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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20:08  浏览:85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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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的通知

余府发〔2003〕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新余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竞价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四条 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价高者得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应按规定将有关事项告知监察机关和公证机关,并接受监察和公证人员的监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㈠城镇(包括城市、开发区、工业园区、建制镇、集镇、工矿区、独立居民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用地;
㈡改变原土地用途,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为经营性用地的;
㈢非经营性项目用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各级土地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活动由土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由土地交易中心具体实施。
土地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土地招标、拍卖事宜。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按招标、拍卖或挂牌文件的规定,成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竞买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竞买人,必须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的法人。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的底价或者保留价,应当经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后,经各级土地主管部门招标、拍卖挂牌委员会集体讨论审定执行。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该活动之前必须保密。
第十一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建设规划意见)、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
第十二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十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㈠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㈡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㈢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㈣招标拍卖挂牌竞买报名的时间、地点以及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的方式;
㈤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㈥投标、竞买保证金;
㈦其它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 出让人应当对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约定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五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六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用公开招标出让:
㈠除获得最高土地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
㈡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公民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3个以上具有开发能力、资信良好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程序:
㈠招标人于截标之日前二十日内在当地主要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公告或向特定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内将标书投入标箱。标书允许邮寄的,则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㈢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公证员和投标人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重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㈣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专家成员原则上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小组成员应遵守回避制度。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㈤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㈥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㈦中标人须在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7天内与市、县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终止招标:
㈠底价泄露的;
㈡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㈢招标小组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影响公正招标或接受贿赂的。
终止招标应当公告或通知投标人。
第十九条 全部投标低于底价的,招标人应当宣布本投标无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拍卖方式出让:
㈠以获得最高出让土地价为主要目的,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㈡对土地使用人资格没有特别限制的,一般单位或公民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㈢土地用途没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程序:
㈠拍卖人应于公开拍卖前二十日内在当地主要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体发布拍卖公告;
㈡参加竞买人报名,索取有关文件,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格身份证明;
㈢按照拍卖文件要求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交付保证金,发给竞买资格证书。
㈣公开拍卖。拍卖应在拍卖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由土地拍卖主持人按以下程序主持进行:
1、拍卖开始前,竞买人凭竞买资格证书领取编号的应价牌,竞买人少于三人的,主持人应当终止本宗地的拍卖活动;
2、竞买人显示应价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3、公证员宣布拍卖人与竞买人资格;
4、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拍卖规则和其他有关事项;
5、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主持人可根据拍卖竞价情况调整加价幅度。
6、竞买人按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应价;
7、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8、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如果最后应价未达到拍卖底价的,主持人应宣布收回拍卖标的,停止拍卖;
9、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竟得人;
10、公证员对拍卖过程作公证词。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挂牌方式出让:
㈠竞买人少很难满足拍卖条件的;
㈡出让地块的使用条件虽然有部分限制,但可能出现有多个受让意向的。
㈢以获取最高出让地价为主要目的,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㈣对土地使用人资格没有特别限制的,一般单位或公民均可受让的。
第二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程序:
㈠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㈡符合条件的竞买人,交纳保证金,索取有关文件,填写报价单报价;
㈢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㈣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㈤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㈥公证员对挂牌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审查竞买人资格,并对挂牌出让结果进行公证。
第二十四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五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㈠在挂牌期限内只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㈡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㈢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六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八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三十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㈠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㈡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三十二条 土地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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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财政部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财政部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保险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公司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
四、公司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公司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公司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五、公司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一)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
(二)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规定。
(三)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利润分配表。
(四)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报送当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其他财务报告法定使用者。
公司季度财务报告应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报出;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公司汇总编报的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六、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办法与有关税收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七、公司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的规定执行。
八、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制度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负责修订。
九、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原《保险企业会计制度》〔(93)财会字第7号〕同时废止。

