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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0:01:38  浏览:87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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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35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广播影视局:
为提高政府制定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科学性,合理核定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广电总局

2012年11月12日



附件: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以下简称基本收视维护) 定价成本监审行为, 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 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促进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 是指一定范围内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者经营基本收视频道业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条 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五条 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 合法性原则。 定价成本监审, 应当以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者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编制, 并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及账簿等资料为基础。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 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基本收视频道业务相关。
(三) 合理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属于基本收视维护活动的合理需要。 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经济、 技术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第二章 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构成

第六条 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由与基本收视频道业务相关的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四项构成。

第七条 主营业务成本是指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者在经营基本收视频道业务的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 包括职工薪酬、 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维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无形资产摊销、信源费、编辑制作费、财产保险费、业务费(含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租赁费、水电及动力费、供暖费、办公费、 差旅费、会议费、邮电费、车辆使用费、通讯费、印刷费,下同)以及其他应在主营业务成本中列支的费用。

第八条 管理费用是指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者在经营基本收视频道业务的过程中管理部门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 低值易耗品摊销、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无形资产摊销、 业务招待费、 董事会费、 咨询审计费、 研发费、 业务费以及其他应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费用。

第九条 销售费用是指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者在经营基本收视频道业务的过程中销售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销售人员薪酬、劳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代理费、 业务费以及其他应在销售费用中列支的费用。

第十条 财务费用是指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者为筹集经营基本收视频道业务所需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损益、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应在财务费用中列支的费用。

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一)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不得计入生产经营费用的支出;(二)与基本收视维护经营无关的费用;(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 政策优惠、 社会无偿捐赠等冲减的费用;(四) 没有法律、 法规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或者向附属单位支付的补助;(五)各类捐赠、赞助、罚款、违约金等支出。

第三章 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核算

第十二条 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 但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统计的当地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的平均工资。人员数量原则上据实核定, 但已经改制为企业的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者, 不得超过股东大会、 董事会、 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确定的编制人员数;事业编制的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者, 不得超过主管部门批准的编制人员数。人员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均工资和人员数量核定。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按核定工资总额的 2%核定; 职工教育经费据实核定, 但最低不得少于核定工资总额的1.5%, 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 2.5%; 职工福利费据实核定, 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 14%。

第十四条 社会保障费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住房公积金分别按核定的工资总额以及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核定。

第十五条 信源费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缴费标准计算, 因优惠低于合同或协议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数核定。

第十六条 修理维护费据实核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 一次性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 20%以上;(二) 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三) 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使用能力显著提高;(四) 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予以资本化, 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租赁有效期内平均摊销。自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并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原值按不同情况分别核定: 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资产价值核定; 经营者发生合并、 分立等活动的, 可按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可的评估价值核定; 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根据竣工决算报告、 原始购置凭证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入账成本核定;其他情况下的资产价值,均按历史成本法核定。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 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分类核算。 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参考折旧年限详见附件 1),残值率原则上按 3%—5%计算。

第十九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 按有效期分摊计入年度费用中。 其中, 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 随建筑物计提折旧; 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 有明确受益期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低于 10 年摊销。

第二十条 业务招待费原则上按照发生额的 60%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基本收视维护费收入的 5‰。

第二十一条 财产保险费按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中的实际费率核定。

第二十二条 利息支出原则上根据实际贷款总额及实际贷款利率核定, 但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浮动上限。 项目贷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投资总额扣除国家规定的资本金数额。

第二十三条 其他成本费用项目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水平。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依托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同时经营其他业务的, 应当根据当地实情, 选择合理的分摊方法(收入比例、 从业人员数量比例、带宽或频点所占比例等),分别核算基本收视频道业务、付费收视业务、增值业务等应分摊的共用资产和共同费用,只将基本收视频道业务应分摊的资产和费用计入基本收视维护费定价成本。

第二十五条 有线数字电视用户数按标准用户数计算。 标准用户是指按当地主机用户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折算应当缴满全年费用的用户。标准用户数=当年应当收取的基本收视维护费÷主机用户月均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12

第二十六条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单位定价成本根据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者在一定经营时期内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与核定的标准用户数计算。主机用户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月均定价成本=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总成本÷核定的标准用户数÷12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总成本=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

