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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02:10:46  浏览:97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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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北海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城市,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水利部、建设部、科学技术局、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节约用水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综合利用、讲究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统一的节约用水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发展规模、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城市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
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五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结合我市水资源实际情况,鼓励和扶持对污水、中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开发、利用,并在城市规划建设中统筹考虑。
污水、中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综合利用应当纳入节约用水规划。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区节水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和核定各类用水定额,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监督管理用水单位的水量平衡测试工作;
(三)参与审查建设项目的用水节水评估和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污水、中水、海水和雨水利用的规划、管理工作;
(五)节约用水的其它管理工作。
北海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节约用水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应的节约用水工作,并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时充分考虑先进、科学的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
第八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广泛在本系统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节约用水意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活动。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

第二章 计划与定额

第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节约用水规划、水资源和供水状况以及用水需求,组织制定全市年度用水计划,对全市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条 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户和单位用户分类管理。
居民生活用户实行定额用水管理;单位用户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
本办法所称居民生活用户,是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户。
本办法所称单位用户,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用水行为的非居民生活用户。
第十一条 本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的核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价部门参照国家、自治区制定的用水定额,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和全市水资源以及用水状况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 行业用水定额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标准。尚未制定标准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行业用水定额,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行业用水定额在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基础上编制,并根据用水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定期修订。
第十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标准制定水量平衡测试的实施办法并予以公布。
单位用户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产品结构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复测。水量平衡测试结果应当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单位用户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年度用水总量等申报年度每月用水计划。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以及相应的产业政策、单位用户的合理用水水平和发展需求等核定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
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每年核定或者备案一次。尚未核定或者备案的,其年度用水总量按照单位用户近三年年度用水总量的平均值以及发展需求合理确定;不满三年的,按照实际用水量以及行业用水定额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单位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月用水计划申请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定下达,逾期未核定下达的,视为同意申请。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申请用水计划所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的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六条 单位用户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核定、备案程序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首次用水计划,在节约用水设施验收合格后按设计用水量核定。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和自建设施取水。确需开采地下水和自建设施取水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所取水量一并纳入该单位用水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 因水资源紧缺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向单位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必要时,也可以向居民生活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
第二十条 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实行分级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标准以内的部分,按照水价交费,超过定额标准的加价收费,加价部分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非居民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的加价部分由市节水管理部门负责收取。
加价收费部分应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用于节约用水管理、技术、设施、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节约用水的工程建设、节约用水的宣传、培训、奖励以及市政府决定的与节约用水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一条 非居民用户的用水计划按年度进行考核。 加价收费的具体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建委关于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87〕130号)执行。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用水实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
年设计用水量在三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节能评估时同步进行用水节水评估,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其它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应当包括用水节水评估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年设计用水量三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报建前,应当编制节约用水设施建设报告,并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单位用户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约用水设施。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应当逐步建设和改造节约用水设施。