第二章 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一、保险业务核算分类及损益结算办法
1.公司应对保险业务按险种进行分类核算。
(1)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等。
(2)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
(3)再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分入保险业务和分出保险业务。
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对保险业务实行进一步分类核算。
2.保险业务实行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和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两种办法。除长期工程险、再保险等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外,其他各类保险业务应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
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即实行一年期结算损益,保险业务的各项收支,不分业务年度,均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并确认当期损益。
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即实行多年期结算损益,年限根据业务性质确定。非结算年度的收支差额,全额作为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存,不确认利润,并于次年转回滚存到结算年度终了时结算损益。
二、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1.保费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2)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
(3)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保费收入按保险合同规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金额确定。
三、保险准备金的核算
1.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公司由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款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对未决赔案提存的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转回上期提存数,计入当期损益。尚未转回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应作为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
示。
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业务在会计期末,按规定从本期保费收入中未到期责任部分提存的、以备下年度发生赔款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转回上年同期提存数,计入当期损益。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
作为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3.长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长期工程险、再保险等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保险业务,在未到结算损益年度之前,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差额提存的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转回上年同期提存数,计入当期损益。长期责任准备金应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
示。
4.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人寿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将上年同期提存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加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入而增加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减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出而减少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后的余额转回,计入当期损
益。寿险责任准备金应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5.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长期性健康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将上年同期提存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加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入而增加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减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出而减少的长期健康
险责任准备金后的余额转回,计入当期损益。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应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6.保险保障基金,是指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从保费收入中提取,计入当期损益。保险保障基金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7.总准备金,是指公司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准备金。总准备金应作所有者权益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8.存出(或存入)分保准备金,是指公司的再保险业务按合同约定,由分保分出人扣存分保接受人部分分保费以应付未了责任的准备金。存出、存入分保准备金通常根据分保业务账单按期扣存和返还,扣存期限一般为12个月,至下年同期返还。
四、外币业务核算
1.有外币业务的公司,可采用外汇分账制的核算方法,也可采用外汇统账制的核算方法。
2.采用外汇分账制的公司,应设置“货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有关外币账户的联系均通过“货币兑换”科目核算。
3.采用外汇统账制的公司,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采用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汇率折合。月份终了,各种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的外币月
末余额,应当按照月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月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分别情况处理:
(1)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开办费;
(2)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计入该项在建固定资产成本;
(3)除上述情况外,均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01 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 1101 短期投资
4 1111 拆出资金
5 1112 保户质押贷款
6 1121 应收利息
7 1122 应收保费
8 1123 分保业务往来
9 1124 坏账准备
10 1131 预付赔款
11 1141 存出分保准备金
12 1142 存出保证金
13 1191 其他应收款
14 1201 物料用品
15 1211 低值易耗品
16 1301 待摊费用
17 1402 长期债券投资
18 1601 固定资产
19 1602 累计折旧
20 1606 在建工程
21 1609 固定资产清理
22 1701 无形资产
23 1711 长期待摊费用
24 1801 存出资本保证金
25 1811 抵债物资
26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
27 2101 短期借款
28 2102 拆入资金
29 2111 应付手续费
30 2112 应付佣金

31 2121 预收保费
32 2122 预收分保赔款
33 2131 存入分保准备金
34 2132 存入保证金
35 2141 应付工资
36 2142 应付福利费
37 2143 应付保户利差
38 2145 应付利润
39 2146 应交税金
40 2149 其他应付款
41 2151 预提费用
42 2161 未决赔款准备金
43 2162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4 2171 保户储金
45 2201 长期责任准备金
46 2202 寿险责任准备金
47 2203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48 2211 保险保障基金
49 2221 长期借款
50 2231 长期应付款
51 2241 住房周转金
三、所有者权益类
52 3101 实收资本
53 3111 资本公积

54 3121 盈余公积
55 3131 总准备金
56 3141 本年利润
57 3151 利润分配
四、损益类
58 4101 保费收入
59 4102 分保费收入
60 4103 追偿款收入
61 4109 其他收入
62 4201 摊回分保赔款
63 4203 摊回分保费用
64 4211 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65 4212 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66 4221 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
67 4222 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
68 4223 转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69 4301 利息收入
70 4302 投资收益
71 4303 汇兑损益
72 4311 营业外收入
73 4401 赔款支出
74 4402 死伤医疗给付
75 4403 满期给付
76 4404 年金给付

