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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58:16  浏览:93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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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有关事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文件

卫办监督发〔2008〕33 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现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续展的申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6个月期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续展。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时,应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申请表》,并按照表中所列项目提供相关材料。其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总结报告应包括资质有效期内工作开展情况、人员及设备变动情况、依法执业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受到奖励和处罚情况等内容。同时应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统计表》(见附件)。

二、续展的复核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的复核程序,按照《通知》规定的程序执行。

复核工作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现场考核要结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续展的技术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情况。现场考核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工作开展情况。抽查一定数量的原始工作记录,评价、检测、鉴定报告;

(二)评价人员、检测人员,特别是变动人员的考核;

(三)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

(四)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

(五)必要的盲样检测。

三、续展的批准

卫生行政部门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换发证书。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续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资格,并收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

(一)不符合资质审定条件和标准的;

(二)对卫生行政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拒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

(三)逾期未申请续展的。



附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统计表.doc



二○○八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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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地区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地区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期限的补充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
我省边远地区,交通十分不便的全南、定南、龙南、寻乌、安远、崇义、会昌、石城、莲花、万安、宁冈、井冈山、资溪、黎川、德兴、波阳、婺源、彭泽、修水、武宁、都昌、铜鼓等二十二县的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侦察羁押期限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可以延长两个月;一审、二审期限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




1984年9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机构划转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机构划转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3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1月1日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正式移交国家税务局征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44号)和全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以及财政部2005年对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安排情况,现对国家税务局系统车辆购置税费改革近期过渡性财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算问题
  在财政部未明确车购税人员经费预算之前,总局暂以车购税划转人员平均数为标准按月预拨车购税经费。预拨经费用于车购税征收工作日常必要的开支,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购置、基本建设等专项经费支出。征收场所建设、固定资产购置等专项经费支出,待资产划分和财政部预算明确后再根据资产划分情况及工作需要有计划地进行安排。
  财政部预算正式批复后,总局将根据预算批复情况核定各省车购税经费预算。
  二、核算单位和银行账户问题
  车购税机构划转后,总局对会计核算单位暂不做统一规定,由各地根据车购税机构设置情况自行决定。
  车购税机构划转后,原独立核算单位使用的银行账户、支票、财务图章等应停止使用,待审计后予以撤销。各地根据车购税会计核算单位设置的具体情况,按照银行账户的有关规定,办理新开银行账户的相关手续。
  三、会计科目问题
  独立核算的车购税单位,收支科目暂按照目前国税局系统行政单位使用的科目设置账簿,同时,在“拨入经费”科目的中央财政拨款下增设“车购税征管人员经费”。
  报账制的车购税单位,主管财务部门应分别在“拨入经费”和“拨出经费”科目的中央财政拨款下增设“车购税征管人员经费”科目;在“税务经费支出”科目的“项目经费支出”下增设“车购税公用支出”科目,并在此科目下增设“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和“其他”等19个明细科目(记账级)。车购税机构的人员支出(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不单独设置会计科目,与主管财务部门的“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共用科目核算。
  四、财产移交问题
  各地原车购税机构的全部资产由财政部委托审计部门审计,审计后按照国税部门接收人员和交通部门安置分流人员的比例进行划分。
  财产移交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各类基金、有价证券、库存材料等。
  为保证车购税征管工作正常运转,对用于车购税征管的电脑、服务器、设备、交通工具和办税场所等财产,作为划转资产的一部分,原则上须整体移交给国税部门。无论原车购税机构办税场所审计后是否能整体移交给国税部门,过渡期新的车购税征管机构仍在原车购税办税场所办公。
  划入国税部门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入库入账等手续。
  五、其他
  接到通知后,各省财务部门应抓紧对各级会计单位2005年账簿设置软件进行调整,总局不再下发调整参数。同时,应做好车购税独立会计核算单位会计人员的财务软件和固定资产管理软件的培训工作。
  审计后关于财产交接的具体办法和要求,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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