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1:27:12  浏览:90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3月27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会议批准 1997年6月24日公布实施)

决定
吉林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吉林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订:
一、将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并入第(一)项修改为:“(一)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登记,技术贸易机构变更性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场地以及分立、合并、停业等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依法处罚”。
二、第三十九条第(六)项修改为:“(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刊播、设置、张贴广告或者经营单位发布未经批准的技术商品广告以及做虚假广告、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三、将第三十九条第(七)项分解为四项。修改为:“(三)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冒充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四)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窃取他人技术秘密的,依法承
担民事责任,视情节,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五)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以欺骗、胁迫等手段签定技术合同的,所签定的合同无效,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六)违反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
罚”。
四、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技术市场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删去第三十九条原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第(九)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6月2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的通知

证监发[2001]52号


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

  为适应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要求,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 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2000年4月30日《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申请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报送材料标准格式(试行)〉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43号)同时废止。

  附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rtf
http://www.csrc.gov.cn/cms/uploadFiles/¹«¿ª·¢ÐÐ֤ȯµÄ¹«Ë¾ÐÅÏ¢Åû¶ÄÚÈÝÓë¸ñʽ׼ÔòµÚ10ºÅ¨D¨DÉÏÊй«Ë¾Ð¹ɷ¢ÐÐÉêÇëÎļþ.1062401178677.rtf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目录.rtf
http://www.csrc.gov.cn/cms/uploadFiles/ÉÏÊй«Ë¾Ð¹ɷ¢ÐÐÉêÇëÎļþĿ¼.1062401178677.rtf

玉树藏族自治州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玉树藏族自治州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1997年11月5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4月3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暂住人口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县城所在地(以下简称“城镇”)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及治安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年满16周岁,在本州城镇拟暂住30日以上的下列人员,应在投宿后3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并申领暂住证。
(一) 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安装业、运输业的人员;
(二) 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废旧物资收购业的人员;
(三)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聘、雇用的人员;
(四)外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驻本州机构的人员;
(五) 在城镇有住房但无当地常住户口的人员;
(六) 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第五条 探亲、访友、旅游、出差、就医、寄养、寄读的人员、离退休人员及其这属子女,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本人要求办理暂住证的也可以办理。
拟在暂住地居住3日以上30日以下及未满6周岁的人员,由暂住地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暂住登记后报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六条 暂住人员申报暂住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居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持户口簿带领暂住人员申报;
(二) 居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工地、工场的,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后申报;
(三) 租赁私房居住的,由出租人持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件,带领承租人申报;
(四) 租赁公房居住的,由出租单位责任人持有关证件,带领承租人申报;
(五)居住自有房屋的,由本人持有关证件申报。
第七条 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出租给无居民身份证的人;
(二)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不得包庇犯罪,不得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第八条 暂住让为1人1证,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累计超过二年的,应在最后一次延期期满前10日内重新申领暂住证。
第九条 暂住人员离开暂住地时,应到原登记发证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暂住证。
第十条 暂住人员在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辖区内变更住址的,应及时到派出所进行变更登记,跨区变更住址的须交回暂住证,并办理注销手续,同时向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暂住证丢失的,应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
第十一条 劳动、工商部门在为暂住人口办理劳务、经营手续时,应查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
第十二条 暂住人员申领暂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和暂住人口管理费。管理费的收取标准由州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收费的规定制定。
第十三条 本州暂住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公安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一)州内农牧民进入城镇办企业2年以上,在州、县的企业、事业单位务工3年以上,或者在城镇有合法的非农非牧职业、有稳定的收入、有固定住所的;
(二)州外人员进入本州城镇经商办企业,连续4年营业或一次性投资50000元以上,投资期满3年的。
(三)离退休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在城镇有固定住处但无常住户口的,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其家属为农村户口的,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四)有农村户口的州外人员与本地有城镇户口的人员结婚的。
第十四条 本州暂住人员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本州暂住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自觉接受城建、交通、卫生、计划生育等行政管理;
(三)尊重当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不得与当地农牧民常住人员争土地、争草山;
(五)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主动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
(六) 人民警察查验暂住证明时,应服从查验。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居民身份证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 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经通知仍不改正的;
(二) 不按规定办理注销、延期手续或重新申领暂住证的;
(三) 拒绝人民警察查验暂住证件的;
(四) 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
(五) 雇用无暂住证人员或扣押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
(六) 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未办理暂住登记或未申领暂住证的人的。
第十七条 暂住人口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实施罚没处罚,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对暂住人口申报暂住登记或办理暂住手续的应在当日内予以办理,至迟不得超过2日。对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