77 4411 退保金
78 4421 分出保费
79 4422 分保赔款支出
80 4424 分保费用支出
81 4431 手续费支出
82 4432 佣金支出
83 4441 营业税金及附加
84 4451 营业费用
85 4461 利息支出
86 4462 保户利差支出
87 4471 其他支出
88 4501 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
89 4502 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90 4511 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
91 4512 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
92 4513 提存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93 4521 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94 4601 营业外支出
95 4701 所得税
96 48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附注: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下列会计科目:
1.公司如有经国务院特批对外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以前投出的目前尚未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增设“1401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2.公司如对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提取投资风险准备,可以增设“1403投资风险准备”科目。
3.公司拨付所属分公司的营运资金,可以增设“1404拨付所属资金”科目,所属分公司收到公司拨入的营运资金,相应增设“3103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4.公司如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以前发放的目前尚未收回的贷款,可以增设“1501贷款”科目,并相应增设“1502贷款呆账准备”科目。
5.公司与所属分公司之间、各分公司之间的往来结算业务,可以增设“内部往来”科目。
6.公司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单独设置“1193备用金”科目。
7.采用外币分账制核算外币业务的公司,可以增设“2251货币兑换”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01 现 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的库存现金。
公司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公司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全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公司,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1002 银 行 存 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
二、公司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当日解交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现行有关结算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公司将款项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付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
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
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有外币存款的公司,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汇率折合。
月份终了,各种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下同)的外币月末余额,应当按照月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月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分别情况处理:
1.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开办费;
2.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计入该项在建固定资产成本;
3.除上述情况外,均计入当期损益。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实际存在银行的款项。
1101 短 期 投 资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购入的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各种债券。
二、公司购入的各种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单独核算,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包含的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
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公司收到发放的利息,属于已记入“应收利息”科目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属于债券持有期间实现的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公司出售债券或到期收回债券,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短期投资的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持有的各种债券的实际成本。
1111 拆 出 资 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从事拆借业务而拆出的资金。
二、拆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每期收到拆借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回拆出资金本息时,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本金数,贷记本科目,按利息数,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拆入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拆出资金的本金。
1112 保户质押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人寿保险公司按规定对保户提供的质押贷款。
二、发生保户质押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每期收到保户质押贷款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回保户质押贷款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本金数,贷记本科目,按利息数,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借款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保户质押贷款本金。
1121 应 收 利 息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因债券投资等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二、公司购入债券,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按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公司计提长期债券应收利息,借记“长期债券投资”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债券投资”科目。
收到应收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利息,冲销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坏账并转销的应收利息,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收利息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利息。
1122 应 收 保 费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险费。
二、公司发生的应收保费,借记本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收回应收保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保费,冲销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坏账并转销的应收保费,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投保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保险费。
1123 分保业务往来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之间开展分保业务而发生的各种往来款项。
二、公司发生分入分保业务时,按分入保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分保费收入”科目;如果分保业务账单中还同时标明了赔款、费用等项目金额,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赔款、费用等项目金额,借记“分保赔款支出”、“分保费用支出”等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分保费等项
目金额,贷记“分保费收入”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公司发生分出分保业务时,按分出保费,借记“分出保费”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分保业务账单中还同时标明了赔款、费用等项目金额,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分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赔款、费用等项目金额,贷记“摊回分保赔款”、“摊回
分保费用”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公司结算分保业务款项,实际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分保账款,冲销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坏账并转销的应收分保账款,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分保账款;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应付的分保账款。
1124 坏 账 准 备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
二、公司应于年度终了提取坏账准备。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当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提取;应提数小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冲减坏账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三、公司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坏账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应收保费”或“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已确认坏账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利息”、“应收保费”或“分保业务往来”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应收保费”或“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经提取的坏账准备。
1131 预 付 赔 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在处理各种理赔案件过程中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赔款。
公司分入分保业务预付的赔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预付赔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结案后将预付赔款转为赔款支出时,借记“赔款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分出公司分保业务账单转销预付赔款时,借记“分保赔款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险种或分保分出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实际预付的赔款。
1141 存出分保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分入分保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存出的分保准备金。
二、公司发生分入分保业务时,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扣存本期的准备金、赔款和费用等项目金额,借记本科目和“分保赔款支出”、“分保费用支出”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分保费金额,贷记“分保费收入”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返还上年同期的准备金,贷记本科
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分保分出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存出的分保准备金数额。
1142 存 出 保 证 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开展直接承保业务按合同约定存出的保证金。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存出理赔保证金,核算根据理赔代理人的需要存出的保证金;
2.存出共同海损保证金,核算发生共同海损赔案需支付现金担保时的保证金;
3.存出其他保证金,核算除存出理赔保证金和存出共同海损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保险业务存出的保证金。
三、存出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或结案转入赔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或“赔款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存出的保证金数额。
1191 其 他 应 收 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除应收利息、应收保费、分保业务往来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不设“备用金”科目的公司拨出的备用金、应收的各种赔款、罚金、职工预借差旅费、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以及其他应收、暂付的款项等。
二、公司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公司,对于领用的备用金应定期向财务会计部门报销。财务会计部门根据报销数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再通过本科目核算。
三、本科目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201 物 料 用 品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业务经营、劳动保护和办公等方面使用的库存物料用品的实际成本。收回损余物资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购入的物料用品,按买价、支付的运杂费、增值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接受捐赠的物料用品,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将剩余工程物资转作物料用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
收回损余物资,借记本科目,贷记“赔款支出”科目。
三、领用物料用品时,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出售物料用品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应交税金”等科目;同时,结转物料用品的成本,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物料用品的品种规格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库存物料用品的实际成本。
1211 低 值 易 耗 品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在库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等。
二、购入或其他原因增加的低值易耗品,比照“物料用品”科目进行核算。
三、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如下:
1.一次摊销。价值较小的低值易耗品,可以在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一次计入营业费用等。
2.分次摊销。价值较大的低值易耗品,可以根据耐用期限分期摊入营业费用等。
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报废时,将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值冲减当期费用,借记“物料用品”等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等科目。
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借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报废时,将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期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冲减“营业费用”等科目。

