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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15:00  浏览:96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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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

中央宣传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等


中央宣传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文化部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文化厅(局)、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30号)精神,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对我国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文化产业快速发展迫切需要金融业的大力支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金融引导资源配置、调节经济运行、服务经济社会,对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文化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中央实施重要战略部署和政策措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文化产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正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大金融业支持文化产业的力度,推动文化产业与金融业的对接,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需要,是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需要,是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和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需要。各金融部门要把积极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战略任务,作为拓展业务范围、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的重要努力方向,大力创新和开发适合文化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努力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有效的信贷投放
  (二)推动多元化、多层次的信贷产品开发和创新。对于处于成熟期、经营模式稳定、经济效益较好的文化企业,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积极开展对上下游企业的供应链融资,支持企业开展并购融资,促进产业链整合。对于具有稳定物流和现金流的企业,可发放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贷款。对于租赁演艺、展览、动漫、游戏,出版内容的采集、加工、制作、存储和出版物物流、印刷复制,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传输、集成和电影放映等相关设备的企业,可发放融资租赁贷款。建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体系,为金融机构处置文化类无形资产提供保障。对于具有优质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企业,可通过权利质押贷款等方式,逐步扩大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适用范围。
  (三)积极探索适合文化产业项目的多种贷款模式。对于融资规模较大、项目较多的文化企业,鼓励商业银行以银团贷款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探索和完善银团贷款的风险分担机制,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有效降低单个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对处于产业集群或产业链中的中小文化企业,鼓励商业银行探索联保联贷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
  三、完善授信模式,加强和改进对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
  (四)完善利率定价机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各金融机构应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文化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灵活的差别化定价机制。针对部分文化产业项目周期特点和风险特征,金融机构可根据项目周期的资金需求和现金流分布状况,科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于列入国家规划重点支持的文化产业项目或企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五)建立科学的信用评级制度和业务考评体系。各金融机构在确定内部评级要素,设计内部评级指标体系、评级模型和计分标准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文化企业的特点,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制度。要充分借鉴外部评级报告,建立内外部评级相结合的评级体系。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业务考评程序和考核方法,建立专门针对文化产业金融服务的考评体系,将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和积极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相结合,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在落实工作责任和考核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础上,对中小文化企业的贷款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
  (六)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设立专家团队和专门的服务部门,主动向文化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对于国家重点支持的文化企业和项目,要优化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在满足金融机构授信客户准入标准的前提下,可对举办培训的企业和接受培训的人员予以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应积极加强合作,综合利用多种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推出信贷、债券、信托、基金、保险等多种工具相融合的一揽子金融服务,做好文化企业从初创期到成熟期各发展阶段的融资方式衔接。
  (七)积极开发文化消费信贷产品,为文化消费提供便利的支付结算服务。各金融机构应积极培育文化产业消费信贷市场,通过消费信贷产品创新,不断满足文化产业多层次的消费信贷需求。可通过开发分期付款等消费信贷品种,扩大对演艺娱乐、会展旅游、艺术品和工艺品、动漫游戏、数字产品、创意设计,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数字出版等出版产品与服务、印刷、复制、发行,高清电视、付费广播电视、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电影产品等综合消费信贷投放。加强网上银行业务推广,提高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设计服务和休闲娱乐等行业的网络支付应用水平。进一步发挥人民银行支付清算和征信系统的作用,加快完善银行卡刷卡环境,推动文化娱乐、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广告、艺术品交易等行业的刷卡消费,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
  (八)继续完善文化企业外汇管理,提高文化产业贸易投资便利程度。便利文化企业的跨境投资,满足文化企业对外贸易、跨境融资和投资等合理用汇需求,提高外汇管理效率,简化优化外汇管理业务流程,促进文化企业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提高我国文化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文化企业的直接融资规模
