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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合同制消防人员招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23:24:18  浏览:94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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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合同制消防人员招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合同制消防人员招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07〕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黄冈市合同制消防人员招收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黄冈市合同制消防人员招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消防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鄂政发〔2006〕34号)和《湖北省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鄂公通字〔2006〕78号)精神,为解决公安消防部队警力不足的矛盾,规范全市合同制消防人员招收管理工作,建设一支忠诚可靠、训练有素、作风优良、业务熟练、纪律严明的合同制消防队伍,结合黄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制消防人员,包括合同制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职雇员两部分。合同制专职消防队员是指从社会上公开招收,由市公安消防支队(以下简称市消防支队)管理,从事执勤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的人员。消防文职雇员是指从社会上公开招收,由市消防支队管理,从事文秘、档案管理、消防宣传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合同制消防人员的招收管理工作本着“政府领导、财政出资、公开招收、消防用人”的原则进行,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实行集中招收、准军事化管理。
  第四条 合同制消防人员的招收应根据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由市消防支队委托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参照现役兵员征集条件和程序在劳动力市场组织公开招收。
  第五条 合同制消防人员费用由财政部门纳入当地年度预算。合同制消防人员费用主要用于工资、服装、伙食、器材消耗、体检和各类保险金。

第二章 合同制消防人员的招收

  第六条 招收范围。
  由市消防支队和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共同对外发布招聘通知,在本市范围内招收。
  第七条 招收条件。
  1、年满18周岁—3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传染性疾病;
  2、政治思想好,品德端正,作风严谨,热爱消防事业,无犯罪前科;
  3、初中以上文化或同等学历的,愿意从事消防工作的优秀人员。
  以下人员可优先招收:
  1、从消防部队或其他部队退役的人员。
  2、具有驾驶、文秘、摄影、电脑、体育等技术专长的优秀青年。
  3、优秀的中共党员、共青团员。
  4、中专、大专、本科毕业的优秀学生。
  5、符合招收条件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第八条 合同制消防人员的招收应当编制使用计划。计划由市消防支队根据每年新建消防站数量和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从严控制、分步实施、保障需要的原则进行编制,经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 市消防支队按照批准的使用计划,委托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组织招收,通过政审、体检、面试、体能测试或文化测试择优录取。每年招收时间由市消防支队和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共同商量确定。

第三章 培训上岗

  第十条 合同制消防人员上岗前由市消防支队实施集中培训,时间为一个月。
  第十一条 合同制消防人员岗前培训坚持“科学施训、按纲施训”的原则,确保质量。
  第十二条 培训内容按照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大纲》中“新兵训练”课目执行。合同制专职消防队员主要学习军队条令条例、消防法律法规、部队规章制度和防火、灭火常识,进行军事队列、体能和消防专业技能的训练。消防文职雇员主要学习军队条令条例、消防法律法规、部队规章制度、防火灭火常识以及公文写作、消防宣传、计算机知识及应用、档案制作与管理等内容,进行军事队列、体能训练。
  第十三条 培训实行考核制度。合同制消防人员培训期满,由市消防支队对规定的训练科目进行考核验收,各科目考核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予以录用,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第十四条 市消防支队在培训结束后填写《合同制消防人员培训结业鉴定表》,建立个人档案,并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同时委托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合同制消防人员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试用期两个月。由市消防支队统一安排上岗,并发给工作证。劳动合同期满后,表现优秀、身体健康、业务精通的专业技术骨干,经本人申请、市消防支队批准同意后,可以续签合同。

第四章 编配和管理教育

  第十六条 公安消防中队实行合同制专职消防队员与现役士兵相结合的混编体制,混编比例由市消防支队根据各消防站担负任务情况确定。消防文职雇员分配到市消防支队机关各部门和县(市、区)消防大队工作。
  第十七条 合同制消防人员上岗后,由市消防支队负责日常管理和使用。市消防支队负责制定涵盖执勤战备、教育训练、仪容仪表、内务卫生、日常行为举止等方面的规定和制度,加强对合同制消防人员的管理,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和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合同制消防人员的职责
  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顽强,坚决完成任务;
  2、刻苦训练,熟练掌握各项业务技能和各种技术装备;
  3、努力学习政治,自觉接受教育,不断提高思想觉悟;
  4、严守部队纪律、劳动法规及国家法律,服从管理,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
  5、艰苦奋斗,厉行节俭,爱护车辆、器材装备和公物;
  6、积极学习科学文化,提高文化素质;
  7、积极参加体育训练,煅炼身体,增强体质;
  8、遵守安全规定,保守军事秘密;
  9、维护部队形象,维护警民关系,做到有礼有节。
  第十九条 合同制消防人员的教育由市消防支队下达教育计划,所在部门、单位组织实施,与现役官兵共同进行。
