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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试行)(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3:56:25  浏览:83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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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试行)(废止)

广西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试行)
广西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区范围内的国营企业及其附属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 招收录用
第三条 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包括自然减员指标)招用工人,除国家另有特殊规定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可以招用五年以上的长期工,一至五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劳动合同期不
得少于五年。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都应按照<<暂行规定>>和本细则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条 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建立<<劳动手册>>制度。<<劳动手册>>由劳动合同制工人初次参加工作时的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在职期间由企业保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待业期间,由本人保管,作为重新登记就业,领取待业证的凭证。

第三章 劳动合同制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五条 企业和被录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经工人、企业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工人、企业各一份,报当地县以上劳动服务公司备案一份,经双方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后,亦应报当地县以上劳动服务公司备案。
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第六条 劳动合同期,包括学徒期、熟练期或由企业招工后进行培训的培训期。
第七条 对初次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实行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间,企业应对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思想品质、健康条件及其对生产、工作的适应能力进行全面考察,如发现与招工条件不符,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从事原工作,但尚有工作能力的,企业应尽量分配做其他的工作。确实无法安排其他工作的,方能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由企业介绍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待业登记。
第十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未满,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十五天以上的,按自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企业应将其情况书面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县以上劳动服务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不发给待业救济和医疗补助费。
第十一条 企业接受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或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属企业错误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除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外,并补发工人被错误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和按国家规定应得的劳保福利费,补助、补贴费。由此引起的诉讼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由企业同意支付经费去学习、培训的,应签订相应的合同。学习培训后擅自不回原单位工作的,应赔偿企业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准许跨市、县转移工作单位:
一、成建制或成批支援新建、扩建企业的;
二、企业急需用人的;
三、夫妻两地分居的;
四、随军、随干调动的;
五、父母身边无子女照顾,以及按政策应予照顾的。
符合上述条件跨市、县转移工作单位的,须经双方企业和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并办理户、粮关系和退休养老基金的转移手续,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新招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 在职和待业期间的待遇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标准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夜班津贴、岗位(职务)津贴、奖金、粮食补贴、物价补贴以及国家规定的各种工资性补贴、生活补贴等待遇,均执行与所在单位同工种岗位原固定工人相同的标准。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学徒期、熟练期的待遇按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在调整工资、晋升工资等级时,劳动合同制工人与单位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保健食品,劳动保护用品,口粮补差,住房分配,计划生育的怀孕期、待假期和哺乳期,计划生育的子女入托和医疗费补贴,探亲假,公休假,婚丧假,上下班交通费补贴,防暑降温补贴等,与所在单位的原固定职工同等待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单位固定职工一样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保险福利待遇低于固定工人部分的工资性补贴,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十五补偿,按月随工资发给个人。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由企业培训的,培训期可计入学徒期、培训期间按工人十五级制一级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并发给粮差、物价、少数民族地区职工生活补贴费,一般不再发其他津贴、补贴费。
经过劳动部门批准的各种技术、业务训练班的毕业生,招用在专业对口的技术岗位工作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可根据其招用前后受训练时间的长短,相应缩短学徒期。
第十八条 经教育部门批准,学业在三年以上的职业高中毕业生,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安排在对口专业工种岗位的,其见习期的临时工资待遇以及各级水平,按技工学校毕业生同等对待。
第十九条 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仍从事原工种的,经考核合格,从重新就业之日起,按原工资等级和重新就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改变工种的,由重新就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超过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的工资,重新就业前工龄不满三年的,按工人十五级制二
级工资支付,已满三年的,按不低于三级工资支付。
改变原工种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试用期满,由企业根据其劳动表现和技术水平按所在企业执行的工资标准评定工资等级。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连续医疗期: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五年的,为三个月;满五年不满十年的,为六个月;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为九个月;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为十二个月;满二十年以上的,为十八个月。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
待遇与所在单位原固定工相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宜改做其他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发给相当本人三个月至六个月的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其中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五年的发三个月,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发四个半月,满十年以上的发六个月。
第二十一条 因工致残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经指定的医院证明和当地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可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应办理退休。退休费标准和待遇与所在企业固定工因工致残人员相同。到达退休年龄以前,由所在企业支付;到达退休年龄后由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支付

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的,可改做其他工作,工资不低于原水平,并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条款。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作时间,可将前后在各企业的实际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怃恤费、救济费,由所在企业按照固定工人死亡的有关规定发给。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应将企业、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含利息)扣除管理费,退还给企业。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参军、上学、出国、出境、选拔干部,与所在单位固定工同等对待。
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待业期间死亡的,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怃恤费,救济费由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按照固定工人死亡的有关规定发给。

第五章 退休养老期间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除另有规定者外,由企业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局(劳动人事局)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负责。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基金,企业按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百分之十五缴纳,在企业上交所得税前提取,营业外项下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行政费、事业费中列支。劳动合同制工人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三缴纳。
工资总额的组成,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执行。
劳动合同制工人先后在几个企业工作期间,企业和本人所缴纳的养老基金的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二十八条 退休养老基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基金存入银行的款项,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退休养老基金项下。存款期限和种类,同当地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确定。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六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待业期间,由劳动服务公司进行必要的转业培训,组织指导生产自救,重新介绍就业。其政治生活等,同所在地居民一样,由有关部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由户口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和当地社会劳动保险事业所共同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我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工人,应当比照<<暂行规定>>和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我区在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期间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继续实行劳动合同制。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按<<暂行规定>>和本细则执行。过去欠缴的退休养老基金仍按原规定补交。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8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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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实行效能告诫的暂行规定

