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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市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3:53:03  浏览:89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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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市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市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8〕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2008年度全市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2008年度全市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效率和质量,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促进政府各项工作落实,确保政令畅通,依据《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坚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以政府各项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办事项的贯彻落实为重点,以调动各级各部门政务督办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目的,对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政府系统各部门政务督办工作范围,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具体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政务督办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市政府对政务督办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市政府交办的政务督办工作(70分)。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按时反馈落实情况,按时完成省政府和市政府领导批办事项(10分)。
  (二)认真完成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交办的督查任务,按期报送政务督办(如《督办通知》、《督查督办通报》、《督办专报》、《达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督办报告》)要求的完成情况(15分)
  (三)县、市、区和市级部门被《督查督办通报》指出问题的整改报送情况(15分)。
  (四)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市政协提案,办结率达100%,满意率达95%以上,A类占50%以上(10分)。
  (五)认真完成“市长热线”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结率达95%以上(10分)。
  (六)认真落实惠民政策,按时按质完成市政府惠民办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10分)。
  凡完成工作任务的,得基础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按比例加分,但最高加分不超过该项分值的10%;凡报送材料获省政府、市政府领导书面肯定的,或受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市府办)通报表扬的,每次分别加2分或1分,加分不超过10分;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按比例扣分,完成任务低于80%的,该项为0分;未按要求报送材料的,每次扣0.5分,未报送材料的,每次扣2分;受到省政府(含省政府办公厅)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受到市政府(含市府办)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所辖乡(镇)、办事处或直管部门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2分。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政务督办工作(30分)。
  (一)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部门重要公文和重要会议等议定事项进行督查落实,开展20次以上政务督办专项活动(5分)。
  (二)完成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全年发《督办通知》10期以上、《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督办报告》20期以上、《督查督办通报》30期以上(5分)。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结率达100%,满意率达95%以上,A类占50%以上(5分)。
  (四)健全政务督办机构(县、市、区有政府督查室主任,市级部门要明确承办科室)、落实督办人员(县、市、区政府有2名以上专职人员,市级部门有1名以上专兼职人员),完善政务督办工作制度,配齐必备的硬件设施(8分)。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部门要通过达州市人民政府建立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网上(互联网)办理系统完成办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不断更新政务督办信息网(7分)。
凡完成工作任务的,得基础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按比例加分,但最高加分不超过该项分值的1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在政务督办工作中的督查报告、调研报告等材料上作出肯定性批示,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每件加0.5分,分管领导同志批示的每件加0.3分,加分不超过5分;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按完成比例扣分,完成任务低于80%的,该项得分为0分。


第三章 通报表彰


  第七条 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将于2009年2月30日前组织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向市政府提出全市政务督办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建议名单,市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表彰。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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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容局《南京市郊区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容局《南京市郊区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1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市容局拟定的《南京市郊区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南京市郊区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规定

(市市容局 2009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郊区县生活垃圾填埋场规范化管理,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的相关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填埋场,是指用于处理、处置城乡生活垃圾,有阻止垃圾渗滤液渗漏的人工防渗装置,有对垃圾渗沥液和填埋气体进行控制、处理或预处理的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及维护、最终封场关闭符合环保要求的垃圾处理场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郊区县范围内生活垃圾填埋场。各郊区县因垃圾处置的需要且经过批准而设置的简易或受控垃圾填埋场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市容管理局负责本规定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各郊区县市容管理局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场区运行管理

  第五条 填埋场的场区道路应满足垃圾运载力和安全的需要,保持道路畅通、设施完整、运载秩序良好。

  (一)进出场区主要路口应设置规范清楚的交通标志、标识。专用道路和垃圾填埋区应设置醒目的指示、车辆限速等告示牌。

  (二)场区主要道路及辅助设施应进行美化和绿化,并定期检查维护,保持道路环境干净、整洁。

  (三)场区专用道路应及时清理残留、抛洒垃圾,保持卫生平整。满足垃圾倾卸和填埋作业而铺设的延伸性简易道路应进行碾压、夯实,确保车辆顺利通行。

  第六条 填埋场应设置管理用房,配备挖掘、推平、压实、覆盖等机械设备和消防、消毒、防臭、灭蚊蝇、灭鼠及特殊防护设施。

  第七条 填埋场应建立完善的责任管理制度,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和作业程序,规范称重计量、消毒灭蝇、环境监测、覆土压实等台帐资料管理。

  第八条 填埋场应重视环境建设,强化管理秩序,禁止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保持场区整洁卫生、美观文明。

  第九条 填埋场应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CJ/T3039—95)的规定,有序开展有机垃圾、无机垃圾和废品可利用物的分类计量测定和收集利用。场区应适时制定有序捡拾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禁止外来人员私入场区捡拾垃圾。

  第十条 严禁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及其它有毒有害垃圾进入场区。禁止秸杆、农用废弃塑料薄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及装潢建筑垃圾进入垃圾填埋场。无毒无害的特种垃圾(服装加工、食品加工以及其它城乡生活服务行业产生的性质与生活垃圾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入垃圾填埋场须办理申报手续,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出处置意见后方可入场。垃圾填埋场严禁处理危险废弃物和放射性废弃物等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 填埋场设置的消防器材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降低标准。