第二十四条 节约用水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定、技术规范以及经审查同意的节约用水配套设施建设报告。
第二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统计制度。
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生产用水以及单位用户和居民生活用户用水情况等有关资料。单位用户应当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的相关用水和节约用水资料。
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企业和单位用户应当建立供水、用水和节约用水数据传输系统与共享数据库。
第二十六条 单位用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节约用水工作,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帐,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原水供应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房屋产权单位和单位用户应当对水源工程、供水管网、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等加强维护和管理,采取防渗、防漏措施,降低渗漏率。因维护和管理不当,造成水资源严重浪费,拒不改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浪费数量相应核减其用水计划。
消防、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设施管理,防止水的泄漏、流失或者取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加强供水管网的维护和管理,避免水资源浪费。
第二十九条 工业用水单位应当根据节能减排的需要和实际情况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约用水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单位用户的设备冷却水、冷凝水应当循环使用或者回收使用。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和冷凝水循环利用率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增加用水计划指标。
第三十条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有关标准;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
第三十一条 从事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的,应当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和其它节约用水设施。
取缔违法洗车经营行为,规范洗车企业的经营准入条件,洗车企业应当建设循环用水设施。
第三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明令淘汰的技术落后、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三十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国家或自治区颁布的有关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名录。
鼓励单位用户和居民生活用户采用或者使用前款名录所列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
第三十四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禁止实行用水包费制。供水企业应当按户安装符合标准并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
第三十五条 政府鼓励开展污水资源化和中水设施的研究和开发,加快污水回用设施的建设,提高污水的回用率。
第三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供水水厂、污水处理厂应当规划、建设相应的污水回用设施。
第三十七条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以及生态景观用水应当采用节约用水技术,按照节约用水规划优先使用经处理达标的污水或者中水。
第三十八条 在节约用水规划确定的范围内,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
(一)建筑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旅馆、饭店和高层住宅;
(二)建筑面积超过四万平方米的其它建筑物和建筑群。
第三十九条 在节约用水规划确定的范围内,具备海水或者污水利用条件的工业区、度假村、宾馆和住宅小区等,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海水或者污水利用设施。
第四十条 单位用户应当利用污水、中水或者海水而不利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可利用数量相应核减其用水计划。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和利用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第四章 节水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实行节水奖励,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联合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奖励费用由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或水资源费中开支。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和单位,可以在年度评比的基础上给予表彰并适当奖励:
(一)单位用户可核查的实际用水量长期低于用水计划的;
(二)供水企业供水损耗明显低于国家、自治区标准的;
(三)在污水、中水回用和海水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
(五)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严重浪费用水和擅自取水行为予以举报和制止,经查证属实
对单位或企业实施节水奖励,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合法水源取水的用水户;
(二)完成政府和主管部门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和相关工作任务;
(三)执行城市节水管理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节水规章制度健全;用水计量设施完善;节水设施运行正常;节约用水台账齐全;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
第四十二条 单位或者企业按照其节水量、水价计算节水奖励金额。即节水奖励金额等于节水金额(节水量×水价)的百分之十至二十。单位或企业年度实际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指标的差额为节水量。
奖励金额按下述情况确定:
月用水量节约10至20%,奖励节水金额的10%;
月用水量节约21至30%,奖励节水金额的15%;
月用水量节约31 %以上,奖励节水金额的20% 。
第四十三条 企业内部应建立节水奖励制度,奖金由节约的水费中开支,可计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开支。此项奖金,不征收奖金税。
第四十四条 用水单位由于生产任务增减或生产工艺变动,需要调整用水计划时,应向节水管理部门提出报告,经审查同意,按新规定的计划用水指标考核。没及时提出报告以及无故停用节水设施的单位,不得给予节水奖励。
第四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也是节约用水的执行单位。如因用水单位开展节约用水减少了供水企业售水量,影响企业的留利,应将节水量视为售水量,按规定提取企业留利。
第四十六条 切实加强对节水奖励工作的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查获得节水奖励的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第四十七条 通过财政补助、减免有关事业性收费等政策,鼓励和支持节水技术改造和废水回用。
市内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的有关规定,抵减当年新增所得税。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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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三人行”:弥渡法院的平安建设探索

云南省大理州弥渡县素有“文献名邦”、“民歌之乡”的美誉,是东方小夜曲《小河淌水》的发源地,是名传天下的“花灯之乡”,是大理州社会管理创新整体推进县。弥渡县围绕以社会管理创新统揽先进平安创建工作,立足源头防范,健全制度机制,创新方法手段,成效显著。连续四年被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表彰为 “云南省平安县”。
古人云:三人行,必有我师。在弥渡平安建设硕果的背后,弥渡县人民法院以群众为师,以法律为师,以文化为师,结合地域文化、法治文化提出的“法治三人行”平安建设思路格外引人关注。
弥渡县人民法院院长杨红英这样诠释“法治三人行”思路:“希望弥渡的群众都能成为知法守法的法律明白人,法官都能成为群众亲如一家的和谐平安家里人,在平安和谐社会建设中塑造出一个个法治文化人。法官们也不仅仅是简单审理案件,通过我们的工作,群众对法院的工作理解了,社会对法院的认可度高了,社会也就平安和谐了。”

法律明白人:让群众了解法律,知法守法
