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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九年部分省市旅游文娱工作座谈会纪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2:49:06  浏览:97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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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九年部分省市旅游文娱工作座谈会纪要

国家旅游局


一九八九年部分省市旅游文娱工作座谈会纪要
国家旅游局



1989年12月20日至23日,国家旅游局在昆明召开了“全国部分省市旅游文娱工作座谈会”。北京、上海、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四川、福建、江苏、浙江、山东、陕西、甘肃、新疆、西藏等十五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和部分饭店、旅行社的46名代表出席了会议
。会议围绕旅游文娱工作在旅游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搞好旅游文娱工作的重要意义等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激励了大家的积极性。同时,会议听取了部分代表的经验介绍,观摩了不同类型旅游文娱活动的现场表演和录相。会议还讨论了今后工作的几点意见及“
90中国旅游艺术节的总体方案”。
(一)
会议认为,重视旅游文娱工作,标志着对我国旅游产品的构成已经有了一个新的认识,从而确定了旅游文娱工作在我国旅游业中的地位。我国旅游业的迅速发展,旅游设施的不断改善,国际客源市场在供求关系上发生了很大变化,中国的旅游业已从过去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逐步转化,
游客对中国的旅游产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不仅在“吃、住、行、游、购”方面要求提供良好的服务,而且把文化娱乐活动作为他们是否选择到中国旅游的重要内容。文娱活动已经成为我国旅游产品要素之一。世界旅游发达国家和地区,为了吸引更多的游客,都在充分利用本国的传统
文化,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娱活动,其中包括活跃晚间文娱生活的活动,举办大型的艺术节和欢乐节。为了完善旅游产品,提高整体服务质量,树立我国旅游业的形象,增强竞争和促销能力,我们必须大力抓好这项工作。
(二)
会议认为,光辉灿烂的中华民族文化是发展我国旅游事业的坚实基础,多民族的风情和民间歌舞,丰富多彩的传统节目,为开展旅游文娱活动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些唯我独有的人文资源,推陈出新,百花齐放,使其为繁荣我国的旅游业作出贡献。
近几年,由于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文化、旅游部门的紧密配合,我国旅游文娱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一些地区为活跃旅游者的夜间文娱生活做了大量的工作。出现了一批形式活泼、内容健康的文娱节目。如西安的仿唐乐舞、曲阜的古典乐舞、昆明的民族乐餐厅、新疆吐鲁番的葡
萄架下民族歌舞、桂林的“漓江渔火”表演以及北京的老舍茶馆等等,既弘扬了祖国文化,又解决了旅游者夜间文娱生活枯燥的问题,深受广大游客的欢迎。一些地区的节日活动开始活跃并有创新,从而吸引了大量的游客。如山东的孔子文化节、潍坊的风筝节、云南的泼水节、火把节、广
东的欢乐节、西藏的雪顿节、乐山的龙舟会、自贡的恐龙灯会等等。这些活动不仅有力地弘扬了民族文化,增强了我国旅游业的对外招徕能力,而且对抵制西方腐朽文化的渗透起了积极作用。
会议认为,为解决好来华旅游者的文娱生活问题,从长远来看,除了要有计划地在几个重点旅游城市改建一、两个条件好一点的娱乐场所外,最主要的还是要充分发挥饭店的基地作用。因为旅游者的夜间文娱活动主要还是在宾馆、饭店进行。利用好这个基地,既方便游客又花钱少、效
益大。
我们提倡给旅游者安排的文娱活动应丰富多彩,可搞带有地方特色和民族形式的,又可搞健康活泼的、受到游客喜欢的现代娱乐形式。
会议认为,应积极支持饭店搞歌舞餐厅,演出一些具有民族或地方特色的歌舞和音乐节目。提倡这种演出由本店职工经过培训后登台表演。这样机动灵活、自主性强、时间上有保证。也可以请专业文艺队伍采取承包、计时收费等方式来进行。但无论哪种形式都要针对游客灵活安排,突
出异国异地情调,使旅游者到处有新奇感,还可以安排旅游者参与的、轻松愉快的文娱活动,形成热烈友好的气氛,防止千篇一律。今后这些活动要作为饭店建设和考核的条件之一来要求。
(三)
会议认为,虽然近几年我国旅游业在开展旅游文娱活动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有很大差距,远远不能满足旅游者的需要。为改变这种状况,今后应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要提高文娱活动在旅游业中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这项工作不是可有可无,而是直接关系到我国旅游事业的吸引力和竞争力的大问题。因此,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一定要重视和抓好这项工作。近几年,由于认识程度不同,开展旅游文娱活动的工作发展很不平衡。有
些地方搞得不错,深受外国旅游者的好评,不少地方虽然也开展了一些活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第二,落实旅游文娱工作的主管机构和人员。国家旅游局机构改革中,已在旅行社饭店管理司中设文娱生活指导处,专门负责这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也应在不增加编制的原则下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会议要求各地根据本地情况在组织上落实此事。
第三,要加强与各地文化部门的联系,共同举办好旅游文娱活动。广东欢乐节所以取得成功,经验在于旅游与文化溶为一体,文化部门发掘、整理了民族、民间艺术,以广场艺术、舞台艺术、民间乐苑、艺坛大赛、自娱世界等形式在乐园演出,形成了深受广大游客欢迎的旅游产品。我
们可以从中得到启示:为了扩大对外宣传招徕能力,把活跃海外旅游者生活的文艺活动踏踏实实地搞上去,各地旅游部门和文化部门一定要加强联系,紧密配合,挑选好节目,在剧场或饭店常年演出。各地旅行社要按照国家旅游局的规定,将文娱活动作为固定节目安排,积极向游客推荐。

