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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3:11:29  浏览:91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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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三日



  衡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及时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2007年第16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规定的房屋共有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规定的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南岳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存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非单一产权的物业,包括住宅(含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和拆迁安置房等)和非住宅(含商业用房、独立产权的会所、商业性写字楼、储物间、车库、车位等),都应当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照售房款的2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市房产管理局根据本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第八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属于业主所有。

  已售出的公有住房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交存,属于售房单位所有;续交的,由业主交存,属于业主所有。

  第九条 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要在本市的商业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开立公有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以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条 售房单位出售物业时,应在售楼处公示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时间、标准、范围、地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直接到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交存,禁止开发企业、物业企业代收代交。

  第十一条 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必须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到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开具《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第十二条 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到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签订凭票交房承诺书;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应将拟出售但未售出房屋和自留房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全额交存到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待该房屋售出业主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给开发建设单位后再办理更名手续;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前,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否则,房屋登记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和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业主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必须持《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否则,房屋登记部门不得受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转移登记等申请。

  第十四条 业主分户账面、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账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额30%的,应当由业主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决定,业主续交后的分户账面余额不得低于首期交存的额度。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交。

  业主未按规定交存、补交、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存,拒不交存者,业主委员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可经业主大会同意后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七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和利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等,除按规定列支机构管理费用外,其余应当全部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费用,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按规定编制全年预算支出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按批复预算执行,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列支。

  第十八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九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坚持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分摊,具体规定如下:

  (一)一个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业主续交后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房、公有住房,由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尚未售出的商品房、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制定方案。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内容;工程预算;涉及户数;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组织方式。

  (二)业主确认。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建筑面积和户数比例都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公示七天。

  (三)申请维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应当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维修和更新、改造申请报告;经公示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相关业主书面确认证明;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的维修工程预算书;经业主委员会审核签章的施工承包合同。

  (四)组织实施。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派人现场察看核实,审核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组织实施。

  (五)拨付资金。工程竣工后,方案实施方应当组织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施工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者其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工程决算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同时列出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进行公示。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对验收报告、审核证明及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核实后,将维修资金拨付维修单位。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合理使用,小额维修项目可以采取简易方式,大额维修项目提倡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施工企业。并鼓励业主聘请专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工程监理机构对工程预算进行评估及对工程进行监理,所发生的费用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可由物业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向市物业专项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紧急申请,市物业专项资金管理中心接到申请后应立即派人到现场察看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预拨部分资金让其及时组织维修,以确保房屋使用安全。再按有关程序补办相关手续,拨付剩余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属于物业服务内容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养护费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明确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及时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定期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二十五条 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二十六条 《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市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局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

  (三)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

  第三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市房产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由市房产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房产管理局追回挪用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和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衡阳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07]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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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促进经济发展财政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政办发[2008]23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促进经济发展财政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促进经济发展财政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岳阳市促进经济发展财政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推动经济增长与财政增收良性互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奖励是指由市政府对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财政增收作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的政府性奖励。市财政局负责财政奖励的考核汇总和奖励资金的拨付,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具体考核指标进行核实、确认,原则上每年奖励一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税收是指国税、地税和财政部门征收的地方固定收入中的税收以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中属地方的税收。具体包括:增值税(25%)、营业税、企业所得税(28%)、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其它税收。

本办法第六条所称地方税收除以上内容外,还包括个人所得税(28%)。

第四条 企业税收上台阶奖励。

(一)奖励对象:当年实缴市本级地方税收递增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县(市、区)地方税收递增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剔除退税)。奖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二)奖励标准:年实缴市本级地方税收递增在100—1000万元、县(市、区)地方税收递增在300—1000万元的,按递增额的2%给予奖励;递增额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给予奖励。

(三)申报程序:由企业向市财政局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岳阳市企业税收上台阶财政奖励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

4、原始缴税依据。

第五条 名牌产品奖励。

(一)奖励对象:当年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管理奖”、“湖南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湖南省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奖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贡献的人员。

(二)奖励标准: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管理奖”,并在年度内纳税金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湖南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含中国湖南〈国际〉农博会获金奖产品)、“湖南省质量管理奖”,并在年度内纳税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企业不论年度、同一行业同类产品(商标)获得同一级次奖项的,不论次数只给予一次奖励。

(三)申报程序:由企业向市财政局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岳阳市名牌产品财政奖励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

4、获奖文件、证书(牌匾);