近年,弥渡法院一直将法制宣传作为法治弥渡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坚持深入学校、矿区、农村、社区、街道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致力于让每一位民众都能成为知法守法的法律明白人,从思想上为民众注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根源上清淤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要让百姓知法守法,对法律明明白白,法官答疑就发挥了重大作用,通过答疑可以有效减轻或消除民众对案件的疑惑。
2013年2月27日一大早,弥渡法院民二庭的法官们早早来到单位,精心的准备着当天开庭的案件材料,这一天有三个案件开庭,一个案件调解。这三个案件有两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件买卖合同纠纷,三个案件的被告都是昆明的同一家公司,三个原告也来自不同的县,法官们考虑到当事人往返的诉累,决定在同一天审理这三个案件。还有一个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路途遥远,往返不易,法官们也决定在当天审理。
上午两个案子审到很晚,法官们饿着肚子坚持了接近5个小时,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终于成功调解了,当事人满意地离开了。中午,法官们留在办公室里写裁判文书。下午在法庭审判,办公室里还调解着一个离婚案件。最终,离婚案件经过耐心做工作也成功调解。从早上八点多到下午五点左右,接近9个小时的庭审,法官和书记员嗓子都说得嘶哑。
“这样的情况,对我们弥渡法院的法官来讲已经是家常便饭。”法院研究室的许忠建这样说。
在弥渡法院的一次巡回审判座谈中,打出了“做法律明白人”的横幅。弥渡法院的法官对“法律明白人”有着自己的做法,法官赵红波这样说:“我们的工作就是用公正和善良打动当事人的心,更是法官用专业和耐心解开了当事人心中的结,维护了社会的稳定,让当事人明明白白打官司,真正做一个法律明白人”。
在审判工作之外,弥渡法院更主动、积极参与到法制宣传工作中来,坚持开展“阳光司法工程”活动,提升司法公信力,先后通过“三八”维权周宣传活动,“五四”青年法官法制宣传活动,“12.4”法制宣传周活动等活动宣传法律知识,为群众答疑解惑,发放宣传资料。法院院长、法院法官更主动到干部培训会上讲解针对不同群体的法律知识。
为了做好300多名县村(社区)干部的一次讲座,院长杨红英放弃了周末休息,挑灯夜战,赶出了上万字的讲稿。讲授了题为“保护耕地 按规划建设 共建美好家园”的课,并将法院加班汇编印制的1000册《土地管理法规宣传手册》发到两期培训的学员手中。
“杨院长将专业的法律术语通过浅显易懂的方式来讲解,我们听得很明白,这些法律知识在我们村社干部日常工作中很实用,听完今天的课收获很大。”下课后,听课的村社干部拿着弥渡县人民法院精心汇编的《土地管理法规宣传手册》纷纷谈论着。
“想不到短短时间,法院能把工作做得如此细致扎实,切实解决了问题,为社会和谐和平安建设作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担任过大理州政法委副书记的弥渡县委书记沙伟风这样高度肯定了法院的工作。
弥渡法院还举办了针对不同群体的“法院公众开放日”,邀请州、县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区主任、党务工作者、治保调解员、新任人民陪审员、部份中学生代表等走进法院,为外界特别是基层群众开辟一个了解司法运作和法院日常办公的新渠道。
不仅仅如此,弥渡法院在扎实开展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同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服务平安建设:将2013年定为“阳光司法活动年”,让公众近距离接触司法;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每月综治联席会议;积极开展“小额速裁”工作,体现司法的高效快捷;建立衔接制度,有效预防行政争议;开展“百日执行会战”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切实维护申请人权益;加大司法宣传力度,宣传工作实现“质”变;开展记者随访活动,让群众零距离体验司法……。

百姓家里人:法官阿妹,来家里喝茶
“法官阿妹,来家里喝茶!”“法官阿弟,到我家吃饭!”在跟随法官们进白族村开庭的路上,村子里面的群众热情地招呼着。
“由于经常走村串寨,大家和我们都很熟悉了”。苴力法庭的庭长甘志这样说。
“妈妈,你们哪天到家,法院的阿姨给我送来了一个红色的新书包,还有笔和笔记本,过年真好呀!”婷婷用弥渡法院干警的手机开心的和远在他乡的妈妈讲电话。
德苴乡多依村是弥渡县法院的“四群”教育活动联系点,每年春节前,无论工作怎么繁忙,法官们都要抽出时间去看看“远亲戚”,给他们带去关怀和新春的祝福。 一个书包、一桶香油,代表的是法官们对多依村村民和留守儿童的关心和牵挂。
弥渡法院办公室主任罗奎原来在民庭工作,2004年,弥城镇有一位双目失明的孟婆婆,孟婆婆年过古稀,将不赡养自己的子女告上法庭。后来,法院判决孟婆婆的五个子女,每人每月支付50元的赡养费给老人。孟婆婆在判决生效后向法院提出:“我不相信子女,我只相信法官。我要子女把赡养费交到法院,由法官送给我。”
从那时起,弥渡法院民庭的法官们每个季度都要专门跑一趟孟婆婆的家,把五个子女的赡养费亲自送到孟婆婆手中,直到老人去世。老人去世前,一提到法官,老人总是一句话:“法官好,我相信法官!”。
2013年初春的一天中午,在德苴乡多依树村老郭家的厨房里,简单的餐桌上摆放着一盘土豆、一盆青菜、一碗花生、一碟辣椒,法院院长杨红英与老郭一家围坐在一起贴心交谈,欢笑声回荡院落。
“今天来到你们家,要吃吃农家饭、喝喝农家水、谈谈农家事,但是不能给你们添麻烦,由我这个亲戚来为你们烧一个菜吧。”话音刚落,杨红英就搂起袖子,转到灶台前,熟练的煮起青菜来。一边煮菜一边和老郭聊天,老郭也打开了话匣子,从家里的人员状况、生产生活的变化到村组的整体概况、引水修路、群众就医、社会安定;从老郭家和多依的过去、现在到未来;从国家政策到多依村民公约,无所不谈。在谈到法院的司法为民方面时候,老郭竖起了大拇指。
德苴乡多依村是弥渡县人民法院多年的挂钩联系点,持续的干旱严重影响了村民的生产生活,在得知情况后非常的担忧群众的生产生活,法官们心里非常着急,多方呼吁。
云南白药清逸堂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枝荣深为法官们救助受灾村民的精神所感动,与法院联系向多依村委会捐赠10万元用于提水工程,并捐赠100只抗旱储水桶给村民,解决了多依村民的燃眉之急。
带案下访、巡回办案,这些工作在弥渡法院干警来说都是家常便饭,他们始终坚持“法官辛苦点,百姓轻松点”,对双方都在农村,当事人行动不便,家庭经济困难,矛盾容易激化,农忙时节当事人因农忙不能及时到庭等类型案件,都采取巡回审理的方式办理。
“由于山区比较多,所以那么多年,我们的法官都习惯了巡回审判”。弥渡法院政治部主任黄国兴说。黄国兴在法院工作了近30年,他说以前法院下乡巡回办案,因为没有汽车,干警个人省吃俭用买来自行车,下乡就骑自行车,因为下乡次数太多,“蹬车时费鞋,我们一年要穿坏三双皮鞋”。
弥渡法官们变“等案上门”为“巡回立案”,变“坐堂问案”为“办案到村”,深入到乡村街道、田间地头、校区农家巡回审理。将巡回法庭开到最基层、开到群众身边,做群众可信赖、可托付的家里人。
“在弥渡,法院工作并不神秘,法官就是我们的家里人,法院和老百姓零距离。”担任大理州、弥渡县两级人大代表的刘秀文说。刘秀文当过多年的苴力村党总支书记,也是弥渡县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外号“秀才”,是村里的致富带头人,通过担任人民陪审员,他2012年,他第一次看到刚上任的院长杨红英,当时心里很担心:“那么柔弱的一个女子,怎么当得了三十多万人的县法院院长”。不过,他的顾虑很快被打消,“法官和群众就是以心换心,法院的工作有声有色地开展,让人刮目相看,不服不行!” 刘秀文说。
每逢街天是弥渡法院苴力法庭、红岩法庭最热闹的时候,赶集的群众三三两两,背着背箩,扛着农具,来到法庭的小院子里,乘乘凉,聊聊天,喝喝茶,咨询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想起就问,法官现场就解答,大家就像拉家常一样。” 苴力法庭庭长甘志这样说。
因为来的群众多,所以每天一大早,红岩法庭庭长赵红波和法庭干警一起把法庭打扫的干干净净才开始上班,法庭的院子里瓜果飘香,四季花开。除了深受当地群众喜爱,红岩法庭在镇上也小有名气,当地很多单位来了客人,经常说的一句话就是:“走,到我们红岩法庭去看看!”

法治文化人:都是惩恶扬善,都期盼国泰民安
“十个弥渡人,九个会唱灯”,这是弥渡当地的一句俗话。这反映了花灯文化在弥渡当地的影响。
弥渡法院音乐情景剧《阳光司法进彝乡》参加县里的广场文化,获得了好评。该情景剧以极为普通的离婚案件为模本,形象逼真的再现了弥渡法院在开展“阳光司法工程”活动中贴近群众,跋山涉水,深入边远彝族乡村,服务群众的情景。弥渡法院举行“喜迎十八大,同心向党”红色歌曲演唱比赛,13首红色歌曲深受欢迎。现在,弥渡法院充满了哲理美感的法治台历也设计完成,这个台历精美大方,一句法制名言,配上几张当地法院的工作图片,考虑赠送给代表、委员和民众,让大家在潜移默化中感受法治的力量。
弥渡法院执行局李佳燕法官的父亲李寿昌老人是弥渡花灯团的退休职工,母亲尹宜慧是《小河淌水》搜集填词者尹宜公的堂妹,同时也是大理州命名的“大理州民间艺术大师”。谈及法院的工作,两位老人翘起了大拇指:“不错,法院利用各种形式传播法治思想,我们还帮法院做过独角兽的花灯,大家都来看,效果很好!”
李寿昌老人对弥渡花灯的历史如数家珍,广西电视台还以《花灯情缘》为题录制了一期李寿昌家人的节目。谈到自己老家密祉乡的花灯,老人很是感慨:“在弥渡,一共有三百多支花灯队,花灯调一响,大家自然随调子起舞,花灯是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即使是在文革中,禁止唱灯,大家私下也是悄悄唱,就是压不垮,打不散。”, “其实,你们法院的工作和花灯戏一样,都是惩恶扬善,都期盼国泰民安!”。
地方文化的传承与发展,给了杨红英很大的启示,她这样和干警们交流:“花灯文化的发展,就是贴近群众生活,就是让群众喜爱而成为他们生活中的重要元素,作为人民法院,我们要有自己的思考,要把我们的法治文化,像花灯文化一样,渗入民众的血液之中,形成一个系统的工程。”
在弥渡法院立案大厅、审判庭、走廊等醒目位置悬挂廉洁等法律格言,当事人来到法院,在对外开放的查询平台上,输入当事人信息,就能知晓自己案件的办理进度。在这个专门开发的平台上,法院的重点工作介绍、法官的基本简历等一目了然。 除了这些法律的元素,法院还将本地的花灯表演、文化古迹等摄影作品,分系列在法院大厅、楼道展示。
“很多当事人来到法院,觉得很亲近,感受到法院除了公平公正外,花灯等元素的出现,一下子拉近了法官和群众的距离,一些群众说,这古时候害怕进的地方,现在就像我们自家的院堂”。弥渡法院的欧俊萍法官说。
邹福寿是弥渡县的一名私营业主,法官们的工作深深感染了他,他主动申请并经过遴选成为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大理电视台还专门为他做了一期《人民陪审员“邹老板”》的专题节目。只要接到法院的电话,邹福寿马上开着自己的私车赶过来,和法官们一起调解,一起参与办案。
邹福寿说:“我当过村委会的调解主任,熟悉当地的情况,所以,调解起来有着自己的优势。”如今的邹福寿,已经成为弥渡县“陪审率最高的人民陪审员”,并被表彰为“大理州十佳人民陪审员”。
“月亮出来亮汪汪亮汪汪”,在这首脍炙人口的《小河淌水》之乡弥渡,在这个花灯狂舞、歌声飞扬之地,当平安和谐成为一种共识,一种氛围,相信在包括法官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民主与法治将像小河淌水,绵长悠久!

