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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西部开发中的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对策/杜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9:36:25  浏览:81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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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西部开发中的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九八侦本二班 杜燕
730070


【内容摘要】:自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提出后,由于多种消极因素和商品经济负面影响的相互作用,西部地区经济犯罪呈现上升之势,经济案件具有智能性、隐蔽性、复杂性、严重性、结伙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急剧增多的特点,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经济犯罪的势头难以得到较快遏制,甚至有进一步上升的可能,因此,我们必须加快公安改革步伐,建立一支能够适应形势需要的公安经侦队伍,实现新的经济犯罪侦查机制。
【关键词】:经济犯罪 犯罪特点 经侦工作 措施和对策

经济犯罪作为一种新形态的犯罪领域,伴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提出, 在西部地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 由于多种消极因素和商品经济负面影响的相互作用, 呈现出不断上升的态势。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商品生产领域,经济流通领域,分配及调节领域 ,消费领域和经济管理领域,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破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情节严重,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同以往相比,西部地区的经济犯罪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涉及到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性极大。一起严重的经济犯罪案件,不但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甚至可能造成局部地域金融秩序混乱,引发社会治安问题,危害极大。经济犯罪无论从广度和深度上造成的经济损害和社会危害性都是不容低估的,我们必须对它提起高度重视。
一.当前经济犯罪案件的态势
自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提出后,西部地区的经济、交通等较以前有了较大发展,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解放,经济形式多样经济内容丰富,经济环境宽松,价值取向趋向多元化。与此同时,经济犯罪案件数量也一直呈上升趋势,其速度远远高于刑事犯罪案件,而且大要案件日益突出,犯罪类型增多,犯罪手段呈现出隐蔽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的特点;犯罪日趋智能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跨境结伙作案增多。同建国初期开展“三反”、“五反”运动打击不法资本家行贿和部分国家干部贪污受贿时相比,现阶段,经济犯罪已波及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各个层次,尤其是贪污贿赂犯罪,走私犯罪,偷税漏税犯罪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其他经济犯罪现象更是日趋严重。经济犯罪活动涉及工业、农业、商贸、金融、财税等与国民经济息息相关的各个行业,对这一犯罪如不加以有效抑制,势必严重干扰社会经济发展,甚至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从建国以来,经济犯罪上升的趋势在大致经历了70年代末80年代初贪污罪占主体,1986年前后只1988年贪污贿赂罪明显上升两个阶段后,自1989年至今,经济犯罪种类繁多、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突出,而且犯罪数额更加惊人,智能化犯罪突出。可以说,现今经济犯罪活动之猖獗,案件数量之多,非法牟利之大,牵扯面之广,危害之严重,都已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
二.经济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的智能型。
经济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相比,智能性特点尤为明显。经济犯罪不论是犯罪主体的总体素质,还是犯罪手段、过程设计均具有显著的智能性。具体表现在:1.犯罪主体素质相对较高。经济犯罪主体大多受过良好的文化教育,具有一定的财政、金融、税收、证券、贸易、会计及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经济活动的经验。实践中,经济犯罪分子不乏学士、硕士、博士、厂长、经理、领导干部,不少的还戴着“能人”、“专家”、“改革家”等桂冠。2.案前精心预谋。经济犯罪分子实施经济犯罪前大多有一个预谋、酝酿、精心策划准备的过程。如为了赢得他人的信任,购置手机、汽车等高档消费品,扮“阔佬”大肆请客送礼,极力将自己包装成有经济实力的人,然后寻找机会拉拢、腐蚀一些职能部门的领导和业务人员,再找漏洞,钻空子伺机作案。3.作案时手段狡诈。这是经济犯罪与刑事暴力犯罪最根本的区别。刑事暴力犯罪大多以威胁、恐吓、强暴等手段实施犯罪,而经济犯罪则不然。有的利用先进设备制造假票据,以假乱真;有的利用高科技作案,有的跨区域跳跃作案……这样不仅给经济部门发现犯罪设下障碍,而且给公安侦察部门揭露犯罪增加了难度。4.案后毁证灭迹。由于经济犯罪分子熟悉机关业务,又有貌似合法的活动作掩护, 故一 但作案后,多有足够的时间毁证灭迹,即使有所疏漏,也可以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予以补救。
〈二〉犯罪的隐蔽性。
