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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1:38:36  浏览:89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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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颁发《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韶府[2001]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的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和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第六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属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运用科学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重大技术,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经实施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项目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对我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经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议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从每年获奖项目中挑选优秀项目推荐省级科学技术奖。
第十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须经过科技成果评价和科技成果登记,由申报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并提供各种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等级及人选决议,并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颁发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申报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同类科学技术奖。
第十八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1993年8月12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韶关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试行办法》(韶府发[1993]114号)、1996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韶府发[1996]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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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一、为了加强对行政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各项行政性收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在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
三、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四、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擅自设置行政性收费项目。行政性收费项目的设置,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物价)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计划(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五、经国务院和省两级批准的行政性收费,必须向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申领《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按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六、行政性收费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和印制(各地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自行取消),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票据的领发、使用、缴销、保管制度,并严格管理,堵塞漏洞。
七、各级收费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项目的规定,收费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绝不允许将收费收入与本部门的经费划拨和职工的奖金、福利挂钩,严禁搞任何形式的提留、分成和收支挂钩。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不得给收费单位和个人下达收费收入指标。
八、各种行政性收费收入,应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所收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根据收费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分别作为本级财政的预算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九、各收费部门和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是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机构或内部核算体系。非独立核算机构不能办理收费项目和收费票据,不能在银行开立帐户。否则取消该单位的收费资格和行政管理补助费开支。
十、各级收费部门,应在每年的11月15日以前,将下一年度各项收费收入和相关的行政管理补助支出编制预算草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做出安排,执行中,如果收入和支出情况发生变化,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调整预算的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行政管理
补助支出应明确列出具体项目和数额。支出项目和范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突破或变动。
十一、为了统一反映各地区、各部门行政性收费的收支情况,在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其他收入类”中增设“行政性收费收入”“款”级科目,反映行政性收费收入情况,下面可按部门设置“项”级科目;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其他支出类”中增设“行政管理补助支出”“款”级科目,
反映执行行政性收费所需的开支,下面可按部门设置“项”级科目。有关行政性收费预算执行情况表由省财政厅制定下发。