劳动部关于颁布《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颁布《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的通知

1995年8月1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管理工作,逐步实现法制化,我部根据国务院1982年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总结10余年来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管理工作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制订了《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制造单位条件
第三章 认可程序
第四章 换证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附则
附件一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
附件二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附件三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无损检测人员数量表
附件四 压力容器制造申请书
附件五 企业基本情况及制造压力容器主要设备表
附件六 审查要求及量要点
附件七 压力容器制造批准书
附件八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编号方法
附件九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换证申请书
附件十 取证(或前次换证)以来压力容器产品生产情况
附件十一 许可证有效期内制造压力容器最少数量表
附件十二 执行法规、标准情况审查内容
附件十三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换证批准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单位的监督检查,使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工作规范化,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制造压力容器的单位,应根据所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见附件一)的范围,取得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第三条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分存档用和悬挂用两种(其形式见附件二)。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AR级、CR级和DR1--4级制造许可证由劳动部颁发(包括AR级、CR级和DR1--4级许可证中含BR级或DR5级的,下同);BR级和DR5级制造许可证由省级劳动部门颁发,报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以下简称职安与锅炉局)备案。对AR5级医用氧舱制造单位的条件和审查要求,另行规定。
第四条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当年,持证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办,或未被批准换证,即失去制造资格,由发证机关注销原制造许可证。
第五条 持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接受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制造单位条件
第六条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法人或法人授权的组织;
2.健全的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
3.适应压力容器生产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4.满足生产要求的完好的生产设备、检测手段和场地、厂房;
5.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第七条 为保证压力容器产品的质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根据压力容器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GB/T1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的规定,选择适合本单位的质量体系模式,建立健全的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应在企业法人领导下,由企业技术总负责人(对综合性企业也可由技术副总负责人)主持开展工作。
1.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
为保证压力容器产品在制造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要求,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在质量保证体系中设置必要的质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质控系统);每个质控系统应设置必要的控制环节和控制点,各质控系统、控制环节和控制点之间应有明确的信息传递和反馈渠道。
质量控制一般应包括:设计质量控制、材料质量控制、工艺质量控制、焊接质量控制、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热处理质量控制、检验质量控制、理化质量控制、设备质量控制、计量质量控制、不一致品的控制、人员培训等。
2.机构与管理标准(制度)
为保证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正常有效地运行,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机构。每个质控系统、控制环节和控制点应有负责人和责任人员;各质控系统负责人一般不得相互兼任,每个质控岗位均应有相应的管理标准(制度)。各质控岗位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必须在管理标准(制度)中予以明确,保证压力容器法规、标准能够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3.质量保证手册
质量保证手册(以下简称质保手册)是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主要文件。质保手册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质保手册内容应包括:
(1)企业宗旨、质量方针和目标,企业主要领导人的质量责任;
(2)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依据及原则;
(3)组织以及各级机构人员职、责、权;
(4)术语和缩写;
(5)质量控制系统、控制环节、控制点及其质控程序示意图表;
(6)遵照执行的法规、规章、标准目录(按照目录,备有原文可查);
(7)用户服务与用户意见处理;
(8)培训与考核;
(9)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
(10)接受劳动部门安全监察与监督检查;
(11)其他应予控制的工作内容。
第八条 压力容器质保体系人员会合下列条件:
1.具备AR1项制造许可证或同时具备AR2--4级和CR级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质保体系负责人(以下称:质保工程师)必须由本单位从事压力容器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担任,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化工机械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2)具有化工机械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6年以上;
(3)具有理工科(非化工机械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压力容器质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
各质控系统的负责人,应由本单位符合专业要求(或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不得聘用外单位兼职人员,下同)。
2.同时具务AR2--4级与DR1--4级、CR级与DR1--4级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和只具务AR2--4级、CR级或D1--4级中任一级别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质保工程师必须由本单位从事压力容器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化工机械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2)具有化工机械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6年以上;
(3)具有理工科(非化工机械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压力容器质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
各质控系统的负现人,应由本单位符合专业要求(或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3.具备其它级别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质保工程师必须由本单位从事压力容器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化工机械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2)具有理工科(非化工机械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压力容器质量管理工作3年以上;
(3)具有化工机械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4)具有理工科(非化工机械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压力容器质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
