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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加拿大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5:21:23  浏览:97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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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加拿大联合声明

中国 加拿大


中国和加拿大发表联合声明(附声明全文)


新华网北京1月2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20日发表联合声明。声明全文如下:

《中加联合声明》

二00五年一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阁下与加拿大总理保罗·马丁阁下今天在北京举行了双边会谈。

会谈进一步巩固了两国间建立在友好和相互尊重基础上的成熟的双边关系,这一关系给两国人民带来了重要利益,促进了共同繁荣。

两国对有关国家人民在12月26日地震和海啸灾难中不幸遭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深表哀悼。两国领导人表示将继续致力于帮助受灾国从这场灾难的巨大影响中全面恢复。

双方均认为,近年来,在双方共同努力下,中加关系健康发展并呈现出更强的发展势头。双边高层往来频繁,地方上的民间交往广泛,各领域合作成果显著。双方坚信,不断深化和充实中加全面合作伙伴关系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地区与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双方致力于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基础上,将两国关系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今天,双方承诺将努力的重点战略性地集中在双方互利性最强的领域,以此将两国关系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双方已为中加战略工作组的活动确立了框架,该工作组旨在确定并发展扩大双边关系的新途径。双方还同意,工作组最初的工作重点是加强两国在多边合作、自然资源和能源(诸如科学交流和政策对话)以及贸易投资方面的伙伴关系。

一、全球安全与多边领域合作

双方均认为,联合国及其它多边机构对于建设一个和平、繁荣及可持续发展的世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实现这些目标,双方同意在联合国及其它多边机构的框架下举行定期磋商。

双方认识到,当今世界的复杂性远远超过以往任何时候,因此我们必须寻找新的途径和方法,以成功应对不断演变的全球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由主要国家领导人组成、并能为世界上大多数人口集体代言的机构。只有妥善应对世界上多数人口所面临的挑战,才能确保全球稳定与繁荣。双方相信,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的会晤将促进旨在共同解决全球性问题的多方对话和合作。双方将为此保持密切联系和合作。

双方重申,保持亚太地区的安全和稳定符合双方共同利益。双方同意共同努力,推动东盟地区论坛(ARF)作为本地区重要的多边政治安全对话论坛继续向前发展。

双方重申将致力于实现亚太经合组织(APEC)远景目标,即实现可持续的、公平的增长,缩小经济差距,造福于本地区人民。双方同意加强两国在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以及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伙伴关系。双方也决心在亚太经合组织(APEC)内共同努力提高两国人民的安全水平。

双方确认将致力于朝鲜半岛无核化,支持通过六方会谈以多边方式和平解决朝核问题。双方将通过支持和加强国际条约体系及多边机制推进防扩散、军控及裁军目标的实现,并将继续在联合国及其宪章以及双方达成共识的标准和机构的基础上就打击恐怖主义和跨国有组织犯罪开展合作。

中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加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反对任何一方采取任何旨在改变台湾地位、加剧紧张局势、进而影响东亚政治稳定和繁荣的单方面行动。

双方重申,全球性疾病威胁日益严重,有必要根据联合国大会《加强全球公共卫生能力建设》决议的要求,加强能力建设,以应对包括艾滋病持续蔓延和非典及禽流感等新出现的传染性疾病对公共卫生造成的危险。及时交流信息、协调两国行动将有助于防止这些影响全球公共卫生的疾病传播。

双方就人权问题及尊重和保护这些权利的根本重要性交换了看法。双方高度重视年度双边人权对话,它增进了在人权问题上的相互理解。双方支持拓展和扩大在人权领域的对话和交流。

  二、繁荣和可持续增长

在日益一体化的全球经济中,双方致力于通过旨在促进贸易、投资和创新的政策促进增长、减少贫困。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和贸易大国,这一建立在规则基础上的多边贸易体系对双方的繁荣至关重要。因此,双方将为筹备今年晚些时候在香港举行的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密切合作,以推动尽早地圆满结束多哈发展议程。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使两国企业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合作机遇。双方也将通过一项雄心勃勃的技术援助计划加强合作,支持中国全面、积极地参与世界贸易组织。

两国经济关系坚实有力,贸易投资发展迅速,前景广阔。正如中加战略工作组共同文件所述,双方同意通过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进一步加强这种关系,这些措施旨在支持中加在众多领域中继续拓展贸易、投资和创新方面的伙伴关系。

鉴于双方均致力于可持续的、平衡的发展,双方决心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谅解备忘录》是中加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双边途径之一。中加也将在双边工作组所确认的各活动领域加强现有的气候变化方面的合作。