中共龙岩市委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中共龙岩市委 龙岩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实行效能告诫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改善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加速闽西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辖区乡镇以上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的工作人员。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新闻单位的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是指违反中央、省、市关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及其他有关决策和规定,在有关的公务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种行为。
  第四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给予效能告诫。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制定和执行与中央、省、市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方针政策相违背的政策、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效能告诫:
  (一)制发不利于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的有关决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使用已失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央、省、市已宣布废止的经济政策、规范性文件,或继续使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已宣布删除或已修改的条款,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条 违反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效能告诫:
  (一)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对已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登记事项仍继续审批、登记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应由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书和其他应予审批、登记的有关事项,不给予办理的;
  (三)不履行行政审批职能,将行政审批职能转移分解到其他单位进行有偿服务的;
  (四)其他对中央、省、市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不执行、不落实的。
  第七条 违反关于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效能告诫:
  (一)对中央、省、市关于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决定等拖延不办,不予落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中梗阻”的;
  (二)对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赋予、证明、给付、裁决、救济、保护等事务不受理,或借故拖延、推诿、不按规定时限办理,或人为设置障碍,歧视、刁难服务对象的;
  (三)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沟通、协调,或对其他单位有法定依据提请支持、配合、协助的有关事务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互相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上级交办的督办件,超过督办期限没有办结,又无正当理由,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不文明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因工作效率低下,损害企业利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违反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效能告诫:
  (一)对企业申办事项设置障碍或借机向企业推销商品,搞有偿服务的,或无法律依据强制服务对象接受有偿培训的;
  (二)在办理行政许可、认证、裁决及其他审批、登记事项时,对不需要中介服务强行要求接受中介服务,对需要中介服务强行指定中介机构的;
  (三)将可以自主选择的咨询、信息、检测、检验等有偿服务变成强制性有偿服务的;对法定的有偿服务项目,只收费而不提供服务,或只提供部分服务的;
  (四)擅自立项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收费、基金、集资项目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无证收费,不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或罚款不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的;
  (六)主管部门对所管辖的社会团体组织、中介机构监管不力,造成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强制企业加入相关社团,妨碍经济发展的;
  (七)向企业强行摊派财物,强制企业参加商业保险、购买有价证券、集资的,或违反规定,强令企业征订或购买书报、刊物、音像制品和宣传材料的;
  (八)违背企业意愿,强拉广告、赞助,或搞有偿新闻的。
  第九条 违反中央、省、市关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关规定,在有关的公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效能告诫:
  (一)利用职便,违反规定妨碍经济活动的;
  (二)超越政府职能,干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管辖范围内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管理不力,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失察或放任自流,致使当地的建筑、流通、金融、中介、旅游、文化等市场秩序混乱或存在隐患的。
  第十条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效能告诫: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或对受委托者滥用处罚权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纠正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适用范围,或提高处罚标准,或违反法定程序处罚的;
  (三)实施行政处罚不开具或不据实、不按规定的内容开具合法、规范的处罚决定书和单据的;
  (四)收取押金而又不按规定时限作出处理决定或退还当事人的;
  (五)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按公平公正原则,滥用裁量权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违反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效能告诫:
  (一)对企业所反映的问题存在推诿、设障的,或对职责范围内的机关效能投诉不受理、不认真调查、故意拖延、隐瞒,或经查实的效能投诉件,对存在问题不整改、对有关责任人员不处理的;
  (二)新闻报道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的,或同一行政机关在年内对同一企业的经济检查超过1次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或同一部门对企业进行多级重复检查的,或不按规定职责、权限、程序检查的;
  (四)无法律法规依据或无正当理由对被检查企业实施查封、滞留帐册证照和查车查物,或其他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五)不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关于“凡在我市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本市个私企业主和外来投资者可以享受相关待遇的”。
第十二条 违反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对应予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真实、全面公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三条 其他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第十四条 利用职便,对举报、投诉、查处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刁难、打击报复,尚不构成违法违纪的。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当年内被效能告诫1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当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当年内
被效能告诫3次以上的,予以辞退。工勤人员按年度考核对应等次参照执行。
  对机关工作人员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所在单位不调查处理,不及时纠正,被上级效能告诫3次以上的单位主要领导,责令其辞职。
  凡主要领导被效能告诫1次以上或工作人员被上级效能告诫2次以上的单位,当年内不得评先、评优。
  给予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处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属于垂直管理的部门,被当地效能告诫的,要把《效能告诫决定书》及其处理意见上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效能告诫,按照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市、县(市、区)直属部门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是实施效能告诫的领导机构;其下设的办公室(简称效能办,下同)为实施效能告诫的办事机构。
  (一)市效能办对处级干部需给予效能告诫的,经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后,由组长或副组长作出决定,并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科(含科级)以下干部或工作人员需给予效能告诫的,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办理,也可经市效能办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直接作出决定。
  (二)市直单位效能办对本单位工作人员需给予效能告诫的,经本单位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作出决定。
  (三)县(市、区)效能办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市、区)直属单位效能办,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由效能办、机关投诉中心负责调查取证,制作《效能告诫决定书》(式样见附式)。宣布效能告诫决定时,效能办应与被效能告诫的对象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发给《效能告诫决定书》。效能告诫材料应存入本单位文书档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和上级效能办。
  第十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对受到的效能告诫有申辩的权利。机关工作人员对效能告诫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效能告诫决定书》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效能告诫决定书》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辩,也可向作出《效能告诫决定书》的上一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辩,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效能告诫的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但申辩期间不停止原效能告诫的效力。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龙岩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北京奥运行动规划

北京奥运会组委会


北京奥运行动规划

北京奥运会组委会
02-7-13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国各族人民和海外华人、华侨及国际友人的热情支持下,经过不懈的努力,2001年7月13日,北京赢得了2008年奥运会的承办权,为北京乃至全国的发展增添了新的强大动力。从现在起,北京市将进入一个以筹办奥运为特色的加速发展时期,对顺利完成"十五"计划,实现首都"新三步走"发展战略,将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为了实现承办一届历史上最出色奥运会的承诺,指导和统筹奥运会的各项筹办工作,特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战略构想

