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邀请外国人来访和派遣临时出国团、组、人员审批手续的具体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3:10:04  浏览:88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邀请外国人来访和派遣临时出国团、组、人员审批手续的具体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邀请外国人来访和派遣临时出国团、组、人员审批手续的具体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做好邀请外国人来访和派遣临时出国团、组、人员的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一年四十四号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邀请外国人来访
1.邀请外商来省洽谈贸易及办理有关事宜,由邀请单位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省进出口委审核,报省政府审批,并抄告省外办。与外商洽谈贸易时,凡涉及省外贸局业务范围的,要请省外贸局派人参加。
2.邀请、聘请外国科技人员来省进行科学技术交流或帮助工作等,由邀(聘)请单位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省科委审核、省外办会签后,报省政府审批。
3.邀请其他外国人来访,由邀请单位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省主管局、办、委审核和省外办会签后,报省政府审批。
4.外国人如需到工厂、社队、学校、机关等单位参观、考察,或从事科学研究、讲学、技术服务、加工装配、合作生产、技术培训、设备维修等,按下列原则办理:到省内开放市、县所属单位,事先要征得所在市、县外办的同意;到省内非开放地区,邀请单位须先征得有关地、市外
办及省公安厅、省军区同意,经省外办会签,然后报省政府审批。
5、地区和省辖市所属单位邀请外国人来访,在报省前需经行署、市政府同意,再由省主管部门审核,按本规定第一条(1) ( 2)(3)(4)项规定办理。
6.邀请外国人来访的请示报告,要写明邀请任务的性质、目的、活动方案,被邀请人的国籍、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外国人来省后停留时问、地点、参观单位,以及有关外事、军事部门的意见等。
7.邀请报告经省政府批准后,属于邀请日本、美国客人的,按外交部(80)部领三字第357号文规定,由省外办直接向被邀请人发邀请函电,不再发签证的通知函、电;邀请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客人,以省政府名义通知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邀请已在华的外国人到省内非开放地
区,按上述第4项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后,以省政府名义告有关省、市、自治区公安部门办理签证。邀请单位发出邀请函、电的同时,应将被邀请人的外文全名、国籍、工作单位、入境地点、入境后的目的地和来华日期,抄告有关公安机关。
二、派遣出国团、组和人员
1.派出贸易考察及推销、展销、订购产品方面的团、组和人员,由派遣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省进出口委审核、省外办会签后,报省政府主管副省长和省长(或协助省长抓全面工作的副省长)审批。
2.派出技术交流与合作、科技考察、参加科技和专业学术会议等方面团、组和人员,必须由派遣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省科委审核、省外办会签后,报省政府主管副省长和省长(或协助省长抓全面工作的副省长)审批。)如系中央、国务院各部门组团,指定我省派人参加。本
省除负责办理政审手续外,当须经主管副省长审批。
3.因其他任务需要派人出国,由派遣单位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省主管局、办、委审核,省外办会签后,报省政府主管副省长和省长(或协助省长抓全面工作的副省长)审批。
4·派出单位的申请报告需写明如下内容:出国的性质、任务、或科研课题)、人数,出访的国家、停留时间,经费来源,需要带出的公务物品,在国外活动方案或考察提纲等。
5.地区、省辖市所属单位的出国团、组、人员,需经地区行署、市政府同意,并经省主管部门审核,再按本条上述1、2、3、4项规定办理。
6·派遣单位要严格做好出国人员的人选、政审工作,认真对他们进行外事纪律和爱国主义教育,及时了解出国团、组、人员在国外的活动情况和出访结果,并将重要情况报主管部门,同时抄告省外办。出国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外事纪律和出国方面的有关规定。
三、需要报中央主管部门审批的任务,按上述审批手续办理后,由省主管部门办理呈报中央主管部门审批的具体事宜。
四、友好城市间的人员往来,由市政府提出申请(地辖市要报行署同意),属于经济往来、科技交流事宜,分别由省进出口委、省科委商省外办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五、邀请外国人来访和派遣出国团、组、人员,报批时要注意给有关领导同志留有充分考虑、协商和了解情况的时间。邀请外国人来访的请示报告报省政府的审批时间、一般需十天;派遣出国的请示报告报省政府的审批时间,最少需十五天。如任务紧急,也要妥善安排时间提前报批。

