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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8:23:02  浏览:87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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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落实医师定期考核的各项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过程中,存在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充分,组织机构不健全,考核方法不统一、考核程序不完善等问题,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尚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医师准入后监管和退出机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认识

医师定期考核是医师准入后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医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医师在取得执业资格后不断更新知识、技能,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更加出色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卫生系统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深刻认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制,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健全医师定期考核组织机构

(一)组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代表及相关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代表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进行指导和管理。管理委员会可在医师协会或卫生行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设立办公室,承担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规范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的委托程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向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传达本通知内容,并做好考核机构的委托工作。

愿意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机构或组织应当向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附件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3.拟成立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组织架构、成员名单及个人简历;

4.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确定是否委托其为考核机构,并以适当方式公布确定的考核机构名单,公布后30日内逐级报送至我部备案。

(三)做好考核机构指定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考核机构指定负责考核的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首次指定工作应当在2011年1月31日前完成。接受考核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将本机构的医师名单及相关资料在每年度2月15日前上报至指定的考核机构。

2011年2月28日前,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将指定情况(填写表格附件2)逐级报送至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三、完善医师定期考核程序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考核机构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程序,要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要求严格掌握简易程序的执行标准。

(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下发通知,公布本年度须参加考核的医师名单和考核时间安排。

(二)一般程序考核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1.本年度须参加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附件3),并于3月31日前提交至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照规定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当年4月15日前报送至考核机构;

3.考核机构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并于当年5月15日前公布需要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

4.考核机构根据《办法》的规定,于当年6月30日前对需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意见;

5.考核机构在当年7月31日前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三)简易程序考核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1.申请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附件4),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署意见并于当年3月31日前提交至考核机构;

2.考核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上签署意见,并于当年4月15日前公布适用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名单,未通过审核的医师应当接受一般程序考核并补填《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考核结果的备案和通报同一般程序。

(四)考核周期内,参加并完成3个月以上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性工作的医师,支援医院在对其工作成绩及职业道德进行评定时,应当参考受援医院意见。

(五)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由所在机构或组织开具证明向考核机构申请,经考核机构同意可延期考核。

(六)考核机构要严格良好行为记录的认定,其中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表彰、奖励原则上应当为设区的市级以上相关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科技成果应当为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

四、做好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测评工作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考试形式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一)本周期因业务水平测评不合格导致考核不合格,经参加培训后再次考核的;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考试形式开展业务水平测评,应当以省为单位,统一命题。我部将建立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评国家级题库,作为各省命题的依据。

五、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可以根据《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相关工作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考核工作的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保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检查工作中发现考核机构存在《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的,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发现医师存在《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判定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且连续3个考核周期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考核。

