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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1:31:49  浏览:95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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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9〕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资金
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银行机构和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和贷款担保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帮助中小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及实现转型升级,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2008〕9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从事工业、农业或服务业生产经营,上年度销售额在3亿元以下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银行机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山的分支机构或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我市注册登记并在市经贸局登记备案的担保机构。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专项资金,2009年市财政安排1亿元,用于对重点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扶持。专项资金分贷款风险补偿金、贷款贴息资金、贷款担保补助金和银行机构奖励金四部分。
第四条 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透明、规范、安全、有效。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工作小组,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金融办、经贸局、农业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外经贸局、科技局、工商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监察局、中山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等为成员单位。工作小组负责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的组织、审核、资金安排及跟踪等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确定我市重点中小企业名录(下称名录),对列入名录中的企业给予融资扶持专项资金支持。
第七条 融资扶持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对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不经过担保机构而由银行机构直接向名录中企业发放新增人民币贷款(不含借新还旧贷款、续期贷款),市财政按其新增贷款总额的1%提取风险补偿金。若银行机构因向名录中企业发放新增贷款而发生非银行机构原因造成的损失,贷款本金损失的50%在政府提取的贷款风险补偿金额度内给予补偿。
(二)对名录中的企业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银行机构新增人民币贷款支持的(不含短期票据融资和贸易融资),给予企业不超过1年的贴息,贴息率为2%,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三)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并符合《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项目资助实施细则》要求,且年度担保手续费按不高于2.5%收取的,给予贷款担保风险准备金补助。调整《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项目资助实施细则》规定的风险准备金补助比例和最高额度,风险准备金补助标准调整为按年度实际发生担保贷款总额不高于1.2%给予补助,风险准备金补助最高额度调整为每个担保机构年度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对提供担保贷款的银行机构,由市经贸局根据《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给予补助。
(四)安排200万元奖励资金,对支持中小企业贷款的银行机构及其拓展贷款业务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基础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工业企业,可向市经贸局申请认定为工业重点中小企业:
(一)获得省级以上名牌名标称号的企业;
(二)获得省百强民营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市优秀企业和市级以上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称号的企业;
(三)在重大项目中标、拥有技术进步立项的企业;
(四)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和软件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民营科技企业和软件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知识产权战略试点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民营科技企业、市专利试点企业及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和专利)奖的企业;
(五)市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专项领域企业、信息产业自主创新重点领域企业、信息产业“十一五”规划专项领域企业、现代信息服务业示范园区运营主体及入园重点企业、信息化建设先进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六)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等产业政策方向,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兼并重组,不属于“两高一剩”行业,有核心技术、有创新能力、有市场前景、具有转型升级潜力的企业;
(七)被认定为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企业;
(八)被认定为市上市后备企业。
第九条 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农业类)称号,但规模未达到市级龙头企业标准,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农业企业,可向市农业局申请认定为农业重点中小企业。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基础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服务业企业,可向市发展和改革局申请认定为服务业重点中小企业:
(一)获得省级以上综合性品牌认定(中华老字号、知名商号等)、省级以上行业性品牌评选认定(星级标准评定、等级评定、示范点评选、百强企业评选等)的服务业企业;
(二)获得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省级以上专业资质认定认证的服务业企业;
(三)市政府重点扶持的金融商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创意、旅游、物流商贸、服务外包等各类服务业集聚区的运营主体和进驻重点企业。
第十一条 重点中小企业认定程序:
(一)拟申报列入名录的企业,根据自身行业类别分别向镇(区)经贸办、农办或服务办提交《重点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资料,或由行业协会、商会向镇政府(区办事处,含火炬区管委会,下同)推荐企业。
(二)镇(区)经贸办、农办、服务办受理申请后,对企业的信用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初步审查,镇政府(区办事处)出具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镇政府(区办事处)汇总后,连同相关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企业行业类别相应上报市经贸局、农业局或发展和改革局。
(三)市经贸局、农业局、发展和改革局对镇政府(区办事处)推荐的企业进行初步筛选,汇总后报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向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后,拟定市重点中小企业名录并在中山日报公示5天。
(四)对公示的名录有异议的,可按企业行业类别以书面形式向市经贸局、农业局或发展和改革局反映,由市经贸局、农业局、发展和改革局报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工作小组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向提出异议者反馈。对不予列入名录的申请,市经贸局、农业局、发展和改革局应将原因反馈给企业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由镇政府(区办事处)告知申请企业。
(五)通过公示程序认定为重点中小企业的,由市经贸局、农业局、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贷款风险补偿金的补偿程序:
(一)银行机构为名录中企业提供新增贷款,每月将发生新增贷款情况报银监分局汇总后报市金融办,作为市财政提取贷款风险补偿金的依据。
(二)银行机构为名录中企业提供新增贷款如发生不良贷款的,每月报银监分局汇总,经市金融办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备案。
(三)已依法确定贷款发生损失的,由银行机构在自贷款合同履行之日起三年以内向市金融办提出拨付贷款风险补偿金的申请,并附相关法律文书,经市金融办审查确认后,由市财政局直接向银行机构拨付。
(四)市镇两级财政对贷款风险补偿金的结算。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实际发生的贷款风险补偿支出,实行市、镇(区)按8:2比例共担机制,按实结算各镇(区)应负担的贷款损失补偿额。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损失贷款:
(一)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银行机构对借款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付,或获得保险赔付后,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银行机构对其财产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银行机构对借款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未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注销手续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银行机构对借款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银行机构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六)由于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机构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银行机构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银行机构贷款风险分类中认定的损失类贷款。
第十四条 贷款贴息程序:
(一)6月下旬和12月下旬,各银行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报送名录中企业当月20日的贷款余额清单,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在15个工作日内综合分析贷款余额的变动情况,核定名录中企业新增贷款数额,按年利率2%的贴息比例和企业贴息的最高限额,计算出政府应负担的贴息支出,制作政府贴息支出汇总表及相关明细表,送市金融办。
(二)市金融办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提供银行账户和收据,汇总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三)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工作小组核定,不予贷款贴息支持:
(一)贷款期限(含展期)超过1年的部分;
(二)贷款资金不按贷款合同约定使用,经查证属实的;
(三)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四)企业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同年度内已获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贴息的项目。
第十六条 担保机构和银行机构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而申请贷款担保补助金的,可于下一年度4月分别向当地镇(区)经贸办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提出申请,申请条件、材料要求、资助标准等按《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项目资助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各银行机构支持我市中小企业融资的考核奖励,以存贷比增幅、新增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管理水平等指标为依据,具体方案由市金融办会同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工作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市金融办会同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工作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加强对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的跟踪和评估,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九条 银行机构要如实申报贷款风险补偿金,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骗取财政资金的,除收回骗取的财政资金外,还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银行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企业贷款。违反规定擅自截留企业贷款的,由贷款企业追究相关银行机构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列入名录的重点中小企业,应加强自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规范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守法诚信经营。发生不良信用记录但情节轻微的,列入观察名单,银行机构可中止向其贷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1、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推荐认定汇总表
2、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