  第二十条 市消防支队负责接转合同制消防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做好培养、发展党(团)员的工作,认真开展党(团)组织活动,加强合同制消防人员中党(团)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他们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一条 市消防支队对合同制消防人员的日常管理实行量化考评制度。量化考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通过目标考评的方式,全面规范合同制消防人员的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市消防支队负责建立合同制消防人员管理档案,将合同制消防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等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备查依据。

第五章 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

  第二十三条 合同制消防人员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和奖励工资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标准由市消防支队和合同制消防人员协商确定,基本工资由市消防支队按月足额发放给个人,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奖励工资由市消防支队根据日常量化考评情况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二十四条 合同制消防人员享受义务兵伙食标准,与现役官兵一起集体就餐。
  第二十五条 合同制消防人员工作期间统一穿制式服装,服装供给标准参照义务兵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合同制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补充工伤保险,消防文职雇员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保险。各种社会保险由市消防支队委托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保险费由市消防支队按月定期拨付给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合同制消防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补充工伤等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合同制消防人员因工负伤、致残和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的处理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八条 市消防支队与合同制消防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合同制消防人员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市消防支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合同制消防人员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市消防支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制消防人员可以要求履行合同约定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合同制消防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消防支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合同制消防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消防支队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合同制消防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合同制消防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市消防支队与合同制消防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三条 合同制消防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消防支队不得依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合同制消防人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合同制消防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市消防支队应当向合同制消防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的,其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六条 市消防支队在解除或者终止与合同制消防人员的劳动合同后,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市消防支队依照有关规定向合同制消防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后足额支付。
  市消防支队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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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


1997年1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现在正式颁布《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于1997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应按准则要求履行其披露义务。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附件: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与《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制定本准则。
(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当按照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
本招股说明书作为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申报材料的必备部分。
(三)本准则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包括:
1.招股说明书封面;
2.招股说明书目录;
3.招股说明书正文;
(1)主要资料
(2)释义
(3)绪言
(4)发售新股的有关当事人
(5)风险因素与对策
(6)募集资金的运用
(7)股利分配政策
(8)验资报告
(9)承销
(10)发行人情况
(11)发行人公司章程摘录
(1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职员
(13)经营业绩
(14)股本
(15)债项
(16)主要固定资产
(17)财务会计资料
(18)资产评估
(19)盈利预测
(20)公司发展规划
(21)重要合同及重大诉讼事项
(22)其他重要事项
(23)董事会成员及承销团成员的签署意见
4.招股说明书附录;
5.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
(四)本准则的基本原则是要求发行人将一切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以利于投资者更好地作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应据此原则编制招股说明书:
1.凡对投资者做出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规定,均应予以披露;
2.发行人认为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信息,如果本准则没有规定,发行人可增加这部分内容;
3.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修改,同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证监会,并在招股书中予以说明。发行人成立不足三年的,应提供春自成立之日起,至进行股票公开发行准备工作之时止的经营业绩及其他资料。
如果发行人由原有企业经改制而设立,且改制不足三年,则发行人在根据本准则的要求对其历史情况进行披露时,应包括原有企业情况。
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人,应当增加关于中国经济、政治、法律等有助于外国投资人了解中国一般情况的资料,以及有助于对发行人增加了解的其他资料。有必要时,境内上市外资股发行人还应编制招股说明书的外文文本。发行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性。在对两种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发行人尚未成立董事会、监事会,而由筹备机构代行其权力的,本招股说明书中凡要求董事会、监事会在股票发行过程中以及对本招股说明书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由筹备机构承担,对董事、监事有关情况的披露改为对筹备机构成员有关情况的披露。
(五)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日期为六个月,自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起计算。发行人不得使用过期的招股说明书发行股票。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有效期内未能发行股票,必须修订招股说明书,补充最新的财会资料和其它信息。这些修改、补充的信息,须先经承销商、推荐人以及与该等信息有关的中介机构(例如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人员)的认可,再报证监会审核后,发行人方可发行。
(六)招股说明书不得刊登任何个人、机构或企业的题字,任何有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词句,以及任何广告、宣传性用语。
(七)招股说明书中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招股说明书中有关货币金额的资料除特别说明之外,应指人民币金额。
(八)有关地方法规中凡与本准则相抵触的部分,应以本准则为准。
(九)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一、招股说明书封面
招股说明书的封面应载明下列事项:
1.发行人的名称及公司住所;
2.“招股说明书”字样,送交证监支审核的稿件,必须标有“送审稿”显著字样;
3.说明发行股票的类型,例如普通股、优先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等;如果同时发行认股证,还须列明认股证与股票的比例:
4.重要提示,必须按照本准则附件一规定的文字列示;
5.发行量、每股面值、每股发行价、发行费用、募集资金,采用上网竞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应标明发行底价;
6.发行方式及发行期;
7.拟上市证券交易场所;
8.主承销商;
9.推荐人;
10.签署日期。
招股说明书必须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等于A4纸规格),封面必须为浅色,除可以印有发行人的标志之外,不应当有其他图案。具体格式及附件一。
二、招股说明书目录
目录在招股说明书的封二上排印,包括每一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数。
三、招股说明书正文
(一)主要资料
本节是以2--3页的较少篇幅,把招股说明书中关键内容摘要刊印在招股说明书之首,以使投资人尽快了解该说明书提供的主要信息。但是“主要资料”不得误导投资人,同时应当采用下述文字提醒投资人阅读全文,以正确了解招股说明书的完整内容:“以下资料节录自本招股说明书
。欲购买本次发行股票的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该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节包括以下内容:
1.发行人简介:设立情况、主营业务、资产规模、经营业绩、股权结构(以图表示意)、职工人数等。
2.本次发行:
(1)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
股票种类、每股发行价、每股面值,
本次公开发行数量(股),其中:普通股、优先股等,
发行总市值,
盈利预测(注明所得税率),
每股盈利(分别按加权平均法与全面摊薄法计算,加权平均法应注明预计股金到位时间)。
预计市盈率,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扣除发行费用);
(2)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票及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变化;
(3)募股资金的运用:简单说明募股资金的用途;
(4)股利分配:分配间隔时间,预期首次分配是何时间、新股东是否享有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前的滚存利润等;
(5)风险因素:涉及到哪几方面的风险;
(6)发行地区、发行对象、承销期的起止日期;
(7)拟上市证券交易场所。
3.主要会计数据(采用列表式):
(1)资产负债表数据:营运资金、总资产、长期负债、股东权益;
(2)利润表数据:销售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
上述数据应摘自本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资料”一节中所列会计报表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资料”一节中应提供其不少于最近三年的利润表、不少于最近两年末的资产负债表以及不少于最近一年的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数据。最近一期会计数据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因此在必要时,发行人还应提供自最后一个会计年度终止后,到编制招股说明书之前最近可行的月份终了的会计数据。会计期间的排列应当自左至右,最左侧为最近一期数据,每个期间均应予以注明。上述会计数据应选自经有资格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财务报表。
4.预计时间表
根据不同的发行方式,披露发行上市过程中各个相应的重要日期。
例如,在上网定价方式下应披露的重要日期如下:
(1)申购期;
(2)摇号日期;
(3)摇号结果公布日期;
(4)划款期;
(5)预计挂牌交易日期,等等。
(二)释义
对招股说明书中具有特定含意的词汇做出明确的定义、解释和说明。
(三)绪言
在绪言中必须声明:
本说明书的编写所依据的法规,发行人董事会成员(或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已批准该招股说明书,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的和连带的责任。
下列文字必须载入绪言:
“新发行的股票是根据本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除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说明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股说明书应当提醒投资人自行负担买卖该发行人股票所应支付的税款,发行人、推荐人和承销商对此不承担责任。