六、邀请华侨、外籍华人来访和派遣临时赴港、澳的团、组、人员,其审批手续,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方面出国人员的审批手续,仍按省革委冀革[1979] 143号文件规定办理。
八、本规定自发出之日起实行。过去省内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1982年5月3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厨房和院落用地。
第三条 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第六条 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第七条 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突破用地标准。禁止随意套用地域类别。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五)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出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
(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五)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第十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农村宅基地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申请书》和《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由省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省统一下达用地指标,并逐级分解,落实到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一户一处按规定的标准用地。超过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村民委员会收回,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另行安排使用。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占用的宅基地,每户面积超过规定标准一倍以内而又不便调整
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按实际面积确定使用权。
第十三条 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应扩大试点,具体办法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的,应遵照“取之于户,收费适度;用之于村,使用得当”的原则,拟订收费标准,逐级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后实行。
收取的宅基地使用费实行村有乡(镇)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村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并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开帐目,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向土地所在的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使用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经
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严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个人私自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购地建房。
第十五条 县(市、区)、乡(镇)、村应把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纳入地籍管理,以村为单位建立完善的地籍档案。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变更的,按照地籍管理的要求,报核发土地使用证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和换证手续。
第十六条 农村宅基地的用地审批应接受群众监督,实行用地指标、审批条件和审批结果三公开制度。
第十七条 对擅自突破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致使土地被乱占滥用的,或利用职权擅自批宅基地的,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机关,应根据情节轻重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凡未经批准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第十九条 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买卖和其它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宅基地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由原批准机关注销批准文件,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被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时间如数交付罚款。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相当于罚款数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罚没收入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6月8日


市场价格法律机制初探
卓泽渊

市场价格的法律机制是法律化了的市场价格机制的核心。它对整个市场法律机制具有举足轻重的重大影响,是市场法律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作用于市场价格机制的表现和结果。构建市场价格法律机制是建立市场经济法律机制的极其重要的内容。然而,法律学与经济学研究都未能对此提供较为成熟的构想,本文拟对其作一个初步的探讨,以抛砖引玉。
一、市场价格法律体系的静态雏形

市场价格法律制度及其体系的建立是市场价格法律机制建设的首要环节。如何制定价格法律制度、构筑价格法律体系,学者们各执一词。在笔者看来,市场价格法律制度应是一个有机的法律子系统。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来考察,它由不同类别的多个元素构成。这种多角度、多层面构架并不相互否定,而是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价格法律体系作出的描述,有助于我们全面地检审价格法律机制,完善并建立更好的法律机制。

(一)从法律形式角度看,价格法律体系应是以有关价格的宪法性原则规定为最高指导,以价格基本法、价格行政法规和价格地方法规为基本内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重要补充和保障的整体。

1.有关价格的宪法性原则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价格法律当然不能例外。我国宪法确认的市场经济体制、所有制形式、分配原则等对于我国价格法律具有先决条件和基本前提的重要意义。任何价格立法都必须以其为要据。

2.价格基本法。价格基本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价格的基本法律,是依据宪法性原则规定制定的,调整我国价格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同时也是其他一切价格法规的依据。在整个价格法律体系中,价格基本法是关键和核心,影响着整个价格机制、价格法律体系和价格法律机制。

3.价格行政法规。价格行政法规是由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依照宪法和价格基本法的规定,为了贯彻宪法和价格基本法而制定的调整价格关系的行为规则。其内容相当广泛,涉及价格关系的各个方面。它不是仅就某个价格关系作出的具体规定,而是就价格关系制定的综合性行为规范。

4.价格地方法规。价格地方法规是我国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以宪法、价格基本性、价格行政法规为指导和根据的,以调整本地区特殊价格关系为内容的地方性法规。价格地方法规应具有地域性和特殊性。它是特定的地方立法机关针对本地区价格关系的特殊情况制定的,在本地区范围内有效,而又不与上级价格立法相抵触的价格行为规则。地方价格立法的成立依据在于各地价格关系的特殊状况和特殊性质,在于宪法和法律的立法授权。

5.其他有关价格的法律规定。在宪法、价格基本法、价格行政法规、价格地方法规之外的,有关行政法、民法、刑法、乃至税法、财政法、金融法、工资法、社会福利法等法律部门中,也存在着有关价格关系的法律规定。比如,其他行政法规中,可能有关于政府价格管理机关、价格管理权限以及价格行政违法行为等的规定;刑法中可能有关于价格犯罪行为,以及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规定。税法、财政法、金融法、工资法、社会福利法等中可能有对价格实行间接调控或处理价格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

(二)从调整对象的角度看,价格法律体系应是以价格基本法为主导,由农产品价格法律、工业品价格法律、矿产品价格法律、交通运输价格法律、技术价格法律、生产要素价格法律和非商品收费法律等构成的整体。

1.农产品价格法律。农产品价格法律是粮、油产品购、销价格的形成及其管理的法律的统称。随着改革的发展,自由价格体制的形成,农产品价格基本上都由市场决定,法律的意义在于保证农产品市场价格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为了鼓励和扶植农业发展,法律主要应为农产品价格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和扶助措施,必要时得设立保护价格。

