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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02年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3:35:33  浏览:85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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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02年修正)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1994年1月1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科技工业园(以下简称开发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发展外向型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在划定的地域内,实行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政策的经济区域。
第四条 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设立开发区的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开发区行使管理职权。
第五条 开发区采用多种形式,引进资金,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举办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与科技开发相关的第三产业。
开发区不得举办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和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企业。
第六条 开发区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工矿区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七条 开发区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资服务体系,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八条 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有权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内的投资、财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十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法律、法规在开发区的实施;
(二)编制开发区建设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和发布开发区的管理规定;
(四)领导和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工作;
(五)审查或者批准在开发区的投资项目;
(六)负责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七)管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和进出口业务;
(八)对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协调和服务;
(九)设立开发区的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须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报设立开发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开发区内的民政、公安、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等方面社会管理的职责范围,由设立开发区的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投资经营
第十三条 鼓励国外、国内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开发区内投资举办企业,或者采取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其他投资经营。
第十四条 在开发区举办企业,投资者应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举办企业应按规定的期限投入资本、动工建设。不能按期投入资本、动工建设的,应当提前申请批准延期;未经批准延期的,注销土地使用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设立完整的会计账簿并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企业年检报告,接受财政、税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股份制的国内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经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
第十七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有权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员工编制、工资和奖励制度,自行聘用、录用或者辞退员工。
第十八条 开发区的企业歇业或者停业,应提前向开发区有关部门申报理由,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破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办法。
  第四章 技术引进和开发
第二十条 鼓励国外、国内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开发区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技术开发、技术入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发展先进技术或者高新技术。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重点引进和开发下列先进技术或者高新技术:
(一)与发展新兴产业或新产品有关的;
(二)对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有明显促进作用的;
(三)其产品能外销或者替代进口的;
(四)生产工艺和制造技术属国际先进或者国内急需的;
(五)有利于技术或者产品赶超世界先进水平的;
属于高新技术的必须报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以技术作价入股举办企业的,其技术股本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20%;经有关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作价入股举办企业的,其技术股本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35%。
当事人对技术股本所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可设立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先进技术或者高新技术的引进、开发。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分别享受下列税收和其他优惠:
(一)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二)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鼓励高新技术发展的优惠待遇;
(三)国家和本省给予开发区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水、电,应纳入计划,优先保证供应。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外国企业在开发区的常驻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台湾的投资者或者华侨在开发区投资举办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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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兰西共和国总统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报

法兰西共和国 中国


关于法兰西共和国总统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报


(签订日期1973年9月14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代主席董必武和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的邀请,法兰西共和国总统乔治·蓬皮杜于一九七三年九月十一日至十七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陪同蓬皮杜总统访问的有外交部长米歇尔·若贝尔等。
  法兰西共和国总统及其随行人员访问北京、大同、杭州和上海,从而有机会与中国人民进行接触,并且直接了解到中国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情况。他们所到之处受到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的热情欢迎和友好款待。
  毛泽东主席会见了法兰西共和国总统。两位领导人进行了长时间的友好谈话。
  法兰西共和国总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进行了会谈。他们就主要国际问题和中法关系友好地、深入地交换了意见。
  法国方面参加会谈的有:外交部长米歇尔·若贝尔;外交国务秘书让·德利普科夫斯基;共和国总统府秘书长爱德华·巴拉迪尔;法国大使、外交部秘书长若弗鲁瓦·德库塞尔;法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艾蒂安·马纳克;共和国总统府总秘书处技术顾问让·贝尔纳·雷蒙;外交部亚洲大洋洲司司长亨利·弗罗芒一默里斯。
  中国方面参加会谈的有:外交部长姬鹏飞;外交部副部长乔冠华;外交部部长助理王海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法国大使曾涛;外交部西欧司司长王栋。
  这次访问是法国国家元首对中国的第一次正式访问。因此,它标志着两国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重要的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和法兰西共和国总统满意地看到,一九六四年在毛泽东主席和戴高乐将军倡议下建立起来的关系不断得到顺利发展。他们表示相信,这种发展符合两国的相互利益,并且是对和平事业和改善国际关系的积极贡献。
  会谈证实,两国政府有着加强两国人民之间友谊和发展两国关系的共同愿望。尽管两国的社会制度不同,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国之间的关系有着良好的基础,这主要是因为两国都同意这样一些原则,即:所有国家,无论大小,也不管其社会制度如何,一律平等;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各国和各国人民的事应该由各国和各国人民在没有外来干涉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独立的原则自己解决。为了国际局势的改进,双方声明,反对任何霸权。
  在回顾主要国际问题时,双方注意到彼此在许多问题上有着广泛的一致看法。
  双方研究了亚洲特别是印度支那形势。双方对一九七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在巴黎签订的“关于在越南结束战争和恢复和平的协定”,和对一九七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关于在老挝恢复和平和实现民族和睦的协定”以及一九七三年九月十四日签署的协定的议定书表示满意。双方认为协定的所有条款都应予严格履行。双方认为,柬埔寨问题应该由柬埔寨人民在没有外国干涉的情况下自己解决。中国方面重申:柬埔寨国家元首诺罗敦·西哈努克亲王领导下的柬埔寨王国民族团结政府是柬埔寨唯一合法政府。中国坚决支持诺罗敦·西哈努克亲王的“五点声明”。双方表示支持一九七二年七月四日发表的朝鲜南北联合声明。
  双方研究了欧洲形势。中国支持欧洲各国人民维护各自国家的独立、主权和安全,并在此基础上联合起来以维护共同安全的努力。法国在忠于自己的联盟的情况下,奉行旨在欧洲各国人民之间实现缓和、谅解及合作,同时在欧洲经济共同体九个成员国之间建立一个真正的欧洲联盟的政策。
  双方还就第三世界、裁军、国际贸易等各项问题广泛地交换了意见,并认为这种交换意见对双方都是有益的。
  双方研究了两国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双方对两国在经济交流和工业技术接触方面所取得的进展表示高兴。这些进展主要是由于许多代表团的访问并在两国组织的展览会和技术展出而得到的。双方也对这方面的良好前景表示高兴。双方商定,将进一步研究发展经济关系的现实可能性以及在技术、工业方面特别是在发达的石油化工、航空、机械和电气工业方面加强交流的问题。
  双方还决定签订海运协定和加强在航空运输方面的合作。
  双方对两国在文化、语言教学、科学、卫生和体育交流方面的进展以及进一步发展这些交流的良好前景表示满意。
  两国领导人商定保持个人接触。
  双方满意地看到法兰西共和国总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正式访问圆满地对加强两国之间的联系和两国人民的友谊作出了贡献。