经济犯罪由于有极强的隐蔽性,素有“隐形犯罪”之称,这是区别于其它刑事犯罪的基本特征。具体表现在:1.犯罪主体以一定的职业为掩护。经济犯罪主体大多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种经济组织的内部工作人员,有一定的职业做掩护,并打着发展生产、促进贸易等幌子,不像一般的刑事犯罪分子那样具有明显的外在特征,以其社会危害性易被人们发现认识,相反,人们常常表现出充耳不闻,视而不见,生支持同情怜悯包庇的反常态度,从而使经济犯罪较难以暴露。2.经济犯罪的作案方式独特。经济犯罪得逞主要依赖于犯罪分子善于钻改革空子,利用管理、制度上的漏洞以及随时注意打击动向,逃避法律制裁。随着各项管理制度的加强,打击力度的加大, 经济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多样。如另设“黑帐”、利用时间差作案、跨地区流窜作案,内外勾结、拉拢腐蚀、案后毁证灭迹等犯罪方式在经济犯罪中极为普遍,从而使许多经济犯罪具有较长的潜伏期,迟迟得不到揭露。3.犯罪客体明哲保身。经济犯罪侵害的客体大多是国家、集体的财产所有权关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方面由于不是对公民个人经济利益的损害,容易被忽视;另一方面,由于受害方自身存在过错,一般不愿报案,往往私下了结;还有的从地方、部门经济利益出发,以罚代刑,以民事诉讼代替刑事诉讼。
〈三〉犯罪的复杂性。
经济犯罪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一种犯罪形态,因而,与普通财产犯罪相比,犯罪结构更具有复杂性,具体表现在: 1.经济犯罪涉及面广。经济犯罪不仅涉及整个复杂的经济秩序,如财政、金融、税收、贸易、外汇、保险、商标、专利、市场秩序等诸多方面, 还涉及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阶层及社会成员,犯罪成员中有惯犯、累犯、一般公民, 有厂长、经理、党政军领导干部。而且经济犯罪行为的侵害客体往往为复杂客体,犯罪行为本身具有综合的特征。 2.经济犯罪性质复杂, 法律界定叫粗。 经济犯罪是在经济运行领域的犯罪, 混杂与各种正常的经济活动中, 表现出经济交往活动的性质。 犯罪分子往往打着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旗号实现犯罪目的, 具有一定的欺骗性, 并且常与经济纠纷,民事侵权及不正之风、工作事务等交织在一起, 加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个环节参差较多,产供销、人财务管理渠道多样,各种法律、规章制度正在逐步完善, 从而使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较难掌握, 认定处理更为困难。 3.侦办查处的复杂性。由于经济犯罪多受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有的案件多家争着办,有的案件拖着不办, 使得侦办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出现了取证难 、追赃难、批捕难、处理难的四难现象。
〈四〉犯罪的严重性。
经济犯罪分子胆大妄为,作案不计后果, 不仅给国家、集体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还严重的破坏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 具体表现在:1.经济犯罪涉案金额巨大。 经济犯罪金额起点高、数量大, 大多都在万元以上,金融诈骗, 涉税犯罪及职务侵占等常见案件, 涉案金额达几十万、几百万, 甚至上亿元的案件越来越多。 2.经济犯罪直接损失严重。 由于经济犯罪的潜伏期较长,经济犯罪分子得逞后大多挥霍无度, 因而即使破案,所剩赃款也很少。据不完全统计, 追缴率一般不到1/3,而间接损失则更大。
〈五〉结伙作案、流窜作案、连续作案急剧增多。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必然呈现出开放性、流动性和跨区域性的特点, 随之而生的经济犯罪也相对呈现出团伙性、流窜连续作案的特点。 1.结伙作案。 经济活动是一个相互连贯的系统,每个具体环节上都有制约机制, 犯罪很难由个人独立完成, 需要有多个角色的默契配合, 心理需要上的互补性, 客观上使得这类犯罪必然走向纠合成群体性犯罪。 因此, 团伙性犯罪在经济犯罪中显得十分突出, 特别是在经济大案中, 几乎全部是团伙犯罪所为。 据一些典型犯罪案例反映,在经济犯罪活动的大要案中, 多数为国家公职人员和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各种利益驱使下与不法分子相勾结作案, 形成了当前经济犯罪主体结构上的新特点。 其形式上表现为企业内外勾结, 金融部门内外勾结, 跨区域内外勾结, 国内不法分子与不法外商内外勾结。 有的以初具犯罪集团化组织雏形。 值得注意的是团伙犯罪、法人犯罪、公职人员犯罪相互交织, 互相勾结的作案情况日益增多, 具有了一定的普遍性。 2.流窜作案。 由于经济犯罪是常以经济活动的形式出现, 为掩盖罪行逃避打击, 异地犯罪、跨区域流窜作案更趋突出。 有的到户籍地以外“经商” 、“办厂”, 进行经济犯罪; 有的采取甲地作案、乙地取款或甲地付款、乙地取货等方式诈骗钱物;有的利用时间差,跨区域跳跃作案等等。3.连续作案。当前, 经济犯罪连续作案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连续犯同类罪,即以相类似的作案方式、方法和手段, 连续进行同一种犯罪。 如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和职务侵占犯罪等; 二是连续犯不同罪,即在实施一种犯罪的基础上,再进行其它犯罪。如犯罪分子运用各种手段伪造、变造银行票据,然后持假票向银行或企业进行诈骗。
三 .对经济犯罪发展趋势的预测
犯罪活动的起伏, 同国家政治、经济的大气候密切相关。 当前的经济犯罪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的犯罪, 由于我国经济正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 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的转变之中, 各方面的改革还有待于深化, 市场体制还处于不成熟阶段, 国有企业正在通过改革走向市场, 各种所有制经济发展很快, 市场竞争极其激烈。 一些市场主体(买方和卖方)受利益驱动,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淡薄, 或坑蒙欺诈对方,或自身受眼前虚假利益的迷惑而上圈套。社会少数不法分子也结成团伙, 混杂于市场主体之中到处行骗, 特别是一些国有企业适应市场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还不健全, 薄弱环节还不少,加上内部少数人的腐败, 内外勾结作大案;党政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少数人的腐败, 更助长了经济犯罪的气焰。 另一方面, 目前我们对经济犯罪打击惩罚的力度又很不够, 有的案件由于犯罪人关系网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或者是公检法之间认识不一致, 或者是由于办案中存在经济观点, 以至该捕不捕,该判不判, 或重罪轻判, 以罚代刑。 有的案件由于各方面执法条件的限制, 一些重要案犯不能及时缉拿归案, 对打击犯罪活动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以上这些主客观方面的基本因素在短时期内不可能根本改变, 因此经济犯罪上升的势头也难以较快遏制住, 甚至有进一步上升的可能。
