史上形成并且一代代承继下来的。第三,地理环境。地理环境在法院文化的形成中也产生着明显的影响。第四,社会及其成员的诉讼经验,这是形成法院文化的直接决定因素。

法院文化是开放的系统。法院文化不断地与周围的环境发生互动,这种互动表现为法院文化系统的输入和输出,输入就是周围环境对法院文化系统或其中某个要素的影响,输出就是法院文化系统或某个要素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例如,在不同法院文化的互动过程中,相互借鉴便是输出输入的过程。

法院文化内部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具有相互依赖性。在法院文化系统内部,某些要素互动行为的变化,会导致所有其他要素互动的方式的变化,进而可能影响诉讼机制。例如,现代科技的发展可能会引起诉讼中侦查手段的更新,进而会导致证据种类的重新界定,相关的证据制度、诉讼程序以及社会成员的诉讼法律价值观等都可能会发生改变。

法院文化是一个动态的系统。在法院文化系统内部各个要素之间、法院文化与周围的环境之间的互动是不断的,而且法院文化系统有反馈能力,在输入与输出之间有反馈的路径。通过反馈,法院文化系统不断地进行输入、输出,反反复复,以追求整个结构的平衡状态。法院文化的变迁就是在这样的过程中实现的。

综上,法院文化作为上层建筑因素之一对社会的诉讼体制具有重要的影响,法院文化直接关系到社会成员的诉讼行为,它直接影响着诉讼行为的方式、诉讼过程的方向和目的、诉讼主体的关系格局以及诉讼制度的稳定和变革的进程。现实诉讼制度的变化会导致法院文化的变迁,反过来法院文化又影响诉讼制度的变革,二者有着密切的互动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文化的现代化也会促使诉讼制度的现代化进程。

法院文化的结构

从社会学的理论视角出发,任何社会的文化均有其特定的文化体系,而不是一盘散沙。文化所结成的这种系统、体系所表现出来的不同层次,就是文化结构。社会学主要是从文化特质(即组成文化的基本要素或最小单位)、文化丛(即文化特质丛)和文化模式这几个层次上分析文化结构的。

基于文化要素的结构分析。文化特质是组成文化的基本要素或最小单位,一个社会的文化内容就是各种文化特质的总和。如果从部分和整体的关系角度或者说从构成要素的角度把握法院文化的结构,从法院文化定义就可以列出其构成要素:诉讼的社会观念、历史习惯、理想信仰以及用诉讼方式解决社会冲突的行为模式、诉讼的仪式举行、器物设施、典章制度及思想学说等,而诉讼法律价值及价值观乃是法院文化的中心要素。

对于某一特定的法院文化而言,其构成要素的内容不是亘古不变的和静止不动的,静止是相对的,表现在各个要素的内容只是在某个阶段相对平稳;而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观之,各构成要素的内容则是发展变化的,变化是根本的。另外,在法院文化结构内部,各要素之间是相互影响的,彼此存在着复杂的互动关系。也就是说,社会意识形态、诉讼价值观、诉讼目的、诉讼法律制度和诉讼构造等要素之间是互动的,其互动关系的和谐与否决定了法院文化结构内部的整合与冲突,法院文化结构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和谐是相对的,而冲突则是绝对的,正是冲突形成了法院文化发展变化的动力。

基于文化模式的结构分析。法院文化模式应该是包含法院文化各构成要素的相对稳定的组合,这些要素组合在一起的特殊形式和结构就是法院文化模式。这种形式能够表现一种法院文化的特殊性,各个法院文化模式虽然各具特点,但是就其基本结构来看,却有着共同的基本方面——法院文化结构中的各个构成要素。法院文化模式与法院文化的构成要素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各构成要素的特殊性以及要素间互动关系的特殊性是通过法院文化模式的特点来体现的。

法院文化模式的类型

学界虽然在不同的研究中,经常使用不同的术语来描述某一类法律文化现象,但从理论上对法律文化乃至法院文化进行分类的研究尚不多见,在具体讨论中经常用到的方法是以国别或国家的立法技术特征(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等进行分类。笔者认为,在划分法院文化的类别时,无疑应当注意各民族、各国家和地区法律实践活动在各方面的差别,也就是按国别分类,这种分类方法自然有其存在的意义,但是,不论按什么标准划分,不能为了分类而分类,分类的目的是用来说明某种法院文化之所以是这样而不是那样的一种手段。从前文对法院文化结构的分析中可以看到,能够体现法院文化总体差异性的结构性单元非法院文化模式莫属,法院文化模式以及模式中各个构成要素互动关系的比较是对法院文化进行分类比较的真正落脚点。在这里,结构性的单元便成了比较分析的框架,它在比较分析中的意义是解决如何比和比什么的问题,而不单单是分类的标准。在法院文化模式这个比较分析的结构框架下面,不仅各类法院文化中群体的、全局的、必然的、稳定的差异性能够显现出来,而且个体性的、局部的、偶然的、暂时的差别也能在相同结构的层面上进行清晰的解释。


(作者系国家法官学院副教授)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