                       一九七三年九月十四日于北京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做好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的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


总工发[2006]43号
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做好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的意见
(2006年8月1日)


为加大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现就做好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对于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建立统一、开放、公平和规范的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依法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加强劳动管理,增强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充分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 帮助和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工会的重要职责,是工会推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切入点和主要任务,是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是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各级工会要从加强协调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好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逐步推动解决目前存在的劳动合同内容和签订程序不规范,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合同期限短期化,劳动合同签订率、履约率低,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劳动监察不到位等问题,从建立劳动关系的起点上做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
  二、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宣传,教育和引导职工增强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性
  (三)通过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广泛宣传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宣传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在全社会形成“有劳动关系就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共识,营造有利于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教育、引导职工积极主动地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提高自我维权意识。各级地方工会要积极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开展劳动合同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宣传效果。
  (四)加强对职工劳动合同知识的培训,把增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和能力作为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着力点。要把劳动合同知识作为职工岗前培训的必备内容。通过培训使职工熟悉和掌握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签订劳动合同程序、协商要领等。上级工会要为基层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会干部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
三、积极参与劳动合同文本的制定和修改
  (五)工会参与劳动合同文本的制定和修改,是保证职工与用人单位平等自愿、公正合理地协商劳动合同内容,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参与制定劳动合同文本之前,基层工会要认真听取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同用人单位沟通,表达职工的正当要求。要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对劳动合同格式文本中有关试用期、劳动合同的期限和终止条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及工资支付办法、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教育培训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要积极参与地方和产业(行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根据本地区、本产业(行业)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充分体现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既能促进企业发展,又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建议。
  四、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的规范作用
  (六)工会组织应当积极代表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把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程序和一般原则以及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劳动合同管理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作为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重要内容,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重要依据。要用集体合同规范劳动合同, 把集体合同中通过平等协商取得的成果充分体现在职工的劳动合同之中。
  (七)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先于集体合同订立的劳动合同,其劳动标准等内容应根据集体合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劳动合同条款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的,应执行集体合同的规定。要做到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企业规章制度相衔接,防止有的用人单位用内部规章制度规避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五、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为职工提供具体帮助和指导
  (八)提供相关法律政策咨询服务。帮助职工了解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督促企业履行告知义务,如实告知职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保险福利以及职工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对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及时给予解答。教育职工如实告知自己的就业经历、技能及其他方面的真实情况,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帮助和指导。
  (九)帮助和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帮助职工全面了解合同内容所涉及的真实情况,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充分享有合同确定的权利待遇。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上级工会有责任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十)劳动合同变更时,要帮助职工了解劳动合同条款变更的实际内容及以后可能产生的影响。当企业情况发生变化,劳动合同不能履行以及企业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工会要主动帮助和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变更或重签劳动合同。对于涉及用人单位职工人数较多的劳动合同条款变更,工会组织要主动进行源头参与,并确保以法定程序变更劳动合同。
(十一)对劳动合同到期的职工,要区分不同情况,给予帮助和指导。职工有续签愿望的,要帮助和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续签劳动合同;职工不愿续签的,要帮助和指导职工做好劳动合同终止的有关事宜。
  (十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会要重点把握职工的知情权是否落实,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 清偿各种劳动债务和足额支付职工经济补偿是否到位等。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约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基层工会要向用人单位提出具体意见,督促其改正,涉及职工人数较多的要向上级工会报告。
  六、依法对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进行监督
  (十三)全面掌握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情况。基层工会要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管理档案,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要及时掌握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和履行情况,为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做好基础性工作。
  (十四)基层工会要认真监督用人单位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主要监督劳动合同是否以书面形式签订,用人单位和职工是否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体合同的规定,职工应当享有的各种待遇是否得到体现等,防止出现无效或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劳动合同。要将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纳入到用人单位向职代会报告和审议的事项中。实行劳动力派遣用工的,劳动力接受单位工会要督促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
  (十五)强化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基层工会要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和协调,督促其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未兑现劳动合同条款的行为,工会应依法要求其整改。实行劳动力派遣用工的,劳动力接受单位工会要监督劳动力派遣单位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对于存在的问题,要督促劳动力派遣单位解决。基层工会要建议所在单位尽量减少使用劳动力派遣用工方式,与全体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十六)认真做好因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当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合同争议时,工会应及时调查了解发生争议的原因和情形,并及时进行调解。如果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引发争议,工会应督促用人单位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要建议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处理。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必要时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依托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不断推进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列入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定周密计划,积极稳妥推进。认真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广泛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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