十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行政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票据领发、使用,收费收入的上缴以及行政补助费的审批实行配套管理,简化手续,方便单位。
十三、各级收费部门和单位所取得的收费收入实行“定期上缴、集中划转”原则。应在3日内将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对零星收入,帐面余额不足1000元的,经本级财政同意后,可每15日上缴一次,达到1000元的,应即时上缴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
坐支、挪用、私分。财政专户应每15日向国库办理划转手续。
十四、为保证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对行政、司法机关办公、办案等所需的正常经费要给予保证。在预算安排上,要根据有关部门人员的报酬、行政管理、办理公务以及行政管理补助等所需的正常经费和特殊经费,统筹安排,合理拨付。保证其正常工作的
开展,对这些部门不得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
十五、各级收费部门,应在每年元月底以前,根据上一年度的各项收费收入和经费补助支出编制本部门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十六、中央在甘各部门、省直兰外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具体事宜,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通知。
十七、各级收费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行政性收费的管理,并积极组织销缴、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核算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行政性收费的监督和检查。对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行政性收费收入,实行提留分成和收支挂钩办法的,要按照国家《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
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法律责任。
十八、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十九、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993年12月12日
           浅谈建筑领域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景县检察院 预防科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大量基本建设项目不断上马,呈现出一派蒸蒸日上的繁荣景象。各行各业建设工程投资不断增大,城乡面貌日新月异。与此同时,在大规模的工程建设中,社会上一些不正之风、腐败现象在建筑市场滋长蔓延之势也明显增强,大楼竖起,干部倒下的情况时有发生。出现了“工程建设上马,干部中箭落马”等腐败现象,既而工程质量下降,“豆腐渣工程”增多,给党和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
 一、建筑行业易产生腐败的环节及特点
综观建筑行业职务犯罪特点,有以下七环节易产生腐败:(一)工程项目审批环节。项目审批部门不负责任,渎职、滥用职权或受利益驱动对审批项目明知是违反国家政策而违规上马,接受贿赂,对不符合审批条件或条件不健全的项目违规批准立项。(二)施工、监理环节。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的每一道环节都应有施工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的监督和制约,但往往经受不住糖衣炮弹的袭击,本应固若金汤的工程,当钱与权交成了朋友后,一些工程管理和监理人员便消极履行职责,导致“豆腐渣工程”接连不断。(三)重要设备和材料的招投标环节。工程建设中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人员接受回扣或拿了“好处费”以后,购进一些以劣充优,质次价高的设备或材料,直接影响了工程质量。(四)招标合同签订环节。一些施工单位,为了拿到工程,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用钱铺路贿赂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搞暗箱操作。项目管理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渎职行为发生。(五)款项支付环节。为了尽早顺利的得到工程款,行贿受贿是腐败分子惯用的手段。(六)工程质量检验、验收环节。一些技术力量薄弱的建筑企业或个体从业人员,为了浑水摸鱼或以次报优,便用金钱千方百计的贿赂工程质量检验,验收人员。(七)工程完工后留守环节。这个环节极易被人忽视,一些大的工程完工后,往往会剩余大量废料或边角料,由于管理不严,这些东西被工程留守人员变卖后,不是个人贪污就是几个人私分。在建筑行业存在贪污贿赂、渎职等诸多职务犯罪现象中,贿赂行为始终伴随在建筑行业的角角落落,是建筑行业腐败行为的高发点。
二、建筑领域内职务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
工程建设领域内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建筑领域内发生职务犯罪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
1、经济制度和体制不完善,存在一定弊端。当前,在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同时发挥作用,难免存在诸多缺陷:既存在计划体制的较大弊端,也有新体制的幼稚和不成熟,客观上为少数腐败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使得经济活动中渗透了权力的“魔力”,在这种行政手段与市场手段并存的情况下,企业走向市场步履艰难。有权的部门和人员能够凭借手中的权力左右市场行为的取向,无权单位和个人想办事、办成事,只有靠钱来进行“感情投资”、“买通关节”。这种私下的“权”和“钱”的交易行为,是发生职务犯罪的主要根源。
2、市场行为不规范导致无序竞争。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这就使少数人有了可乘之机,从而导致正常经济活动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请客送礼、高消费之风有增无减,有的企业虽然靠歪门邪道取得了暂时的经济效益,却扰乱了建设市场,腐蚀了党员干部,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最终损害了企业的长远利益。建筑施工企业被迫参与这种不正当的无序竞争,不得不大幅度地提高业务招待费用,为了绕过财务制度的束缚,一些企业设立了“小金库”。加之公有制企业产权不清和对经营者的约束不力,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
3、缺乏有效监督,处罚力度不够。现有的监督执法机构缺乏相对独立性,制约职能和手段不够强大,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尽管我们现在有上级监督、同级监督和群众监督,但上级组织和基层群众都不可能及时了解具体情况,等到把情况搞清楚了,已变成了事后监督,错失了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的时机。当然,了解情况最清楚、最及时的是同级监督,但现在这种同级监督机构的双重领导体制,使得这种监督变得软弱无力,形同虚设。特别是个别心术不正的领导打着减人增效的旗号,有意识地削弱基层监督机构的作用,使之既缺乏办案条件,又缺乏办案手段,更缺乏办案人力。另外,惩治腐败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在多种经济成份和多种所有制关系并存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形形色色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的社会群体制约还不够,因而,许多腐败分子及其帮凶逃脱了处罚,长期逍遥法外。