经济犯罪的作案特点也将伴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出现新的变化:一是知识经济和高科技的发展, 在新的经济领域作案, 运用高科技手段作案的现象会越来越多, 特别是信息、计算机领域的犯罪增多将不可避免。 二是随着经济立法的逐渐完善, 企业管理机制的逐步强化, 作案的难度增加, 经济犯罪主体将更加趋向集团化、智能化, 以及拉拢腐蚀内部人员勾结作案。三是随着纵向、横向之间经济联系的进一步发展,以及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轨道, 跨省、跨国、涉外的经济犯罪案件将越来越多, 而且国外的犯罪手段也将通过各种渠道传播到国内来, 届时我们同经济犯罪作斗争的复杂性和办案难度将大大增加。
四.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措施和对策
作为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公安经保工作, 在新的形势下, 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考验。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公安经保工作方式及管理体制已明显的不适应目前的形势要求, 现在经保工作的对象、范围、职责等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后, 经济犯罪的罪名增加了一大批, 同时已将74种经济犯罪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扩大了公安机关对经济领域犯罪的管辖范围, 加大了打击经济犯罪的任务。 显而易见, 面对变化了的经济犯罪形势及扩展了的经济案件侦查任务, 公安机关在打击防范经济犯罪中的专业职能作用,就必须从根本上改变思维观念、工作方法、管理体制、侦查手段等方面的落后状况, 积极探索建立打击经济犯罪的经侦专门机构和队伍, 新的经济犯罪侦查运行机制。
〈一〉深化改革,加强经侦队伍建设
同经济犯罪作斗争,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促进西部地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长期任务。因此, 必须从长期斗争着眼,在公安改革中尽快建立起一只能够适应新形势下同经济犯罪作斗争的专门队伍。 这支队伍既要政治坚定,廉洁高效,又要懂得经济专业知识, 有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办案能力。 公安部已建立起经济案件侦查局,西部也应尽快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专业侦查队伍。
首先, 在领导干部的选拔上, 要注重选拔忠诚党的事业、廉洁奉公、经验丰富的复合型人才。 经侦工作业务性强, 财会、金融、法律等知识要求高,在西部大开发战略中, 更需及时准确地洞察经济犯罪动向,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领导和指挥全体经侦民警在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的同时,对合法行为予以保护。
其次,加快经侦队伍正规化建设。目前经侦基础设施滞后,一些地区经侦队伍管理混乱,管理监督机制不完善,加上经侦部门个别人员思想,观念,手段陈旧,知识贫乏,对经济案件甚至成为"睁眼瞎",更不要谈侦破了。西部大开发必然带来人、财、物的大流动,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斗争任务会更加繁重,迫切要求建立一直正规化的经侦队伍。
再次,引导经侦队伍立足于基层。在经侦队伍建设中,应注意建立竞争机制,落实破案责任制,引导经侦民警改变以往指导检查多、说教多的状况,抓住西部大开发机遇,把主要精力投入到经济案件侦破中。
最后,提高经侦民警素质。经侦民警是经济案件侦查的主力军,素质要求较高。因而在培训中,一定要有针对性地拾遗补缺,防止走过场;从思想上,制度上鼓励民警自学。经侦民警应注意学些与经济犯罪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现代化科学技术知识,学习和掌握有关地方性政策法规,注意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分析和掌握经济犯罪动向及特点。
二,加强合作,提高案件侦破效率
首先,加强经侦机关内部协作。要树立全国、全省一盘棋的思想,冲破各自为战,画地为牢的束缚,打破地域界限。要坚决克服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和目光短浅的"利益驱动",坚决丢掉"小家子气",跳出"小圈子",把别人的案件当成自己的案子办。 结合西部地区财力困难的现状, 提倡各地经侦队伍用函电方式或内部报刊方式进行交流, 互通新的作案方法、手段、特点及侦破的经验、教训, 是侦查效益和破案水平有一个显著的提高。
其次, 加强经侦与金融、通信等部门及厂矿企业的协作。 经济文化保卫处改为经济案件侦查处是客观现实的需要, 工作职能的转变要求思想观念的转变。 而一些经侦人员面对这样的转变没有及时调整自己的心态,在工作中, 放不下架子, 还是以指导检查者自居, 以听汇报为主要工作方式, 不注意与金融、通信及企业的协作, 结果只能高高在上,人为地疏远自己与经济案件的距离。经侦人员只有切切实实的深入经济案件多发的行业、地区, 加强与经济业内人士的协作, 才能获取更多有价值的情报线索, 提高破案效率。
最后, 加强经侦部门与刑侦、治安等部门及公安派出所的联系。 刑侦工作是公安工作的三大支柱之一, 它起步早, 研究深, 尤其是一些侦破方法和措施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也是非常可行的, 经侦人员应多加了解学习这些侦查方法、措施等,使自己在侦查破案工作中少走弯路。治安部门和基层派出所做的大多是基础工作, 这些部门的人员接触范围广, 信息渠道宽,如果经侦人员平时注意与他们的联系,不但会省许多人力、物力、财力, 而且会获益匪浅。
三.打击与服务相结合。
贯彻中央关于西部打开发战略的部署,要以保障经济、促进发展与进步为总目标,充分认识经济犯罪的严重危害, 把打击经济犯罪置于更加突出的地位。运用多种手段, 重点打击危害西部经济发展的破环金融管理秩序, 扰乱市场秩序,制假售假等犯罪活动; 要始终保持严打态势, 对走私、欺诈、虚开票据等经济犯罪活动发现一起侦破一起, 保证西部地区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对侦破的经济案件, 要最大限度的挽回经济损失。