第二十七条 已完成有线电视网络由模拟向数字转换的地区,按照本办法核定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 尚未进行或没有完全转换的地区进行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时, 应当以经营者当前运营成本以及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 批件为基础,合理测算、核定定价成本。

第二十八条 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的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者, 应先根据实际发生费用按受益对象分离后转换成《企业会计制度》 方式核算。 其中: 完全属于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的费用全部计入, 完全不属于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的费用不计入, 不能完全区分用途的费用,按从业人员(收入、带宽或频点)比例分摊后计入。分离后的费用再按本办法规定将属于基本收视维护的成本分项计入相应项目内。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1、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考表
2、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填报表
3、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核定表


附件1:
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考表

资产类别 折旧年限(年) 残值率%一、房屋及建筑物(一)生产用房 30—40 3—5(二)受腐蚀生产用房 20—25 3—5(三)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0—15 3—5(四)非生产用房 35—45 3—5(五)简易房 8—10 3—5(六)建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 15—25 3—5二、专用设备(一)有线数字电视电子设备1、前端系统 5—7 3—52、传输系统 5—7 3—53、机房附属设备 5—7 3—54、运营支撑系统 5—7 3—55、终端设备 5—7 3—5(二)电源设备 6—8 3—5(三)有线数字电视线路1、电缆线路 8—10 3—52、光缆线路 10—15 3—53、管网 15—25 3—5三、通用设备(一)机械设备 10—14 3—5(二)动力设备 11—18 3—5(三)电子电器设备1、仪器、仪表 5—7 3—52、其他专用设备、工具 5—7 3—5(四)办公设备和家具1、办公类电子设备 5—7 3—52、家具 5—10 3—5(五)交通运输设备1、施工及维护车辆 5—6 3—52、办公车辆 8—10 3—5
附件2: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 定价成本监审填报表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财务负责人
填 表 人
企业地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企 业 盖 章 年   月     日
表1.1
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项目名称 行次及关系 ( ) 年 ( ) 年 ( ) 年 备注
一、 企业财务情况 A1
企业所有权形式 A2
注册资本(万元) A3
其中: 国家资本(万元) A4
(一) 资产(元) A5=A6+A7
1、 流动资产 A6
2、 非流动资产 A7=A8+A11+…+A14
( 1 ) 固定资产净值 A8
固定资产原值 A9
累计折旧 A10
( 2 ) 工程物资 A11
( 3 ) 在建工程 A12
(4) 无形资产 A13
(5) 其它资产 A14
(二) 负债(元) A15=A16+A17
1 、 流动负债 A16
2 、 非流动负债 A17
(三) 所有者权益(元) A18=A19+A20+A21+A22
1、 实收资本 A19
2、 资本公积 A20
3、 盈余公积 A21
4、 未分配利润 A22
表1.2
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续) 项目名称 行次及关系 ( )年 ( )年 ( )年 备注
(四) 主营业务损益(元) A23
1、 主营业务收入 A24=A26+A27+A28+A29+A30
(1) 应收基本收视维护费 A25
(2) 实收基本收视维护费 A26
(3) 初装费收入 A27
(4) 频道落地费收入 A28
(5) 付费电视收入 A29
(6)其他 A30
2、 主营业务成本 A31
3、 期间费用 A32
4、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A33
5、 主营业务净利润 A34=A24-A31-A32-A33
6、 主营业务净资产利润率(%) A35=A34÷A18×100
(五) 其他业务利润(元)   A36=A37-A38
1、 其他业务收入  A37
2、 其他业务成本 A38
二、 企业人员构成情况(人) A39
1、 主营业务人员 A40
其中: 网络维护人员 A41
2、 管理部门人员 A42
3、 营业人员 A43
其中: 收费人员 A44
4、 其他人员 A45
5、 离退休人员 A46
表2.1
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企业基本收视维护成本调查表
项目名称 行次及相互关系 ( ) 年 ( ) 年 ( ) 年 备注
一、 主营业务成本(元) B1=∑(B2, B12)
1、 职工薪酬 B2
2、 固定资产折旧费 B3
3、 修理维护费 B4
4、 低值易耗品摊销 B5
5、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B6
6、 无形资产摊销 B7
7、 信源费 B8
8、 编辑制作费 B9
9、 财产保险费 B10
10、 业务费 B11
11、 其他 B12
二、 管理费用(元) B13=∑(B14, B24)
1、 职工薪酬 B14
2、 固定资产折旧费 B15
3、 低值易耗品摊销 B16
4、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B17
5、 无形资产摊销 B18
6、 业务招待费 B19
7、 董事会费 B20