(四)发售新股的有关当事人
本节列出下列有关当事人的机构名称、所在地、电话、传真以及这些当事人中负责对本次发行销售有关事项的联系人姓名:
1.发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
2.财务顾问(如果聘用了财务顾问);
3.承销商;
4.推荐人;
5.发行人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6.主承销商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7.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8.资产评估机构和经办评估人员;
9.资产评估确认机构;
10.收款银行;
11.股票登记机构;
12.其他与发售新股有密切联系的机构和个人。
(五)风险因素与对策
本节介绍投资风险和股市风险。
投资风险介绍可能对发行人发展前景、产品销售、市场份额、财务状况、经营效益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的重要因素。
本节开始时应采用下列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本发行人此次发售的股票时,除本招股说明书提供的其他资料外,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经营风险。指发行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例如:
(1)对重要原材料或者供货渠道的依赖,进口材料的限制,原材料价格占制造成本的比例;
(2)对主要客户的依赖;
(3)能源或者交通方面存在的制约;
(4)产品价格方面的限制;
(5)产品外销的限制;
(6)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是否有任何补贴;
(7)产品或业务结构过度集中或分散的风险;
(8)主要产品或者主要业务所采用技术的先进程度以及同类的最新产品、最新技术和替代产品的简况;
(9)融资能力的局限性;
(10)外汇风险(包括汇率风险),主要适用于收入或支出中相当部分需以外汇结算的发行人;
(11)自然条件的限制,等等。
2.行业风险。指发行人所在行业的行业特点、发展趋势中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以及行业竞争情况,例如:
(1)产业政策的限制;
(2)环保因素的限制;
(3)严重依赖其他行业;
(4)严重依赖有限的自然资源;
(5)行业内部竞争的情况;
(6)行业发展存的其他限制因素,等等。
3.市场风险。指发行人是否会受到商业周期的影响,市场的发育情况,以及与发行人密切相关的行业的情况,例如:
(1)发行人是否存在某种商业周期或受商业周期的影响;
(2)市场不够发达或存在市场分割的情况;
(3)主要市场所在的国家和地区属于经济、政治不稳定的地区;
(4)密切相关的行业存在各种制约因素;
(5)发行人所在行业生产能力、市场容量的限制,发行人生产能力、市场占有率的限制;
(6)对海外市场的依赖,等等。
4.政策性风险。指国家政策、法律(包括税务法规、进出口政策等)是否对发行人不利或存在某种限制,国家政策、法律是否在可见的将来有可能发生变化,并因其变化而对发行人产生不利影响。
5.其它风险。指对发行人存在除上述各方面风险之外的风险,例如:
(1)本次募股资金投向新项目的风险;
(2)现有股东的控制,即公司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通过行政干预,行使投票权或任何其他方式对行人经营决策、人事等方面的控制;
(3)发行人设立或发行股票,存在哪些法律上的欠缺,等等。
在全部陈述完各项风险之后,还可说明发行人采取或准备采取哪些措施减少上述风险的影响。
股市风险介绍股票市场价格变化的基本原因,说明股市风险与投资风险的联系,提醒投资人对股价波动应有充分了解。
(六)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节说明对所募集资金的运用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1.通过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计划用途、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2.如果所募集的资金准备用于投资项目,应对项目的情况作简单介绍,包括其投资预算;如果用于收购或新建企业,则应对被收购或新建企业情况予以说明;如根据投资计划,在一定时期有资金闲置的情况,则应说明该时期如何利用资金;
3.投资项目使用资金的计划时间表、项目效益的产生时间、投资回收期;
4.如果投资项目不止一项,还应说明这些项目的轻重缓急;
5.在采用代销方式发行股票的情况下,如果不能募集到预计的全部资金,对可能取得资金的使用计划加以说明;
6.如果发行人尚未确定募集资金的用途,必须予以说明,并详细陈述发行的理由;
7.如果所筹资金尚不能满足规划中的项目的资金需求,应说明其缺口部分的来源及落实情况;
8.增资发行的发行人必须说明前次募股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
(七)股利分配政策
本节叙述发行人关于股利分配的各项政策:
1.发行人股利分配的一般政策;
2.发行人在发行股票后第一个盈利年度是否准备派发股利,如果准备发放,发放几次,约在何时发放;
3.不同类别股票在股利分配方面的权益。如公司拟发行或已发行境内或境外上市外资股,应明确在扣除法定公积、公益金后,未分配利润按中国有关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准则准确的累计未分配利润数字中较低者为最大限额来进行分配;
4.如果暂不准备派发股利,简要说明原因;
5.新股东是否享有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前的滚存利润;
6.其他应说明的股利分配政策。
如果发行人的决策机构为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无法确定股利分配政策,需等发行这后由首届股东会选举出的董事会予以确定,则本节须将此情况如实披露。
如果发行人为业已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披露历年分红派息情况。
(八)验资报告
本节是注册会计师对发起人根据法规规定投入股份有限公司筹备机构的股本及其他净资产项目进行验证后出具的验资报告。
(九)承销
本节说明与本次承销和发行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
1.承销方式(包销或代销);
2.如果为代销,应该达到的最低发行量;
3.承销期的起止日期;
4.发行方式;
5.发行地区;
6.发行对象;
7.发行股票的种类(普通股、优先股、可转换股等)、面值、数量;
8.发行价格及其确定价格的方法;
9.本次发行预计实收金额;
10.全部承销机构的名称及其承销量(一般应当按承销量的大小为序排列,主承销商排列在最前面,并予以注明);
11.发行费用,包括承销费用、注册会计师费用(包括审计、验资、盈利预测等费用)、评估费用、律师费用、公关及广告费用、印刷费用、其他费用等。
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代销方式发行股票的,应说明: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一条,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日期尚未募足的,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起人按照其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予以返还。
(十)发行人情况
本节简要介绍发行人的全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发行人的名称;
2.发行人成立的日期;
3.发行人住所;
4.发行人的历史情况简介,包括隶属关系的演变、改制重组的有关情况以及与原改制主体的关系等;