5、原始缴税依据。

第六条 县、市、区财政收入上台阶奖励。

(一)奖励对象:年度财政总收入和地方税收收入均超过全市县(市、区)级平均增幅的县、市、区。上年度财政总收入和地方税收收入增幅为负数的,以负增长的前一年财政收入为基数计算年平均增幅。考核起点为财政收入增幅比全市县(市、区)级财政收入年平均增幅高出1个百分点以上,税收收入占全年财政收入比重高于上年。奖金主要用于奖励县、市、区党政负责人以及为财政增收作出贡献的人员。

(二)奖励标准:地方税收收入总量在1亿元(含1亿元)以内,增幅超过全市县(市、区)级平均增幅,且达到考核起点的,奖励5万元;增幅每超过平均增幅0.1个百分点,再奖励1千元。地方税收收入总量在1亿元以上,增幅超过全市县(市、区)级平均增幅,且达到考核起点的,奖励10万元;增幅每超过平均增幅0.1个百分点,再奖励2千元。

(三)奖励程序:由市财政局根据年终财政总决算报表数据,确定获奖对象及奖金数额。

第七条 招商引资奖励。

(一)奖励对象:为市本级和县(市、区)招商引资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二)奖励标准:

1、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由市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结果和奖励金额报送市财政局统一奖励。

2、引进技改、新上项目奖励。引进总公司(集团公司)或境外资金2亿元(含2亿元)以上进行技改或新上项目的中央、省属驻岳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资额在2—10亿元(含10亿元)的部分,按万分之五计算;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万分之六计算,分档累加计算奖金,但最高奖金不超过100万元。引资额采取按项目计算,分年度考核的办法。奖金用于奖励争取项目有功人员和科技人员。

3、争取政策性资金奖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争取无偿政策性项目建设资金,按上年争资基数分100(含1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含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三档,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分别奖励1000、5000、10000元,最高奖金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奖金主要用于奖励争取资金的有功人员。

(三)申报程序:由申报单位或个人向市财政局申报,并填写《岳阳市招商引资财政奖励申报表》。

第八条 新型工业化奖励。

由市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结果和奖励金额报送市财政局统一奖励。

第九条 综合治税奖励。

(一)奖励对象:市税收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奖励标准:

1、提供涉税信息、增加税收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给予部门单位实际征收税款2%的奖励。

2、协税护税部门严格把关、协助税务部门征收税款,实际征收税款在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按3%、超过50万元以上的部分再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

(三)申报程序:各申报部门单位由市地税局确认,直接向市财政局申报,并填写《岳阳市综合治税突出贡献财政奖励申报表》。

第十条 促进企业上市扶持奖励。

(一)奖励对象:市政府审定的注册地在我市的上市后备企业。

(二)奖励标准:

1、股改纳税补助。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或重组上市,并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对因资产评估增值、审计调账增加利润等原因,较上年增加的企业所得税中的市级财政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补贴给企业。

2、纳税贡献奖励。上市后备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保荐协议进入上市实质性运作程序的,自签订协议年度起两年内,以签订协议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入库数为基数,由市财政将其实缴的新增企业所得税中市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两年内未申报上市的,第三年起不再给予奖励。

3、募集资金奖励。上市后备企业进入上市程序后通过首发和已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债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融资,募集资金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上市后严格执行原募集资金使用计划、80%以上募集资金用于在本市投资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且在本市纳税的,视上市募集资金情况给予法定代表人及相关有功人员一次性奖励。募集资金1—6亿元(含6亿元)部分,按万分之六进行奖励;6-10亿元(含10亿元)部分,再按万分之四奖励;10亿元以上部分,再按万分之二奖励。募集资金奖励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年检报表采取按项目分档累加计算,分年度考核。

4、企业获得上市首发奖励。企业上市首发获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通过的,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程序:上市后备企业由市地方金融证券办确认,直接向市财政局申报,并填写《岳阳市上市后备企业财政扶持奖励申报表》;上市公司向市财政局申报,并填写《岳阳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财政奖励申报表》。

第十一条 企业当年实缴税收中,由税务、审计、财政等监管部门查补的收入不计算在内。同一事项获得不同奖项的,只给予一次奖励。

第十二条 向市财政局申报财政奖励事项的时间,不得迟于次年1月上旬;不按时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给予奖励。奖励兑现时间原则上不得迟于次年3月。

第十三条 个人受奖额度同一项目不分年限,累计不得超过200万元。个人受奖者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考评年度从2008年起计算。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岳阳市企业税收上台阶财政奖励申报表

2、岳阳市名牌产品财政奖励申报表

3、岳阳市招商引资财政奖励申报表

4、岳阳市综合治税突出贡献财政奖励申报表

5、岳阳市上市后备企业财政扶持奖励申报表

6、岳阳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财政奖励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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