四、在用低值易耗品,以及使用部门退回仓库的低值易耗品,应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五、本科目应按低值易耗品的类别、品种规格设置明细账。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库存未用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1301 待 摊 费 用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
开办费、超过一年以上摊销期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应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待摊费用应按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分期摊销。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各种已支出但尚未摊销的费用。
1402 长期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购入的在一年内(不含一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面值;
2.相关费用;
3.溢折价;
4.应计利息。
三、债券投资的账务处理:
1.公司购入的长期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后的余额作为投资成本计价,投资成本扣除包含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与债券票面价值的差额,作为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可
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投资成本中包含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应在本科目的“相关费用”明细科目中单独核算,在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投资收益;如果相关费用数额不大,可采用一次摊销法,于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投
资收益,不通过本科目的“相关费用”明细科目核算。
长期债券应按期计提利息。按期计提的利息,记入本科目(应计利息);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再从本科目转入“应收利息”科目。
2.公司购入长期债券付款时,按债券票面价值,借记本科目(面值),按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相关费用)或“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溢折价)。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日
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按债券票面价值,借记本科目(面值),按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相关费用)或“投资收益”科目,按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未到付息日的债券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
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溢折价)。
3.公司购入溢价发行的长期债券,应于每期结账时,按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应分摊的溢价金额,贷记本科目(溢折价),按应摊销的相关费用,贷记本科目(相关费用),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保险保障基金”(以保险保障基金购买债券产生的收益,
下同)、“保险收入”(以保户储金购买债券产生的收益按规定转入保费收入的部分,下同)科目;公司购入折价发行的长期债券,应于每期结账时,按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应分摊的折价金额,借记本科目(溢折价),按应摊销的相关费用,贷记本科目(相关费用),
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保险保障基金”、“保费收入”科目。
4.出售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本金和已计未收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面值、应计利息)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尚未摊销的溢折价,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溢折价),按尚未摊销的相关费用,贷记本科目(相关费用),按其差额
,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保险保障基金”、“保费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持有的各种长期债券投资的价值。
1601 固 定 资 产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固定资产的原价。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
公司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公司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为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并根据管理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核算。
二、公司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账: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杂费、安装成本和交纳的有关税金等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原价记账。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发生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账。
5.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记账。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公司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三、公司已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四、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其他单位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本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净值,贷记“实收资本”(在注册资本中应占份额)、“资本公积”科目(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其在注册资本中应占份额的差额),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单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长期应付款”等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公司,应进行转账,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的价值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按估计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支付的相关费用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五、公司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账面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六、公司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公司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在用、未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原价。
1602 累 计 折 旧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公司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公司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
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
四、公司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预计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和恰当地选用折旧方法。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1606 在 建 工 程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为建造或更新改造固定资产而进行的各项工程,包括基本建设工程(含新建、改扩建工程)、更新改造工程(含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改良、装饰、装修等工程)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公司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公司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应单设“工程物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公司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借记本科目(工程物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公司自营工程领用工程物资,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本科目(工程物资)。
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工资,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公司应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公司进行工程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公司出包工程,按规定预付承包单位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收到承包单位账单,补付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应结转工程成本,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剩余物资移交时,借记“物料用品”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物资)。
四、本科目应按工程项目和外购工程物资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完工的工程实际成本。
1609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等。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价款、残料价值或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应区别情况处理:属于筹建期间的,冲减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属于经营期间的,计入当期损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筹建期间
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经营期间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清理完毕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清理净收入(清理收入减去清理费用)。
1701 无 形 资 产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的专利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公司购入的住房使用权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中应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自行开发并按法定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当期费用。
三、公司转让已入账的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和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等税费,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交税金”等科目。
