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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兰州市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35:56  浏览:88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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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兰州市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兰州市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5月16日兰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兰州市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会议决定,批准《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兰州市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



199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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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002年3月1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2]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非贸易外汇管理,规范操作,简化手续,方便经营,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形势,总局拟定了《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将《规程》下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规程》中列明的项目,除了已明确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外,其他全部由外汇指定银行负责审核,外汇局应做好事后的跟踪和核查工作。

  二、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非贸易售付汇审核时,应当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明确指明复印件的除外),并在原件上注明售付汇日期、金额,加盖业务公章,留存复印件3年备查。

  三、境内机构或个人无论是购汇支付还是从外汇帐户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都应当审核《规程》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外汇指定银行在非贸易售付汇审核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单笔等值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售付汇业务,应当在业务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六、本《规程》所指境内居民个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持中国护照的中国人,以及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

  七、税务凭证是指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及税票,或者减免税证明或不予征税证明等。八、《规程》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果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翻译件,文责由购付汇者自行负责。

  九、《规程》“国际旅游”部分待《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发布后实行。在此之前,仍按照《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十、本《规程》从二OO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

  十一、本《规程》如有调整,以调整后的为准。

  请在收到文件后,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和外资银行,并组织培训。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经常项目司反馈。

  附件:《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二OO二年三月十八日

  《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

  (试行)

  目 录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管理 2

  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 4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管理 12

  因公出国用汇 16

  携带外币现钞出境 17

  国际旅游 19

  无形资产售付汇 22

  国际海运 34

  国际通讯 36

  远洋渔业 37

  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 39

  外籍人员人民币收入兑付 41

  外商投资企业 42

  驻华机构 44

  代售国际机票业务兑换外汇 45

  文化体育项下售付汇 46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49

  贸易进口项下信息服务费 51

  国际赔偿 52

  咨询服务 53

  驻外机构办公经费 54

  境外广告、展览 55

  其他 56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管理(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峡船闸完建期煤炭船舶过闸通行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


特急 发改办运行[2006]179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峡船闸完建期煤炭船舶过闸通行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市经委(经贸委)、交通厅(委),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经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批准,自2006年9月15日起三峡船闸进入完建期。为保证船舶航行正常有序和库区经济的发展,在三峡船闸完建期,将对下行煤炭船舶过闸实行通行证管理。为此,特制定《三峡船闸完建期煤炭船舶过闸通行证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附:《三峡船闸完建期煤炭船舶过闸通行证管理办法》(暂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交 通 部 办 公 厅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七日



主题词:船舶 交通 管理 通知



附:

三峡船闸完建期

煤炭船舶过闸通行证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三峡船闸在完建期下行通过能力不足,而下行煤炭运量占船闸下行运输总量的79%,为避免船舶大量拥堵,保障坝区的航行安全,根据国务院三峡办批准的《关于三峡船闸完建期客货运输方案的审查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部和有关省市经委负责确定月度煤炭船舶通行证总量和分省别数量。
第三条 煤炭船舶通行证发放,既要考虑航行正常有序和库区经济发展,也要兼顾电煤等重点用户的需要。通行证发放贯彻公开、透明和均衡的原则,采取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方法,确定月度发放数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峡船闸完建期下行通过三峡船闸的煤炭运输船舶、相关港口和管理部门。完建期从2006年9月15日开始,计划工期一年。



第二章 制证 申领 发放


第五条 通行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制,印有发货人、收货人、始发港、目的港、船名、发证机构、通行证编号、有效期、实际载货量等栏目。
第六条 通行证由发货单位或收货单位向湖北、重庆、四川、贵州和云南省市经委(经贸委)牵头的审批小组申领,实行一船一证。
第七条 以上各省市经委(经贸委)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组成相应审批小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月度通行证数量,依照各自制定的申领具体办法,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通行证。同时应将所发证的单位、船名、数量、编号等有关信息即时抄送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有关海事机构和煤炭发运港口的有关港口企业,以备核查。发货单位或收货单位收到通行证后应及时通过计划承运人转交承运船舶。
第八条 通行证的申领和发放不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工本费。



第三章 配载 签证 过闸


第九条 运输船舶和港口企业对装运运往三峡大坝以下港口的煤炭凭通行证进行承运和装载作业。
第十条 过闸煤炭运输船舶办理出港签证时应向海事机构出示通行证原件。不能出示通行证原件的船舶,海事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出港签证。
第十一条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凭通行证放行煤炭船舶过闸。
第十二条 通行证单航次有效,过闸前由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收回交国家发展改革委核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对煤炭船舶过闸的艘数和载货量进行月度统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第九条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由其主管单位实行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对通行证数量分发或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运输船舶、港口企业和管理部门根据船舶营运周期,提前做好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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