附件1:

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推荐认定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属
行业 企业机构
代码证号 年销售额(万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所属镇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
填表日期: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企业性质: 所属行业: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注册地: 传真电话: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机构代码证号:
企业上年销售收入: 上年末资产总额:
上年末负债总额: 其中银行负债总额:
企业希望取得的银行新增信贷支持(金额):
企业若取得银行新增信贷支持,贴息资金划拨的银行机构及银行账号:

企业主营业务:



申请理由: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镇政府(区办事处)推荐意见:

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工作小组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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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等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浙科发高〔2011〕185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为做好我省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引导和推动我省服务外包产业更好更快的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认定和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科技厅反映。

附件:《浙江省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浙江省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国家服务外包试点城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由试点城市自行组织。
第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共同负责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须在本省所辖行政区内,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1)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其中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0%,或者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合同执行额超过100万美元。企业的总收入、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由各地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确认。
(三)企业已设立市级以上(含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企业研究院等研发机构及创新载体,应用技术先进,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四)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第五条 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程序
(一)申请。企业填报《浙江省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向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审。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三)审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审查,产生拟通过认定的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
(四)公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拟认定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各地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将备案文件统一报省科技厅(汇总表格式按附件3)。
(五)核发证书。省科技厅商商务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发展改革委后无异议的,联合核发统一印制的“浙江省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证书采取全省统一的编号规则(具体实施办法见附件4)。
第六条 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已认定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5年复审一次,复审按照认定条件和程序规定进行。企业应在期满前提出复审申请,逾期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其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自动失效。
第七条 企业发生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和更名等,应按照认定程序进行审核。仍符合条件,公示无异议,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商省级有关部门后无异议的,重新核发证书,编号及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收回证书,取消其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第八条 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原则上每年办理2次,分别为每年5月和10月。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1: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软件技术服务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测试平台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类 别 适用范围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企业运营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适用范围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附件2


浙江省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企 业 名 称(盖章)
企业英文名称
所属城市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为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请认定的主要依据,填表单位须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的各项要求和本表的格式如实填写。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认定资格并在两年之内不受理申报。所报送申报材料应按申请表、附加资料和附件的先后顺序(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推荐部门应认真核对企业填报的各项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
二、指标说明(部分选择只需填写代码)
(一)企业法人代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单位)法人代码填写,参见《全国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类别:可选择多个,指: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
(1)软件研发及外包:①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②软件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①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②测试平台;
(3)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①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②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
(1)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2)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3)企业运营服务;
(4)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根据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按本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如:(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股份制企业;(5)联营企业;(6)有限责任公司;(7)外商投资企业;(8)港、澳、台投资企业等。
(四)主要股东及所占股份比例: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填写此栏,并按股权比例大小列出前三名股东和所占股份比例数。
(五)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指企业从事上述第(二)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类别”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的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六)总收入:指企业年销售收入总额,包括技术先进型服务收入。
(七)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其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三、本申请表须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1000字以上),提纲如下: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研发活动情况
3.企业提供服务、经营管理情况
4.企业发展前景与规划
5.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
6.客户对服务增值性评价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企业管理章程。
(四)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五)经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企业总收入、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六)企业设立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企业研究院等研发机构及创新载体的证明材料。
(七)其它佐证材料。如: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佐证材料、企业认定证书、企业或产品的获奖证书、知识产权证书、客户评价证明等。



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代码
税务登记证号码 签发日期
企业注册地址 注册资金
企业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开户银行
服务业务范围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
(ITO) (1)软件研发及外包: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软件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测试平台
(3)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企业运营服务
□企业供应链管理数据库服务
□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包括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及创新载体情况
企业认定情况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为集成电路企业
□认定为软件企业 □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主要股东及所占股份比例(100字)
企业上市地点
企业人员情况 姓 名 年龄 文化程度/学位 专业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总裁(总经理)
上年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人员数 上年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上年末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数

上年度企业经营情况 企业总收入 万元 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外汇/按银行结汇日汇率折算人民币) 万美元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
收入总和 万元 万元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企业总收入比重 % 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比重 %
净利润 万元 交税总额 万元
资产总额 万元 资产负债率 %
上年度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情况 主要离岸服务合同执行情况
项目名称 业务类别
ITO/BPO/KPO 发包国别
(地区) 合同标的额(万美元) 实收外汇 (万美元)
1.
2.
3.
4.
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情况 简述企业为支撑服务外包业务已采用的专利技术或核心关键技术、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主要设备与网络的情况(250字以内)














上年度企业科技活动情况 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情况
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 万元 研发经费占企业总收入的比重 %
承担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情况
项目名称 立项年度 项目编号 级别 执行情况
□国家级
□省级 □已完成
□正在实施
□国家级
□省级 □已完成
□正在实施
获得科技奖励情况
奖励名称 获奖年度 级别 发证机关


自主知识产权数量
授权专利 软件著作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其它

企业承诺
我公司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提供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请表》及所有佐证材料,真实有效。本公司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企业法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相关受理部门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浙江省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汇总表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
服务业务范围 企业上年度经营情况 企业设立研发机构
及创新载体情况 所在市、县(市、区)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
(ITO) 技术性
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BPO) 技术性
知识流程外包服务
(KPO) 总收入
(万元) 技术先进型服务 离岸外包服务
业务
收入
(万元) 收入占总收入比重
(%) 业务
收入
(万元) 收入占
总收入
比重
(%) 合同
执行额
(万美元)