8、 咨询审计费 B21
9、 研发费 B22
10、 业务费 B23
注: 信源费包括基本频道节目费、 版权费以及其他与基本收视服务相关的节目、 信息费用。
表2.2
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企业基本收视维护成本调查表(续)
项目名称 行次及相互关系 ( ) 年 ( ) 年 ( ) 年 备注
11、 其他 B24
三、 销售费用(元) B25=∑(B26, B33)
1、 职工薪酬 B26
2、 劳务费 B27
3、 固定资产折旧费 B28
4、 广告费 B29
5、 业务宣传费 B30
6、 代理费 B31
7、 业务费 B32
8、 其他 B33
四、 财务费用(元) B34=B35+B38+B41+B42
1、 利息净支出 B35=B36-B37
其中: 利息支出 B36
利息收入 B37
2、 汇兑损益 B38=B39-B40
其中: 汇兑损失 B39
汇兑收益 B40
3、 金融机构手续费 B41
4、 其他 B42
五、 总成本(元) B43=B1+B13+B25+B34
六、 财政补助收入(元) B44
七、 标准用户数(户) B45
八、 单位成本(元/户· 月)
B46=(B43-B44) ÷B45÷12
表3
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企业职工薪酬调查表 项目名称 行次及关系 ( ) 年 ( ) 年 ( ) 年一、 主营业务人员薪酬(元) C1=∑(C2,C4)+∑(C10,C13)
1、 工资、 奖金、 津贴和补贴 C22、 职工福利费 C33、 社会保险费 C4=∑(C5,C9)
(1) 基本医疗保险 C5(2)养老保险 C6(3)失业保险 C7(4)工伤保险 C8(5)生育保险 C94、 住房公积金 C105、 工会经费 C116、 职工教育经费 C127、 其他 C13二、 管理人员薪酬(元) C14=∑(C15,C17)+∑(C23,C26)
1、 工资、 奖金、 津贴和补贴 C152、 职工福利费 C163、 社会保险费 C17=∑(C18,C22)
(1) 基本医疗保险 C18(2)养老保险 C19(3)失业保险 C20(4)工伤保险 C21(5)生育保险 C224、 住房公积金 C235、 工会经费 C246、 职工教育经费 C257、 其他 C26三、 营业人员薪酬(元) C27=∑(C28,C30)+∑(C36,C39)
1、 工资、 奖金、 津贴和补贴 C282、 职工福利费 C293、 社会保险费 C30=∑(C31,C35)
(1) 基本医疗保险 C31(2)养老保险 C32(3)失业保险 C33(4)工伤保险 C34(5)生育保险 C354、 住房公积金 C365、 工会经费 C376、 职工教育经费 C387、 其他 C39
表4
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情况调查表 年份:
项目
折旧年限(年)
残值率
(%)
年初原值(元) 年末原值(元) 当年折旧(元) 累计折旧(元)
一、 房屋及建筑物(一) 生产用房(二) 受腐蚀生产用房(三)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四) 非生产用房(五) 简易房(六) 建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二、 专用设备(一) 有线数字电视电子设备
1、 前端系统2、 传输系统3、 机房附属设备4、 运营支撑系统5、 终端设备(二) 电源设备(三) 有线数字电视线路
1、 电缆线路2、 光缆线路3、 管网三、 通用设备(一) 机械设备(二) 动力设备(三) 电子电器设备
1、 仪器、 仪表2、 其他专用设备、 工具(四) 办公设备和家具
1、 办公类电子设备2、 家具(五) 交通运输设备
1、 施工及维护车辆2、 办公车辆注: 固定资产按专业用固定资产和管理用固定资产分别填报。
表5
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企业贷款情况调查表 年份:
贷款合同项目名称 贷款银行 贷款总额(万元) 贷款年份
贷款期
限(年)
年利率(%)
本年利息(万元) 贷款用途 备注
表6
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企业用户情况调查表
年份:
项目 年初 年末 当年新增 当年退网 当年欠费
一、 数字电视用户数(户)
1、主机用户数
2、副机用户数
3、副机用户折标准主机用户数4、政府规定的优惠用户数5、政府规定的优惠用户折标准主机用户数
二、 模拟电视用户数(户)
1、主机用户数
2、副机用户数
3、副机用户折标准主机用户数4、政府规定的优惠用户数5、政府规定的优惠用户折标准主机用户数三、 主机用户收费标准 (元/月·户)
1、数字电视用户
2、模拟电视用户
注: 1、 收费标准复杂的可另行附表填报; 2、 副机及政府规定的优惠用户折标准主机用户数按照收费标准折算。
附件3: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核定表 项目名称 行次及相互关系 ( ) 年 ( ) 年 ( ) 年
一、 主营业务成本(元) D1=∑(D2,D8)
1、 职工薪酬 D2
2、 固定资产折旧费 D3
3、 修理维护费 D4
4、 信源费 D5
5、 编辑制作费 D6
6、 财产保险费 D7
7、 其他 D8
二、 管理费用(元) D9=∑(D10,D15)
1、 职工薪酬 D10
2、 固定资产折旧费 D11
3、 业务招待费 D12
4、 董事会费 D13
5、 研发费 D14
6、 其他 D15
三、 销售费用(元) D16=∑ (D17,D21)
1、 职工薪酬 D17
2、 固定资产折旧费 D18
3、 广告费 D19
4、 业务宣传费 D20
5、 其他 D21
四、 财务费用(元) D22=∑ (D23,D26)
1、 利息净支出 D23
2、 汇兑损益 D24
3、 金融机构手续费 D25
4、 其他 D26
五、 总成本(元) D27=D1+D9+D16+D22
六、 财政补助收入(元) D28
七、 标准用户数(户) D29
八、 单位成本(元/户· 月) D30=(D27-D28)÷D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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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补充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补充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补充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补充方案

