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贵阳市南明河绿线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8:25:59  浏览:86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贵阳市南明河绿线管理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贵阳市南明河绿线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9月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贵阳市南明河绿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明河沿岸的景观保护,严格控制沿河两岸建设,确保南明河水清、岸绿、景美,根据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年)、防洪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南明河绿线规划,在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南明河绿线是指南明河两岸绿化用地的控制保护线。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上游从花溪水库大坝起,下游至乌当大桥止,南明河两岸绿线保护宽度结合水源保护、景观要求及两岸建设情况现状,按四段进行规划控制;

(一)花溪水库大坝至龙王庙段河岸两侧绿线保护范围,按河岸线二级堡坎各退50米控制,其中未建二级堡坎的河段两侧保护范围以河道中心线两侧各退70米控制。

(二)龙王庙至五眼桥段河岸两侧绿线保护范围,按河岸线二级堡坎各退20米控制。

(三)五眼桥至水口寺大桥段河岸两侧绿线保护范围,按河岸线二级堡坎不少于20米控制。

(四)水口寺大桥至乌当大桥段河岸两侧绿线保护范围,按照河道中心线两侧各退60米控制。

南明河支流市西河、贯城河、小车河、陈亮河、麻堤河的保护范围按《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控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南明河绿线规划实施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市民在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内植树、种草、扩大森林覆盖面积,增加植被,保持水土。

第六条 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不得进行与南明河绿线保护无关的任何项目的开发建设。

第七条 在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内进行防洪、污水处理、截污、绿化及小品建筑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必须报经贵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

第八条 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内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遗留的建筑物、构筑物,除文物古迹、市政公用设施外,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南明河绿线规划要求逐步清理拆除。

第九条 在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内动工建设与南明河绿线保护无关项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予以拆除。

破坏绿化及设施的,按照《城市绿化条例》、《贵州省绿化条例》、《贵阳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条 在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内越权审批建设项目的,其行政审批文件无效,对违法审批的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南明河绿线管理规定》的说明


一、制定《贵阳市南明河绿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绿线规定》)的必要性

南明河系本市的母亲河,综合治理南明河是本市“环境立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的示范工程,实现南明河水变清、岸变绿、景变美,是全体市民的共同心愿。由于以往各职能部门对南明河的保护职责不够明晰,管理上职责有交叉,南明河保护范围时有被侵占的现象发生,市民反响强烈。随着我市社会、经济、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房地产迅猛发展,城市旧城改造力度加大,市民对城市整体环境、对南明河的保护要求越来越高,为此,市人民政府确定了“建设现代化都市和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战略目标,投入大量资金,建设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广场、绿地等,下大力气整治南明河两岸环境,使贵阳市整体环境和形象得到较大提升,努力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环境优美、生活舒适的现代都市。为加强南明河绿线规划管理,巩固南明河综合整治成果,制定《绿线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依据及过程

(一)主要依据

1、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年;

2、贵阳市防洪规划;

3、《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4、《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5、《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处罚规定(试行)》。

(二)主要过程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南明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为加强南明河沿岸的景观建设与保护,严格控制沿河两岸的建设项目,防止侵占绿地空间,确保实现南明河水变清、岸变绿、景变美的目标,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多的开放空间,市政府将《绿线规定》的制定纳入了2002年立法计划。按照立法计划的安排,市规划局结合本市实际,拟草了《贵阳市南明河绿线管理规定》的送审稿。为保证该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征求了环保、河道、建设、城管、国土、水利、林业绿化、市政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先后五次修改,吸取了相关部门的宝贵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形成草案,经2002年9月2日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绿线的概念

关于“绿线”的概念,绿线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对公共绿地进行严格保护的界限,本规定所称绿线指南明河两岸绿化用地控制保护线。制定绿线规划对保护利用和开发南明河两岸景观,提升城市品位、城市形象,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多的城市开放空间,将起到积极作用。

(二)关于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的规定

根据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年)、防洪规划和《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南明河现状条件,确定上游从花溪水库大坝起,是因为花溪水库大坝以上为水源保护地,已有专门的保护规定,因此起点设在此处;下游至乌当大桥止,是因为截污沟按规划要求将修至新庄污水处理厂,新庄污水处理厂具体选址未定,因此终点暂设在乌当大桥处。两岸绿线保护范围分四段按照不同要求进行控制,是根据各段的具体情况确定的。如:十里河滩的保护景观要求较高,因此两岸保护范围是按河岸线二级堡坎各退50米进行控制;龙王庙至五眼桥河段两岸截污沟基本建成且用地较紧张,两岸保护范围是按河岸二级堡坎各退20米进行控制,五眼桥至水口寺大桥河段属中心城区河段,城市环境、景观要求较高,多处地段进行了景观规划包括南明河新桥至五眼桥规划、冠洲桥广场规划、人民广场规划、甲秀广场规划等,因此,两岸保护范围是按河岸二级堡坎退让不少于20米进行控制;下游河段因暂是无截污沟,因此保护范围设定较宽,以便加强保护。