在对经济案件进行严厉打击的同时, 我们要注意策略和方法。 对情况复杂、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 要坚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出发点, 特别强调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整体考虑, 依法办案; 对企业法人涉嫌经济犯罪的, 如不影响案件侦查, 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尽可能采取监视居住、取保侯审等措施, 避免影响正常经济活动; 严厉堵截“吃、拿、卡、要”行为,、树立服务意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耍特权, 不插手经济纠纷, 不利用警察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便利。
五、当前经侦业务工作中应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一)应解决好公安机关在受理经济犯罪案件中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问题。公安部1997年10月9日下发的《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项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 如果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更为适宜,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办理”。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不足, 如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不属同一地点, 那就会形成几家都具有管辖权的情况, 最终可能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其次是级别管辖的问题, 也就是以案件价值的大小来作为确定由哪一级公安机关对该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目前在经济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上尚无明确分工, 应尽快做出具体分工,做到职责明确,防止越权办案, 推诿扯皮等问题的发生。
(二)应注意解决好经济犯罪案件的定性、取证问题。 经济犯罪问题的定性、取证问题与刑事案件相比有较大不同, 经济犯罪案件往往立案时涉及多种法律关系, 短期内难于定性,需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之后才可定性, 而涉案人员之间的口供又具有一种心照不宣的默契, 随时串供, 互相包庇, 调查难度极大。 只有通过对原始会计账目的审计或是使用侦查手段直接获取确凿犯罪证据后,反复审讯才能获得较大突破。 因此, 形成了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定性周期较长的特点。 而《刑事诉讼法》以对办案的证据、时效、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侦审合一后, 办案时间缩短。 所以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提前取证在整个案件侦查过程中显得十分重要,只有掌握好先期初查取证定性后, 再考虑采取强制措施进入诉讼阶段, 否则会出现违反程序进退两难的境地。
(三)完善审批制度, 防止越权办案。1.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制度。 领导对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的定性、侦查措施、取证材料、处理结果,进行全面审核把关, 指导监督办案全过程, 保证案件质量。 2.对跨地区的经济犯罪案件由上级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统一指挥, 统一协调, 配合侦办。 通过以上审核把关, 杜绝侦办人员变相办案, 越权办案或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为当事人追款讨债, 干扰正常的经济活动,危害群众利益, 损害公安机关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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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

煤炭部


煤炭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监督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根据《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煤炭企业,是指国有独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煤炭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企业为保护财产安全和完整,确保会计数据真实可靠,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经营方针和目标的实现,而对经济活动进行组织、制约、考核和调节的总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审计,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可靠性、有效性和效率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内部控制审计,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会计报表的可靠性,经营管理的有效性和经营活动遵循各种法规的合法性。
第五条 对企业机构设置、人员分工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查企业各部门、各环节、各层次分工及机构设置是否合理、有效,有无自动检查和纠正功能。
2、审查企业是否按照职务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各项经济业务授权、经办、核准、执行、记录等步骤的职务是否恰当分离,相互牵制作用是否有效。