  (九)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处于成熟期、经营较为稳定的文化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鼓励已上市的文化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探索建立宣传文化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的项目信息合作机制,加强适合于创业板市场的中小文化企业项目的筛选和储备,支持其中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
  (十)支持文化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集合债和公司债等方式融资。积极发挥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机构的作用,为中小文化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方式融资提供便利。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文化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鼓励中介机构适当降低收费,减轻文化企业的融资成本负担。对于运作比较成熟、未来现金流比较稳定的文化产业项目,可以以优质文化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等为基础,探索开展文化产业项目的资产证券化试点。
  (十一)鼓励多元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发挥保险公司机构投资者作用和保险资金融资功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保险公司投资文化企业的债权和股权,引导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参与文化产业投资基金。适当放宽准入条件,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风险偏好型投资者积极进入处于初创阶段、市场前景广阔的新兴文化业态。
  五、积极培育和发展文化产业保险市场
  (十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险服务。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各保险机构应根据文化企业的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企业需要的保险产品,并按照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对于宣传文化部门重点扶持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应建立承保和理赔的便捷通道,对于信誉好、风险低的,可适当降低费率。加快培育和完善文化产业保险市场,提高保险在文化产业中的覆盖面和渗透度,有效分散文化产业的项目运作风险。
  (十三)推动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各保险机构应在现有保险产品的基础上,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侵权险,演艺、会展、动漫、游戏、各类出版物的印刷、复制、发行和广播影视产品完工险、损失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适合文化企业特点和需要的新型险种和各种保险业务。鼓励保险公司探索开展信用保险业务,弥补现行信用担保体制在支持服务业融资方面的不足。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针对文化出口企业的保险服务,对于符合《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条件,特别是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的文化出口企业和项目,保险机构应积极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鼓励和促进文化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六、建立健全有利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配套机制
  (十四)推进文化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按照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的原则,推动文化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入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和现代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和审计流程,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增强财务管理能力,为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十五)中央和地方财政可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支持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由财政注资引导,鼓励金融资本依法参与。
  (十六)建立多层次的贷款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对文化产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多渠道分散风险。研究建立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以参股、委托运作和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发展,服务文化产业融资需求。探索设立文化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合理分散承贷银行的信贷风险。
  (十七)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切实保障各方权益。抓紧制定和完善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评估、质押、登记、托管、流转和变现的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订有关质押登记规定。积极培育流转市场,充分发挥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等交易平台的作用,为文化企业的著作权交易、商标权交易和专利技术交易等文化产权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进一步加强对文化市场的有效监管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各类无形资产二级交易市场,切实保障投资者、债权人和消费者的权益。
  七、加强政策协调和实施效果监测评估
  (十八)加强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制定并定期完善《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发布更新文化产业发展的项目信息。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对纳入《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文化产业项目,金融机构优先予以信贷支持,对“限制类”的文化产业项目要从严审查和审批贷款。
  (十九)建立多部门信息沟通机制,搭建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建立文化企业投融资优质项目数据库,通过组织论坛、研讨会、洽谈会等形式,加强文化项目和金融产品的宣传、推介,促进银、政、企合作,对纳入数据库并获得宣传文化部门推荐的优质项目,金融机构应重点支持。
  (二十)加强政策落实督促评估。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会同同级宣传文化、财政、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和完善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各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统计制度,加强对文化产业贷款的统计与监测分析。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建立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
                  中央宣传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 政 部
                  文 化 部 广 电 总 局 新闻出版总署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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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律研究》之“绪论”