5.以方框图的形式披露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结构、关联企业以及发行人对其他企业的持股情况,并以文字简要介绍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如果发行人属于某一集团,应介绍该集团的情况及发行人在该集团中的地位。如果发行人为一母公司的,还应介绍其下属企业概况。对下属有重大影响的非控股公司,应说明其控股方权益(控股方名称、所占权益等)的有关情况;
本准则所说关联企业,至少包括发行人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具有20%以上股权关系的企业、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中任主要职务的企业等。
7.发行人的职工人数,职工的专业构成如生产人员、销售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行政人员等,职工的教育程度和年龄情况以及有关职工的其他情况,例如福利、劳保、待业保险、养老退休金等。
8.发行人的业务经营范围;
9.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10.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品种、生产能力、主要市场及其市场占有情况和销售额、销售方式等(包括海外市场);
11.主要原材料的供应、自然资源的耗用情况,如果涉及外汇平衡问题,还应予以说明;
12.对发行人业务有重要意义的工业产权和其它类似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
13.新产品、新项目研究开发的有关情况;
14.正在进行或计划进行的投资项目、技术改造、产品更新的一般情况,包括对机器设备、土地、厂房及研究开发项目的投资;
15.国家的政策、法规、制度等对发行人改制前的生产经营条件(如原料与能源的供应和价格、产品或服务的销售和价格、税收、员工的聘用及工资水平、产品或业务的专营与垄断等方面)是否有任何限制或优惠,这些限制或优惠在公开发行股票之后是否仍然存在;
16.发行人在过去三年内如果发生过重大改组、变更、收购、兼并、清理整顿行为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需给予详细说明,并说明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经营情况的影响;
17.关联交易,说明发行人与其关联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关联交易一供、产、销、服务、管理、资金融通等诸方面的情况,例如:主要交易方、业务性质、定价政策等;
本准则不要求提供合并会计报表的发行人披露纳入合并报表企业之间的交易。
19.如大股东有放弃竞争和利益冲突的承诺,应披露。本节内容中的某些部分如果属于发行人的重要商业秘密,可适当简化。
(十一)发行人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的摘录
本节摘录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草案中的部分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股东的权利、义务;
2.股东大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3.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职权;
4.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5.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6.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十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职责
本节介绍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职员的简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
2.正在担任和曾经担任的重要职务及任期;
3.主要业务简历;
4.在其他公司的任职情况;
5.薪资报酬、福利待遇、责任补偿及其他与公司的对价协议(如借款、担保等);
6.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发行人日常管理的最高负责人及其主要助手,例如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等或者与这些职务相当的主要负责人。重要职员是指除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对发行人具有一定程度控制权或者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至关重要的人员。
(十三)经营业绩
本节介绍发行人在过去至少三年中的经营业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生产经营的一般情况;
2.每年销售总额和利润总额的情况;
3.发行人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如果发行人有二种以上(含)主要业务或主要产品,说明每种主要业务或产品在收入中所占的份额,如果发行人收入的部分来源于投资收益,应予以相应说明;
4.完成的主要工作,包括完成的重大项目和科研成果等;
5.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情况;
6.产品性能、质量方面的情况;
7.筹资与投资方面的情况;
8.生产经营设备、主要固定资产增加、改进的情况;
9.职工数量与业务水平方面的变化,等等。
(十四)股本
本节介绍发行人股本的下列有关情况:
1.注册股份(设立发行的公司披露拟注册股份);
2.已发行的股份;
3.超过面值缴入的资本及其用途;
4.如果发行人已进行过股份制改组、定向募集或本次发行不是首次公开发行,列表说明发行人股权结构的历次变动情况及原因。定向募集公司可首先按发起人股、募集法人股及内部职工股划分大类,然后按持股人类别细分国家持股、法人持股、外资持股等;
5.如果已发行过内部职工股,内部职工股是否严格地限制在本企业职工范围之内,是否已全部按照要求集中托管,托管单位及确认部门,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内部职工股不得上市交易的截止日;
6.本次为设立发行时,发起人认购股份数额,并按持股人类别划分为国家持股、法人持股、个人持股、外资持股等;
7.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的结构,包括公司职工股的有关情况;
8.本次发行后净资产总额;
9.本次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10.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11.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股权的股东名单及其简要情况,如果股东总数超过10名,但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足10名时,则应提供按持股比例排列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及简要情况;
1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职员持有股份数额及比例,包括持有本发行人及其他关联企业股份的情况。
(十五)债项
本节陈述发行人本身在特定日期(不得早于本招股说明书所载最新一期财务报表截止日)的主要借款情况,包括银行贷款、公司债、对内部人员*和关联企业负债等以及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票据贴现等)、主要合同承诺。下列资料的报告日期须载明。
------------------------------------------------------------------------------------
| | 金 额 | | |抵押及担保的| 其他限制 |
| 债项类别 |--------------| 利率 | 债务期间 | 情 况 | 条 件 |
| | 短期|长期 | | | | |