四、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的,按不超过受益年限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而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摊销;经营期短于有效年限的,按不超过经营期的年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且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
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公司应按上述规定的有效使用期限平均摊销,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
六、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已入账而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
1711 长期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已经发生,但摊销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二、公司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三、开办费应当从公司开始经营的当月起,按不超过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如开办费不大的,也可在开始经营的当月一次摊销。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
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摊销的各项长期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
1801 存出资本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比例缴存的、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的保证金。
二、存出资本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缴存的资本保证金。
1811 抵 债 物 资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因债务重组而收到的物资,包括物料用品、固定资产等。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二、公司在债务重组中收到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贷记“应收利息”、“应收保费”、“分保业务往来”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在债务重组中收到的物料用品等,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重
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贷记“应收保费”、“应收利息”、“分保业务往来”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公司处置抵债物资,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将抵债物资转为自用,应将其价值转入相关资产科目,借记“固定资产”、“物料用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将抵债物资出售,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等科目;同时结转相关成本,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资产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债务重组中收到的尚未处置的抵债物资的价值。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2.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三、盘亏和毁损的各种流动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物料用品”等科目。应由保险公司、其他单位或个人赔偿的损失,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扣除保险公司、其他单位或个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
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净值,借记本科目,按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账面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经批准后,按其账面净值列入营业外支出,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盘盈的各种流动资产,借记“物料用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经批准后列入当期损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贷记本科目,按估计的折旧数,贷记“累计折旧”科目。经批准后,按其净值列入营业外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年度终了时,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2101 短 期 借 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经批准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各种借款。
二、公司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提费用”等科目。归还短期借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的本金。
2102 拆 入 资 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从事拆借业务而拆入的资金。
二、公司拆入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或计提的拆入资金利息,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提费用”等科目。归还拆入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拆出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拆入资金的本金。
2111 应 付 手 续 费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手续费。
二、发生应付手续费时,借记“手续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手续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保险代理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支付的手续费。
2112 应 付 佣 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向专门推销寿险个人营销业务的个人代理人支付的佣金。
二、发生应付佣金时,借记“佣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佣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个人代理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支付的佣金。
2121 预 收 保 费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在保险责任生效前向投保人预收的保险费。
人寿保险业务的趸交保费在“保费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发生预收保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保费收入实现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投保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向投保人预收的保险费。
2122 预收分保赔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分出分保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预收的分保赔款。
二、预收分保赔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发出分出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上转销的赔款,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赔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分保接受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转销的预收分保单位赔款。
2131 存入分保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分出分保业务按合同约定扣存分保接受人的保费形成的准备金。
二、公司发生分出分保业务时,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分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应返还上年同期的准备金,借记本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扣存本期的准备金、赔款和费用等项目金额,贷记本科目和“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科
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三、本科目按分保接受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扣存的尚未退还的分保准备金。
2132 存 入 保 证 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合同约定接受存入的保证金。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存入理赔保证金,核算收取的被代理人存入的理赔保证金;
2.存入信用险保证金,核算收取的保户按规定交付的保费保证金。
三、收到存入的保证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还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收到存入的保证金数额。
2141 应 付 工 资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按规定手续向银行提取现金准备发放工资,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代垫的房租、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
税”等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由发放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三、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
1.经营、管理部门的人员(包括炊事人员)工资,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2.应由在建工程负担的人员工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3.应由职工福利费开支的人员工资,借记“应付福利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职工类别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果公司本月实发工资是按上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实发工资与按本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应付工资的差额,即为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如果公司实发工资与应付工资相差不大的,也可以按本月实发工资作为应付工资进行分配,这样本科目期末即无余额。如果不
是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应付工资大于实发工资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为工资结余。
2142 应 付 福 利 费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二、公司提取福利费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职工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福利费的结余。
2143 应付保户利差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人寿保险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发生的应付给保户的利差支出。
二、期末,按精算部门提供的应付保户利差金额,借记“保户利差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保户利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保户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支付的保户利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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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监总海油〔2009〕213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