一部完整的中国通史,必须包括中国各少数民族史,这已是史家的共识。同样,一部中国法制史,如果只是津津乐道于华夏"正统"王朝立法建制的辉煌成就,而对各少数民族政权,尤其是北方少数民族入主中原所建政权的法制漠然置之,或视其为华夏王朝法制的附庸,那么,这部中国法制史就是残缺不全的。或者说,它不能算作一部真正的中国法制史。

我国古代的少数民族,大致可作南北之分。从某种意义上??讲,北方少数民族的历史地位较南方突出。他们多以游牧为主要生活方式,素以勇猛、强悍著称,曾多次入主华夏建立统治全国的政权,或控制中国北方,与南方汉族政权长期并存。从西晋末年匈奴、鲜卑、羯、氐、羌等族在中原建立十六国,到北魏统一中国北方;从辽、金、西夏与两宋的长期对峙,到元朝和清朝的"大一统"政权,历时近千年之久,几乎占了整个封建时代一半的时间。

在入主中原之前,北方少数民族大多已经历漫长的发展历程,创立了富于特色的游牧民族文化。他们大多有自己的语言、文字,有记录成文的习惯法规范或成文法典。诸如契丹族在耶律阿保机为部落联盟首领时的"籍没之法";女真族在十一世纪初石鲁联盟时代的"条教";成吉思汗建立蒙古汗国时编纂的《大扎撒》等。在入主中原的过程中,少数民族传统法文化虽然受到源远流长的华夏正统法文化的冲击和融汇,但仍然顽强地固守自己的领地,凭借本民族在国家政权中占居统治地位的优势条件,对国家立法建制以至整个社会生活发挥影响,使这些政权的法制呈现出多元化的色彩。

然而,正是这些富于多元化特色的法制融入,为儒家思想束缚下步履蹒跚的中国法制不断注入新的活力,才使中国古代立法建制创造出世人注目的辉煌,中华法系才会具有如此巨大的魅力而跻身于世界大法系之列。

可是,迄今为止,几乎所有的中国法制史论著,除对北魏、元朝和清朝法制稍微注意外,五胡十六国、辽、金、西夏、蒙古汗国、后金等少数民族占居统治地位政权的法制,备受冷落,或只字未提,或一笔带过,或基于"华夏正统"的观念,只是对其中野蛮残酷的内容痛加挞伐,却置其法制上的建树于不顾。至于有关少数民族法制史的专著,则基本上是空白。

这种状况,显然与少数民族政权法制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和作用极不相称。因此,全面、系统地探讨我国历史上少数民族政权的立法建制活动及其经验教训,无疑是民族学和法学理论工作者的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有鉴于此,笔者在完成国家"七五"期间哲学、社会科学重点课题《中国法制通史》之《宋辽金卷·金朝法制》撰稿任务后,对所搜辑的大量金律资料进一步作了深入的探索和考察,汇纂成此书,力求反映金朝立法建制的全貌,期望对民族法制史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在中国古代各少数民族中,女真族尤以历史悠久著称。其先世可以追溯到西周初年受周王室册命的肃慎。后来,肃慎部族在汉魏晋时期被称为挹娄,北朝称之曰勿吉,隋唐称??,五代始将黑水??称为女真。到十一世纪时,以??为主体,吸收不同祖源、语系的氏族部落形成的女真族,在"白山"(长白山)、"黑水 "(黑龙江流域)间崛起。自公元1115年建立国家政权后,相继吞并辽朝和北宋,在中国北部建立了长达一百二十年较为稳固的统治。

在此期间,女真族以开放的恣态,吸收和融合了汉族及其他各族文明的精华,促进了本民族的飞跃发展。同时,对异族文化博采兼纳,又使女真文化获得了丰富的滋养,成为具有较高水平的多元文化。女真文化与中原文化双向渗透的结果,形成以儒家思想居主导地位的多元一体的金文化。可见金文化并非同时并存的宋文化的附属,而是中华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中华文化发展史上,金文化应与宋文化并列于"正统"地位。

儒家思想在金代社会意识形态中主导地位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时期。金建国之初,女真"旧俗"尚支配一切,占居上风。到熙宗时,金朝在中原的统治基本稳定,统治者开始提倡尊孔崇儒。在世宗、章宗时期,儒家思想已成为金统治的思想基础,并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儒学的精神原则成为衡量是非的标准;儒家的忠孝观念被奉为调整君臣上下和家庭、宗族关系的准则。少数民族在礼俗、丧葬、文体、游艺、岁时杂俗乃至心理素质等深层文化中,都不同程度地表现出"华夷同风"的文化积淀。

