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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债券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26:31  浏览:98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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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债券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债券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9年9月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各有关部门:
为筹集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经国务院批准,近年来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和石油、铁道等部门向个人或部分单位发行了基本建设债券和重点企业债券。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2号文和经国务院同意的人民银行银发(1988)65号文精神,债券债务人为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石油、铁道部门。各专业银行统一承担代理发行任务,债券资金由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经营管理,通过建设银行办理拨款或委托贷款。为做好债券资金的管理工作,保证债券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债券资金的解交,实行按债券种类“分别解交、统一入户”的办法。即基本建设债券按照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与有关专业银行总行签订的合同(协议),由认购的专业银行总行分清各投资公司,在统一规定的交款期内划转建设银行总行。建设银行总行为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设立“国家投资公司存款户”专户存储。重点企业债券由购券单位所在的开户银行按月逐级上划其总行,并划转建设银行总行设立的“重点企业债券资金集中户”。然后,暂由国家计委委托建设银行总行按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债券资金计划投资额比例划入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的上述同一存款户。
二、债券资金由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分配使用,委托建设银行按照“先存后支、以收定支”原则办理拨款和贷款。
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视债券资金用途,采取不同的分配、下达方式:
(1)用于参股或合资的债券资金,由国家专业投资公司通过建设银行总行,从其存款户将资金汇拨参股或合资项目所在地的建设银行,监督使用。
(2)用于贷款的债券资金,采取委托贷款方式办理。
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与建设银行总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据以明确贷款的方式、原则和双方的权责关系等。建设银行总行设立“国家投资公司其他委托贷款基金户”,委托贷款的债券资金由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根据贷款需要,从其“国家投资公司存款户”转入该投资公司的其他委托贷款基金户,建立其他委托贷款基金。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在其他委托贷款基金额度内,按国家确定的计划,会同建设银行总行向建设银行经办行下达有关贷款指标,所需资金由建设银行总行调拨。
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经济合同。对有关借款的期限、利率、利息计收、借款本息归还的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以及双方的权责关系等,在签订经济合同时要予以明确。
建设银行经办行根据下达的贷款指标,开立“国家投资公司委托贷款户”,并根据年度用款指标和国家计划以及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其他委托借款合同。据以明确借款的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利息的计收方式,借款本息归还的资金来源和
还款方式,借款的担保方式,以及借款单位和建设银行经办行双方的权责关系。个别项目在总合同签订条件不具备、暂时无法订立的情况下,经办行与建设单位可签订年度借款合同或协议。建设银行经办行按照基本建设计划和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或年度借款合同或协议)发放贷款,并监督贷款的使用和协助回收贷款本息。
此外,有关原材料、交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与建设银行经办行签订借款合同时,需有国家原材料、交通投资公司参加。
三、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债券资金委托建设银行对指定的建设项目贷款,贷款基金不分资金来源,统一管理和使用。在信贷和财会报表中统一以“国家投资公司其他委托贷款”反映。
四、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债券资金委托贷款利率,由有关专业投资公司会同建设银行总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债券资金保本增值的原则确定综合贷款利率。在选择建设项目时,利率可以浮动。凡宏观和微观经济效益较好的建设项目,其贷款利率可适当高于综合贷款利率;凡宏观经济效益好,但微观经济效益较差的建设项目,其贷款利率可以低于综合贷款利率,但不得低于预算内“拨改贷”利率。浮动贷款利率的平均水平原则上应与综合贷款利率一致。
五、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计算的贷款利息,实行虚收挂帐。建设项目投产后归还的本金和得息,全部划归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作为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归还债券本息的资金来源。如提前归还委托贷款资金,建设银行经办行应填制收回委托贷款凭证送建设银行总行和有关专业投资公司各一份。对提前归还的委托贷款资金,建设银行按现行存款利率规定计付利息。
六、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债券资金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贴息。
七、在计划执行的考核中,建设银行经办行每年年终要分别不同投资公司将委托贷款的发放、回收情况按项目向建设银行总行报送一次。建设银行总行每月向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支出情况。各有关建设单位要定期向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报送计划、财务执行统计表,以便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掌握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八、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对建设项目使用贷款资金的归还,在有关经济合同里要予以明确。对同时使用债券资金、预算内“拨改贷”和建贷等资金的“拼盘”项目,应遵循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87)建总办字第37号文规定的“先借先还、同时借按比例归还”的还款原则。
九、建设银行办理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债券资金的委托贷款后,要增加必要的网点设施建设,各专业投资公司每年支付建设银行一定的网点设施建设费用。具体办法另定。
十、铁道部债券资金的管理办法已另行规定。对办法中未涉及而本暂行规定已明确的内容,仍比照本暂行规定办理。
十一、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1988年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债券资金临时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失效。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其他委托借款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借款方)立合同单位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__________行(简称贷款方)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由贷款方受国家 投资公司委托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含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临时借款协议书的贷款额)用于 。预计用款为年 元; 年 元 年 元; 年 元; 年 元; 年 元。
第二条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 %。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20%。
第三条 借款方保证从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年 元; 年元; 年 元; 年 元; 年 元;年 元; 年 元; 年 元。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负责协助国家 投资公司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四条 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贷款方保证按照国家 投资公司会同建设银行总行下达的贷款指标以及国家投资公司与借款方签订的经济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借款方如果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原定利率罚息50%。
第七条 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合同经过签章后生效(对属原材料、交通的建设项目,须经国家原材料或交通投资公司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原借贷双方所签临时借款协议书即自行失效。合同一式五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报送国家 投资公司、总行、分行各一份。
借款方(盖章) 贷款方(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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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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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金融债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金融债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5]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金融债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日