注: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在对应空格内打“√”

附件4:

浙江省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编号规则

一、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编号内容
经认定的浙江省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颁发的证书一律实行统一编号。编号内容包括发证年度、地域代码和被认定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流水号等3项内容。
二、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编号组成
证书编号共14位,分为3组信息,分别由阿拉伯数字组成,具体顺序及含义如下:
位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编号含义 认定年度 地域代码 证书流水号
表示方法 四位数字 六位数字 四位数字
三、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编号含义及说明
(一) 立项年度
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直接填写发证年份的四位数字,占4 个位数,如2001年发证,则填写2001;2002年发证,则填写2002 ,以此类推。
(二) 地域代码
按照GB/T 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表12:浙江省(330000 ZJ)代码表》,写至浙江省所辖县(市、区)一级,采用6位阿拉伯数字。
(三) 证书流水号
此编号代表单一企业的证书编号,以认定批准的先后为序,采用4位阿拉伯数字。
四、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编号的应用
(一) 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与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编号为一一对应关系。
(二) 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编号是开展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统计和实现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线管理的重要标识。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28号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并经2002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管理,保障其依法开展监理业务,依据国务院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设备监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监理活动以及开展设备工程技术和管理咨询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备监理单位,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取得相应等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从事重要设备监理业务,即设备工程技术和管理咨询服务业务的社会组织。

设备监理单位属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无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是指从事设备监理业务的单位应该具备的有关人员资格、专业技能、各专业人员配置和数量,软、硬件的配置,组织管理能力,质量体系及其有效性,资金数额,以及设备监理的业绩。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统称监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共同负责全国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管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具体负责设备监理活动的管理,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协助开展工作。

第二章 设备监理单位的资格等级及其监理业务范围

第六条 设备监理单位的资格等级分为甲、乙两级,各级别机构除应符合第三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甲级

1. 由持有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作为机构技术负责人;

2. 持有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且专业配套;

3. 具有与所承担的设备监理业务相匹配的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4. 有完善有效的设备监理质量管理体系;

5. 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6.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7. 有监理同类设备工程的相关业绩。

(二)乙级

1. 由持有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作为机构技术负责人;

2. 持有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且专业配套;

3. 具有与所承担的设备监理业务相匹配的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4. 有完善有效的设备监理质量管理体系;

5. 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6.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7. 有监理同类设备工程或从事同类设备工程工作的类似业绩。

第七条 在不同设备工程专业中(设备工程专业见附表),根据工程范围、工程规模和技术难易程度,将设备工程划分为全过程设备工程项目(一类设备工程)和专项设备工程项目(二类设备工程)。各等级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范围:

(一)甲级设备监理单位可监理《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中规定的工程专业中的一、二类设备工程的所有设备工程。

 (二)乙级设备监理单位可监理《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中规定的工程专业的二类设备工程的所有设备工程,或一类设备工程中专项设备工程。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 第八条 申请从事设备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向质检总局委托的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组织(以下称工作机构)提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申请书》,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机构章程(草案);

(二)质量管理手册及其他文件目录;

(三)机构人力资源状况,需特别注明持有效《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情况;

(四)申请设备监理业务的专业范围;

(五)机构的设施和设备情况;

(六)注册资金证明;

(七)工作场所证明;

(八)设备工程相关业绩及证明材料;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申请书》格式由质检总局统一制定。

第九条 工作机构根据委托受理甲级、乙级设备监理单位的申请。

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或有关行业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初审本行业、本地区内乙级设备监理单位的资格。经初步审查合格的机构报质检总局。

第十条 根据委托,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评审组对申请甲级和乙级资格的设备监理单位进行评审,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审查报告。

第四章 核准和备案

第十一条 监管部门负责甲级和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核准,并颁发《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监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获得资格证书机构名录。

第十三条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式样由质检总局统一制定。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设备监理单位必须在《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规定的监理专业和等级范围内从事监理业务活动。