游览日程在三天之内的一般不少于一次,四至七天的一般不少于两次,八天以上的一般不少于三次。各地旅游局要认真检查这一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旅游文娱价格管理和利益分配。根据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已经决定,从1990年4月1日起,文娱费从综合服务费中单列,谁安排,谁受益。为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同时保护消费者利益,各地旅游局要会同物价、文化部门与主办单位、演出场馆、旅
行社、饭店等单位,本着“薄利多销”的原则协商确定旅游文娱节目价格。各地旅游局对旅游文娱价格制订与利益分配,负有组织和协调任务,对不正当的行为有权进行干预。
第五,重视旅游文化娱乐外汇收入的统计,加强经济指标检查与考核。根据国家统计局汇总的资料,目前除深圳、珠海、北京、无锡等少数旅游城市外,大多数城市把这项收入纳入其它收入,反映出的指标不真实。为了更好地指导旅游文娱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报表要求,认真填写“文化娱乐外汇收入”栏目,做好旅游文娱创汇的统计工作,以便加强对各地旅游文娱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第六,开展健康文明的文娱活动是一项最好的对外宣传招徕工作。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各方面给予支持,切实抓出成效来。



199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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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大力发展林业职业教育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大力发展林业职业教育的意见

林人发〔2007〕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快我国林业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结合林业建设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和林业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快发展林业职业教育作为林业建设的重要基础
1.充分认识林业职业教育在林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大力发展林业职业教育,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林和人才强林战略,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提高林业建设者整体素质,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实现林业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加快发展林业职业教育作为林业建设的重要基础,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扎扎实实抓好林业职业教育工作,大力推动林业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2.明确林业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紧密结合地方经济发展和林业建设需要,加快发展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的现代林业职业教育。“十一五”期间,要巩固加强中等林业职业教育,优化发展高等林业职业教育,大力开展林业职业技术培训,切实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努力提升林业劳动者的整体素质。
二、以服务现代林业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为宗旨,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专门人才
3.林业职业教育要为林业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服务。既要按照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建设完备的生态体系,发达的产业体系和繁荣的文化体系,推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的要求,加快培养林业生态、文化建设和产业发展急需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又要适应地方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的需要,加快培养生产、服务一线紧缺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4.林业职业教育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政府大力增加林农教育培训投入,将林农教育培训纳入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促进“林科教”结合,实施科技下乡和农村林业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充分发挥林业职业院校、林业成人学校、林区教育培训中心以及县级林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乡镇林业工作站的作用,根据林业产业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围绕林业生产关键环节和技术确定培训内容,面向广大农村,特别是国有林区、集体林区、林业重点工程区,大规模培养林业实用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大范围普及推广林业先进实用技术。
5.林业职业教育要为提高林业劳动者素质特别是职业能力服务。实施以提高林业职业技能为重点的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在林业企业中建立工学结合的职工教育和培训体系,面向林业劳动者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竞赛,加快培养高级工和技师,建设学习型企业。林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要为就业和再就业服务,面向当地的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特别是林业企业分流转岗等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以及创业能力。
三、以就业为导向,突出实用技能培养,不断深化林业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6.坚持正确的办学思想。林业职业教育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突出实用技能和基础职业素质培养,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突出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技能教育、素质教育和创业教育,切实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完善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服务机制,更好地实现面向社会、面向市场、面向林业行业岗位需求办学。
7.优化专业设置,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各林业职业院校要根据当地林业建设和经济发展需求,结合自身的办学条件,合理设置专业并着力加强林业行业特色专业建设。国家林业局将实施林业职业教育重点专业建设项目,扶持建设林业职业院校重点专业,促进全国林业职业院校提高专业建设水平。
8.加强课程建设,深化教学改革。加强精品课程和教材建设,努力构建以能力为本位、以实践技能为主线的模块化课程体系。根据岗位要求,明确培养目标,改革课堂教学模式和方法。加强林业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现代教育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建立有别于普通教育、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人才培养标准,把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和就业率作为考核林业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指标。
9.创新林业人才培养模式。林业职业院校要积极与林业企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单位开展合作,充分发挥行业办职业教育的优势,加强产学研结合,形成前校后厂(场)、校企合一的办学实体。有条件的学校还要利用所办专业的优势,积极创办校办产业,依托产业发展优化专业,以提高教学质量,促进人才培养;要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培养模式,与企业紧密联系,切实抓好实践和实训环节教学,着力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要加快建立弹性学习制度,逐步推行学分制,为学生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创造条件。
四、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提高林业职业院校综合实力