各地在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中对存在的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附件:1.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组织机构组建情况表
3.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4.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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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税收征管的若干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税收征管的若干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6号文件、国务院51号文件和全国税务局长会议精神,推进依法治税,整顿税收秩序,强化税收征管,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款流失,努力实现工商税收更多地超收,特提出如下措施:
一、认真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
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是我国第一部税收程序法。它所确立的各项制度,是税收征管的基本规范,是税收征纳双方的行为准则。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不折不扣地依法办事,以此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不断提高征管水平。征管法
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不久将由国务院颁布。抓住这一时机,国家税务总局将出台一系列税收征管的配套规章、制度。各地要及时贯彻执行,并对以往制定的有关税收征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认真进行清理;同时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征管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
要把这项工作纳入“二五”普法规划,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逐步建立良好的治税环境。今年内各地要结合贯彻中央6号文件和国务院51号文件,对征管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
二、清理越权减免税
根据中央6号文件和国务院51号文件精神,为了严肃税收法纪,整顿税收秩序,要认真清理越权减免税。为此,各地要对近几年来,尤其是1991年以来各地方政府、部门和税务机关超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权限,自行作出的减免税和“两金”的规定,进行一次
全面的清理。国家税务总局成立“清理越权减免税办公室”,并派出工作组下去督促。各地也要相应组织力量,按照7月全国局长会议的部署抓好这项工作,并将清理结果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三、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今年第四季度开始,将在全国范围内以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以外的所有纳税户)进行一次全面的登记换证。通过换证,清理漏管户,清查偷漏税,全面掌握税源情况。并要在此基础上,与工商行政
管理等部门建立固定的联系制度,健全税务登记管理,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有效监督。
四、切实加强发票管理
发票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商事凭证,历来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监控的重要手段,而不法分子也常常利用发票作为作案工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由于发票管理不严,发票管理手段落后,加之制造、倒卖假发票等违法犯罪日益猖獗,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税收秩序、经济秩序乃至社会秩序,引
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了遏制这一违法犯罪,国家税务总局将与公、检、法等有关部门合作,在下半年开展一次打击假发票的专项斗争。各地要继续管好发票,改进发票防伪措施,积极开展“识伪”教育,不断增强打假能力,最大限度地铲除“假发票”滋生的土壤。
五、密切部门配合,建立健全税务司法保卫体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税收的地位和作用日显重要,同时也成为各种利益矛盾的焦点之一。各种涉税犯罪愈演愈烈,许多税务人员为维护国家税收常常受到侮辱、威胁、殴打,有的甚至为此献出了生命。所以,必须进一步与公、检、法建立全方位的协作,下大力气建立健
全税务司法保卫体系,狠狠打击涉税犯罪。要巩固各地普遍建立的税务检察室,稳定现有的税务治安派出所,积极试行设立税务法庭,以利查处涉税案件;同时,各地要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针对各地涉税犯罪的热点问题,选择一些偷、逃、骗、抗税的大案要案重点突破,公开处理,打一
儆百。
六、认真执行代扣代缴制度
对一些税源零散、数额较小、征管力量难以全面控管的税种实行代扣代缴,是我国税收征管实践一再证明和国际公认的最为有效的办法。因此,对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所得税及地方各税的代扣代缴必须继续认真抓好。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讲清扣缴的意义,明确扣缴单位的义务、权利
和责任,取得它们的支持和合作;同时要奖惩分明,对于一贯按期申报、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要按规定及时兑现手续费,予以表彰。对于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要依法责令限期补缴应扣未扣的税款;逾期不缴的,要依法强制执行。
七、合理普遍调整定额,确保营业税“提高两个百分点”的政策落实到位
国务院对“商品零售”和“其他饮食业”营业税税率上调两个百分点的政策出台后,大多数地区积极开展宣传,认真贯彻执行,落实较好,但也有少数地方动作迟缓,至今尚未完全到位。因此,凡未完全落实的,要抓紧逐户调整落实,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决不允许打折扣。
八、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严禁欠、压税款
今年以来,伴随经济的高速增长,投资需求过大,资金趋于紧张,三角债重新抬头,企业拖欠税款和银行占压税款问题再度出现,并日趋严重。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依照征管法的规定,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不得减收或免收滞纳金。坚决清理欠税,同时要积极和银行合作,确保税款及时
入库。国家税务总局将就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清理欠税和解决银行占压税款问题下发文件,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
九、继续抓好当前税收征管的几项重点工作
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出口退税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征管以及抓好个人收入调节税,是今年税收征管工作的4个重点,国家税务总局已分别下发了文件。这些文件与中央、国务院文件加强宏观调控的精神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强化税收征管的要求是一致的,因此必须认真贯彻
执行。
改进个体税收征管。个体税收要结合今年的税收大检查开展专项检查,以查促管,积极探索科学的分类管理办法,着重抓好建帐建制,并针对中、小户定税不准、税负偏低的普遍现象,积极稳妥地调高定额。同时,要经常分析个体税收的收入进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完成2
50亿元的任务,力争超收。
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继续抓好全国出口退税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专用税票的使用、管理办法,下大力尽快抓好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防止和堵塞漏洞,并督促各地认真做好骗税案件的查处工作。
认真开展反避税。各地要按照5月全国税务局长会议的部署,认真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突出搞好检查工作。切实抓好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各地要加强领导,充实税收征管力量,注意掌握税源变化情况,抓住大户和特别高收入的纳税人,强化代扣代
缴,确保个调税任务的完成;同时,要继续做好个人应税收入申报试点工作。
十、开展税收大检查
根据国务院决定,今年的税收财务大检查提前到8月开始,年底结束。7月全国税务局长会议已经作了部署。各地要认清在当前贯彻中央和国务院文件的形势下开展税收大检查的重要意义,主动与当地大检办取得联系,统筹安排力量,结合实际确立检查的范围和重点,要派工作组下去
指导和督促。对于查出的问题要按照征管法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能“以补代罚”、“以罚代刑”,搞下不为例。并且要积极研究大检查与日常检查结合的途径,逐步使税务检查走向规范化。
十一、进一步推动群众性的协税护税
广泛深入进行税收宣传,借助社会力量,协助税务机关维护国家税收,是税收工作长期积累的一条宝贵经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过程中依然不可缺少。各地要不断巩固和发展群众协税护税的成果,紧紧依靠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引导协税护税朝着有组织、有规范的方向发展
。特别是群众举报的重大偷、逃、骗税案件,一经查实,要给举报者以奖励,并及时兑现。国家税务总局将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之上依法制定举报奖励办法。
十二、加快征管改革步伐
征管改革是体现征管立法精神,实现多方位、多环节、多层次监控,有效防范税收流失的一项系统工程。当前要在完善和规范分离的征管模式的基础上,严格纳税申报,强化税务检查,同时要加快应用计算机参与管理,特别是在实行分税制以后,首先要在税务系统内,并逐步实现与企
业和相关管理部门联网,直接掌握重点产品和较大企业的纳税情况。县市级基层单位要普遍使用微机办理征税业务。
十三、加强干部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时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有许多是我们未曾遇见或很少遇见的。我们现有的知识和经验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情况下税收管理的新要求。因此,必须加强干部队伍培训。当务之急,要突出抓好以征管法、“两则”以及相关市场经济知识为主要
内容的培训,使每个税务人员熟悉法律规定的税收征管的各项权力、权限、责任和程序。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办好培训班,特别要注意合理调配一线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使之知识得到更新,知识结构更趋合理,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以上措施,请各地结合实际,研究落实。