未规定未对南明河的支流包括市西河、贯城河、小车河等的保护范围进行规定,是因为《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上述支流的保护已有规定,不必重复规定。

(三)关于南明河绿线的管理

《绿线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南明河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南明河绿线规划实施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绿线规定》第六条、条七条的规定,主要是规定规划主管部门在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内不得审批与南明河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只能审批防洪、污水处理、截污、绿化、小品建筑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

此外,《绿线规定》还对绿线保护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清理、拆除、行政处罚和破坏绿化及设施的行政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安市兴教寺塔保护管理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西安市兴教寺塔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7月16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26日起施行。

市长 董军

  2013年7月26日

  

  西安市兴教寺塔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兴教寺塔的保护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兴教寺塔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兴教寺塔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 兴教寺塔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兴教寺塔保护与宗教活动场所的关系,确保兴教寺塔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长安区人民政府负责兴教寺塔的保护管理工作。

  兴教寺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兴教寺塔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文物、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兴教寺塔保护管理的监督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兴教寺塔保护工作。

  第五条 长安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兴教寺塔的保护,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兴教寺塔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保护职责。兴教寺塔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或者利用其进行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兴教寺塔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长安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在兴教寺塔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 长安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兴教寺塔保护状况,以及兴教寺塔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地质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加强地质灾害评估,防治山体滑坡、地面塌陷等灾害,并将监测情况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市级相关部门、长安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兴教寺塔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环境治理,严格控制各类建设活动和设施设置,保持兴教寺塔及其附属建筑历史风貌的统一性、完整性。

  兴教寺塔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进行任何危害兴教寺塔安全、破坏景观或者污染环境的建设活动。

  第十一条 在兴教寺塔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除保护、展示及必要的辅助设施外,不得设置其他设施。除因保护工作需要,不得在兴教寺塔本体进行任何作业。

  第十二条 承担文物保护、展示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在兴教寺塔保护范围内辅助设施的位置、规模、形式、色彩等应当与兴教寺塔相协调,其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兴教寺塔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在兴教寺塔保护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时应当确保文物安全。

  发生危及兴教寺塔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兴教寺塔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确需利用兴教寺塔拍摄电影、电视和其他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征得兴教寺塔管理机构的同意,并制定保护方案,办理相关手续。兴教寺塔管理机构应当对拍摄单位和举办者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兴教寺塔保护范围内的文物遗迹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发现、出土的文物,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兴教寺塔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26日起施行。




青岛市筹集引黄济青工程建设资金暂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筹集引黄济青工程建设资金暂行办法
市政府




引黄济青是解决青岛城市供水问题的一项大型工程,建设资金由国家、省、市三级负担。其中我市贡担1、5亿元,除每年从地方财政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安排一部分外,尚缺部分以加收水费的方式解决。为此,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如下办法。

第一条 凡由青岛市自来水公司供水的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体营业户,均属本市引黄济青工程建设资金的集资对象。从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每月按实际用水量,每吨水加收0、20元,作为引黄济青工程建设资金。

第二条 下列范围,免缴引黄济青建设资金:
1.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包括民用茶炉);
2.机关、部队、学校、医院、科研单位(不包括上述单位的附属工厂、商店等)非经营性的文化教育单位;
3.浴池业、理发业、洗染业单位;
4.经市城乡建委、财政局批准免缴的单位。

第三条 从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新建设、扩建、改建的工业企业增加的用水量,除按本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加收水费外,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80号文件和省政府鲁政发(1984)126号文件规定收取供水增容费,按新增用水量每日吨250元收取。

第四条 上述水费,由市自来水连同原水费一并收缴,但不计入水费收入,不缴纳税金,列“其他应付款科目”,按月(供水增容费按年)缴市财政局专户储存,作为引黄济青工程专款,市财政局按季(年)向市政府提报资金收入情况。

第五条 企业单位因增加水费而增加的支出,可列入成本,由此引起产品成本提高的,要由企业自行消化,不得提高产品价格。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1986年10月14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