第六条 对企业授权批准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审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了授权批准管理控制制度,各部门、各层次和各分支机构以及有关人员是否按授权和批准执行经济业务。
第七条 对企业文件记录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查企业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的任务、职权和责任以及企业所有的方针和工作程序是否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企业内部组织图、岗位说明、经济业务系统流程图是否合理、健全、有效。
2、审查企业会计记录制度是否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会计记录是否真实、恰当地反映了经济业务的发生、处理和结果。
第八条 对企业实物保护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审查企业限制接触财产、定期盘点、记录保护、资产保险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 对企业职工管理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审查企业招聘程序、作业标准、培训计划、考核奖惩和工作轮换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对企业计划预算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审查企业计划预算制度的健全性和企业计划预算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 对企业业绩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审查企业业绩报告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企业业绩报告内容是否简明易懂、及时、完整、准确。
第十二条 对企业内部审计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审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对经济业务活动和职能部门运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第十三条 对企业销售业务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企业定货合同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所签订的定货合同是否合法、完整。
(二)审查企业销售折扣、销售折让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销售折让、销售折扣业务处理程序和控制措施是否合理、恰当。
(三)审查企业产品发运单编制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产品发运单的完整性、有效性。
(四)审查企业仓储、运输部门发货业务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实际发货品种、数量、金额是否及时登记,发货手续是否完善并妥善保管。
(五)审查企业销售发货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销货发票开出的依据,销货发票数量、单价、金额是否与发货通知单或与完成劳务数量、金额相符。
(六)审查企业收款业务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是否完整地记录各种收入。
(七)审查企业应收帐款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应收帐款记录、核对、分析、催收、调整等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企业有无虚列收入或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八)审查企业退货理赔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对用户退回货物记录、接收、调查、理赔、帐目调整是否经过审核和被授权人批准。
(九)审查企业营业收入预算审核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营业收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对企业物资管理业务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企业材料消耗计划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编制主要原材料消耗定额和辅助材料消耗计划执行情况。
(二)审查企业物资采购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物资采购计划、采购合同、验收入库、在途材料清查等业务处理程序和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
(三)审查企业储存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物资储备定额,库存物资保管、维护保养,物资盘存以及盘盈盘亏处理等业务处理程序和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
(四)审查企业物资发出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物资发出审批、记录、复核手续是否完备;稽核控制是否有效。
第十五条 对企业生产过程内部控制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企业产品计划管理控制制度,检查企业是否根据“以销定产”的原则,以及企业经济资源、生产能力,确定生产任务,编制生产计划、成本计划。生产计划、成本指标是否层层分解到各个部门予以实施和考核。
(二)审查企业生产进度控制制度,检查企业投入进度、产出进度,在制品管理和工序进度控制的有效性,是否保证了企业生产均衡、有序进行。
(三)审查企业产品质量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产品设计、生产、技术服务质量控制的有效性。
(四)审查企业成本费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1、审查企业目标成本费用控制程序和措施,检查企业成本、费用计划的执行情况。
2、审查企业成本费用支出控制程序和措施,检查企业成本费用支出审批、记录、稽核等手续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3、审查企业成本费用计算、归集、分配控制程序和措施,检查企业成本费用计算方法正确性、内容真实性。