  (一)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中央关于办好奥运会的指示精神,"新北京、新奥运"为主题,突出"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的理念,坚持勤俭节约,全面促进首都经济发展、城市繁荣和社会进步,为中国及世界体育留下独特的遗产,为中华民族的繁荣、昌盛做出应有的贡献。

  办好2008年北京奥运会,坚持"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的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绿色奥运。把环境保护作为奥运设施规划和建设的首要条件,制定严格的生态环境标准和系统的保障制度;广泛采用环保技术和手段,大规模多方位地推进环境治理、城乡绿化美化和环保产业发展;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鼓励公众自觉选择绿色消费,积极参与各项改善生态环境的活动,大幅度提高首都环境质量,建设生态城市。

  科技奥运。紧密结合科技最新进展,集成全国科技创新成果,举办一届高科技含量的体育盛会;提高北京科技创新能力,推进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在人民生活中的广泛应用,使北京奥运会成为展示高新技术成果和创新实力的窗口。

  人文奥运。普及奥林匹克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展现北京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和市民的良好精神风貌,推动中外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加深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信任与友谊;突出"以人为本",以运动员为中心,努力建设与奥运会相适应的自然、人文环境,提供优质服务;遵循奥林匹克宗旨,以举办奥运会为主线,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教育活动,丰富全体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促进青少年的全面发展;以全国人民的广泛参与为基础,推进文化体育事业的繁荣发展,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自豪感。

  (二)战略目标

  承办一届历史上最出色的奥运会。通过13亿人民的积极参与,让奥林匹克精神得到最广泛的弘扬和传播;体育设施符合奥运会的各项技术标准,主体育场及重要场馆建成代表当代一流水平的体育建筑精品;竞赛组织工作科学严谨,高效有序,公平公正,为运动员创造良好的比赛条件;各项服务体现"以人为本",做到热情周到,方便快捷;在先进可靠的基础上,有若干项最新高科技成果在奥运史上首次采用;文化活动体现中华文明的博大精深和无穷魅力,成为东西方文化交流与融合的广阔舞台;安全保卫布署严密,防范有力,氛围宽松,做到祥和安宁,万无一失;组织管理和市场运作注重创新,并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促进全国以及首都的现代化建设。充分发挥奥运会对全国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加快发展。力求首都在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改善等方面实现突破性的变化,到2008年,全市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6000美元以上,经济现代化、城市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水平大大提高,构建起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基本框架,使北京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塑造首都改革创新和全方位开放的新形象。以奥运项目为载体,加大改革力度,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实行公平准入、公平竞争,基本形成与国际规范接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培养和使用高素质人才,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经营理念和管理经验,博采中外各家所长;在政府工作中,坚持开放、公正、高效、廉洁,增强务实精神,提高办事效率,力求奥运筹备工作和项目运作成为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的典范。

  努力实现我国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大力提高我国竞技体育科研管理水平,加快建立和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竞赛组织管理人才队伍,造就一批在科学选才和科学训练方面的优秀研究员和教练员,培养出一批竞技运动的新尖子人才;争取参加2008年奥运会所有大项和更多小项的比赛,力争金牌总数有新的突破,综合实力有明显增强;认真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不断提高全体人民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加强体育法制建设,不断深化改革,加快体育社会化,促进体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三)战略方针

  第一,把举办奥运会与全国人民的广泛参与结合起来。让全国各地共享奥运机遇,促进各省市共同发展;发挥全国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同办好奥运会;积极主动争取国家各部委的帮助,为成功举办奥运会提供支持。

  第二,把举办奥运会与推进现代化建设结合起来。坚持"以奥运促发展,以发展助奥运",按照北京市"十五"计划和"新三步走"发展战略的要求,加快首都现代化建设步伐,为成功举办奥运会创造雄厚的物质条件。在筹办过程中,坚持勤俭节约,注重体育设施的赛后利用,提高投资效益,避免重复建设。

  第三,把举办奥运会与扩大开放结合起来。向全国和全世界敞开胸怀,全方位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学习借鉴各种成功经验和做法,按照国际标准和现代尺度的要求开展工作,通过举办奥运会全面提高北京的开放水平,向世界展示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象。

  第四,把举办奥运会与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全面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克服社会生活中的不文明行为;提倡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改善中外语言交流环境,提高市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文明程度;提升各窗口行业文明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为举办奥运会创造团结、稳定、向上、祥和的文明环境。

  第五,把举办奥运会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结合起来。坚持"以人为本",通过举办奥运会,促进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管理,让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让筹备奥运会的过程成为切实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过程,成为社会进步的动力。

  (四)战略阶段

  前期准备阶段:2001年12月~2003年6月。制定并实施《奥运行动规划》;组建奥运会组织领导机构;全面落实奥运场馆、设施的前期工作和施工准备;环保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及一批文化、旅游设施开始建设;市场开发工作启动运行。

  全面建设阶段:2003年7月~2006年6月。全面完成"十五"计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奥运场馆建设和其它相关设施建设全面展开。到2006年6月,基本完成奥运场馆及设施的工程建设;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

  完善运行阶段:2006年7月~2008年奥运会开幕。各项建设工作全面完成,全部场馆和设施达到奥运会要求;对所有建设项目和各项准备工作进行检查、调整、测试和试运行,确保正常使用;组织工作、安全保卫工作以及各项服务工作全部就绪。

  二、奥运比赛场馆及相关设施建设

  遵循国际奥委会和各国际单项体育协会的技术要求,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北京市建设发展的实际,吸取其它奥运会举办城市场馆建设的经验教训,在《申办报告》和《主办城市合同》承诺的基础上,精心规划和建设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场馆及相关设施。