  为了加快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盘活金融资产,改善经济运行环境,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62号)的基础上,制定本补充方案。
  一、基本原则
  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加快积压房地产的处置进度,合理利用和开发积压房地产;坚持依法办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改善金融资产质量;建立起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防止贱卖,尽量减少国有资产损失。
  二、处置机构
  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海南省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省资产公司),专门负责承接、管理和处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协议移交的积压房地产,并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偿还资金。省资产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承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积压房地产,追索债务,置换、转让和销售资产,重组债务,债权转股权以及阶段性持股等。省资产公司的资本由海南省地方财政注入。省资产公司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负责监管。省资产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组成人选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提出,海南省人民政府聘任。
  三、协议移交的范围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追索债务取得并已确权的积压房地产(包括闲置土地、积压商品房和停缓建工程),以及1998年12月31日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海南省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和直接投资所形成的积压房地产(以下简称积压房地产),均协议移交给省资产公司处置。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已经剥离给信达、华融、长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在海南省的积压房地产,也可以协议移交给省资产公司处置,且应以信达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为单位,分别将其所持积压房地产整体移交。
  四、协议移交价值的确定
  (一)对积压房地产进行评估。
  省资产公司和有关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共同委托具有二级以上房地产估价资格或B级以上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协议移交的积压房地产进行市场价格评估。评估要按照国家颁布的估价规定进行,评估结果应反映现时积压房地产可销售的市场价格。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可以联合推荐一定数量资信良好的评估机构,供省资产公司和有关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选择。
  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共同推荐专家,经省资产公司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聘任,组成海南省积压房地产估价纠纷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对积压房地产处置中涉及估价方面的纠纷进行仲裁。省鉴定委员会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各推荐3人,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财政部各推荐1人组成。海口、三亚、琼山市可根据上述原则,分别组建市鉴定委员会。
  当事人对估价机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提交市鉴定委员会鉴定;如仍有异议,可提交省鉴定委员会鉴定,省级鉴定结果为最终结果。鉴定委员会对评估结果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裁定。
  (二)确定协议移交价值和“换地权益书”回收价值。
  确权和未确权的积压房地产,按海口、三亚、琼山及其他市县四个地区,并按积压商品房、停缓建工程、闲置土地三种类型分别确定协议移交价值比例(见附表)。积压房地产的协议移交价值以现时可销售市场价值乘以协议移交价值比例确定。
  “换地权益书”回收价值,由省鉴定委员会根据原核发“换地权益书”所在地区地价变动情况确定地价指数后,再以“换地权益书”票面价值乘以地价指数确定。
  (三)评估费用及土地收益的处理。
  从协议移交价值中提取o.5%的资金,专项用于支付评估费用及鉴定委员会在处置中的合理开销。评估费用原则上按现行国家收费标准的70%收取。
  由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积压房地产,在处置后应当上缴土地收益的,原则上按土地评估价格的40%收取,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用于积压房地产项目的市政配套建设。
  五、协议移交与处置方式