2.工业品价格法律。工业品价格法律在价格法律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国家只对工业产品中极少数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实行干预,而绝大部分工业品的价格都由市场调节。工业品价格法律的目的也旨在发挥价格机制的作用,引导并保证价格机制的正常运转。

3.矿产品价格法律。矿产品价格在我国一向偏低,除了极少量是由供求关系导致的以外,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原有价格体制和产业体制所决定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中国国际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恢复,矿产品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的对接必然会影响矿产品价格的变化。法律的引导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方面。

4.交通运输价格法律。交通运输价格较之其他价格具有自身的特点。国家对交通运输价格的形成、管理也许最终仍不能完全不管。因为极其重要的交通、运输事业总要由国有企业经营,国家对其价格的制定状况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市场价格秩序。国家法律对某些交通运输事业的管理,在整个价格管理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5.技术价格法律。在技术市场中,专利和专有技术都是价格的客体。在专利转让、专有技术转让上都有一个收费的问题。法律应引导市场形成正常的技术价格,为技术转让提供一些基本的价格准则,以鼓励新技术的开发和利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高速发展。

6.生产要素价格法律。生产要素本身并不一定具有价值,但它们却是生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基本元素,是价值得以产生的必要前提。生产要素的数量稀缺性和经营垄断性,使其具有了市场价格。作为生产要素的资金,价格表现为利息;土地,价格表现为地租;劳动,价格表现为工资,等等。如果这些生产要素没有价格,后果也是十分严重的,生产要素会被无偿使用、被浪费。生产要素的价格研究在我国相当薄弱,生产要素的价格法律在我国严重缺乏,但生产要素的价格问题在我国已相当繁多,生产要素价格的法律调整是我国急需解决的现实难题。

7.非商品收费法律。非商品收费的范围十分广泛,内容十分复杂。其中包括旅游收费,民用房租费、旅店、宾馆、招待所收费,医疗收费,学生学杂费,公园门票费,电影、戏剧票价,以及洗澡、理发、照相费,过路过桥费等。这些收费的制定和管理尤其需要法律,甚至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
二、市场价格法律运行的动态构架
(一)价格形成中的价格法律

我国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从一个意义上说,就在于价格体制的改革。而整个价格体制改革的核心又在于改革价格形成机制,实现价格机制的转换,建立起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既然是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当然不是纯而又纯的绝对市场价格,在某些方面也还必须存在一定的计划价格。唯其如此,价格法律在价格形成机制上的作用才显得特别重要。
由于我国长时期实行计划价格,在从全面计划价格向市场价格为主的价格形成机制转换的过程中,价格法律必须作出如下努力。
1.依法建立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1)确认市场价格主体的法律地位

在我国原有的价格体制中,价格的决策权主要控制在政府手中,商品的真正生产者和经营者无权定价。我国正在进行的价格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从价格的政府制定为主转变为企业制定为主。即是,除极少数商品和劳务由政府定价以外,其他所有的商品和劳务的价格直接由生产者和经营者根据价值、供求、自身利润自主定价。价格制定权的转移,已为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所确认,然而在实际执行中问题不少。一是有的政府管理部门仍不愿放弃定价权利,二是有的企业在政府放权后不能很好地行使自己的定价权利。结果,企业仍未能成为真正的价格制定主体,不能自主地进行价格决策。我们应运用价格法律将这一权利进一步具体化,防止政府管理机构定价权利膨胀或定价权利放而又收;引导企业自主地进行价格决策,自主定价,切实享有定价权利;保护企业自主定价权利,使其免受非法干预和侵犯。
(2)提供市场价格形成的转换条件

在我国原有的价格体制中,计划价格是最主要的价格形式,而计划价格中又以指令性价格为主。我国正在进行的价格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就在于将整体的价格计划形成形式转变为价格市场形成形式,将计划价格为主的价格体制转变为市场价格为主的价格体制。法律在价格形成形式从计划形成方式向市场形成方式的转化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可以而且必须严格确定计划形成价格的范围,确保整个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形成形式占主要地位。同时法律还可以努力使计划价格的形成建立在实在的市场基础上,既反映政府意志,也反映价值和供求关系。在价格形成形式的转换过程中,旧形成形式惯性的依法遏止,新形成形式的依法建立都需要法律作出有效的保证。没有法律提供必要的条件,即使国家作出了价格形成形式转换的决策,社会价格仍将会在旧形成形式上滑行。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又是新的价格形成形式得以全面确立的促进器、助动力和推动者。
(3)更新价格形式的法定途径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