  (一)原则、内容和布局

  基本原则:第一,场馆的规划设计,既要有利于奥运体育比赛,又要充分考虑赛后利用。在满足比赛期间国际奥委会技术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发挥奥运场馆的社会效益,使之与广大市民日常健身的需要相结合,并便于赛后开展文化、体育、会展、商贸、旅游、娱乐等活动。第二,坚持勤俭节约,力戒奢华浪费。所有场馆设施建设的规模、位置、数量逐一进行论证,能够利用现有场馆进行改建、扩建的就不新建,能搞临时性场馆的就不搞永久性场馆。第三,创出体育建筑精品。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努力探索建筑技术、艺术与环保的有机结合,为首都留下独特的奥运遗产。

  建设内容:奥运会比赛计划使用场馆37个,其中北京地区32个,京外地区5个。在北京32个比赛场馆中,新建19个(含6个临时赛场),改扩建13个。此外,还要改造59个训练场馆及配套建设残奥会专用设施。京外地区的5个场馆项目中,青岛国际帆船中心、天津体育场、秦皇岛体育场为新建项目;沈阳五里河体育场、上海体育场为改造项目。

  布局方案:呈"一个主中心加三个区域"的分布格局。"奥林匹克公园"是举办奥运会的"主中心区",内有13个场馆;"西部社区"有9个场馆,其中新建五棵松文化体育中心,赛后将成为市区西南部群众文体活动场所;"大学区"安排首都体育馆等4个场馆,赛后成为大学及社区文化体育活动的场所;"北部风景旅游区",安排北京乡村赛马场等2个场馆,便于赛后发展郊区旅游业。此外,在其他地区,改扩建工人体育场等4个场馆,为相邻地区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创造条件。

  (二)奥林匹克公园规划设计方案

  奥林匹克公园地处城市中轴线北端,面积1135公顷,包括680公顷的森林公园,405公顷奥运中心区。奥林匹克公园依托亚运会场馆和各项配套设施,交通便捷,人口集中,市政基础条件较好,商业、文化等配套服务设施齐备。奥林匹克公园的规划将着眼于城市的长远发展和市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使之成为一个集体育竞赛、会议展览、文化娱乐和休闲购物于一体,空间开敞、绿地环绕、环境优美,能够提供多功能服务的市民公共活动中心。

  奥林匹克公园内具有代表性的新建场馆有:

  国家体育场:可容纳8万人,是举行开(闭)幕式、田径比赛、足球决赛等活动和赛事的场地。

  国家体育馆:可容纳1.8万人,是体操比赛、手球和排球决赛的场地,可设计为多功能公共场所。

  国家游泳中心:可容纳1.7万人,是游泳项目的主赛场,奥运会后可成为公共运动场所。

  在奥林匹克公园内,还将建设一些相关设施:

  奥运村:运动员公寓36万平方米。奥运会期间供各国运动员、教练员和随队体育官员居住,村内配套设施齐全。赛后可向社会出售。

  规划一批建筑,在奥运会期间能用作乒乓球、羽毛球、击剑、摔跤比赛场馆和主新闻中心、国际广播电视中心使用,会后将成为会展中心和文化设施,如首都青少年宫、城市规划展览馆等。同时,还将规划建设酒店、会议、商业、办公等其它配套服务设施。

  (三)场馆的设计理念

  满足比赛要求,实用而不奢华。符合2008年国际奥林匹克夏季运动联合会的要求;符合国际单项体育协会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残疾人奥运会的特殊使用要求,注重质量、节省投资。

  广泛应用高科技,体现可持续发展。充分利用数字网络技术、远程音像传输技术以及图像显示技术,为奥运会提供综合信息服务;广泛使用清洁能源和环保材料,广泛采用雨水收集、中水利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等节能技术,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安全舒适并有利于赛后利用。场馆设计要以人为本,为所有与会人员提供安全、舒适的空间环境和设施,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要求;场馆与基础设施、配套设施之间紧密结合,各种功能综合配套;建筑空间实现可变性和功能的多样化,为赛后利用和市场运作创造良好条件。精心编制交通规划,确保任何情况下,交通服务便利、快捷。

  (四)充分考虑残奥会的特殊要求

  筹办2008年奥运会及残奥会,是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进一步形成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社会氛围的有利时机。奥运会场馆及其相关设施建设充分考虑残疾运动员和残疾人观众的特殊要求,为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创造条件。

  残奥会将使用奥运会的18个比赛场馆。这些场馆,将充分考虑残疾人奥运会的需要,实施无障碍设计。并根据残疾人的特殊要求,配备光电、声响等设备,方便他们参加各类比赛。奥运村的所有相关设施也将采用无障碍设计。

  三、生态环境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一)环境污染防治

  以防治大气污染和保护饮用水源为重点,通过调整经济结构、增加优质清洁能源、严格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生态保护与建设等措施,实现城市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的显著改善
。到2008年,市区大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指标达到世界卫生组织指导值的要求,颗粒物浓度达到发达国家大城市水平,满足承办奥运会的需要。

  防治煤烟型污染。优化城市能源结构,大力引进和发展天然气、电力等优质清洁能源;建设陕北天然气进京第二条长输管线及配套设施;改善电力供应结构,新增用电负荷主要依靠引进外部电源供应,加强城市中心区电网建设,改造农村电网,提高供电质量和可靠性;建设北京第三热电厂、高井电厂改用燃气项目,新建、扩建草桥等8座燃气热电厂,实现冷热电联供;积极开发利用地热能、太阳能、风能和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大力开展节能工作。到2008年,全市天然气年供应能力达到50亿立方米;煤炭及焦炭在终端能源消费结构中所占比重降低到20%以下;市区热力供热面积达到1亿平方米左右。

