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2006年11月1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1月17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各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通过清理,我市共保留行政许可项目450项。其中,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281项;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97项;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29项;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36项;省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7项。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市审改办要切实加强实施的监管并做好后续衔接工作。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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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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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部分参加│
│ │ │ │联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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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需要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 │ │
│ 2 │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市发改委 │ │
│ │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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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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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国家发改委审批,省、市发改委│ │
│ │ │初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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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市发改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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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流标项目不再采用招标方式审批 │市发改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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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市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审批 │市发改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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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招标事项核准 │项目审核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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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省发改委审批,市发改委初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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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审批 │省发改委审批,市发改委初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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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县级以上发改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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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开办煤炭企业审核 │省煤炭行办审批、市经贸委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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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省煤炭行办审批、市经贸委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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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 │省经贸委审批、市经贸委初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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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石油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查 │省经贸委审批,市经贸委初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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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省经贸委审批,县级以上经贸委│ │
│ │ │初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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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招标事项(技改项目)核准 │项目审批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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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流标(技改)项目不再采用招标方式审批 │省经贸委审批,市经贸委初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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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 │省经贸委审批,市经贸委初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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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供电营业许可证发放 │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市│ │
│ │ │经贸委初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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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 │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 │ │
│ │全作业批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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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 │市经贸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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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权限内外商投资(技改)项目核准 │市经贸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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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权限内企业投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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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企业投资(技改)项目备案 │省、设区市、县经贸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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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权限内境外投资(技改)项目核准 │省经贸委核准、市经贸委初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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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限额以上外商投资(技改)项目核准 │省经贸委核准、市经贸委初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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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限额以上企业投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经│ │
│ │ │贸委审核,市经贸委初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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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国家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外的新型墙体│市经贸委 │ │
│ │材料产品认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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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在规定区域使用粘土实心砖批准 │市经贸委审核,市政府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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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 │市经贸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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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市经贸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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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民办学校分立、合并 │ │ │
│ │ ├────────────┤ │ │
│ │民办学校办学许│(2)名称、层次、类别的 │ │ │
│ 33 │可证核发 │变更 │市教育局 │ │
│ │ ├────────────┤ │ │
│ │ │(3)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 │ │ │
│ │ │办学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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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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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高中及中专教师资格认定 │市教育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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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市教育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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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和特等、│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 │
│ 37 │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现役军人的子女跨地段、│门 │ │
│ │跨县区入学批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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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公安消防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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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公安消防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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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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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大型聚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公安消防机构 │ │
│ │前消防安全检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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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水上加油设施设置审核 │公安消防机构 │临时性许│
│ │ │ │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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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消防培训合格证核发 │公安消防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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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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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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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市公安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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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城市养犬审批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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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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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大型群体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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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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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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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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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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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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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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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市公安局审批,县区公安机关初│ │
│ │ │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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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爆炸物品购买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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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爆炸物品运输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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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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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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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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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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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民用枪支持枪证核发 │市公安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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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民用枪支配购许可 │市公安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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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核发 │市公安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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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 │市公安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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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及签注 │市公安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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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核发 │市公安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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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核发、签注及居留许│市公安局 │ │
│ │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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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台湾居民定居证核发 │省公安厅审批,市公安局审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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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机动车登记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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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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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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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证机关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 │
│ 74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管部门,核准机关为省、市级公│ │
│ │ │安机关交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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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配建、增建停车场审批(含占用道路从事非交│市政公用局、市公安交管局 │ │
│ │通活动及路边临时停车泊位的审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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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机动车运输超限不可解体物品许可 │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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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核发 │公安部审批,省市公安部门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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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华侨回国定居证核发 │省公安厅审批,市公安局初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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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核发 │省公安厅审批,市公安局初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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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市公安局审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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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 │市公安局 │临时性许│
│ │ │ │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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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重点领域、重点单位新建计算机信息系统备案│市公安局 │临时性许│
│ │ │ │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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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批准 │县、市公安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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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市公安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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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市公安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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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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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 │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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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市国家安全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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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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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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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不实行火葬的批准 │市民政局审查,市政府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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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遗体运出批准 │当地殡葬管理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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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建设公墓审批 │县、市民政部门初审,县以上人│ │
│ │ │民政府审核,省民政部门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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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农村公益性墓地设置审批 │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 │
│ │ │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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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批准 │当地民政部门初审,当地人民政│ │
│ │ │府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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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市、县司│ │
│ │ │法行政机关初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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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市司法行│ │
│ │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政机关初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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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市司法行│ │
│ │核准 │政机关初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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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市、县司│ │
│ │ │法行政机关初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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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 │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市司法行│ │
│ │ │政机关初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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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任命,省司法│ │
│101 │公证员执业审批 │行政机关审核,市、县司法行政│ │
│ │ │机关初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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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会计从业资格审批 │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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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 26 号
《关于修改〈西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孙清云
2004年8月15日
(2000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关于修改〈西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建筑工业化的步伐,节约能源,减少城市噪音及粉尘污染,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混凝土是指生产企业集中搅拌、商品化供应的混凝土。
第三条 西安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凡在本市市区二环以内施工的建设工程,二环以外城6区范围内的重点工程、高层建筑、住宅小区及一次使用混凝土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具备商品混凝土生产条件的企业自产自用的除外。
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及市辖县行政区域内的混凝土道路、桥梁、高层建筑、框架结构工程,提倡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五条 按规定应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施工现场不得设置混凝土搅拌机。
第六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后,在规定的营业范围内合法经营。
第八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使用散装水泥生产商品混凝土。
第九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其产品应符合使用单位的要求并按要求提供试验报告。
第十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在编制概预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时,应遵守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有关商品混凝土价格的规定。
第十二条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并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注明设计强度、供应数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为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泵送车辆指定行驶线路。
第十四条 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保证清洁,不得在运行途中撒漏混凝土。清洗车辆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下水管道或河道内。
第十五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生产商品混凝土的;
(二)不按资质等级规定的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
(三)对生产的商品混凝土未进行检验的;
(四)拒绝供应小批量商品混凝土的。
第十六条 企业生产的商品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的,由产品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使用商品混凝土而未使用以及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所处罚款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