4、审查企业成本费用分析制度,检查企业是否定期对成本费用进行分析,制定的成本费用降低措施是否合理、有效。
第十六条 对企业人事、工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企业人事、工资决策及计划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二)审查企业用工合同签订、工资定级与变动、记录保管以及人员考核等控制程序和措施的有效性。
(三)审查企业考勤记录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考勤原始记录控制措施是否严密、有效。
(四)审查企业工资计算单审核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工资单审核、计算、汇总业务等程序和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五)审查企业工资发放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工资单、工资汇总表是否经过审核,签发支票是否经过授权批准。
(六)审查企业工资记录和分配工资费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记录是否完整,工资分配是否准确。
(七)审查企业劳动力利用效率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劳动力利用效率指标的确定是否先进、合理,是否坚持了分析制度,制定的改进人事工资计划和决策以及改进管理措施是否有效。
第十七条 对企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企业资金预算审批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货币资金预算、计划编制是否准确、可靠。
(二)审查企业现钞收入、汇款单收入、支票收入的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货币资金是否全部入帐,手续是否完备。
(三)审查企业货币资金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货币资金支出审批、记录、稽核、盘存手续是否严密、有效。
(四)审查企业银行往来帐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银行对帐单核对、保管,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编制、审核业务处理程序和控制措施是否严密、有效。
第十八条 对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购建企业固定资产、形成无形资产支出预算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支出预算与生产经营能力规划是否相适应,预算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预算执行审查批准手续是否完备。
(二)审查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取得的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固定资产购置、无形资产形成,以及资产的计价、购置计划、审批、验收、记录是否完备。
(三)审查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管理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固定资产保养、维修;资产计价和折旧、折耗或摊销的计算;资产定期盘点;固定资产的盘存报废处理;会计记录等业务是否规范。
第十九条 对企业投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企业投资论证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投资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充分,可行性研究是否真实、可靠。
(二)审查企业投资审批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投资立项、计划安排、资金筹集方案、组织实施等控制程序和措施是否严密、有效。
(三)审查企业有价证券投资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有价证券投资审批、资产取得、保管、处置等业务处理程序和控制措施是否严密、有效。
(四)审查企业投资收益和投资资产期末计价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投资收益是否全部按规定入帐,投资资产期末计价是否准确。
第二十条 对企业筹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审查企业筹资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筹资方式是否恰当;办理债券或股票发行登记注册手续是否完备;签订各种借款合同是否合法;委托发行、债券或股票保管控制措施是否严密;定期计算和支付利息、股利是否正确;会计记录是否及时准确;是否有足够的偿债资金;企业投资者权益是否得到合理表述。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往来结算业务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审查企业往来结算内部控制程序和措施,检查企业往来结算记录是否正确,清理、催收、清算是否及时;坏帐损失的审核、批准、处理手续是否完备。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电算化系统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企业是否配备了与会计电算化相适应的计算机设备,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是否达到了财政部《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检查企业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是否经过有权批准的部门批准。
(二)审查企业会计电算化控制制度的健全性。
1、检查企业会计电算化主管、软件操作、审核记帐、电算维护、电算审查、数据分析是否有明确分工。
2、检查企业对上机操作人员使用会计软件的操作内容、权限是否作了明确的规定。
3、检查企业是否有严格的操作密码管理制度,是否指定专人定期更换密码。
4、检查企业有无预防已经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登记机内帐簿的措施。
5、检查操作人员离开机房是否执行了相应命令退出会计核算软件。