  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污染。2003年起新车的污染物排放开始执行相当于欧洲2号的标准,2008年之前,新车的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当于欧洲3号的标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和检测制度,实行环保标志管理,加强环保与交通管理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在公交车和出租车中大力推广应用液化天然气等清洁燃料适用技术;积极推广电动汽车等新型汽车技术。

  防治城市地区扬尘污染。所有施工工地必须强化扬尘污染控制,达到环保要求;2003年1月起,凡在四环路内从事散装货物运输车辆,一律实行密闭运输;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和城市绿化的有关规定,2005年基本消灭全市城市建成区裸露地面,市区主要车行道机械化清扫和洒水率达到100%。

  防治工业污染。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削减各项工业污染物排放量,在重点企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重点加强冶金、化工、电力、水泥等行业生产污染控制;加大市区企业搬迁调整力度,2008年之前完成东南郊化工区和四环路内200家左右污染企业的调整搬迁,首钢完成减产200万吨钢和结构调整目标。

  保护饮用水源。加强与上游地区的协作,共同实现《21世纪初期(2001-2005年)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目标,实行严格的水源保护措施,保证密云、官厅水库上游来水和水库蓄水的水质,基本恢复官厅水库饮用水源功能;结合调整经济结构、节约用水、农业污染防治、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完善等工作,保护地下水饮用水源。

  防治水污染。建成卢沟桥、清河、小红门等污水处理厂,形成完善的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到2008年市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实施市区城市水系和温榆河等主要河道的综合整治,加快建设主要河道污水截流管线,结合旧城改造对排水系统进行更新改造。

  加强固体废物管理。促进工业固体废物、商业垃圾和居民生活垃圾减量化;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处理工作;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郊区城镇、村镇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和消纳场所建设;建成高安屯垃圾焚烧厂、焦家坡垃圾填埋厂等工程。到2005年,市区和卫星城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建立严格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保证危险废物全部安全处理处置。

  防治噪声、电磁辐射、放射性污染。加强城市交通、施工工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控制,道路规划设计中充分考虑交通噪声扰民问题,控制夜间进城的大型货车和农用机动车的行驶路段和速度;强化现有电磁辐射污染源和放射性源、放射性废物的申报登记和新建项目的审批工作;积极探索并加强光污染防治。到2008年,城市建成区噪声基本达到国家标准,电磁辐射和放射性环境继续符合国家标准。

  大力推广应用环保新技术和新工艺。积极引进、开发和推广清洁燃烧、热泵、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集热、燃料电池、纳米材料等技术;加强环境科研、监测能力建设;鼓励企业利用新技术对现有设备和工艺进行改造,降低产品单耗和污染物排放。

  (二)生态环境建设

  在防治环境污染、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的基础上,以造林绿化、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生态农业为重点,加快构筑良好的首都生态基础。到2008年,实现青山、碧水、绿地、蓝天和建成生态城市的目标。

  建设首都绿色生态屏障。2007年,全市林木覆盖率达到50%,基本完成山区、平原地区、城市绿化隔离地区三道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到2005年,山区绿化完成10万公顷,以"五河十路"为重点的绿色通道建设完成2.3万公顷,城市绿化隔离地区完成1.25万公顷。

  推进城市绿化美化。搞好城市干道、街巷和水系的绿化,高标准完成市区255条主要大街的绿化改造,广泛进行立体绿化;增加市区水面,营造水面景观;建设好市区中心大面积公共绿地(公园),建成50块1万平方米以上以乔木为主的大型绿地;完善郊区卫星城和33个中心镇绿化体系。2007年,全市城市绿化覆盖率力争达到45%。

  防沙治沙,防治水土流失。2005年之前基本消除本地沙尘危害,完成"三河两滩"五大风沙危害区(永定河、潮白河、大沙河、延庆康庄、昌平南口)的治理;2007年基本完成潜在沙化土地的治理;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首都生态圈建设和防沙治沙工作。

  合理利用水资源。最大限度地保存地表和地下水库的清洁水源,最大限度地利用降水和再生水源;建设清河、吴家村、酒仙桥等7座中水处理厂,2008年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回用率达到50%;开展居住小区和单位中水回用;完善开采地下水计划,重点控制工农业取用地下水的数量,逐步提高地下水水位;做好汛期雨洪的拦截及回灌工作,补充、涵养地下水源;提高公民水资源忧患意识,进一步理顺水价体系,积极应用节水技术和措施,推广使用节水器具,调动全社会节约用水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加强重点区域的生态保护和建设。保护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官厅水库等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防止生态破坏和生态功能退化;对水、土地、森林、草场、矿产、水产渔业、生物物种和旅游等重点资源开发区实施强制性保护;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和生态系统脆弱地区划定禁采区、禁垦区和禁伐区;重视保护现有湿地生态系统,在适宜地区建设人工湿地;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自然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和基因资源。

  加强生态农业建设。抓好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县的建设,发展高效型生态农业;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采取新型农田耕作技术,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制订完成畜禽养殖业搬迁调整和污染防治计划;发展有机食品,完善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

  全面整治城市环境。重点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城市形象的环境脏乱问题。加大执法力度,拆除各类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建设和完善全市城乡生活垃圾收容设施,实施架空线入地,搞好城市建筑物的美化工作,提高城市绿化美化水平。加快环境优美街道、社区建设。加强对城乡结合部环境的综合治理,使城乡结合部的环境状况和管理水平达到市区水平。

  提升市民生态文明素养,倡导公众自觉选择绿色消费。在全社会倡导利于环境的消费习惯,提高市民环境意识,广泛开展绿色社区、绿色商店、绿色校园、绿色企业、绿色单位创建活动;提倡家庭和单位使用再生物品,安装节水、节能设备,实行垃圾分类收集,使用不破坏臭氧层的设备等;引导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要求公交和出租车司机经常保养车辆,确保车容整洁,排放达标。