  (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将其在海南省的积压房地产协议移交给省资产公司,要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二)对于确权清楚或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直接投资形成的积压房地产,银行按协议移交价值将积压房地产移交省资产公司,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签订移交协议。省资产公司可以自主决定处置积压房地产,并承担处置积压房地产的损益。
  (三)对尚未确权的积压房地产处置。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对其在尚未确权的积压房地产中占有的份额,经评估后交由省资产公司按规定的协议移交价值比例处置。有关债务人对原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负债转为对省资产公司的负债;省资产公司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承继债权并行使债权主体的权利。由省资产公司在媒体上刊播公告,要求有关权益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积压房地产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省资产公司可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经确认的权益当事人签订代为处置协议,并按协议进行处置。省资产公司与经确认的有关权益当事人未达成代为处置协议的,以及有关权益当事人下落不明或逾期未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省资产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债务人还债,在债务人无力还债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执行破产程序。
  (四)对未能按协议移交价值在规定的偿还期限内完成处置的积压房地产的处理。
  省资产公司对承接的积压房地产,在规定的偿还期限内未能完成处置的,可提请省鉴定委员会重新评估,确定新的评估价值,再进行处置;处置成交价值扣除有关处置成本的余额为偿还价值。
  (五)已发放的“换地权益书”不做整体移交处理。
  “换地权益书”的价值随地价指数变动而变动,“换地权益书”可以在海南经济特区内依法以转让、赠与、继承、偿还债务等方式流转,也可以依法抵押。海南省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办发[1999〕62号文件和《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规定,逐步回收所核发的“换地权益书”,不得拒绝接受“换地权益书”。
  (六)在积压房地产处置过程中,积压房地产最终受让人缴纳税款后,海南省有关地方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即可为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如果房产转让人拖欠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
  六、处置期限及资金偿还
  积压房地产处置期限从协议移交之日起计算,原则为5年。处置期限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协议移交给省资产公司的资产不计利息。偿还采取逐年结算、次年支付的方式。省资产公司当年处置资产的收益,应于次年按协议偿还有关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对未能按协议移交价值拍卖处置的积压房地产,经省鉴定委员会重新评估,确定新的评估价值后再进行处置,处置成交价值扣除有关处置成本的余额为偿还价值。
  海南省人民政府对省资产公司的有关清偿工作进行监管。已处置的积压房地产,海南省人民政府应督促省资产公司按期将当年处置积压房地产所得收益中应偿还给有关债权人的部分进行偿还。凡当年省资产公司处置积压房地产所得收益中应偿还给有关债权人的部分未偿还的,由海南省地方财政注入资金偿还或者由中央财政扣减海南省税收返还的方式偿还,保证每年还款及时到位。
  到期后,省资产公司未完成处置且确无能力偿还的积压房地产,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提出,经建设部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并报国务院同意后,适当延长处置、偿还期限1至2年。
  七、国家政策支持
  (一)对协议移交省资产公司的积压房地产所占用的贷款实行停息挂账。
  (二)省资产公司享受与信达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同样的税费减免政策,即比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0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1〕7号)规定的政策。
  (三)在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过程中,有关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对市场前景好、确有开发价值的积压房地产项目,可以根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贷款的有关规定,给予贷款支持,封闭运行。
  (四)对银行协议移交给省资产公司的积压房地产,因评估及协议移交时缩水所形成的账面失,银行凭评估报告和省资产公司出具的接收积压房地产清单,按处置呆坏账规定程序予以核销。
  (五)按照国办发〔1999〕62号文件规定,中央财政给予4亿元专项补助,用于退还积压普通住宅按经济适用房政策销售后的土地出让金。
  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对省资产公司处置积压房地产的实施工作要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同时,要简化工作程序,积极支持海南省加快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海南省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办发[1999〕62号文件和本补充方案的精神,抓紧完善有关地方法规。
  附件:关于海南省积压房地产协议移交价值的比例