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号)、《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号)、《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海洋石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

第三条 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其生产设施设计必须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审查同意,发证检验机构应将审查结果书面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或海油安办海油分部、中油分部、石化分部(以下统称相关分部)备案;正式投入生产前,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必须经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安全竣工验收合格。

第四条 海油安办负责海洋石油新建油气田一期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的备案与安全竣工验收。除海油安办负责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由相关分部根据管辖范围,负责生产设施设计审查的备案与安全竣工验收。

第二章 设计审查的备案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 发证检验机构向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报送设计审查结果的备案文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备案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发证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总体开发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四)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意见及结论。审查意见及结论中,应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建议采纳情况和安全专篇的合规性进行描述和分析。

第六条 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对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设计审查程序的合规性和审查结论的确定性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并出具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备案意见表(格式见附件2)。

第三章 安全竣工验收程序

第七条 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试生产前已经相关分部备案、投入试生产且达到正常状态后,作业者和承包者(以下统称作业者)应在投入试生产后6个月内(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向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申请安全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试生产超过12个月又不提出安全竣工验收申请的,必须立即停止试生产,并向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未按规定申请安全竣工验收的原因。

第八条 申请安全竣工验收时,作业者应向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一)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安全竣工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

(二)发证检验机构出具的生产设施发证检验证书;

(三)发证检验机构编制的生产设施发证检验报告,报告内容应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四)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生产设施验收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及格式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验收评价的规定和标准;

(五)作业者编制的试生产期间安全生产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符合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六)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清单、出海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证书清单。

第九条 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受理安全竣工验收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查工作,出具审查意见,并填写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安全竣工验收资料审查表(格式见附件4)。

第十条 安全竣工验收资料审核合格后,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安全竣工现场验收工作。现场验收应成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验收专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并指定一名专家担任组长。其中:海油安办组织的验收组成员不少于7人,相关分部组织的验收组成员不少于5人。聘请的专家应具有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相关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熟悉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和标准,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海上工作环境。

第十一条 验收组按以下步骤开展工作:

(一)召开会议,听取汇报。会议由验收组全体成员、作业者代表、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单位的代表、发证检验机构代表、安全验收评价机构代表和设计、施工单位代表及相关人员参加。听取作业者有关生产设施基本情况、试生产前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试生产期间的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听取发证检验机构发证检验情况的汇报;