  (三)城市交通建设和管理

  以方便快捷、安全有序、经济环保为目标,全面推进北京交通建设与管理的现代化进程。加快轨道交通、城市道路、高速公路、首都机场扩建等工程建设,形成以公共交通网络为主体、以城市快速轨道交通为骨干、对外交通发达的现代化交通体系,为保障和促进北京社会经济及城市发展提供充分的交通条件,为奥运会提供一流的城市交通环境。

  城市轨道交通。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作为重点,建设北京城市轻轨、地铁八通线、地铁五号线、地铁四号线、地铁奥运支线、东直门至首都机场快速轨道交通等工程。到2008年,力争全市新增轨道交通线路148.5公里,总里程达到202公里,地铁在城市客运出行量中的比例达到10%左右。

  公路。建设完成五环路、六环路、京密路等高速公路和一批一级、二级公路项目,到2008年,全市高速公路达到718公里,公路通车里程14700公里,公路网密度达到87.3公里/平方公里。

  城市道路。加强城市路网建设,加快完善由环路、通道线、联络线组成的快速干道系统;结合旧城改建,增大城区路网密度。到2007年,新建和改建城市道路318公里。

  民航。以建成具有国际和国内枢纽双重功能的大型综合性机场为目标,扩建首都国际机场,满足奥运会及社会发展的需求。

  公共交通。继续优化公共交通线网,增加公交专用道,完善公交运营线路;新建、改扩建东直门、西直门、动物园、望京、四惠桥等公交枢纽,形成一个以市区为中心,辐射城市边缘及居民小区,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公交网络。

  停车设施。加快停车场建设,缓解市区停车难问题;在重点地区建立停车诱导系统;优先在轨道交通换乘站和大型公交枢纽站配建一定数量的机动车和自行车公共停车位。

  交通管理。在市中心区采取限制性的交通措施;建立健全交通法规,加强机动车管理和停车管理,改善交通执法环境、提高市民守法意识;重点建设智能化交通指挥调度系统、现代化交通管理网络信息系统和系统化的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初步实现市区交通管理现代化。

  (四)信息通信建设

  在大力推进城市信息化、建设"数字北京"的同时,重点实施"数字奥运"计划,建设通信基础设施和网络系统,营造良好的信息化环境,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到2008年,基本实现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都能够安全、方便、快捷、高效地获取可支付得起的、丰富的、无语言障碍的、个性化的信息服务,保证北京奥运会的出色承办,向世界充分展示中国的信息化水平和成就。

  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和建设基础通信管线,合理利用传输通道空间资源,保证各类奥运会通信网络光(电)缆线的铺设;规划和建设奥运信息标志性建筑,承担奥运会的多功能应用;加强无线电频率的统筹规划,为奥运会做好频率准备;加快构筑北京市无线电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全面提高频谱管理、无线电信号监测、干扰分析和无线电设备检测能力;综合治理,净化空中电磁环境,确保各类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可靠运转和使用;加快建设各类先进的通信设施,提供可靠、灵活、可扩展、可重新利用、能适应新技术发展的宽带数字化通信系统,提供与世界各国通信水平相适应的服务能力,高质量地满足奥运会的需求。

  信息应用系统建设。按照国际奥委会的要求,配备应用世界领先的奥运会及残奥会信息系统、计时计分系统、成绩处理系统所需要的硬件软件设备;重点开发完成奥运会有关的管理软件系统和信息服务系统;开展电子商务,为奥运会提供票务、旅游、纪念品、购物、项目招投标、采购等方面服务;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努力解决奥运会的"语言障?quot;,帮助奥运参与者互相沟通;利用智能卡技术,为与会人员在注册、安全识别、支付等过程中提供安全、方便的服务;建设卡基支付网络和良好的卡基支付环境;提高奥运场馆设施智能化水平,提供多种个性化信息服务。

  关键信息技术研发及其产业化。重点突破高性能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关键信息技术;推广先进成熟技术的应用,加强关键技术基础性项目建设;推进大型体育信息系统、数字化体育设备、数字媒体设备、智能卡及其相关设备等的产业化。

  四、社会环境建设

  (一)文化环境建设

  文化是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展示我国五千年传统文化的优秀成果和北京的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使东方神韵与现代奥运完美结合,为奥林匹克精神输入新的
内涵。

  举办一系列奥林匹克文化主题活动。精心设计和组织奥运会开幕式、闭幕式和奥林匹克圣火传递活动;创办"北京奥林匹克文化节",通过丰富多彩的内容和形式,展示人们对奥林匹克的热爱;与奥运会结合起来,继续办好北京国际音乐节、新年音乐会等标志性文化活动。

  建设和改造一批现代化文化设施。建设国家大剧院、国家图书馆二期、中国美术馆二期、中国科技馆三期、首都博物馆、中央电视台新址、北京电视台新址等重点文化设施,充分展示我国文化中心的最新形象;提高奥运场馆的文化品位,部分场馆赛后将作为文化活动场所;在奥林匹克公园建设市民广场及青少年活动场所,充实其文化功能。

  保护和展示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重点保护旧皇城、传统城市中轴线、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城市水系和古城基本格局,体现古都基本风貌;搞好中轴线、旧皇城、朝阜路、国子监街、什刹海地区的古建修缮,有步骤地进行圆明园遗址、明北京城墙遗迹等文物古迹的修缮整治;保护和利用好长城、故宫等著名的世界级人类文化遗产;在旧城改造中,把原有各种地名的历史、内涵、事件等采取原址保留、部分保留或雕塑、石刻等手段记录下来。

  创造良好的文化旅游环境。全面整合北京文化旅游资源,搞好旅游街区、旅游景点的整体规划,形成独具特色的文化旅游精品线路;设计和开发具有浓郁北京人文特色、体现奥运理念的旅游文化商品,扩大北京旅游品牌的影响力;加强特色商业街建设,为旅游者和运动员提供良好的购物场所和环境。