第十五条 设备监理单位应建立《监理年度评审手册》,详细记录本单位承接的监理业务和经营实绩。《监理年度评审手册》的格式与内容由工作机构制定。

第十六条 工作机构每年对甲级和乙级设备监理单位实施年度评审。年度评审方案和年度评审报告应报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甲级和乙级设备监理单位应向质检总局委托的工作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年检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年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明文件及工作简历;

(三)《监理年度评审手册》;

(四)(如有要求时)变更或扩展监理业务的申请;

(五)(如有变动时)前述第八条中各款规定的文件。

第十八条 设备监理单位通过年度评审后,由工作机构出具证明,维持其《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有效。

第十九条 原持有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机构,要求换发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应直接向质检总局委托的工作机构递交《设备监理单位换证申请书》,由工作机构组织实施评审、报批事宜,由监管部门核准并换发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经核定对已达不到原审批资格要求的,应降低或撤销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等级,或缩小许可监理业务范围,并换发《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设备监理单位在取得监理资格证书后,要求扩展原持有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所规定允许监理的工程专业时,应向质检总局委托的工作机构递交《设备监理单位专业扩展申请书》,由工作机构组织实施评审、报批事宜,由监管部门核准并换发《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接该项设备监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而未按第十六条之规定办理监理资格年度评审与换证的设备监理单位,其所持有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不能作为其承接监理业务的机构资格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设备监理单位在与工程项目法人签定设备监理合同时,应出示《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与《监理年度评审手册》等项目法人要求审查的文件。《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应作为合同附件附于合同中。

第二十四条 设备监理单位遗失《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必须在全国性报纸上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六章 设备监理单位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 设备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向《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设备监理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应将《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交回原发证部门,并按本管理规定办理《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设备监理单位连续3年未从事监理业务的,应由发证部门收回《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办理终止设备监理业务手续。

第七章 罚 则

 第二十八条 设备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格发证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格等级、吊销《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

(一)隐瞒实际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营业的;

(二)超越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监理活动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

(四)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人身伤亡事故的;

(五)违反合同约定泄露委托方或者受监理方商业或者技术秘密,造成委托方或受监理方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吊销资格证书处罚的设备监理单位,不得重新申请设备监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从事与设备监理管理职能有关的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受其委托对设备监理单位进行评审等项管理工作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申请与评审、管理和监督的有关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国家提倡设备监理单位通过保险转移有关风险;鼓励并要求设备监理单位逐步取得符合国际相应规则的资格认可。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表:《设备工程专业》



附表:

设 备 工 程 专 业



序号
设备工程专业
序号
设备工程专业

1
冶金工业
炼铁工业工程
6
建材工业
水泥工业工程

炼钢、轧钢工业工程
玻璃工业工程

特殊钢工业工程


矿山工程
7
森林工业
木材采运工程

有色工业工程
木材加工工业工程


林产化学工业工程

2
煤炭工业
井巷矿山工程


洗选煤工业工程
8
轻纺工业
食品工业工程


造纸工业工程

3
石油工业
炼油化工工业工程
合成洗涤剂工业工程

油田工业工程
纺织工业工程

输油气管道工程
印染工业工程

储油气容器制造及安装工程
9
航空工业
机场、导航工程


风洞工程

4
医药工业

航空专用试验设备工程




5
化学工业
制酸工业工程
10
航天工业
航天器、运载工具发射设备

制碱工业工程


有机化学工业工程
11
电力工业
水利发电站工程

肥工业工程
火力发电站工程

农药工业工程
核电站工程


输变电工程

12
信息工程
信息网络系统




信息资源开发系统
17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车辆工程

信息应用系统
线路工程


车站及枢纽工程


信号及通讯工程

13
环保工程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
18
现代农业工程


城市垃圾处理工程


14
海洋工程
海上勘探设备工程


海上钻采设备工程


海上油、气储运设备工程
19


化工工程
核燃料循环工程

15
港口工程
运输及运送设备工程
同位素生产及应用工程

储运设备工程



20
热力及

燃气工程
气源厂及管、站工程

16
汽车工程
冲压工程
气罐(柜)工程

焊接工程
热力厂及供热管线工程

涂装工程


总装工程
21
其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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