赣州市金融债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金融债权管理,按照赣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对接长珠闽,建设新赣州”发展战略和“十大体系”建设的要求,为实现金融债权管理机制对接,打造“诚信赣州”,推进赣州金融信用环境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宗旨是促进辖内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和各金融机构的工作联系,及时沟通有关金融债权管理情况,形成金融债权管理合力,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权行为。
第三条 金融债权管理联席会议依据属地原则,由赣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各县(市、区)由所在政府牵头组织。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成立赣州市金融债权管理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和市银监分局的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农发行、各商业银行机构、驻市主要保险机构和驻市主要证券机构的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民银行,其行长为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银行货币信贷科、市银监分局监管科、市农发行资产保全部门、各商业银行机构资产保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市级做法,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成立相应的金融债权管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制定必要的制度。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依法维护辖内金融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出台有关信用环境建设和打击逃废金融债权行为的措施和规范性文件,严防金融资产流失。
2、领导、协调辖内的金融债权管理工作。
3、组织对金融债权(债务)的界定工作。
4、统一领导辖内信用县(市、区)及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5、建设金融生态安全区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各市级金融机构每季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赣州市金融债权管理报表》、《信用环境建设效果统计表》及相关分析资料。
2、各市级金融机构每季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金融债权管理、信贷客户逃废金融债权、信贷资产质量及采取的维权措施等情况。
3、各市级金融机构每半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贯彻落实市金融债权管理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决议、决定的情况。
4、领导小组办公室需要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供数据、资料,办理相关事项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支持。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向领导小组报告金融债权管理情况;
2、组织筹办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并按会议形成的决议,及时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沟通信息,构筑创优金融信用环境、打击逃废金融债权行为的平台。
3、督促有关文件和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决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时组织各相关金融机构对金融债权(债务)的落实、转移和清偿等工作。
4、分析市金融债权变动趋势,研究拟采取创优信用环境、打击逃废金融债权行为的措施,形成书面报告后报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
5、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单位主要职责:
1、按本办法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召集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召开联席会议。
2、负责市金融债权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3、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上负责传达人民银行、银监上级部门和市金融债权管理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有关金融债权管理的文件精神,并通报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情况。
4、负责起草《赣州市金融债权变动趋势分析报告》,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联席会议报告。
第四章 联席会议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联席会议每季召开一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需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议题或事项,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属于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研究的议题或事项,由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提交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研究;属于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联席会议研究的议题或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定后,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联席会议研究。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1、学习贯彻国家有关信贷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有关维护金融债权的措施和办法。
2、通报辖内金融债权管理工作情况,交流金融债权管理经验。
3、研究各成员单位提交的议题或事项。
4、认定“逃废金融债权企业、个人或单位”名单,确定“不守信用企业和不守信用县(市、区)” 名单。
5、研究对逃废、悬空金融债权企业、个人或单位需要采取的制裁措施和办法。
6、制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评价程序、评价内容、评价方法。
7、授权审议辖内各县(市、区)金融债权领导小组报来拟出台的有关维护金融债权的措施和办法。
8、审议辖内各县(市、区)金融债权领导小组报来拟出台的信用等级评价办法。
9、其它需联席会议议决的事项。
第十五条 金融债权联席会议形成的措施、办法和决议以会议纪要或文件的形式下发各成员单位组织贯彻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落实工作。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不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各种引起金融资产质量恶化的突发性事件的动态信息,分析造成不良金融资产大幅度上升的原因及评估已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金融债权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辖区内金融资产质量分析报告;次年元月20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并不定期书面报告本辖区内各种引起金融资产质量恶化的突发性事件的动态信息,分析造成不良金融资产大幅度上升的根源及评估已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向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报告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重大修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69号)精神,做好动态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以下简称弹性计划),进一步加强我区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地方城镇企业。
第三条 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工资支出应全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但在计征所得税时,应按有关税
收规定执行。各类企业应自《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实施之日起,认真按照新财务制度规定渠道列支工资;各级经济管理部门要为企业创造条件,促进并监督企业做好这项工作。
第四条 从1994年起,首先将全区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纳入弹性计划,并逐步将弹性计划的调控范围扩大到全部城镇企业。弹性计划的核心内容是将工资总额的增长与综合经济效益密切挂钩。其方法是选择非农国内生产总值、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工资含量、资金利税率、工资利税率、
劳动生产率(城镇劳动者人均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净产值率等作为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测算(测算方法见附件一)和运行。
第五条 各地、市城镇企业工资总额增量根据计划期新增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增加额和自治区核定的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工资含量确定,实行动态弹性调控。基期工资总额的核定按上年工资统计年报实际发放数加弹性计划结余额(第一年用工效挂钩历年节余的储备金替代弹性计划结余额)