  为新闻媒体报道提供良好的条件。为国内外新闻媒体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全面、及时的信息和一流的服务,以确保记者快速、高效、准确、成功地报道奥运会。

  增进民族团结。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北京市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增进全体市民的民族团结意识,调动各民族参与奥运会的积极性,使北京奥运会成为全国各民族的节日。在奥运会举办期间,要尊重各民族和各国运动员的宗教习俗,细致考虑宗教活动场所的分布和建设。

  (二)安全卫生环境建设

  全力完成各项安全保卫任务,以良好的社会秩序、可靠的交通和消防保障体系、安全的医疗卫生体系和严密细致的保障措施,确保奥运会的安全。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继续实施"安全社区"建设和"科技创安"工程,加强基层治安防范组织,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网络;加大对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打击、防范和控制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提高防恐怖能力。

  做好奥运会期间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奥运会安全保卫指挥系统,做好奥运会体育场馆、住地和相关场所的安全保卫。借鉴以往奥运会经验,落实防范恐怖活动措施。依法建设各类消防安全设施,合理设置消防力量,预防各类火灾发生;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杜绝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加强首都警务队伍的建设,树立中国警察的良好形象。

  加强医疗条件建设。改善为奥运会服务的门诊、急诊和住院条件,适应残奥会的要求,按照无障碍设施标准改造和建设医疗建筑;加强医疗救援体系建设,健全急救网络;针对奥运会期间医疗卫生承担的任务,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

  强化公共卫生。强化对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高度警惕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传染病的传入;健全疾病监测网络,深入做好预防工作;强化以食品卫生为主的公共卫生监督执法,保证食品、生活饮用水等与健康相关产品的安全卫生。

  加强动物检疫工作。完善动物疾病监测、防治、检疫和监督体系,加强马匹检疫,保障动物产品、奥运会比赛动物不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和食用动物产品中毒事件。

  加大反兴奋剂力度。完善兴奋剂检测手段,开发新技术,提高兴奋剂检测能力,满足奥运会对兴奋剂检测的需要;加强与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及世界反兴奋剂组织的紧密合作,具备一流的反兴奋剂技术、设施和人才。

  (三)法制环境建设

  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和国际奥委会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主办城市合同》,加强法制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提高全体市民的法律意识,为奥运会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认真贯彻国家《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综合运用行政和司法手段,有效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为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创造良好氛围。

  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在市政府职能部门,特别是执法部门中广泛开展法律学习活动,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法律素质,增强行政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在政府工作中,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布关于筹备奥运会的有关文件和重大建设项目;建立行政权利的制约机制和责任约束机制,加强权力监督,防止奥运腐败行为的发生。

  深化法制教育。在"四五"普法规划的基础上,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特别要广泛宣传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广大群众遵纪守法、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和承办奥运会提供良好的法制基础。

  (四)市民素质建设

  市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参与奥林匹克的程度,将直接关系到能否办成一届历史上最出色的奥运会。提高全体市民的综合素质,积极动员广大市民参与奥林匹克运动,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为人民群众积极广泛参与奥运会创造良好条件。支持奥运、参与奥运,为办好奥运献计出力,是每一个中国人的心愿,鼓励和保护广大民众心系奥运的热情,在遵循国际奥委会《主办城市合同》的前提下,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一系列以奥运为主题的活动,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参与机会。

  广泛开展奥林匹克教育活动。编撰有关丛书,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普及奥林匹克知识,传播奥林匹克精神;在中小学开展"奥运教育读本"活动,并把奥林匹克教育同学校运动会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社区在奥运教育中的作用,把奥林匹克教育活动与全民健身运动结合起来,提高市民的奥运意识和参与奥林匹克运动的积极性。

  加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和文明市民的建设。广泛开展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行业、文明市民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quot;的基本道德规范,提高城市的文明程度,为举办奥运会创造一个良好的城市文明环境。

  建设良好的语言环境。进一步开展"市民讲英语"活动,加强窗口行业,特别是涉外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外语培训;加大媒体外语普及力度,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要增设外语节目和栏目;设立符合国际标准的文字、图形导向标识。

  组织奥运志愿者。制定和实施2008奥运会志愿者活动计划,鼓励广大青少年及海内外人士积极加入志愿者队伍,逐步建立和培训一支以大中学生为主体、社会各界参与、熟悉外语、热情奉献的为数众多的志愿者队伍。从2002年起,逐步建立和完善北京志愿者信息服务系统。

  五、战略保障措施

  (一)大力发展首都经济,以发展助奥运

  雄厚的经济基础是举办奥运会的最基本条件。要牢牢把握"以奥运促发展,以发展助奥运"的原则,充分发挥"奥运经济"的作用,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全力以赴搞好首都经济建
设,开创首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新局面,为办好奥运会营造一个繁荣的经济大环境。

  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五大行业,建设软件、微电子、电子及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着力开发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高新技术产品,引进国内外大公司和跨国公司的技术和资金,为科技奥运创造条件。同时,要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传统产业的水平。到2008年,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在全市工业的比重超过40%。

  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第三产业是首都经济的主体,对服务奥运会有着直接的作用。要加强首都优势资源的开发,加快发展突出体现首都资源优势和特点的信息服务及中介服务业、旅游及会展业、科技教育业、文化体育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大力发展金融业、商贸流通业、房地产业、运输邮政业,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到2008年,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5%左右。

  大力调整产业布局。把工业布局的调整作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搬迁调整力度,到2008年,全面完成四环路以内污染企业的搬迁或淘汰任务。城市四环路以内,除保留少部分清洁型高新技术企业、方便人民生活的都市型工业企业和大企业大集团的总部及研发、销售中心外,主要发展各类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和金融保险、商品流通、邮政电信、文化体育等服务业。