三、民间往来

双方欢迎两国间日益增多的民间往来及今天签署的两国文化领域新的合作框架文件。文化交流是促进两国相互理解的重要途径,中加期待着这种交流能得到迅速发展并更为丰富多彩。双方欢迎即将举办的2008年北京夏季奥运会和2010年温哥华冬季奥运会,期待着它们将为进一步促进两国人员往来和文化交往提供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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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穗府〔2003〕38号

印发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五日


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行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政执法、处理行政事务、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接待来访群众等直接面对社会执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行政纪律及言行标准。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具有行政职能或者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应当鼓励的行为:

  (一)关心群众疾苦,深入基层,认真调查了解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和不满意的问题,并及时予以解决或处理;

  (二)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不断推进本职工作创新,采用新技术、新办法简化办事程序、手续,缩短办事时间;

  (三)认真为基层、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努力树立和维护公务员的良好形象;

  (四)依照职责积极预防事故的发生,在事故发生后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损失或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定应当提倡或予以奖励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应当履行的行为: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二)严格按照所在政府工作部门公开办事事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为群众提供服务;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并将群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理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一次性告知咨询人,切实做到来电必接、有问必答;

  (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规范的工作用语和工作礼仪进行行政执法;

  (四)对于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做到事事有回音。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且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前提下,努力做到件件有落实。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按照所在政府工作部门公开办事事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为群众提供服务;

  (三)不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服务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

  (四)不一次性将群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理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告知咨询人;

  (五)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规范的工作用语及工作礼仪执行公务;

  (六)不答复群众反映的问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且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前提下,不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七)不在规定期限内调查核实并书面答复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投诉的当事人;

  (八)揽权诿责,以情代法,徇私枉法;

  (九)其他与公务员身份不相称的行为或表现。

  第七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和公布本机关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设立本机关的监督电话和建立督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机构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当事人。

  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考核和奖惩:

  (一)公务员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应鼓励行为之一的,应当在年度考核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有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应当在各项表彰奖励中予以优先安排。

  (二)公务员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禁止行为之一的,除责成其改正外,还应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1.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一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2.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二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

  3.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三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予以轮岗或降职;

  4.轮岗或降职后又受到有效投诉或者被检查发现三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三)国家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没有制定和公布本机关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或者没有设立本机关的监督电话和建立督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的,其领导班子成员在考核时不能被评为优秀,也不能评先、受奖。

  (四)国家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在接到投诉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当事人,被当事人向市长热线、区长热线或市基层评议机关办公室等上级监督机关有效投诉的,其处理办法如下:

  1.被有效投诉一次的,该机关的工作人员本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比例不得高于12%;

  2.被有效投诉二次的,该机关的工作人员本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比例不得高于10%;

  3.被有效投诉三次的,该机关的工作人员本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比例不得高于10%,该机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在考核时不能被评为优秀,也不能评先、受奖。

  (五)服务窗口单位在20个以上(含20个)的国家行政机关,按上述办法处理时以被投诉的服务窗口单位为基准进行。

  第十条 针对公务员的投诉,由其所属国家行政机关负责认定和处理。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可根据本规定以及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与实际制定本机关"有效投诉"的认定办法。

  针对国家行政机关的投诉,由市长热线、区长热线或市基层评议机关办公室等上级监督机关负责认定和处理。

  监督机关或者部门接到不属于本机关或者本部门处理的投诉,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给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部门认定和处理。

  第十一条 受理投诉的机关或者部门必须在接到当事人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和有关公务员或者政府工作部门。

  第十二条 公务员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本机关或者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31日前,市长热线、区长热线和市基层评议机关办公室等上级监督机关应将受理有效投诉的统计情况提供给同级政府人事部门。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

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8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张中伟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户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和优待。其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下列途径发放: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

   (二)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

   (三)夫妻双方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无用工单位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

   (四)以上三种情形以外的夫妻,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由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社会捐助等组成。

   第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建立财政专帐进行管理,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全额进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条 按照上年度父母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人数,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年按人均不低于5元、市(州)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年按人均10元至15元的标准,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不足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补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不得冲抵国家和省规定应落实的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实际情况编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册,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应奖励对象和金额,应在第二季度内将奖励专项经费拨付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收到拨款后应于30日内以现金形式发给应奖励对象,不得作任何抵扣或强制购买保险等。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发放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由独生子女父母或其委托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签字领取。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每年发放专项奖励金时,应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总额、应奖励对象名单、实际发放奖励金人员名单和金额等情况在村(居)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符合条件享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有权举报。有关部门应认真核查,情况属实的,应责令改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按时足额划拨、发放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克扣、挪用、贪污、私分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监察、审计、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一)不按时足额划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不按时足额发放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

   (三)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人员徇私舞弊,虚报、冒领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第十三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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