|------------|--------------|--------|------------|------------|------------|
| 银行贷款 | | | | | |
| 公司债 | | | | | |
|对内部人员及| | | | | |
|关联企业负债| | | | | |
|------------|--------------|--------|------------|------------|------------|
| 合 计 | | | | | |
------------------------------------------------------------------------------------
或有负债
主要合同承诺**
所有债项均应区分有担保、无担保、有抵押、无抵押、不同期间不同利率分别列示。如果因为发行人的股票公开发行和上市而导致对其担保的改变,应予说明。发行人如果有逾期未偿还的债务,应当对其金额、利率、贷款人、资金用途、未按期偿还的原因、预计还款期等做详细说明。
对内部人员及关联企业负债应说明成因。
*内部人员是指发行人的董事、股东和雇员。
**主要合同承诺指发行人与其它机构或个人订立合同,在未来期间以规定价格购买合同对方的劳务、产品,或以约定金额对外进行投资等。
(十六)主要固定资产
本节介绍发行人拥有或者占有的主要固定资产的种类、原值、用途、折旧情况和所在地等。
主要固定资产包括:
1.各种房地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厂房等;
2.各种矿产等自然资源;
3.主要生产、经营、运输、办公设备等;
4.由原企业改制设立的发起人,如不将原企业固定资产中的非生产性、福利与服务性项目,例如食堂、医院、学校、职工宿舍、礼堂俱乐部等转移到股份制企业中,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招股说明书有关章节中说明发行人在以后的生产经营中如何使用这些非生产性资产。如果发行人将非生产性、福利与服务性资产转移到股份制企业中,应对这部分资产的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发行人还应披露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经由批准的部门等。
(十七)财务会计资料
本节应全文引用有资格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编制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本节对财务报表的有关要求与本招股说明书正文第一节第三条“主要会计数据”的要求相同。
财务报表附注参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的《财务报表附注指引(试行)》及其附件《对财务报表项目附注内容的要求》编制。另外,发行人还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可分项逐年列示,并注明最近一年各项关联交易占当年各该类交易的比例。例如:
项 目 19××年 19××年 19××年
销售
采购
收取服务费
支付管理费
支付利息
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等等。
发行人为业已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对各期财务报表项目出现非正常变动的情况在附注中加以说明。未提供利润分配表者还应在附注中披露历年利润分配情况。
发行人为新改制企业的,应在附注中就财务报表模拟编制的情况予以说明,包括对报告主体的模拟情况和对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的模拟情况。如果因为报告主体的模拟而无法提供报告期内利润分配情况的,可以省略。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设有子公司的,应当提供合并报表及其发行人单独的报表。在此情况下,发行人应根据上述要求对合并报表进行注释,并且对母公司报表的重要项目(如长期投资、固定资产)予以必要的说明。
上述数据应以人民币元或者千元为单位。以元为单位的,原报表中的分、角通过四舍五入略去。 本节还应当提供下列信息:
1.计算下述各项财务指标: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100%/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100%/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100%/资产总额
应收账款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100%/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成本×100%/存货平均余额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100%/期末净资产总额
每股净利=净利润/期末股本总额
2.如果有正在进行或者计划进行的重大资本支出项目,说明资本支出项目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其资金来源;
3.说明发行人在最近三年中资产流动性的情况及变化的趋势,包括营运资金和流动性比率的增减变动及其原因;
4.说明发行人在最近三年中利润构成、盈利水平变化趋势及原因;
5.说明发行人最近三年股本及其他净资产项目的变化情况。
(十八)资产评估
本节介绍发行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要求,聘请有资料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评估机构对其资产进行有效评估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公司各类资产(按资产负债表大类划分)评估前账面价值及固定资产净值;

2.公司各在资产评估后净值;
3.各类资产增(减)值幅度;
4.各类资产增(减)值的主要原因。
本节还应该简单介绍资产评估时采用的主要评估方法,并说明是否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另外,增资发行的公司还应简要介绍本次发行前历次法定资产评估及调账的有关情况。
(十九)盈利预测
如果发行人或其财务顾问或其承销商认为提供盈利预测数据将有助于投资人对发行人及其所发行的股票做出正确判断,且发行人确信有能力对最近的未来期间的盈利情况做出比较切合实际的预测,则发行人可在招股说明书中提供盈利预测数据。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应提醒投资者,鉴于盈利预测所依据的种种假设的不确定性,进行投资判断时不应过于依赖该项资料。
预测的数据包括会计年度净利润总额、每股盈利、市盈率、预测实现后每股净资产。发行人如果享有优惠税率,应披露其依据及批准机关。如果发行人需要编制合并报表的子公司,本节还应提供合并盈利预测。
预测应是在对一般经济条件、营业环境、市场情况、发行人生产经营条件和财务状况等进行合理假设的基础上,按照发行人正常的发展速度、本着审慎的原则做出的。盈利预测表后应附有与本预测相关的背景及分析资料,例如:
1.预测中包括尚未投入使用的项目的收益时,介绍项目情况并提供项目可在预测期间投入使用并产生预期收益的依据;
2.各假设条件与过去几年相比有重大变动时,予以相应说明;
3.盈利预测与历史数据相比增减幅度较大时,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
4.发行人为本次发行而进行重组时,分析重组行为对预测产生的影响,等等。

预测期间的确定:
1.如果预测是在发行人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做出,则为自预测时起至该会计年度结束时止的期间。
2.如果预测是在发行人会计年度的后六个月做出,则为自预测时起至不超过下一个会计年度结束起止的时间,但最短不得少于12个月。
盈利预测所采用的各项假设必须加以说明。注册会计师必须对盈利预测依据的假设基准的合理性、基础数据的真实性、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计算方法及其与招股说明书所载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并做出报告。
(二十)公司发展规划