  第十二条 填埋场气体导排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场区严禁自然聚集、迁移填埋气体。不具备填埋气体利用条件时,应主动导出并采用火炬法收集燃烧处理。未达到安全稳定的旧填埋场,应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和处理设施。

  第十三条 填埋区防渗系统应具备渗滤液收集设施,导流层、盲沟、集液池、泵房等部位也应根据建(构)筑结构,设置相应设施。渗滤液应及时进行处理,严禁造成渗滤池漫溢。渗滤液收集池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防止淹亡等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填埋场的场区排水设施应完好畅通。地表水应通过排水系统及时排放,不得滞留填埋区。大雨和暴雨期间,管理单位应安排专人值班,负责巡查排水系统的排水情况,发现设施损坏或堵塞应及时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填埋区及其他蚊蝇密集区应定期进行消杀,每月对全场的蚊蝇、鼠类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危害程度和消杀效率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消杀方案。

  第三章 填埋作业管理

  第十六条 填埋场应重视员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引导和督促全体人员熟悉填埋作业要求及安全知识。场区管理人员应熟悉填埋作业工艺、技术指标及填埋气体的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填埋区应根据地形制定分区单元填埋作业计划和年、月、周填埋作业方案,设置库区编号,规范作业标准,统筹工作调度,并采取有利于雨污分流措施,强化填埋区的日常秩序管理。

  第十八条 填埋区填埋面应采用单元、分层作业。单元作业应按卸车、分层摊铺、压实、覆盖、再压实的工序进行。每道工序力求规范、完整。

  第十九条 填埋单元内的垃圾高度以3m左右为宜。作业宽度按填埋作业设备的宽度及高峰期同时作业的车辆数确定。单元的坡度不宜大于1∶3。垃圾压实密度应大于900kg/m3。

  第二十条 每日作业完毕后应及时覆盖,以控制臭气扩散和蚊蝇孳生。单元作业完成后,应根据技术要求选用软土或覆盖膜进行覆盖。覆盖层应平整压实,以达到阻隔臭气、防止大量雨水渗入的目的。

  第二十一条 填埋区应加强场区照明设施建设和管理,适时设置雨季卸车平台,准备充足的垫层和覆盖材料,保证填埋作业全天候运行。

  第二十二条 填埋作业的资料收集和整理应系统、规范。生产作业量、设备投放量以及材料消耗等,应逐一登记;垃圾处置措施、污水运行状况、水质监测等情况,应由专业人员统一收集;各班组和各工种填报的日报、旬报和月报等资料,应根据管理要求,及时装订造册,确保资料完整。

  第二十三条 严格责任制度和检查考核,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作业区进行分类检查,实施奖惩措施,确保作业质量。

  第四章 场地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填埋场应制定垃圾场安全管理措施,重视安全宣传和安全检查,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演练,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十五条 加强值班检查制度,对场区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实施有效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一)检验人员应对环卫垃圾运输车实行随机抽查;对其它单位的自运车辆,应实施逐车检查。

  (二)全程跟踪监督垃圾运输车辆的倾倒过程,如发现有毒有害垃圾,应及时制止并责令其立即退场,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三)对易燃、易爆和危险作业部位应加强重点巡查,严禁带火种车辆进入场区;严禁在生产作业区吸烟或使用明火。

  第二十六条 填埋场区应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和警示标志;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外来车辆和人员随便进出场区。

  第二十七条 全面落实垃圾监测检验和场地气体检测等相关规定,重点加强场区和内设建(构)筑物内的甲烷气体含量的检测,密切关注数据变化。高温或无风天气,应适当增加监测点和监测次数,保持检测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八条 加强场区消毒工作的日常管理。消杀人员进行药物配备和喷洒作业必须穿戴安全防护用具,并严格按照药物喷洒作业规程作业。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应规范,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或挪用,确保安全。

  第二十九条 逐级落实消防责任制和预防工作措施,切实加强场区消防管理。消防器材应固定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第三十条 场区内作业机械的使用与维护应定人、定岗、定责,操作规程和调遣手续应统一、规范,严禁酒后或疲劳作业。

  第三十一条 发生重大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等事故时,责任单位应迅速组织抢救,并及时疏散人员、车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上报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

  第五章 环境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 填埋场运行及封场后应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及时预测和分析环境质量,提出改善环境质量的方法与对策。垃圾场须每年进行环境质量检测评估,有完整的年度垃圾处理环境监测评估资料。

  第三十三条 填埋场应建立二级以上的监测网络和完备的环境监测体系,设立专业监测人员,完善监测制度。对采样点的设置和样品的收集应科学规范。监测数据的归纳、处理和分析应严谨认真。委托地方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进行监测的垃圾填埋场区,根据监测内容与要求,积极配合,主动提供工作便利。

  第三十四条 场区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污水处理、渗滤液、填埋气体、地下水、苍蝇密度等项目。填埋场污水处理监测按污水处理方法确定监测次数;渗滤液监测每月至少一次;填埋气体随时采样监测;地下水监测按丰、平、枯水期每年不得少于三次;苍蝇活跃季节,苍蝇密度的监测每月不少于2次。环境监测报告应按年、月、日逐一分类整理归档。