有金一代,中国古代的各种思想灿然皆备,百家争鸣,儒家思想、佛教、道教尤为盛行。儒家思想之所以独占鳌头,成为金朝统治思想的核心和主体,乃是由多种因素促成的。金崇奉的儒家思想,已不同于先秦和汉代的儒学,而是继承北朝以来兴起的新儒学。这种新儒学不尚虚名,注重博实,敢于摒弃"贵华夏,贱夷狄"等陈腐观念,敢以北方王朝自重,以"正统"自居,完全适合金王朝力图在当时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树立"正统"形象的需要,因而受到统治者的青睐。

此外,金统治者崇儒还缘于维护自己统治地位的现实目的。世宗即位后,鉴于女真贵族集团内部不断发生争权夺利的血腥事件,熙宗、海陵王相继死于暴力政变,遂大力宣扬和提倡儒家忠孝观念,特别强调忠君,把忠君思想作为调整君臣关系的法宝,要求臣僚"惟忠惟孝,匡救辅益,期致太平"(《金史·纥石烈良弼传》),告诫臣民不要做有亏忠节的事。

金统治者带头尊孔崇儒,使女真人皆以学习华夏文化为荣,汇成一股学习华夏文化的潮流。以儒学为核心的汉文化逐渐为女真人普遍接受。儒家思想成为汉、女真人等各族人民的共同思想。
各民族共同思想基础的确立,推动了金代政治经济制度改革和封建文化的发展,加速了民族融合的进程。

在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多元一体文化氛围中,金朝立法上采唐辽宋之制,参以女真传统习惯法,形成具有多元特色的法??,并对元朝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金朝第一部成文法规熙宗《皇统新制》,就是以本朝旧制为基础,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汇纂而成。此后,海陵王《正隆续降制书》、世宗《军前权宜条理》、《大定重修制条》等法规,都是修订皇统以来历代法规基础上颁行的。集金代立法之大成的《泰和律令敕条格式》更是以唐律疏义》之翻版。它不仅是金朝的一代成法定规,其效力还及于元初。"元兴,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断理狱讼,循用金律"
(《元史·刑法一》)
直到元世祖至元八年(1271年)"始禁用金泰和律"(
《元史·世祖本纪》)。从蒙古汗国太宗六年(1234年)灭金而沿用金律,至此已三十七年时间。而且,金律的效用并未因元世祖一纸禁令而中止。世祖下令禁用金律时,并未颁行一部足以代替《泰和律》的成规定制。以致至元十六年(1279年),御史中丞崔 仍建言:"宪曹无法可守,是以奸人无所顾忌,宜定律令以为一代之法"。(《新元史·刑法志》)在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颁布《至元新格》后,元成宗于元贞二年(1296年)以"律令,良法也,宜早定之"(《新元史·刑法志》),命参知政事何荣祖等更定律令。但新律直到武宗至大二年(1309年)仍未颁行。时中书省臣上疏:"律令者,治国之急务,当以时损益。世祖有旨,金泰和律勿用,令老臣通法律者参酌古今,从新定制,至今尚未行。臣等谓律令重布,未可轻议。请自世祖即位以来所行条格,校雠归一,遵而行之。"(《新元史·刑法志》)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大元通制》告成,才最终取代了《泰和律》的地位。可见,在中国法制史上,金律和两宋法律共同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关于研究金律的资料问题。
金代律典法规早已亡佚不传。我们只能从散见于历史典籍中的法制资料,勾勒出金王朝立法建制之概貌。