本节介绍发行人已经制定的、有一定依据、比较切实可行的发展计划与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发展战略;
2.发行人的发展目标和规模;
3.发行人的市场发展计划;
4.发行人的销售计划;
5.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计划;
6.发行人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设备更新计划;
7.发行人的人员扩充计划;
8.发行人的资金筹措和运用计划,等等。
(二十一)重要合同及重大诉讼事项
本节简要介绍发行人已签订的重要合同和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尚未做出判决的重大诉讼事项。
重要合同是指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者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重要合同中对发行人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附带条款和限制条件应在此披露。
重大诉讼事项是指其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起诉。
凡发行人及其母公司、子公司、并行子公司、控股公司、联营公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的主要股东作为重大诉讼一方当事人的,都应予以披露。本节还应当对所列示的资料做出必要说明,说明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受理该诉讼的法庭的名称;
2.提起诉讼的日期;
3.诉讼的主要当事人和代理人;
4.提起诉讼的原因;
5.请求何种赔偿,可能赔偿的数额或者受到的处罚;
6.证监会要求予以披露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本节披露发行人认为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董事会成员及承销团成员签署意见
四、附录
附录至少应包括以下各项:
1.财务报表差异调节表;如果发行人既发行境内社会公众股,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者境外上市外资股,由于会计准则的不同导致不同类型的股票同期财务报表数据不完全相同的,应当对其差异编制调节表,说明差异的原因;
2.资产评估报告(如果土地单独评估,还需提供土地评估报告);
3.盈利预测报告和注册会计师的意见;
4.验资报告;
5.法律意见书;
6.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和细则;
7.发行人的营业执照;
8.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公告及决议。
五、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各项:
1.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附注;
2.发行人成立的注册登记文件;
3.主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批准发行上市的文件;
4.承销协议;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资产评估的确认报告;
6.发行人改组的其他有关资料;
7.重要合同;
8.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同时还应当说明备查文件的查阅期间(不应短于发行期间)和查阅地点。这些地点应当是投资公众较易达到的地点,例如发行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等。
附件一
北京龙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
招股说明书
(普通股)
20,000,000股
重要提示
发行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政府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
| (单位:人民币元) 面值 发行价 发行费用 募集资金 |
|------------------------------------------------------------------------------------------------------------------
| 每股 1.00 2.50 0.05 2.45 |
|------------------------------------------------------------------------------------------------------------------
| 合计 20,000,000 50,000,000 1,000,000 49,000,000 |
|------------------------------------------------------------------------------------------------------------------

发行方式:上网定价
发 行 期:1997年4月1日至1997年4月15日
拟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承销机构:北京天地证券有限公司
推 荐 人:中国神州信托投资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1997年3月25日
附件二:招股说明书概要
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规定,发行人应以不少于一万字的篇幅编制《招股说明书概要》(以下简称《概要》),在承销期开始前2至5个工作日内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及发行人选择的其他报刊上。《概要》应简要地提供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但不是误导投资人。
在《概要》标题下必须载明下列文字:
“本招股说明书概要的目的仅为尽可能广泛、迅速地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招股说明书全文方为本次发售股票的正式法律文件。投资人在做出认购本股的决定之前,应首先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概要》必须载明(但不限下)下列事项:
1.招股说明书概要编制所依据的法规,发行人董事会是否已经通过该说明书概要,是否确信所摘内容与招股说明书正文一致且无重大误导、虚假及遗漏;
2.发售新股有关当事人(《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关于招股说明书正文(四)的全部内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以下简称“第一号准则”,“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书”);
3.发行情况:
股票类型、发行日期、发行地区、发行对象、承销期起止日、预计上市日期及上市交易所名称、发行方式、每股发行价、每股面值、发行量、发行总市值等;
4.风险因素与对策(第一号准则关于招股书正文(五)的内容摘要):
本节应注明:“投资者在评价本发行人此次发售的股票时,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字样,并全文摘录招股书中的述可能对发行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各项风险情况;5.募集资金的运用(第一号准则关于招股书正文(六)的内容摘要):计划用途、项目介绍、资金运用时间表、缺口资金的来源及落实等内容;
6.股利分配政策(第一号准则关于招股书正文(七)的内容摘要):
股利分配的一般政策、预计首次分派股利时间、新股东是否享有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有外资股时的分配原则等;
7.发行人及发行人主要成员的情况(第一号准则关于招股书正文(十)和(十二)的内容摘要):