(二)验收评价报告形式审查。核验验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如验收评价报告不符合《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将中止验收;

(三)现场检查和试验。验收评价报告经形式审查通过后,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现场检查和试验;

(四)提出验收意见。验收组组长通报验收情况,宣布验收意见,并填写现场验收意见表(格式见附件5)。

第十二条 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根据验收组验收情况,作出以下决定:

(一)现场验收合格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竣工验收的批复;

(二)现场验收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作业者应按照验收组提出的意见进行落实,整改完成后向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经复核符合要求的,作出通过竣工验收的批复;

(三)存在重大问题、不能通过安全竣工验收的,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应督促作业者停产整顿,整改完成后应重新履行安全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生产设施通过安全竣工验收的基本条件:

(一)取得发证检验机构出具的发证检验证书;

(二)发证检验机构提出的遗留问题已经整改;

(三)试生产前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已经解决或已落实安全措施;

(四)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五)建立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

(六)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现场检查和试验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和试验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救逃生设备:救生艇、救生筏、救生衣和救生圈等;

(二)火气探测系统:可燃气体探头、火焰探头、烟雾探头、热探头、硫化氢探头、氢气探头和易熔塞系统等;

(三)消防系统:消防泵、水喷淋系统、泡沫系统、移动式灭火设备、封闭空间的固定式消防系统、火炬/冷放空位置的灭火系统和直升机甲板的消防设备等;

(四)应急设备:应急发电机、应急通讯、应急照明等;

(五)主要设备、流程上的安全装置:压力释放安全阀、紧急关断阀、井口/井下安全阀、吊车及吊索具等;

(六)安全标识:禁止、警告、指令和提示符标识;

(七)证书、记录和资料:相关人员证书、安全管理制度、培训记录、应急预案、安全演练记录、主要设备的检验证书、操作规程、设备检查保养记录和事故报告等;

(八)其他资料:包括应急部署表、防火控制图等。

第十五条 发证检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概述。包括发证检验依据的法规、标准,作业者概况,建设项目概况和主要生产工艺流程描述;

(二)发证检验情况。对生产设施设计、建造、安装和试运转阶段的检验内容、检验程序、检验过程、检验结果、整改要求和实际整改情况进行描述;

(三)检验结论。发证检验的结论性意见,遗留问题和整改要求,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 作业者编制的试生产期间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试生产前安全检查查处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生产设施安全机构建立和人员配备情况,人员培训和获取各类资质证书的情况;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类安全作业程序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生产设施试运行情况;

(五)试运行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六)应急预案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试生产期间的变更情况,包括: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变化,主要设备操作程序/参数的重大变化,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八)生产设施主要危险源清单和对应的控制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设计审查和安全竣工验收的文件及资料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作业者、发证检验机构负责保存全部提交资料的副本,并负责保存补充或更新的内容;

(二)发证检验机构负责保存设计审查、发证检验过程文件;

(三)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负责保存相关申请、验收过程文件、备案证明文件、通过安全竣工验收的证明文件;

(四)由相关分部出具的文件应同时抄报海油安办。

第十八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新建项目,是指按照已批准的油气田整体开发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建造的海洋石油生产设施。

扩建项目,是指依照油气田整体开发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并正式投入生产的油气田,需新增平台、油气处理设施、单点系泊、浮式生产储油装置、海底管线、海上输油码头、滩海陆岸、人工岛和陆岸终端等生产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是指已经投产的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进行重大改造的建设项目,包括平台主要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平台工艺流程改造引起载荷的重大变化,生产设施的安全系统、应急系统、救生及逃生、消防系统发生重大变化等。

发证检验报告,是指由发证检验机构出具的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建设阶段发证检验情况报告。报告应对发证检验机构在图纸审查、建造、连接、单机调试、系统调试等各阶段中所进行的检验工作进行描述;给出生产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结论性意见;提出生产设施建设阶段仍然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

验收评价,是指在发证检验的基础上,对生产设施投入试生产以来的实际运行情况及管理状况进行安全评价,查找生产设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6年8月7日印发的《关于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海油函〔2006〕1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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