第六条 区直各行业、部门所属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其工资总额也纳入当地弹性计划管理。
第七条 要逐步建立宏观弹性调控、微观工效挂钩,即“弹挂一体”的新的调控机制。在实施弹性计划的同时,通过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企业工资总额进行分级分类调控。
分级调控是自治区对地、市及地、市对所属县(市)的工资总额实行弹性计划调控;分类调控是地、市、县(市)对所属不同类型的企业区别情况进行分类管理,以调控国有企业为主,逐步增大对非国有企业的调控力度。
(一)凡具备工效挂钩条件的国有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并由过去与单一指标挂钩办法逐步过渡到复合指标挂钩办法。按照投入产出原则,为进一步完善工效挂钩办法,采用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资金利税率等经济指标来确定企业增加值工资含量(计算公式见附件二
)。
(二)暂不具备工效挂钩条件的国有企业应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由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商各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企业的工资总额包干基数。
(三)对自我约束机制比较健全、资产经营责任基本落实的企业,如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或比照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管理的企业,可以按照“两个低于”(即企业的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必须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必须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
率的增长幅度)的原则由企业自行确定年度工资总额。初始工资总额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定,并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四)对长期经营亏损以及新建扩建尚未正式投产运行产生效益的国有企业,要下达指令性工资总额计划,严格控制,不得突破。
(五)有条件的城镇集体企业,可以参照国有企业的工效挂钩办法,实行工效挂钩。对不具备工效挂钩条件的企业,可以实行计税工资和计件工资办法。
(六)城镇私营企业收入分配由私营企业依法自主确定,管理上主要是依据国家有关税法(包括《个人所得税法》)的条款,监督企业照章纳税。
无论采用上述何种调控方式,企业的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必须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必须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同时,工资总额要包容在各地、市工资总额弹性计划之内。
第八条 各地、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抓好工资总额管理。所有企业都要使用经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签章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确定工资总额的企业和实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办法的企业,自行列出工资总额计划,如实填写《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实行
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按照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包干数填写《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实行指令性计划控制工资总额的企业,根据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填写《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银行一律拒付工资:(一)无《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未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签章;(三)超额支取工资。
第九条 各地、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弹性计划运行情况随时进行跟踪检测,对企业的工资总额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与弹性计划测算的工资总量相对照,当各县(市)或企业工资总额有可能超过弹性计划工资总额时,要及时预警、分析原因并迅速调整(如增加企业工资储备金的比例
)。
第十条 各地、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企业建立综合经济效益和职工工资总额发放情况的台帐,按月登记,以便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各地、市和区直所属全部企业必须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上年度工资总额发放情况、经济效益情况及本年度工资总额预测计划和经济效益指标。
各地、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地方企业弹性计划执行情况表”,参照统计年报和财务决算资料,对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弹性计划执行情况在自查基础上填报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附文字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地、市企业工资总额的发放连续两年超过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弹性计划工资含量系数的,要具体分析原因,由地、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专题分析报告,并提出调整措施,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作相应的处理。
第十三条 各地、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自觉做好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及时掌握企业工资总额增长情况,年末认真进行检查。对于企业违反规定匿报、瞒报工资总额和超提、超发工资、奖金等行为要及时纠正。多提工资总额的,当年如数扣回,当年扣不回的,用工资储备金抵
补;无工资储备金的,相应扣减下年度工资总额基数或包干数。对这类企业的经营者和直接责任者,还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当地政府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在一个五年弹性计划期末总结算时,对无特殊原因超过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弹性计划工资含量系数,造成企业工资总额失控的地、市,对其超过的工资总额要等额增加该地、市上缴自治区财政的数额(补贴地、市等额减少补贴),并等额核减下一个弹性计划期的
工资总额基数。对此,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与计划、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共同作好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工作,以利于我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附件一:
弹性工资总额计划测算方法
1、G=G+G
1 0 △
G :计划期工资总额到达数;
1
G :基期工资总额;
0
G :计划期工资总额增量。