工艺、焊接质控系统的负责人,应由本单位符合专业要求(或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其他质控系统负现人应由助工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有适应压力容器生产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在从事压力容器生产的职工总数中,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单位的技术人员(指具有技术员及其以上职称的人员,下同),应占有一定比例,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技术人员
(1)具备含AR1级制造许可证单位或同时具备AR2--4级和CR级制造许可证单位,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15%,且不少于20人;技术人员中至少应有大专或以上学历的化工机械和焊接专业人员各二名。
(2)同时具备AR2--4级与DR1--4级、CR级与DR1--4级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和只具备AR2--4级、CR级或DR1--4级中任一级别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10%,且不少于15人;技术人员中至少应有大专或以上学历的化工机械和焊接专业人员各二名。
(3)其他级别制造许可证单位,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10%,且不少于10人;技术人员中至少应有大专或以上学历的化工机械和焊接专业人员各一名。
(4)无损探伤责任工程师,应由具备射线探伤(RT)和超声波探伤(UT)方法Ⅱ级或以上资格的人员担任。
2.专业人员
(1)持证焊工,持证焊工人数与考试合格项目应满足生产需要。
①具备含AR1级制造许可证或同时具备AR2--4级和CR级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持证焊工人数不得少于25名,其中具有自动焊合格项目的焊工不得少于6名,具有气体保护焊合格项目的焊工不得少于3名。
②同时具备AR2--4级与DR1--4级、CR级与DR1--4级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和只具备AR2--4级、CR级或DR2--4级中任一级别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持证焊工人数不得少于20名,其中持自动焊合格项目的焊工不得少于4名;持气体保护焊合格项目的焊工不得少于3名。
③其他级别制造许可证单位,持证焊工人数一般不少于10名,其中持自动焊合格项目的焊工不得少于2名;持气体保护焊合格项目的焊工不得少于2名。
(2)无损检测人员的数量和持证项目应符合“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无损检测人员数量表”(附件三)的规定。
(3)具有适应压力容器检验、试验需要的检验人员和理化性能试验员。
第十条 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单位应有适应压力容器生产需要的厂房、加工成形设备、焊接设备、与生产设备配套的工装(生产线)、检验、试验设备与场地等,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存放压力容器用材的专用场地,并有可靠的防锈蚀、损坏和混料的措施。材料库应设材料待验区、合格区和不合格区,并应有明显标志。
2.应有保证温、湿度措施的焊材一级库。焊材二级库应配备完好的焊材烘干和保温设备。
3.应有焊接试验室,并应配备能满足焊接工艺评定要求的焊接设备。
4.应有符合安全防护要求和满足压力容器生产需要的射线透照室(面积不小于60m)和暗室,暗室应有保证洗片质量的设施。
5.应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相适应的成形设备。
6.应有完好的焊接设备,一般埋弧自动焊机不少于3台,手弧焊机不少于10台,并应配备相应的焊接辅助设备(如:焊接操作机、滚轮架、焊条筒等)。
7.应有与制造能力相适应的射线探伤机、超声波探伤仪和磁粉、渗透等无损检测手段。一般射线探伤机不少于3台,超声波探伤仪不少于2台。
8.有满足所制造压力容器需要的理化性能试验室和相应的试验设备,具有加工、检测试样的设备和工具;化学试验室应有与分析所制造压力容器材料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
9.应有满足所制造压力容器需要的热处理手段或能力。
10.应有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场地、设备、检测手段和安全防护措施。
11.鼓励实施计算机控制、统计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别制造许可证单位除应满足本《规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相应的专项条件:
1.AR1、AR2和CR级制造许可证单位
(1)应有卷板(冷卷)能力不少于30mm的卷板设备。
(2)AR1项、AR2项中含球片压制的单位,至少应有从事球片压制工作3年以上的技术人员5名;应具有相应的压制设备、坡口加工工装及检测工具。
(3)应有铆焊车间,面积不应小于2000平方米,并应配备不低于20吨的起重能力。
(4)CR1制造许可证单位应有通入罐车生产车间的铁路专用线。
2.AR3制造许可证单位
(1)持证焊工人数不得少于20名,其中具有全位置(平、立、横、仰)合格项目的焊工不得少于10名;管板位置合格项目的焊工不得少于2名;应有实际工作经验的铆工和起重工。
(2)具有满足压力容器现场组焊需要的暗室、评片室、焊机房、焊接材料库房(一般为集装箱式)等,暗室应有保证洗片质量的有效措施。
(3)球罐组焊现场应搭设防风、防雨棚,保证达到有关标准规定的施焊条件。
(4)有现场射线探伤作业所须安全防护及警界措施。
(5)有保证温、湿度措施的现场焊材库,焊材库应配备完好的焊材烘干和保温设备。
(6)有现场对球罐进行整体热处理的能力和相应的工装设备、温控记录仪器、仪表等。
(7)有测量球罐几何尺寸、球罐柱腿垂直度、基础充水沉降等项目的专用工具和手段。
3.AR4制造许可证单位
(1)材料质控系统负责人(材料责任工程师),必须由本单位符合专业要求并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担任。
(2)具有中、高级别,且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机加工人员和热处理操作人员。
(3)具有满足超高压容器生产需要的机械加工设备及工装卡具。
(4)具有满足超高压容器检验需要的无损检测设备的检测手段。
(5)有分析超高压容器用材料化学成份的仪器和设备。
(6)应有满足超高压容器耐压试验要求的试验场地、设备和检测工具。试验场地应有保证环境温度、试压介质温度的有效措施及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4.DR1制造许可证单位
(1)有满足管制气瓶或坯制气瓶批量生产的管坯或钢坯切割(或锯割)设备。
(2)有满足与所生产气瓶品种、规格相适应的瓶口加工设备。包括:收口和瓶嘴加工专用设备,打钢印标记专用设备,外测法水压试验设备。
(3)生产坯制气瓶的单位,应有与所生产气瓶规格相适应的冲孔、拨伸设备及其附属动力设施。
(4)生产调质气瓶的单位,应调备专用磁粉探伤机或超声波探伤机1台。
(5)有适应无缝气瓶批量生产的专用检验工具和工装。
(6)有能保证无缝气瓶连续热处理的设备及能有效控制、监测炉温、瓶温的仪器;对生产调质气瓶的,应有连续淬火和回火的热处理设施。
(7)有不低于100倍的金相显微镜及制取金相试样和照相设备。
(8)有能测量试验压力、全变形量、残余变形量并可实时记录的水压爆破试验设备。
(9)有满足气密性试验要求的高压压缩机至少1台,并有适应气瓶气密性试验的贮水槽、工装及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
5.DR3制造许可证单位
(1)技术人员中至少应有1名大专或以上学历的无机化工或化学、化工专业人员。
(2)应有满足生产需要的填料车间及相应的配料、搅拌、振动设备、烘干窑、蒸压釜等设备。
6.各类气瓶生产单位必须有封闭管理的气瓶生产线。液化石油气瓶生产单位必须有封闭的连续的生产流水线。
7.生产不锈钢和有色金属压力容器的单位,应有专用的生产场的,必要的保护设施和满足需要的工装及设备。制造不锈钢压力容器的单位应有晶间腐蚀试验条件,酸洗钝化设施,等离子切割等设备。
第十二条 各级别许可证制造单位必须具备制造合格压力容器产品的能力,保证产品质量合格,保证工艺稳定性,保证产品售后服务质量。

第三章 认可程序
第十三条 压力容器掣制造单位资人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技术鉴定、审查、批准和发证。
第十四条 申请
1.申请单位申请增加任何级别许可证,须提出申请报告并填写“压力容器制造申请书”(附件四)和“企业基本情况及制造压力容器主要设备表”(附件五)。申请报告应重点概述本单位从事压力容器生产的技术力量、工装设备、检测手段等情况,说明申请的必要性、充分性及生产能力。
2.申请AR1--3级、CR级和DR2--4级中任一级别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取得BR级制造许可证三年以上。
3.持BR级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申请增加DR5项制造许可证的(或反之),应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
4.持有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申请许可证增项,或持有省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符合本条第2款条件)申请增加A掾、CR级和DR1--4级中任何一项制造许可证的,应先将申请报告报省级劳动部和企业主管部业务主管部门(无企业主管部或主管部无此职能部门的,只报省级劳动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劳动部职安与锅炉局。
第十五条 受理
1.劳动部职安与锅炉局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报告后,根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对照本《规则》要求,结合国家有关政策,经研究后对同意受理的单位予以批复,通知申请单位及有关部门。
2.下列单位之一的,不予受理压力容器制造申请:
(1)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
(2)以学会、协会、咨询公司、联营公司名义申请的;
(3)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的单位;
(4)其它不符合本规则基本要求的。
3.批复下达后,申请单位应积极做好准备,有关部门应在18个月内完成制造资格审查工作。由于申请单位原因,未按期完成制造资格审查的,受理批复即行失效。
第十六条 产品试制与技术鉴定
1.申请单位接到批复后,可进行受理范围内压力容器产品的试制工作,试制的压力容器产品应具有代表性,且应与申请的类别品种相适应。受检产品的设计图样应由具备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并应盖有设计资格印章。
2.试制数量:AR级、CR级和BR级许可证制造范围的压力容器,一般为1~2台(辆);DR级许可证制造范围的各类气瓶,按相应产品标准规定的批量,一般为2~4批,且大容积气瓶不少于100只;中容积气瓶不少于1000只;小容积气瓶不少于400只。
3.申请单位在试制产品前,应报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决定是否授权检验单位对试制产品实行监检。