  第三十五条 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17882—2002),填埋场应分类设立年度控制达标目标,以实现场区安全卫生运转。填埋场工作和生活用室要求无蝇,填埋区蝇密度要求可视范围内少于4只/ m3;建(构)筑物内甲烷含量不得超过1.25%,场区甲烷气体浓度应小于5%警戒临近值;日渗滤液处理率达100%。

  第三十六条 填埋场应制定紧急事故、疫区生活垃圾和雨雪天气等垃圾填埋工作紧急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并建立紧急情况下的垃圾填埋作业预案。

  第六章 封场作业管理

  第三十七条 填埋场填埋作业达到设计标高后,应及时进行封场和生态环境恢复。填埋场封场设计应考虑地表水径流、排水防渗、填埋气体收集、植被类型、填埋场稳定性及土地利用等因素。

  第三十八条 填埋场覆盖系统可采取粘土覆盖结构和人工材料覆盖结构两种工艺方法进行。在确定排气层、防渗保护层的材料和工艺后,要充分考虑植被层营养土的覆盖和使用,以利于植被的生长和生态环境的恢复。

  第三十九条 填埋场封场顶面坡度不应小于5%。边坡大于10%时,宜采用多级台阶进行封场。

  第四十条 填埋场封场后应继续进行填埋气体、渗滤液处理及环境与安全监测等运行管理,直至填埋堆体稳定。

  第四十一条 填埋场封场作业和封场后的土地使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关闭填埋场或对永久废止以及长期闲置的垃圾填埋场进行封场作业,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核准,各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封场处置。

  (二)封场作业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并严格按照封场设计方案实施,不得变通作业程序,降低覆盖标准。

  (三)填埋堆体达到稳定安全期后方可进行土地使用,使用前必须进行场地鉴定和使用规划。未经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核实之前,填埋场地严禁作为永久性建(构)筑物用地。

  第七章 机构、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四十二条 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101号)文件有关要求,填埋场应积极实施人员配备、设备配置和经费投入,扎实推进场区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

  (一)根据场区建设规模和垃圾日处理能力,应及时配备推土机、压实机、挖掘机和装载机等场区所需作业机械。

  (二)区县财政应依据现行的运行费用标准,保障填埋场正常的运行管理经费;市对区县实施监管、考评和“以奖代补”政策。填埋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经费的预算和管理,并积极拓展社会参与和市场运作的经费来源渠道,确保新建垃圾填埋场安全、有序、规范运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中与企业名称有关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中与企业名称有关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但涉及企业名称的一些问题,一九八五年我局发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已不能完全解决。在国务院颁布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之前,为便于在企业登记管理中对企业名称规范化和在清理整顿公司工作中
将企业名称理顺,现将企业名称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按我局工商〔1990〕46号文件中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予以认定。分支机构的登记程序,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分支机构的登记主管机关只有在接到核转该分支机构的登记主管机关的核转
函件后,才能办理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凡不按以上规定办理的,属于违反登记管理程序的行为,应予纠正。分支机构的名称,如属于需报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应由核转该分支机构的登记主管机关按规定报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名称后,再予办理核转手续。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应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即该名称中不应含有其他企业法人的名称,但可使用所隶属的企业法人名称中的字号;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应冠以所直接隶属的企业法人名称,并根据需要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下设分支机构名称中不能用总机构的名称,但可以使用总机构名称中的字号;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能再下设分支机构(各专业银行下属的分行、支行、分理处、办事处、营业所、储蓄所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属的分公司、支公司按已有
规定办理)。
二、联营企业应按《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86〕工商80号)办理。联营企业不论是否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均应有自己独立的名称,且名称中应含有“联营”或“联合”等字词;联营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名称,但可使用联营成员名称中的字号。
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可以使用该集团名称中的字号。
三、事业单位只有在取得法人资格后,才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直接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法人直接管理的企业中,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有自己独立的名称,不能在名称中冠以事业单位法人的名称;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可在名称中冠以事业单位法人的名称。事业单位法人直
属机构(不含内部机构)设立的企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有自己独立的名称;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可在名称中冠以直属机构的名称,但不能冠以直属机构上级法人的名称。
按照国家规定,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的以内部服务为主,同时对外营业的招待所、食堂、俱乐部、小卖部等名称,可冠以开办单位名称。
四、各主办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考虑其特殊性,可以冠用该主办单位的名称。
五、企业名称的核准,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权限执行。自1990年9月13日起(我局企业登记司企字〔1990〕127号文下发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超越权限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均应按规定予以纠正;不予纠正的,视为非法名称,予以取缔。上级登记主管
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符合规定的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正式核准的企业名称,不得擅自变更或改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建议核定的企业名称,由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核准登记。
六、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按国家有关专项规定执行。
请将本通知转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通知下达前,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如果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应由登记主管机关通知企业,限期办理名称的变更登记(其中符合应报我局重新核准的企业名称,按我局企业登记司企字〔1990〕127号文件规定办理)。



199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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