2、G =N +R
△ △
N :计划期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增加额;

R:核定的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工资含量。

━━━━━━━━━━━━━
5/ H C W P I
/ 0 0 0 0 0
3、R=H×√ (2-━)×━×━×━×━
0 _ _ _ _ _
H C W P I
H H _
0 0 H
当━≥2时,公式中的(2-━)改为(━)
_ _ H
H H 0
_
H 、H:被调控地区和全区平均的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工资含量;
0
_
C 、C:被调控地区和全区平均的资金利税率;
0
_
W 、W:被调控地区和全区平均的工资利税率;
0
_
P 、P:被调控地区和全区平均的城镇社会劳动生产率;
0
_
I 、I:被调控地区和全区平均的工业净产值率。
0

附件二:
工效挂钩计算公式
━━━━━━━━━━━━━
4/ H C P W
/ 基 基 基 基
R=H × √ ━ × ━ × ━ × ━
基 _ _ _ _
H C P W
基 基 基 基

R:企业增加值工资含量;
_
H 、H :企业和本地区同行业基期增加值工资含量;
基 基
_
C 、C :企业和本地区同行业基期资金利税率;
基 基
_
P 、P :企业和本地区同行业基期增加值(净产值)劳动生产率;
基 基
_
W 、W :企业和本地区同行业基期工资利税率。
基 基
以上各项基期经济指标的数据一般以前三年的平均数为准。



199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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