10.加强林业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共建共享”的原则,通过多元投资、自主发展,加强林业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国家林业局将组织制定林业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实训项目与设备配置推荐方案。各国有林业局、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要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提供必要的条件。林业企业、林业行业协会要与林业职业院校积极合作,共建满足林业职业教育需要的、产学研相结合的实训基地。
11.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大力开展以骨干教师为重点的师资培训,鼓励林业职业院校教师以在职或脱产的形式,学习新知识、新技能,全面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教学水平和相关学历层次。林业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要积极参与林业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可通过举办业务培训班、学历教育等形式,帮助提高林业职业院校师资的业务水平。建立林业职业教育教师到生产一线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参加实践。加快“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双师型”教师的比例,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双师型”林业职业教育的师资队伍。要制定和完善职业教育兼职教师聘用政策,根据需要从企事业单位聘用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国家林业局将组织开展林业职业教育名师和优秀职业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
五、积极发挥林业行业协会和林业企业作用,大力促进林业职业教育发展
12.建立相互支持、密切合作的机制。林业行业协会和林业企业要积极支持和参与林业职业教育工作,林业职业教育要充分依靠林业行业技术与管理专业机构(单位)和林业企业的培训资源和教学力量。继续办好企业已有的林业职业院校。企业还可联合举办职业院校或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企业要积极参与林业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并根据联合办学协议向林业职业教育提供一定的经费、必要的设备、生产实习场地和选派部分专业教师,承担部分实训项目教学活动,同时享有优先录用毕业生的权利。有条件的林业企业要与林业职业技术院校建立密切的校企合作关系,共同参与职业院校的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林业企业、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单位有责任接收林业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加强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和安全工作,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
13.积极落实林业企业教育培训经费。林业企业要认真落实“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并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生产一线职工的实用技术教育和综合素质、岗位技能培训。所有林业企业新上项目都要安排员工技术培训经费。林业企业支付实习学生报酬按规定在税前列支。林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的林业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以及志愿从事林业相关职业岗位的有关人员培训,按规定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
六、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就业准入制度
14.逐步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林业局将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评价及证书颁发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建立和完善林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职业标准体系。林业职业院校要加强学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省级以上重点中等林业职业学校和所有高等林业职业院校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充分发挥林业科研院所现有的林业行业特有的质量检验监测中心、评价中心等机构的作用,开展职业资格培训,建立职业资格标准体系。
15.加强技能型人才的招录工作。按照“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林业企事业单位在招录职工时,对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的,必须优先录用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对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在岗人员,必须限期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切实加强领导,支持和引导各地办好林业职业教育
16.加强对林业职业教育的领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把林业职业教育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职业教育的政策和法规,成立由分管领导参加的林业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林业职业教育的领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的指导下,根据林业建设发展需要,开展林业人才需求预测,制定林业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林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要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引导林业职业院校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向,逐步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行业和用人单位积极参与的林业职业教育评估体系,引导林业职业院校更好地为林业现代化建设服务。
17.进一步加大对林业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增加对林业职业教育的投入,支持、帮助林业职业院校改善办学条件,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统筹协调林业职业教育工作,研究解决林业职业院校在办学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林业职业教育提供优质的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
18.健全扶贫助学制度。林业职业院校要执行国家有关贫困学生资助政策,要通过助学金、奖学金、贷款等多种形式,对贫困家庭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和生活费补贴;要把林业类专业的贫困家庭学生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资助范围。学校要优先组织贫困家庭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半工半读和创业实践;有条件的学校,要从学校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奖、助学金和学费减免,并把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作为助学的重要途径。
19.加强林业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和国际合作交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要重视对林业职业教育教学的研究,组织和指导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充分发挥林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的作用,为林业职业教育宏观管理和林业职业院校改革发展服务。充分依靠林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全国林业职业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积极促进与国外有关职业院校、机构和企业的合作,选派人员出国考察或短期培训,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方法,推动我国林业职业教育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林业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关于卫生保健和医学科学合作的协定