4.试制液化气体汽车罐车、铁路罐车、超高压容器和气瓶产品的,试制工作完成后,须按《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的规定,由省级或其以上主管部门组织产品技术鉴定(无主管部的由劳动部门组织,下同)。技术鉴定前,应由有资格的技术权威机构对试制产品进行检测,并提出检测报告,供鉴定会审定;试制单位应按技术鉴定的有关规定做好准备工作,并编写技术鉴定大纲。技术鉴定应有所在地地(市)级或其以上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代表参加;试制其它压力容器产品的,由受理其申请的劳动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产品技术鉴定。
第十七条 审查
产品试制工作(或技术鉴定)完成(或通过)后,由劳动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压力容器制造资格审查,审查分初审和复审。审查工作应按“审查要求及审查要点”(见附件六)的要求进行。
1.初审和复审的组织
(1)申请AR级、CR级和DR1--4级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或已持有AR级、CR级和DR1--4级制造许可证的申请增加其它项的单位,由省级劳动部门会同企业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劳动部职安与锅炉局会同企业主管部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复审。
(2)表BR级和DR5级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由地(市)级劳动部门会同同级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初审(无地市级主管部门的企业,由劳动部门组织);省级劳动部门会同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复审。
2.初审和复审的要求
初审工作应根据申请单位所申请制造压力容器类别、品种范围,按本《规则》规定相应级别许可证的条件进行全面审查。复审应对初审情况进行审核并有所侧重地复查,对初审提出的问题要核查整改的情况。
初审和复审时,申请单位应按本《规则》第十六条第1、2款有关规定分别提供受检产品。
初审结束后,组织初审的劳动部门与企业主管部门应在申请单位整改结束后,将初审报告和提请复审的报告一同报组织复审的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在保证审查质量的前提下,经组织初、复审部门协商一致,初审和复审工作可合并进行。
3.外商投资企业和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其产品技术鉴定和制造资格初、复审工作,均由劳动部门按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组织和实施。
第十八条 审查组组成及审查组评定意见
1.审查组应由组织审查工作(初审或复审)的劳动部门、主管部门和下一级劳动部门、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一般不超过8人。审查组人员应精通质量管理、制造工艺、焊接、无损检测和产品检验等专业。劳动部门代表任组长,主管部门代表任副组长。
2.审查组完成初审或复审工作后,须写出审查报告。审本报告应包括审查组成员名单(注明工作单位、技术职称、职务等)、审查工作概况、审查内容、专业小组审查意见、申请单位所申请许可证级别和品种范围、审查组评定意见等。审查报告应由审查组全体成员签名同意。如有不同意之处,应写明保留意见。
3.审查组评定意见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三种:
(1)具备条件
根据审查结果,符合所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级别、品种范围资格的各项条件和要求的,可评为具备条件。
(2)基本具备条件
根据审查结果,基本符合所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级别、品种范围资格条件和要求,对存在的问题经短期整改,能达到要求的,可评为基本具备条件;对有些关键条件存在问题的,可视问题严重程度,整改后报省级劳动部门或劳动部、主管部组织审查确认。
(3)不具备条件
根据审查结果,有多项条件不符合所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级别、品种范围的条件和要求,又无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评为不具备条件。被评为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二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任何压力容器制造申请。
第十九条 批准
1.AR级、CR级和DR1--4级制造许可证,由劳动部职安与锅炉局和企业主管部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复审组的审查意见,经综合评议后,提出结论意见,并填写《压力容器制造批准书》(附件七),报劳动部审批。
2.BR级和DR5级制造许可证,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复审组的审查意见,经综合评议后,提出结论意见,并填写《压力容器制造批准书》,报省级劳动部门审批。
3.“压力容器制造批准书”由批准发证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存档。
第二十条 发证
1.经劳动部或省级劳动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可办理《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悬挂用一份;存档用一式六份)。
存档用正本和悬挂用《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发给制造单位;其余副本分别由部、省、市三级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存档;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副本)只发劳动部门存档。
2.《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存档用)和《压力容器制造批准书》上,必须写明所批准制造单位的全称、从事压力容器制造的车间、工程处、分厂等二级单位的名称,还应分别注明各二级单位的制造资格级别和品种范围。
3.已取得省级劳动部门颁发的BR级和DR5项《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因增加许可证级别而改由劳动部发证时,应将原省级劳动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交劳动部后,再发新证,同时省级劳动部应注销其原许可证。
4.《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一般在年底统一办理发(换)证手续。
5.《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编号方法”(附件八)编排。悬挂用和存档用《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编号应一致。

第四章 换 证
第二十一条 换证申请
持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满当年2月底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换证申请书(附件九);
2.企业基本情况及制造压力容器主要设备表(同附件五);
3.取证(前次换证)以来压力容器产品生产情况(附件十);
换证单位如逾期未提出换证申请,视为自愿放弃。
第二十二条 对换证单位的监检综合评价
对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已实施监督检验的劳动部门锅检所,应根据监检情况,对换证单位压力容器制造情况做出综合评价意见报告。
该报告应说明换证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执行安全监察法规、技术标准情况,产品质量情况,售后服务与处理用户反馈意见情况,发生的质量事故及处理结果,现存问题及建议等。
实施监督检验的锅检所,应于换证单位许可证有效期满当年2月底前,将上述报告和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和《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规定,每六个月填报一次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检查项目表》一起上报发证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劳动部职安与锅炉局的,同时应抄报换证单位所在地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三条 换证审查
1.换证审查工作由原发证的劳动部门会同同级主管部门组织。换证审查可采取组织现场审查和通过考察日常质量管理、产品质量等两种方式进行。
2.发证劳动部门根据换证单位的换证申请,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当年内安排换证审查,并至少在审查前十天通知换证单位。
3.换证审查组组成及审查工作的要求等,同本《规则》第十八条有关规定。
4.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间断压力容器生产2年以上,或五年内未达到“许可证有效期内制造压力容器最少数量”(附件十一)的,暂停或取消相应级别、品种的制造资格。
第二十四条 换证审查内容
换证审查的重点是:
1.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2.所制造的压力容器是否超出许可证批准的范围;
3.是否存在将压力容器产品扩散给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
4.对压力容器(气瓶)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执行情况(具体内容见附件十二);
5.现场检查压力容器产品质量情况;
6.考察用户服务情况和用户反馈意见。
第二十五条 换证结论意见
换证审查组按本《规则》要求审查后,应提出审查组评定意见。审查组评定意见分为:具备换证条件、基本具备换证条件、暂缓换证、停止制造资格等四种。
1.具备换证条件
换证单位在取得许可证期间,压力容器质保体系运行正常;压力容器产品质量比较稳定;能严格执行压力容器有关法规、标准。
2.基本具备换证条件。
压力容器质保体系运行基本正常,执行压力容器有关法规、标准情况比较好,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3.暂缓换证
换证单位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暂缓换证:
(1)压力容器质保体系运行存在较严重失控现象,压力容器产品质量不稳定,出现过严重或比较严重的质量问题;
(2)超出许可证批准范围制造压力容器或将压力容器产品扩散给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
(3)出现不符合制造单位条件(本《规则》第二章)的问题;
(4)使用单位经常对其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质量提出意见。