其中发行人情况应包括:发行人成立日期、注册地、总部地址、历史演革、改制情况、组织结构及内部管理结构、经营范围、主要业务、主要产品品种、生产能力、主要市场、市场占有情况、业务收入构成、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在其他企业任职情况等内容;
8.经营业绩(第一号准则关于招股书正文(十三)的内容摘要);
9.股本(第一号准则关于招股书正文(十四)的内容摘要):
股权变动情况、发行后股权结构、内部职工股的托管单位及确认部门等;
10.主要会计资料(第一号准则关于招股书正文(十七)的主要内容):
审计报告、完整的财务报表、主要会计政策及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等;
11.资产评估的主要情况(第一号准则关于招股书正文(十八)的内容摘要);
12.盈利预测(第一号准则关于招股书正文(十九)的内容摘要):
盈利预测表主要数据、相关背景及分析资料等;
13.公司发展规划(第一号准则关于招股书正文(二十)的内容摘要);
14.重要合同及重大诉讼事项(第一号准则关于招股书正文(二十一)的内容摘要);
15.其他重要事项(第一号准则关于招股书正文(二十二)的内容摘要);
16.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查阅地点。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通道绿化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通道绿化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2〕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通道绿化管护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8月17日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5日






忻州市通道绿化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通道绿化林带管护,巩固绿色通道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通道绿化林带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际公路、重要旅游道路及政府和林业部门组织实施过绿化工程的其它道路的林带。管护范围为:
(一)高速公路路网外林业部门统一规划实施的绿化林带、片林;
(二)国道、省道、县际公路红线外林业部门统一规划建设的林带、片林;
(三)在主要干线公路重点区域、出境口等营造的景观林;
(四)国道、省道、县际公路及其它主要道路路肩、护坡由公路部门栽植的树木。
(五)其它主要道路两侧栽植的绿化树木。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干线公路通道绿化管护的责任主体,负责通道绿化管护及提升的计划安排、资金筹措和管理管护措施的制定。
(一)县级林业部门按政府计划,负责干线公路林带、两侧片林及出省口连接线等地段景点绿化管护的安排部署。需要提升的路段按提升要求做好规划意见,对断档和缺苗的要及时补植补造,有条件的要在林带外侧采用物理隔离措施对林木进行有效防护。
(二)森林公安部门要经常对林带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县级财政部门要把干线公路通道绿化的占地补偿费、苗木补植费和管理管护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栽植、管护经费的落实。
(四)交通、公路部门负责公路红线以内的绿化带的管护,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通道绿化林带的建设及管理管护工作。
第四条 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干线公路通道绿化的日常管护工作。要健全管理机制,组建专门护林队伍,明确管护责任,强化管护措施,加强日常巡查,设立管护宣传标牌。
要制定详细管护计划,组织各村完成管护任务,对管护面积进行统一测量核实,逐户登记造册,建立管护人员花名表,并定期指导、监督和加强检查验收,落实管护补贴兑现。管护费用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条 村级组织要加强对本村范围内林带的管护,管理好本村护林人员和林带边上的责任田户主,签订护林协议并报乡(镇)政府备案,确保林带不受人畜损坏。
第六条 绿化林带建设期(一般为三年)间,施工工队与专业护林人员共同承担管护责任。
第七条 通道绿化林带建设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林业部门要及时发放林权证,持证者负有林木管护责任。
第八条 管护责任:
(一)施工期内施工单位负责林带的浇水、补植、涂红刷白、除草、修剪、病虫害防治,以及林带外侧隔离埂的整修。
(二)施工完成后林业部门协调各有关乡(镇)对其辖区内造林林带进行后续管理。严格禁止在林带内间作任何农作物。
(三)管护人员要对责任区范围内的树木实行严格保护,发现偷砍、滥伐林木和毁坏树木的要及时制止并上报;严禁任何人、任何单位在造林林带内随意搭建违章建筑,随意堆放垃圾和杂物;严禁任何人、任何单位在林地随意进行开山采石、挖土、挖沙等毁坏苗木和林地的行为。
(四)管护人员要协助乡村开展好护林防火工作。各县(市、区)要对管护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制定对管护人员的考核机制。对因管护不力造成损失、不胜任工作的管护人员,应予以及时调换。
第九条 管护标准。绿化林带内树木保存率达到95%以上,林木生长健康旺盛,林带整齐美观,林带内没有间作农作物,没有偷砍滥伐和毁坏林地等现象。
第十条 各县(市、区)要充分掌握林木成活和保存情况,及时组织开展补植补造工作。
(一)因自然原因造成苗木成活率低需要补植完善的,由县级政府出资,林业部门规划并协助乡(镇)实施。
(二)对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苗木损失的,用处罚所得补偿费解决。
第十一条 对毁林事件要严肃处罚,所得费用用于补植和管护工作。
(一)对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林木损毁的,要由相关责任人按林政规定赔偿,用于同规格的树木补植;
(二)对林带内放牧、毁林、占地的行为,按照林政资源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随意堆放垃圾或进行开山采石、挖土、挖沙等毁坏林木、林地的,有关责任人要负责林地整理,恢复地貌,并按原规格进行补植补造,同时按相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四)对偷砍滥伐、盗代林木和毁坏林地等恶意破坏林带林木行为,要经有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管护责任追究。
(一)管护人员要认真履行管护职责,按照规定对所负责的区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查巡,对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对上报不及时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的管护人员,要按照情节进行处理;
(二)对工作失职、管护不力造成苗木损失的,未按时完成管护任务的,根据考核情况扣减相应的管护补贴;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胜任管护工作的,要及时调整更换。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根据管护区域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护实施细则,干线公路绿化及后续管护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列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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