中国 波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关于卫生保健和医学科学合作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4年6月21日 生效日期1984年6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卫生社会福利部(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充分考虑到卫生保健和医学科学对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意义,希望最大限度地利用卫生领域所取得的成就造福于人民,努力扩大两国在这方面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一致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并扩大卫生保健和医学科学领域内的合作。
  二、缔约双方决定,对卫生保健领域内双方都感兴趣的问题,将优先进行合作。

  第二条
  一、第一条提到的合作,将通过下列途径实现:
  (1)双方通过科学研究上的配合共同工作;
  (2)在对等的基础上,交换专家和科学研究人员;
  (3)参加在缔约双方国内举办的国际性会议;
  (4)交流医学教学和进修教育方面的经验,交换医学卫生情报。
  二、缔约双方将鼓励双方卫生机构发展他们认为是优先领域的合作,并给这方面的活动提供方便。

  第三条 缔约一方根据本协定对在本国逗留的另一方人员提供本国公民所享有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 对上述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派出人员,派遣方承担去对方首都的往返旅费,接待方提供食宿费、实现计划所需的交通费、国内城市间旅费。

  第五条
  一、本协定从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六个月前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二、缔约双方经双方同意可修改本协定。

  第六条 本协定于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波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波兰人民共和国卫生社会福利部
     代  表                 代   表
     谭云鹤                   米 勒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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