4.停止制造资格
换证单位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停止或部分停止制造资格:
(1)取得许可证期间,所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质量存在严重违反有关法规、规章、标准规定,并造成事故的;
(2)压力容器质保体系严重失控,不能正确执行压力容器有关法规、标准,在“执行法规标准情况审查内容中有二项(含二项)以上的百分率在70%以下的;
(3)换证审查中发现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4)属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4款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换证审批
原发证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根据换证审查组的审查意见(或根据考察情况)和监检单位的监检综合评价报告,会同同级主管部门进行综合评议后,提出换证审查结论意见,并填写“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换证批准书”(附件十三),由发下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发证劳动部门审批。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换证批准书”由发证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存档。
第二十七条 换证
1.经发证部门批准换证的单位,可办理《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发送和存档同本《规则》第二十条第1款的规定。
2.换证单位领取换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时,应将原悬挂用《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交还发证部门。
3.换发《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编号方法同“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编号方法”的规定。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职责
1.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取证和换证情况,由发证的劳动部门以通告形式统一公布。
2.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和有关企业的主管部门应认真地贯彻执行本《规则》。
3.监检单位应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和《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规定,切实有效地进行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及时反映受检单位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情况,实事求是地予以评价。
4.《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持证单位,应严格执行本《规则》的规定,不断提高质量保证体系的效能,保证产品质量,做好用户服务工作。
5.压力容器制造资格审查组应对工作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制造单位的技术和经济秘密;被审单位对审查组的工作应密切配合,如实报告情况和提供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不准制造压力容器产品,已制造的压力容器,不准出厂,不准使用。已售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追究责任;已售出并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1993年7月2日)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持证单位应严格在许可证批准的生产地址(场所)、机构建制和级别、品种范围内,从事压力容器制造活动。变更单位地址(搬迁),须由发证劳动部门对其重新进行资格审查;变更单位名称须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发证的劳动部门核办《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更名手续;在批准的生产地址(场怕)或建制以外增加压力容器生产场所或建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持有AR级、CR级和DR1--4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在批准的生产地址(场所)或建制以外,申请增加任何压力容器生产场所或建制,场应向劳动部职安与锅炉局提出申请,由劳动部职安与锅炉局受理和安排资格审查,经审查,具备条件的,将其增加的场所或建制纳入原单位制造许可证中,不另发制造许可证。
2.持有BR级和D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在批准的生产地址(场所)或建制以外,申请增加压力容器生产场所或建制,应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受理、审查、发证原则同本条第1款。
第三十一条 联营、合作或协作制造压力容器的单位,应符合以下规定:
1.参加联营(合作或协作)制造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持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且必须在各自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批准范围内,承担压力容器的制造工作,不得超出批准范围制造压力容器产品。
2.持有AR级、CR级和DR1--4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与任何单位联营制造压力容器,均须报劳动部职安与锅炉局审批。
3.持有CR级和D掾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在省内(或跨省)联营须报本地(或两地)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审批。
第三十二条 AR3级制造资格只限球形压力容器(容积大于等于50m3,下同);大直径低压容器,只要取得相应制造资格,允许现场组焊。其它压力容器,均应在批准的地址内制造,不得在异地或安装现场制造。压力容器的现场焊接应符合以下规定。
1.受运输道路、桥梁等限制的大型压力容器,其最后的焊接工作可在该容器安装现场完成。
2.大型压力容器的现场焊接,可由原制造单位进行,也可由具备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进行。
3.具备AR3级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可从事球形压力容器现场组焊和任何压力容器的现场焊接。
4.球形压力容器现场组焊和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焊接以前,制造单位应通知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安装)所在地的省级和地市级劳动部门,并接受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检验单位所进行的现场监督检验。
第三十三条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外协或外购受压元件的质量,由压力容器制造单位通过质量保证体系和有关管理制度予以保证,外协或外购受压元件的质量由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并应做到:
1.压力容器质保体系责任人员变更应报省级和地(市)级劳动部门备案,人员资格应符合本《规则》要求。
2.保证压力容器产品质量,并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向用户提供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3.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和出卖《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4.不得向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和产品铭牌。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发证的劳动部门可视具体情况,作出通报批评、限期整顿、暂停部分压力容器制造资格和取消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处理。对受到前三种处理的单位,4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任何许可证增项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悬挂用和存档用《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制造批准书”和“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换证批准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向发证部门交纳发(换)许可证费。具体办法由发证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则》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
--------------------------------------------------------------------------
| |允许制造的压力容器 | | |
| 许可证级别 | 类别、品种范围 | 备 注 |发证部门|
|--------------|--------------------|----------------------|--------|
| | |第一类压力容器 | | |
| |AR1|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注明是否含球片压制 | |
| | |第三类低、中压容器 | | 劳 |
| | |高压容器 |注明结构形式,(注1)| |
| |------|--------------------|----------------------| |
| | |第一类压力容器 | | |
|AR级|AR2|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注明是否含球片压制 | 动 |
| | |第三类低、中压容器 | | |
| |------|--------------------|----------------------| |
| | |球形压力容器现场组 | | |