1993年8月11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抗震救灾金融服务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抗震救灾金融服务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银监局:

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7.8级地震,严重危及受灾地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国务院专门召开紧急会议,对抗震救灾工作进行部署。为了确保银行业抗震救灾工作的有效推进,灾后群众生产生活的迅速恢复以及各项金融服务的及时提供,银监会系统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动员一切力量,迅速投入抗震救灾工作,全力抢救受灾群众和财产,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为抗震救灾提供金融服务与支持。现就做好当前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对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

银监局要高度重视当前地震灾害对于经济金融运行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加强组织领导,把抗震救灾作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工作,有力、有效、有序全面推进。尤其是灾区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迅速行动起来,投入抗震救灾斗争,树立大局意识,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抗震救灾一盘棋的要求,认真做好自身各项工作,并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尽快恢复营业,做到人心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要加强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行情况的监测,特别是对震中地区银行业网点开业情况和资金供应情况的监测,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房屋倒塌、人员伤亡等受灾受损情况的监测,加强统计,及时反馈。

二、采取措施,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运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调配人力、物力资源,克服一切困难,付出最大努力,做好对受灾地区分支机构的紧急救援工作,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网点尽量做到保开门、保营业、保供应、保服务,满足灾区居民和企业的日常金融需求。特别是受灾严重的地区,要抓紧抢修受损的营业设施设备,在救援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原始储蓄资料、各类账目以及金库安全,防范包括盗抢在内的各类银行风险,并通过布告通知晓谕公众,稳定人心,确保人民群众的金融资产安全,维护辖内金融稳定。

三、正面引导,为抗震救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要严肃纪律,严格要求,不传谣、不信谣,认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工作。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增强群众对抗震救灾的信心,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一定会打好抗震救灾这场硬仗,取得最终胜利。

四、加强值班,确保情况上传下达和政令畅通

各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受灾地区的单位要严格24小时值班制度和工作纪律,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要按照一天一报的要求,及时报告灾情及最新动态,对重要情况要即发即报,防止漏报和延误。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监会办公厅

2008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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