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9:54:33  浏览:90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的通知

财会[201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保证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以下简称通用分类标准)得到一致的贯彻实施,财政部于2011年5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以下简称编报规则),并于2011年和2012年组织实施。为了适应通用分类标准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扩展分类标准、银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的实施要求,结合通用分类标准实施企业的反馈意见,我部对编报规则进行了修订,经征求意见后形成了修订后的编报规则,现印发实施。

  2013年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所有实施单位,应该按照本版编报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报送本单位2012年度XBRL格式财务报告。

  各相关单位在通用分类标准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 系 人: 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一处 冷冰 赵金光

  联系电话: 010-68553016 68553275

  传 真: 010-68552534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电子邮箱:  zhaojinguang@mof.gov.cn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

财政部

2013年5月29日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报送规则.pdf
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06/P020130603537917364047.pdf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关于鼓励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政发[1998]96号


印发《关于鼓励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鼓励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鼓励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若干规定

  为鼓励和促进我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成立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的非贸易性和贸易性企业及机构;鼓励企业和各有关部门通过各种有效渠道积极开展国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及争取发达国家或联合国的双边或多边经援项目。

  二、我市承办单位从境外企业所分得的利润,自赢利之日起五年内,交纳的所得税中属地方所得部分,经批准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五年期满后仍可酌情返还。

  三、我市承办单位从境外企业分得的利润,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允许留在国外扩大再投资。

  四、凡我市境外企业(系独立法人主体)回市内进行投资,视同外商投资项目,参照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执行。

  五、我市境外企业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后,成建制派往海外长驻的主要负责人,经主管部门同意允许携带配偶,其他工作人员可享受一年一度回国休假和二年一次配偶出国探亲的待遇;派往条件艰苦的第三世界国家和地区的常驻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可携带配偶,并视项目情况在生活及奖金方面给予优惠待遇。

  六、我市境外企业或其它外经项目的长期驻外人员的出国任务审批,可在此类人员初次出国时一次性报原项目审批机构审批,政府部门不再另行审批,境外企业的中方项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项目开始实施之时起,也可按一次批准,当年多次往返有效的办法予以办理。

  七、我市外经企业及通过我市和外地外经企业开展外经合作项目的有关单位,在经营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劳务所得部分和经营对外承包工程所得利润部分、接受援助项目所产生的效益部分,报经市财政局核准,三年内所得税中属地方所得部分,经批准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三年期满后二年内仍可酌情返还。

  八、为与国际劳务合作接轨,扩大我市劳务输出的数量,在组织劳务输出的整个运作程序中,有些环节可以采取相应办法,以适应劳务输入国、外方雇(业)主对劳工输入的具体要求。必要时,可由市外经委协调有关部门和企业,在掌握原则的前提下,在一定范围内给予相应处理,为我市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提供较为宽松的环境。

  九、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后,在实习阶段被外方雇主或外经公司录取为对外劳务输出,可视为实习在国外完成对待。只要在国外经公司写出鉴定后,学校应视为同期毕业生对待,按学籍管理规定到期办理毕业手续并发给毕业文凭。

  十、赴外劳务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在境外履行劳务合同期间,其档案和户籍由原工作单位转至市人才交流中心,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本人回国后按人才交流有关规定重新就业。

  十一、赴外劳务人员回国后,原企事业单位可允许其回原单位工作,但劳务人员应在出国前与原单位签订回国后继续回单位工作的协议。

  十二、金融部门要大力支持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工作。对于经营单位和项目承建单位在投标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按有关规定帮助解决信贷、融资和担保问题。

  十三、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漳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漳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细则》的通知

漳政办〔2010〕91号


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三日



漳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细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9〕87号)和《漳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漳政综〔2009〕129号)的精神,制定本审核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廉租住房保障是指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租住公房租金减免和出租廉租住房的方式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住房保障。
  第三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满1周年以上;
  (二)人均收入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本条所称个人是指未婚或离婚但婚生子女归属对方抚养的个人。
  (一)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满1周年以上;
  (二)收入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
  (三)无房;
  (四)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低保人员、残联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不受此限。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社区领取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及有效证明: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各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生效判决书);
  (三)申请人及家庭各成员所在单位(或原单位)出具的收入状况证明,无固定职业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居委会出具收入状况证明;低保家庭或个人的,需提供低保证明,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明;
  (四)申请人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
  第六条 审核事项
  (一)住房困难户的认定。
  1、住房困难户的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应合并计算面积;共有产权的,按共有产权人分享的面积确定。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请人的现有住房:
  ①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
  ②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
  ③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2、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名下有非住宅房屋或在申请之前5年内已转让的非住宅房屋的,不予保障。
  (二)计算住房困难户家庭人口。申请家庭中的未婚成年子女(年满18周岁以上)不予保障;未婚成年子女仍为在校生或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可给予保障。申请家庭中的已婚子女不予保障,若已婚子女需申请的,应独立提出申请。
  (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居住在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的,实行租金减免方式给予保障。居住的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面积达不到保障标准的,不足部分发放租赁补贴给予保障。
  (四)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已领取住房货币补贴、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的家庭或个人,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七条 廉租住房配租事项
  (一)廉租住房配租先后顺序以摇号方式确定。
  (二)低保无房户予以优先解决。经残联部门、民政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残疾人、优抚对象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优先解决。
  (三)对已摇号确定顺序的实物配租的申请人,由市住房保障办发给编有序号的《漳州市区廉租住房选(租)房通知书》,按序号实行轮候。
  第八条 年度审核制度
  (一)轮候家庭或个人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向受理机关如实申报收入、人口和住房变动等情况。经户籍所在地办事处(镇政府)、区民政部门、市住房保障办按规定程序分别审核后,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调整,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经年审符合条件的,在轮候期间采取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经年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保障资格。
  (二)轮候家庭或个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向受理机关如实申报收入、人口和住房变动等情况接受年度审核的,视同放弃轮候资格,取消保障。
  (三)轮候家庭或个人接到选租房通知后,应持本人身份证和选(租)房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选(租)房,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场的,视同自动放弃选(租)资格。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提前办理授权委托书并向市住房保障办备案,选(租)房时应提交轮候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选(租)房通知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九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或个人,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或管理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在每年的三至四月间向市住房保障办如实申报收入、人口和住房变动等情况。经户籍所在地办事处(镇政府)、区民政部门、市住房保障办按规定程序分别审核后,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额度等进行调整,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