| |AR3|(容积≥50m3) | | |
| |------|--------------------|----------------------| 部 |
| |AR4|超高压容器 | | |
| |------|--------------------|----------------------| |
| |AR5|医用氧舱 | | |
|------|------|--------------------|----------------------|--------|
| | |第一类压力容器 |注明碳钢、不锈钢、 |省级劳动|
| |BR1|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铸造、其它材料 | |
|BR级|------|--------------------|----------------------| |
| | | |注明碳钢、不锈钢、 | |
| |BR2|第一类压力容器 |铸造、其它材料 |部 门|
|------|------|--------------------|----------------------|--------|
| |CR1|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 | 劳 |
|CR级|------|--------------------|----------------------| |
| |CR2|液化气体汽车罐车 | | |
|------|------|--------------------|----------------------| |
| | | |注明限钢质或其它 | |
| |DR1|无缝气瓶 | 材质 | 动 |
|DR级|------|--------------------|----------------------| |
| |DR2|焊接气瓶 | | |
| |------|--------------------|----------------------| |
| |DR3|溶解乙炔气瓶 | | |
| |------|--------------------|----------------------| 部 |
| |DR4|特种气瓶(注2) |注明具体种类 | |
| |------|--------------------|----------------------|--------|
| | | | |省级劳动|
| |DR5|液化石油气瓶 | |部 门|
--------------------------------------------------------------------------
注:1.高压容器结构形式主要包括: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
注:2.“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气瓶、缠绕气瓶和非再充气瓶等。

附件二
(1)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存档用)
编号RZZ 号
------------------------------------
经审查,批准你单位制造以下级别许可证范围的压力容器:
------------------------------------------------
|许可证级别|允许制造的类别、品种范围|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特发此证。
签发人---------- 发证部门(章)
发证日期------年------月------日
有效期限------年------月------日
附件二(2)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悬挂用)
------------------------------------------------
| |
| 制 造 许 可 证 |
| |
| |
| 编号: 号 |
| |
| |
| |
| |
| |
| 有效期 年 发证机构:(劳动部章) |
| |
| |
| 年 月 日 |
------------------------------------------------

附件三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无损检测人员数量表
----------------------------------------------------------
| 探伤方法| | | | | |
|持 级 |RT |UT |MT |PT |人数不少|
| 证 别 |------|------|------|------| |
| 人次 | | | | | | | | |于(人)│
│许可证级别 |Ⅲ|Ⅱ|Ⅲ|Ⅱ|Ⅲ|Ⅱ|Ⅲ|Ⅱ| |
|------------|--|--|--|--|--|--|--|--|--------|
| AR1 |1|4| |3| |2| |2| 8 |
|------------|--|--|--|--|--|--|--|--|--------|
| AR2 |1|3| |3| |2| |2| 6 |
|------------|--|--|--|--|--|--|--|--|--------|
| AR3 |1|3| |3| |3| |3| 6 |
|------------|--|--|--|--|--|--|--|--|--------|
| AR4 | | |1|3|1|2| | | 6 |
|------------|--|--|--|--|--|--|--|--|--------|
| BR1 | |3| |3| |2| |2| 4 |
|------------|--|--|--|--|--|--|--|--|--------|
| BR2 | |2| |2| |2| | | 4 |
|------------|--|--|--|--|--|--|--|--|--------|
| CR1 |1│3| |3| |3| |2| 5 |
|------------|--|--|--|--|--|--|--|--|--------|
| CR2 |1|3| |2| |2| |2| 5 |
|------------|--|--|--|--|--|--|--|--|--------|
| DR1 | | | |3| |3| |2| 4 |
|------------|--|--|--|--|--|--|--|--|--------|
| DR2 |1|3| |2| |2| |2| 5 |
|------------|--|--|--|--|--|--|--|--|--------|
| DR3 |1|2| |2| |2| |2| 5 |
|------------|--|--|--|--|--|--|--|--|--------|
| DR4 | |2| |2│ |2| |2| 4 |
|------------|--|--|--|--|--|--|--|--|--------|
| DR5 | |2| |2| | | | | 3 |
----------------------------------------------------------

附件四
压力容器制造申请书
(发证劳动部门)
----------------------------------------------------------
我单位申请下列级别制造许可证范围内压力容器制造资
格,请予受理并审查。
──────────────────────────
│许可证级别│ 申请制造的类别品种范围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请单位----------------(盖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单位法人----------------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区号)------------

附件五
企业基本情况及制造压力容器主要设备表
1.基本概况
填表时间: 年 月
──────────────────────────────────
│制造单位全称│ │
│────────────────────────────────│
│企业性质│ │行业│ │
│────│─────│──│──────────────────│
│ 地址 │ │电话│ │邮政编码│ │
│──────────────────│────│────────│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 │
│────────────│───────────────────│
│主管部业务主管部门 │ │
│────────────────────────────────│
│省级主管部门│ │
│──────│─────────────────────────│
│单位职工总数│ │从事压力容器生产的职工数│ │
│────────────────────────────────│
│从事压力容器生产的技术人员│ │
│─────────────│──────────────────│
│设计生产压力容器能力 │(压力容器)吨/年;(气瓶)万只/年│
──────────────────────────────────
2.压力容器质保体系人员情况表
──────────────────────────────────
│姓 名│ 质控系统 │ 职称、职务 │ 专业 │文化程序│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从事压力容器生产的技术人员情况
填表时间: 年 月
───────────────────────────────────
│ 专业│ │ │ │ │ │ │ │
│ 人 │ │ │ │ 热 │ │ │ │
│ 数 │工 艺│材 料│焊 接│处 理│理 化│检 验│其他│
│职称 │ │ │ │ │ │ │ │
│──────│───│───│───│───│───│───│──│
│高级工程师 │ │ │ │ │ │ │ │
│──────│───│───│───│───│───│───│──│
│ 工 程 师│ │ │ │ │ │ │ │
│(含技师) │ │ │ │ │ │ │ │
│──────│───│───│───│───│───│───│──│
│助理工程师 │ │ │ │ │ │ │ │
│──────│───│───│───│───│───│───│──│
│ 技 术 员│ │ │ │ │ │ │ │
───────────────────────────────────
4.从事压力容器生产的无损检测人员情况
────────────────────────────────────
│ 探伤方法│ │ │ │ │ │ │
│ 人次 │ 射线 │超声波 │ 磁粉 │ 渗透 │ 涡流 │合计│
│级别 │(RT)│(UT)│(MT)│(PT)│(ET)│人数│
│──────│────│────│────│────│────│──│
│ Ⅲ │ │ │ │ │ │ │
│──────│────│────│────│────│────│──│
│ Ⅱ │ │ │ │ │ │ │
│──────│────│────│────│────│────│──│
│ Ⅰ │ │ │ │ │ │ │
────────────────────────────────────
5.从事压力容器生产的焊工人员情况
────────────────────────────
│合格项目│ │ │ │ │ │持证焊工总数│
│────│──│──│──│──│──│──────│
│持证人次│ │ │ │ │ │ │
────────────────────────────
6.工装设备及检测设备情况
────────────────────────────
│ │卷板机:数量: 台 │
│ │ 规格、型号 │
│ │ 最大卷板厚度(冷卷) mm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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