附件
  关于海南省积压房地产协议移交价值的比例
┌─────┬──────────┬─────────┬──────────┐
│     │  积压商品房   │  停缓建工程  │  闲置土地    │
│  地区 │          │         │          │
│     ├────┬─────┼────┬────┼────┬─────┤
│     │ 确权 │未确权(≤)│ 确权 │未确权≤│ 确权 │未确权≤ │
├─────┼────┼─────┼────┼────┼────┼─────┤
│  海口 │  85%│  30% │  60%│  20%│  85%│  30% │
├─────┼────┼─────┼────┼────┼────┼─────┤
│  三亚 │  80%│  25% │  50%│  15%│  80%│  25% │
├─────┼────┼─────┼────┼────┼────┼─────┤
│  琼山 │ 70% │ 20%  │ 40% │ 10% │ 70% │ 20%  │
├─────┼────┼─────┼────┼────┼────┼─────┤
│ 其他市县│ 70% │ 20%  │ 30% │ 10% │ 60% │ 10%  │
└─────┴────┴─────┴────┴────┴────┴─────┘

财政部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2002年1月28日 财会〔2002〕1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已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审核同意,现予公布,请根据办法的要求组织好本地区的考试报名工作。
附件: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附件:

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

根据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协字〔2000〕56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审议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组织
由全国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工作,制定考试组织方针、政策,确定考试科目,审定考试内容,确定考试方式,处理考试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承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办理有关事宜。
二、考试科目、方式及范围
考试科目及时间:
1.会计与审计,240分钟;
2.证券、期货业务相关法规,180分钟。
考试方式:闭卷、笔试。
考试范围:每年度报名开始前,全国考委会将发布该年度《考试大纲》,界定考试范围及参考用书。
三、报名条件及程序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一)已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记录,在近3年中没有因执业质量、职业道德问题受过刑事、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
报名人员应在规定的报名期间内到当地的地方考试办公室及其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应提交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地方考办应对本地区报名人员的报名条件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汇总表(格式见附)报送至全国考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全国考办对报名人员的报名资格进行终审,并下发终审合格人员的准考证至各地地方考办。地方考办在收到终审合格人员的准考证后,应在准考证上粘贴相应考生照片,并加盖地方考委会的钢印后,发放给考生。
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用于命题、设置考场、试卷印制及发送、有效答卷评阅及成绩发放等项工作。
全国考办不直接受理个人报考事宜。
四、考试实施
考试组织方式:全国考办统一组织考试。
考试实施时间:由全国考委会在每年度发布的报名简章中确定。
考生凭准考证及身份证件参加考试,并自觉遵守《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应考人员守则》;考务工作执行《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考试期间如发现考生及考务工作人员有违纪、作弊行为,将按《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进行处罚。
五、阅卷及成绩认定
(一)阅卷工作由全国考办统一组织。考试成绩由全国考委会认定。
(二)各科合格分数线由全国考委会确定。两科成绩同时合格方为考试合格,不保留单科合格成绩。
(三)全国考办监制并颁发考试合格证书。如发现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报考者,取消其合格成绩。
注册会计师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只证明考生考试成绩合格,不能凭此证书签署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有关报告。考试合格者申请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应按其他有关文件办理。
(四)考试成绩由全国考办通知地方考办。
附: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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