6、检查企业是否有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
(三)审查企业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内部控制措施。
1、检查企业机房安全、计算机正常运行有无严格的保障措施。
2、检查企业有无保障会计软件和会计数据安全、保密措施。
3、检查企业对正在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修改,对通用会计软件进行升版和计算机硬件设备更换有无严格的审批手续和经过内部审计机构审查,是否由独立的第三人进行监督。
4、检查企业是否有严密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排除故障的管理措施。
(四)审查企业电算化会计档案的管理控制措施,检查企业电算化会计档案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三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审计监督,实行就地审计方式。
第二十四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按照下列审计程序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
(一)了解企业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二)审阅企业各种文件,了解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取得与审计内容有关的信息。
(三)找出企业各项内部控制关键控制点,绘制内部控制标准流程图。
(四)运用《内部控制制度问题式调查表》对企业内部控制状况进行调查。
(五)对内部控制调查结果进行分析,进行健全性测试,找出企业内部控制的弱点。
(六)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合理性进行初步评价,对控制弱点进行分析。
1、初步评价企业所有控制目标是否已经达到,各种管理制度是否体现了内部控制的要求。
2、内部控制的设置是否合理;有无不必要的控制点;每个需要控制的地方是否都建立了控制环节;控制职能是否划分清楚;人员之间的分工和牵制是否恰当。
3、分析内部控制弱点是否有补偿性控制;控制弱点产生的潜在错误及其重要影响。提出进一步审查的目标。
(七)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符合性测试。
1、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
2、对有关业务人员操作情况进行“实地观察”。
3、用“检查证据法”,对分项审计内容逐个选择若干笔业务进行“穿行测试”。
4、对“穿行测试”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5、审计人员认为可以采用的其他方法。
(八)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九)根据审计结果,依据《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事项评价规定》对企业内部控制状况进行评价,提出审计报告。对查出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审计中查出的企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内部控制弱点,应当认真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可行的改进意见与建议,向被审计单位和企业领导或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煤炭工业部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油收购贷款期限利率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油收购贷款期限利率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关于粮棉油收购贷款期限利率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银货政[1998]92号)的有关精神,现将粮棉油收购贷款期限利率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贷款展期期限问题。
粮棉油收购贷款(含收购、调销、储备,下同)取消优惠利率后,根据“库贷挂钩、钱随粮走”的管理办法,粮棉油贷款期限要和库存期保持一致,即:贷款到期后,相应的库存粮棉油商品尚未销售,或虽已调销而货款在正常结算期内尚未回笼归行的,企业可以向农发行申请展期,经农
发行审查同意后,贷款可展期至粮棉油商品销售出去再收回贷款。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从展期之日起,银行按展期后新的期限、利率办理展期手续,今后不得采取借新还旧的办法。
二、关于逾期贷款的处理问题。
粮棉油收购贷款到期后,商品没有销售,企业向农发行申请展期,经农发行审查同意后可以展期,并反映在正常贷款科目中。如果企业不申请展期,或虽申请贷款展期,但农发行根据“库贷挂钩”原则审查不同意展期的,转入“逾期贷款”科目,并按逾期贷款规定加收利息。以前执行
有误的,应按现行的有关规定予以调整。
三、关于粮棉油贷款的计息规定问题。
粮棉油贷款中的收购及调销贷款,各级行要严格按借款合同中规定的利率向企业计收利息。粮棉油储备贷款从6月21日起实行分段计息,不再执行合同利率,并随利率调整而调整。企业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要计收复利。


1998年7月16日 银货政[1998]92号

复函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计划部:
你行《关于粮棉油收购贷款期限利率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农发行字[1998]213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贷款通则》第十二章第七十五条:“国家政策性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的精神,考虑到粮棉油贷款业务不同于一般商业贷款业务,收购资金封闭运行要求对粮棉油贷款(收购、调销、储备)实行“库贷挂钩、钱随粮走”的管理办法,粮棉
油贷款期限要和库存期保持一致。因此,在正常库存期,你行可以视企业销售具体情况确定粮棉油贷款的合理期限和展期次数。实行展期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计算并执行相应档次利率。



1998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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