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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19:28:59  浏览:92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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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中办发[200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精神,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乡镇的站所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乡镇政权机关是国家政权机关的基层组织,派驻站所是政府有关部门派驻乡镇的工作机构。在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站所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党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提高乡镇政权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推动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要求,充分认识在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站所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行政,以公正、便民和廉政、勤政为基本要求,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是:(1)依法公开。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站所政务公开工作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2)真实公正。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办事的结果应当公平公正。(3)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4)有利监督。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是:(1)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和企业、事业单位办事。(2)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3)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4)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要通过扎实工作和不懈努力,使政务公开制度成为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站所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
  二、主要内容和工作方法
  乡镇政务公开要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入手,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产生腐败的环节以及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都应当公开。其中,重点是财务公开。政务公开包括对群众、企事业单位公开和对本机关干部职工公开。
  对群众、企事业单位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1.乡镇政府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的事项。主要包括: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乡镇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发包、租赁、拍卖等情况;乡镇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
  2.与村务公开相对应的事项。主要包括:乡、村税费的收缴、使用情况;计划生育情况;征用土地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各村宅基地审批情况;救灾救济款物发放、优待抚恤情况;水电费的收缴情况等。
  3.乡镇政府各部门和派驻站所公开的事项。主要包括: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监督办法和办事结果;执收执罚部门的收费、罚款标准和收缴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对本机关干部职工公开的主要内容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招待费、差旅费的开支使用情况;干部交流、考核、奖惩情况以及机关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公开要采取相应的形式。各乡镇和派驻站所必须设立固定的便于群众观看的政务公开栏,及时将应公开的内容张榜公布。各地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会议、广播、电视、便民手册、电子触摸屏等有效形式,予以公开。
  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对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每次公开后,都要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建议,要积极采纳;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监督保障制度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核心是加强监督。要建立健全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站所内部的监督制度,以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要把办事结果公开与事前、事中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结合起来,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建立起一套便利、管用、有约束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要向人大报告。乡镇当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决算等,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开。
  要实行预公开制度。乡镇机关和派驻站所在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时,应当在正式决定或办理之前将方案公布。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并进行调整、修改后,再予以正式公布。
  要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县(市)级政府审计机关要对乡镇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政府部门管理和政府委托社会团体代管的各类基金、资金的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公开。
  乡镇要成立政务公开监督小组,由乡镇人大、纪委、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乡镇人大主席或纪委书记任组长。监督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及时提出工作建议。
  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政务监督信箱等渠道,认真收集群众意见,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
  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的成功经验要广泛宣传报道,对消极抵制、弄虚作假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
  在坚持上述制度的同时,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四、组织领导
乡镇政务公开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公开的内容广,必须切实加强领导。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人大监督实施。纪检、监察机关要协助政府加强督促检查,政府办公厅(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在乡镇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作为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明确牵头部门,认真落实责任制。县(市)级党委、政府在推行乡镇政务公开制度工作中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和具体指导,狠抓落实。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乡镇的政务公开工作。各乡镇都要成立以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要把派驻站所政务公开纳入所在乡镇政府公开工作全局之中,派驻站所要自觉接受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同时,上级主管部门要对基层站、所的政务公开工作提出要求,针对本部门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有关规范,加强督促和指导。
  推行乡镇政务公开,要同乡镇党的建设、政权建设以及村务公开相结合,同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相结合,综合治理,整体推进。要及时发现和处理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保证政务公开制度的顺利推行,确保社会稳定。
  要把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在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中工作不力或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免去其所任职务;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或在政务公开中有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的干部,纪检监察机关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在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时,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要教育广大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增强民主意识,树立群众观念,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同时,要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和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
  城市街道办事处要参照本通知的规定,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在推行乡镇政务公开的同时,县(市)级以上政权机关也要积极探索实行政务公开的有效途径,逐步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0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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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留场新人”可否补行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留场新人”可否补行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复函

1956年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5年12月5日刑字第1号报告收悉。对过去判处徒刑未宣千剥夺政治权利的“留场新人”现在是否补行宣告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原判所定罪刑应该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宣告剥夺的,一般可不再补行宣告剥夺。。但在使用这种“留场新人”的时候,如拟给予的工作需有政治权利的人才能担任,则对这种“留场新人”是否原应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应剥夺的期限应有多长,这个问题,仍须加以考虑,以决定能否给予这种工作。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促进产学研合作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促进产学研合作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2〕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促进产学研合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2日



新余市促进产学研合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新余市委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余发〔2012〕1号)、《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543211”科技创新工程的意见》(余府发〔2009〕42号)文件精神,大力促进我市产学研合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产学研合作是以新余市科技创新企业为主体,按照“风险共担、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与高校、科研单位开展多种形式合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资金来源于市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科技创新企业牵头与高校、科研单位开展的产学研合作,奖励产学研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产学研合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产学研合作工作。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全市产学研合作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产学研合作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支持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㈠在我市注册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



㈡申请项目符合区域发展要求,具有较强的示范引导作用和较好的产业化发展前景;



㈢申请单位已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界定了各方投入、知识产权和合作成果的归属、利益分配等各项权利义务;



㈣项目在本市实施,申请单位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人才、设备、管理等保障条件,有严格的财务制度。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七条 企业接受高校、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委托高校、科研单位进行技术开发或与高校、科研单位合作进行技术开发,项目达到小批量生产阶段,给予企业最高10万元资助。



第八条 开展产学研合作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达产后,给予企业最高20万元贴息补助。



第九条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共同创建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共建研发基地、产业化基地、产业技术联盟等,形成技术、人才、研发平台等长效合作机制,经市科技局确认为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的,给予企业最高5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条 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共建并注册落户在本市的研发机构,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质检中心的,由市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市科技局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由市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合作项目获得国家“863”计划、支撑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等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和省高新重大产业化计划立项的,由市财政专项资金按立项资金总额的3%—5%予以支持,对国家级项目每项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省级项目每项支持总额不超过5万元。除市级财政予以支持外,项目所在地县(区)财政也应按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列入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重大产业化等项目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给予企业最高20万元经费支持;列入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重大产业化等项目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给予企业最高5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高校、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在我市进行产业化,对高校、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转让给我市科技创新企业或与我市科技创新企业合作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给予高校、科研机构最高10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对高校、科研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发明成果在科技创新企业实现产业化,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对主要发明人给予最高5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企业在产学研合作中产生的科技成果获得专利授权,按照《新余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对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的企业,市直有关部门优先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省级各类项目,争取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市产学研合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网络服务平台,广泛征集企业技术需求,推介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为产学研合作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于同一单位的同一科技项目,当年不重复享受财政科技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及其他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产学研合作项目应在合作合同到期后三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合同执行情况、科技成果、项目效益、合作经验、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产学研合作资金,截留、挪用、挤占和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缴全部奖励资金。相关责任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新余市产学研合作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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