三、遏制建筑领域内职务犯罪的对策与措施
保障工程建设“干部廉洁、施工安全、质量优秀”,不仅要求检察干警要掌握法律和预防技能,还要熟知工程的特点,坚持站好位而不越位,做到依法合规,通过构筑“三个屏障”,全方位开展预防活动。
(一)强化教育,构筑牢固的思想屏障
遏制建筑领域职务犯罪首先要做好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干出成绩,必须赢得各方面、各层次人员的广泛认可和赞同,不仅要争取预防单位领导的支持,还要增强工程建设、管理人员和社会各界对预防工作重要意义的理解,使广大干部职工主动支持和积极参与我们的工作。一是结合重大项目建设周期长、参与人员多、人员成分复杂、防范难度大等特点,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制教育宣传活动,适时将一些职务犯罪案例印发给工程管理的干部和施工人员;组织大家观看职务犯罪典型案件制作成的警示教育影视片,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广为传播。二是召开预防职务犯罪座谈会。各工程开工之初,即在各种工地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通报查处职务犯罪的情况,剖析发案原因,共同预防职务犯罪,提出意见和建议,使预防工作真正面向基层、贴近群众,为各项预防措施的贯彻营造良好的氛围,在思想上打“预防针”。 三是在施工工地做好预防咨询和法制讲座。针对工程不同阶段、不同群体的教育重点,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内容生动、针对性强的法制教育课教案,就如何预防职务犯罪,结合查办的案件,以案说法,给工程发包、承包方的干部和职工上法制课,并随时提供预防咨询,使他们脑子想“法”不乱捞“钱”。在教育过程中,力求做到内容上丰富多彩,形式上生动活泼,在努力提高宣传教育的说服力和感染力上下功夫。
(二) 查漏补缺,构筑完善的制度屏障
要协助施工建设单位加强管理,抓好关键部位、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关键人员的监督制约,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大宗物资采购,资金划拨、管理、使用等容易产生腐败的重点环节的预防工作,保障工程的任何经济活动都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一是加强协调,增进配合。首先是内部加强协调,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各业务部门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使各部门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协作,保证全院一盘棋,形成有机的预防整体。同时,认真研究学习省院《关于加强重大建设项目中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保障政府投资安全的意见》和市院《关于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服务项目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明确开展重点项目预防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措施办法,使预防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二是签定廉政合同。即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在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签定建筑工程廉政合同。明确工程发包、承包双方必须遵守的廉政规定,用合同制度来规范、约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行为,以及严禁再次分包和中标人转包的规定,防止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三是建立廉政准入制度。在建设主管部门全面推行建筑市场廉洁准入制度,凡有过行贿受贿、欺诈等违法犯罪不良记录的,建议有关单位一律不准或限制进入建筑市场,建立建筑市场行贿“黑名单”制度,对一些建筑行贿人予以曝光,借此推动整个建筑业的自律。四是设立执法监督室。以防犯罪、防事故、防风险为重点,监督行政执法单位对在建项目的执法情况,为重大项目的建设保驾护航;同时,不定期深入施工一线进行检查、抽查,公开举报电话,加大群众监督力度。
(三)突出重点,构筑规范的程序屏障
大型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往往集中在一些关键环
节。监督部门要与施工单位一起剖析典型案例,找出症结所在,然后结合工程建设中的实际,把好“三个关口”,防范“三个环节”。一是把好工程材料采购供应关。审查品牌、数量、规格是否属实,价格与市场价是否相符,监理单位对材料的审查结果,实行阳光采购;二是把好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关。与建设局质量监督站一起定期或不定期对在建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手续是否齐全,在建工程是否存在质量和事故隐患,并对在建工程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通用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督,以确保工程质量;三是把好工程资金支付关。采取查帐、询问的方法,突出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工程款是否专款专用,大额费用是否符合审批手续,是否按协议付款,预算与决算的差别是否合理,决算付款是否存在不正常现象,实现对工程资金的监督。防范“三个环节”:一是招标投标环节。针对当前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串标、围标,自行拆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标要求,业主泄露标底和相关内幕信息等现象,坚持招投标全程派员参加,参与监督,对评标场所的选定要求相对封闭,评标过程中评标人员的通讯工具一律封存,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二是转包分包环节。为防止一流企业中标、二流企业施工的情况出现,引入合同签订前的约谈制度。在合同签订前,与施工企业约谈,由施工企业承诺必须由自己施工承建,不允许非中标单位施工。由于提前掌握施工企业的基本情况,做到对开工后的变化心中有数,能够保证施工企业质量。三是工程资金运行环节。由建设单位、银行、施工单位签订三方资金监管协议,对大额资金用途、流向实行严格控制,健全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大额现金支出实行备案制度;工程款必须专款专用,开支必须在指定的账号进行;避免施工单位挪用工程款项、拖欠民工工资和材料款等现象发生,有效防止工程建设资金抽逃、挪用等违规行为。
总之,抓好工程建设领域内职务犯罪预防是一个长期地过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需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实现“富民强市,加快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要有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良好的发展环境、廉洁自律的干部队伍。通过广大干部职工的不懈努力,工程建设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一定能够取得更大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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