作为二十四史之一的《金史》一百三十五卷,乃是可资参阅的基本史籍。《金史》系元代官修的一部正史。其依据是金朝史官编纂的诸帝《实录》和《国史》,并以金人刘祁的《归潜志》、元好问的《中州集》和《壬辰杂编》、王鹗《汝南遗事》等著作参证补遗,内容详实而可靠。正如《四库总目提要》所论:金代"制度典章,彬彬为盛,征文考献,具有所资。"而且,《金史》成书前,已有不少史家对金朝史实做了大量的考订整理工作,"相承纂述,复不乏人",为修成《金史》提供了较好的基础。《四库总目提要》说,"元人之于此书,经营之久,与宋、辽二史取办仓卒者不同",对《金史》赞誉有加,称该书"首尾完密,条例整齐,约而不疏,赡而不芜,在三史之中,独为最善。"清人赵翼亦指出:"《金史》叙事最详核,文笔亦极老洁,迥出宋、元二史之上,"谓为"良史"。(《廿二史札记》卷二十七)
此外,题为"淮西归正人宇文懋昭撰"的《大金国志》、宋人徐梦莘的《三朝北盟会编》、洪皓的《松漠纪闻》等,亦是研究金律的重要资料。

值得一提的是,台湾商务印书馆于1972年出版了叶潜昭先生的学术专著《金律之研究》。该书以宋朝律博士傅霖所撰《刑统赋》之疏解,及《元典章》为依据,参照《唐律疏议》,对金《泰和律》的条文进行了"复旧",为金朝法制研究开辟了新的途径,对弥补金代法规亡佚造成的资料阙如作了有益的探索。其研究方法和视角独特而新颖,给人以启迪。

然而,《金律之研究》所"复旧"的金律,只是颁行于章宗泰和二年(1202年)五月之《泰和律义》。该律典虽然堪称金朝立法的主要成果,却不能反映此前近九十年间金律发展演变的历程,无法显示金代立法建制之全貌。须知,无论熙宗《皇统新制》、海陵王《正隆续降制书》,还是世宗《军前权宜条理》和《大定重修制条》,都是金代长期通行的成法定制,当然是金律的有机组成部分。

再则,《元典章》、《刑统赋解》、《刑统赋疏》等,多为元人著作。其中对《刑统赋》的疏解,援引了《唐律疏议》和元代的判牍、案例作为印证。在未经信史佐证,其中唐、宋、金、元之制难以区分的情况下,将上述著作中的内容认定为金律条文,似值得商兑。

批转市计委、建委拟订的《天津市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计委、建委拟订的《天津市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计委、建委拟订的《天津市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通知》(国发〔1985〕27号)和市政府《批转市计委、市建委〈关于加速发展我市散装水泥的意见〉》(津政发〔1986〕2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水泥生产、供应、运输、使用和散装水泥管理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负责组织实施。
有关区、县要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负责散装水泥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散办领导。
第四条 市散办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法规,制定本市发展散装水泥的规章制度。
(二)编制本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组织协调散装水泥的生产、供应、运输、使用、储存等工作。
(三)按规定收取、管理和统筹安排使用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五条 水泥生产和供应单位,要优先对集中搅拌等具备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供应散装水泥。确因特殊情况必须使用袋装水泥的,首先供应外地调进的袋装水泥,如供应单位一时无法调剂解决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散办批准,由指定单位加工包装供应本市产散装水泥。
第六条 市散办要对全市的散装水泥运力实行总体平衡和协调。散装水泥运输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市物价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收取运输费用,违者按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使用散装水泥的设施,禁止对散装水泥进行二次包装。水泥制品行业、混凝土搅拌站,须具备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能力,并在保证供应的条件下,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八条 我市有农业的区、县要逐步建立销售散装水泥网点,并按规定执行袋、散水泥差价,鼓励农村建房和水利建设使用散装水泥。
第九条 水泥生产企业、供应部门和运输单位都要严格执行计量规定,坚持空、重车过磅制度,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其发放散装水泥的能力必须达到全部生产能力的70%;在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原设计未达到上述要求的,要在投产前补足;原有的水泥生产企业,也要在一九九五年以前逐步采取措施,达到上述要求。
各级计划部门在审批水泥生产项目时,须通知市散办派员参加审查,并由市散办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散装水泥设施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对散装水泥的生产、供应、运输、使用和管理单位,完成和超额完成水泥散装年度计划的,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办法由市散装水泥领导小组根据每年散装水泥工作情况决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散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99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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