  加快重点功能区开发建设。集中力量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和北京商务中心区,与奥林匹克公园共同构成北京市的三大重点功能区。同时,加强金融街,王府井、西单及前门-大栅栏-琉璃厂等重点商业中心区,现代化口岸及物流基地等重点功能区的开发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服务能力,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条件。

  (二)加快推进科技进步,以科技助奥运

  从奥运需求出发,加强重点领域的科研攻关、技术集成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推动高新技术成果在奥运会各环节的应用。

  依靠全国科技力量,推动科技奥运建设。以国家科技部、北京市牵头的九部市共同实施的"奥运科技(2008)行动计划"为核心,将一批重大项目纳入国家科技计划中进行攻关,集成全国科技成果,率先在北京奥运会中推广使用;同时,"首都二四八重大创新工程"向科技奥运重点倾斜,大大加强对奥运科技建设工作的支持力度。

  抓好重点项目,强化科技项目与工程项目的结合。在交通、洁净能源、环保、场馆设施、信息通信、安全保卫、运动科技、兴奋剂检测以及奥运会开(闭)幕式等方面,推进3S技术(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智能交通、洁净煤燃烧、微小卫星、纳米材料、生物芯片等高新技术项目的实施,使2008年奥运会成为一届高科技含量的体育盛会。以科技奥运为契机,大力推进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群的发展,向世界展示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水平。

  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引进吸收先进适用技术成果。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国际间科技项目合作,借鉴或应用奥运会举办国成功的先进技术,紧密结合全球科技最新发展,在引进的基础上大胆创新,将国际上先进适用的技术成果应用于奥运会。

  (三)加强组织领导,科学民主决策

  筹办奥运会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要组织各方面的力量,集中全体人民的智慧和热情,把筹办奥运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的重点工作。

  树立全局意识。全市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作风,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搞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完成筹办奥运会的各项任务。

  民主科学决策。保持清醒的头脑,按科学规律办事,对重大项目要做到广纳忠言、反复论证、缜密测算、科学决策。同时,积极邀请国内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国外的专业机构参与筹办奥运会的工作,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避免走弯路。

  严格按规划落实各项工作。在"奥运行动规划"的指导下,制定严密的年度计划和各单项工程的工作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落实各项任务,把各项任务严格控制在计划进度之中。要特别处理好质量、进度、成本三者的关系,把质量放在第一位,高标准地完成各项建设和准备工作。

  (四)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向,加强资金的筹措与管理

  要坚持以市场化筹资为主的原则,在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的基础上,大胆探索市场筹资的新渠道。同时,要从组织、制度、程序等多方面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有效、安全使用。

  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改善投融资环境,探索新的筹融资方式。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垄断,积极推行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化运作,鼓励非政府投资的介入;继续理顺基础设施产品、服务价格,实施并不断完善政府对一些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回报补偿机制;切实贯彻执行《招投标法》,项目法人的选择以及规划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所有重要环节要公开面向国内外招标;借鉴历史上其它主办奥运会城市的成功筹资经验,探索新的筹融资方式,做好本届奥运会的市场化融资工作。

  加强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按照先后次序和轻重缓急合理调剂、统筹安排工程建设资金;积极协调各投融资主体,优化各种形式的融资安排结构,分散风险;加强项目监理,严格审核、科学合理确定概预算规模;提高项目设计的科学性,在满足设施功能需要的同时,依托新技术和新材料,尽量降低建筑成本。

  (五)加强人力资源开发,为奥运会提供可靠人才保障

  要举办一届历史上最出色的奥运会,必须选拔、培养和使用一大批高素质、国际化、复合型人才。要充分发挥北京人才密集、国际交往活跃的优势,同时,发掘利用国内智力资源,引进吸收国外智力资源,为奥运会提供可靠的人才保障。

  加强人才培养。重点培养了解国际城市管理和经济管理规则、具有国际化眼光、能够直接与外国专家和专业机构交流的行政管理人才,熟悉国际体育和奥运事务、国际法事务、国际商务、国际金融和保险事务、国际电子信息技术、国际环保产业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各级政府官员、企业领导人要加紧学习市场经济运行、国际商务、法律等方面的知识,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素质。

  完善各项人力资源开发政策,积极吸引、合理使用人才。在收入、人事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通过合理的有吸引力的分配形式,调动各类人才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建立完善人才引进配套政策,创造吸引人才的良好环境,鼓励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工作,聘请海外学者、专家来京服务;选派科技、行政和企业管理人员出国培训;加快培育首都人才市场,推动人才中介产业化。

  (六)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奥运会筹办廉洁高效

  按照"关口前移,重在预防,全程介入,严格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从体制、制度、机制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

  建立奥运监督工作的组织机构。设立监督审计机构。监督审计机构由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专家组成,独立行使监督权。监督重点是筹备和举办奥运会过程中有关资金、物资、人员以及奥运工程建设项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同时,成立奥运项目招投标监督机构,确保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杜绝各种违法违规活动。

  加强对组委会资金使用的监督。实行收支两条线、部门预算、集中支付、财会集中核算等财务管理制度。奥组委大宗物品采购采取政府采购方式,通过招投标进行统一采购。组委会监督审计部门对组委会各部门的财务收支进行定期审计监督。

  加强对奥运工程建设项目监督。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每个奥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实行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完善监理制度,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增加筹办工作的透明度,所有奥运项目都对社会公布,包括项目主要内容及责任单位、投资、工程进度等。建立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我们相信,通过执行"北京奥运行动规划",团结一心、埋头苦干、艰苦奋斗、求实创新,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全国人民的参与下,21世纪的中国北京,一定能够承办一届历史上最出色的奥运会。我们将为此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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