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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10:34:23  浏览:90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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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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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延长“五一”休市安排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延长“五一”休市安排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中国证监会通知精神,为了做好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工作,保障广大投资者和证券
营业场所工作人员的健康,决定延长“五一”休市时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原定2003年5月1日至5日的休市安排,改为2003年5月1日(星期四)至5月9日(星期五),5月12日(星期一)开市。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4月2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2003年“五一”期间休市安排的通知》中有关清算交收的安排作相应调整,具体安排如下:

  1.2003年4月30日发生的证券交易(B股除外)和当日到期的债券回购,资金清算日为2003年4月30日,资金交收日为2003年5月12日。2003年5月1日至5月11日期间到期的债券回购,资金清算日为5月12日,资金交收日为5月13日。

  2.休市期间B股结算交收相应顺延。2003年4月28日、29日和30日发生的B股交易,对应的交收日分别为2003年5月12日、5月13日和5月14日。

  三、请各会员单位及其营业部在休市期间组织力量集中做好办公和营业场所的清洁和消毒工作,改善营业场所的卫生和通风条件,保持空气流通,为投资者创造安全、清洁的投资环境。

  四、休市期间,各会员单位及其营业部的工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所在地。

  五、5月9日(星期五),各会员营业部要为客户提供除交易委托以外的业务服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为营业部业务活动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六、各会员单位营业部在5月12日开市后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上岗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并随时掌握到场投资者情况及身体状况,发现疫情及时报告。

  七、各会员单位营业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投资者采用电话委托、网上交易等非现场方式进行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贵州省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保护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43号



  《贵州省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保护办法》已经2013年6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陈敏尔

  2013年7月16日



  贵州省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科学院与贵州省人民政府在贵州省平塘县大窝凼共同建造的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以下简称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以下简称电磁波宁静区)是指为保障射电望远镜安全运行必备的电磁波环境所划定的保护区域。

  第三条 在电磁波宁静区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建造产生辐射电磁波的工业、科学、医疗设备、110千伏以上的高压变电站和架空高压输电线、电气化铁路和高速公路等设施(以下简称产生辐射电磁波的设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电磁波宁静区内有关电磁辐射管理工作。

  省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电磁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黔南自治州、罗甸县、平塘县、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电磁环境保护有关工作。

  第五条 电磁波宁静区的保护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六条 电磁波宁静区划分为核心区和协调区,协调区包括中间区和边远区。以射电望远镜台址(东经106°51′20″,北纬25°39′10″)为圆心、半径5公里的区域为核心区,5~30公里的环带为协调区,其中5~10公里的环带为中间区,10~30公里的环带为边远区。如附件1所示。

  第七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进入核心区的交通路口设置警示标志牌。

  第八条 电磁波宁静区涉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内的相关保护工作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协调。

  第九条 电磁波宁静区的保护要求参照有关技术标准制定(详见附件2)。

  第十条 核心区内严禁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严禁建设产生辐射电磁波的设施。

  第十一条 中间区内严禁设置、使用工作频率在68兆赫兹以上3000兆赫兹以下且发射有效功率100瓦以上的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其他无线电台(站)及建设产生辐射电磁波的设施时,须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电磁兼容论证,经论证对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构成干扰的,不得建设。

  第十二条 边远区内设置、使用工作频率在68兆赫兹以上3000兆赫兹以下和发射有效功率100瓦以上的无线电台(站)须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电磁兼容论证,经论证对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产生干扰的,不得批准。

  第十三条 中间区内建设产生辐射电磁波的设施,应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电磁兼容论证申请,经论证对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构成干扰的,不得建设。

  第十四条 电磁波协调区内在用的无线电台(站),对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造成干扰的,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干扰。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国家为开展射电天文业务所划分的频率。

  第十六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在电磁波宁静区内建造无线电监测站,为保护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射电望远镜开展工作所需频段的保护性监测,发现干扰及时查处。

  第十八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电磁波宁静区的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对在协调区内批准建设的无线电台(站)应当督促其将频带外的功率辐射控制到最小。

  第十九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组织电磁兼容性论证,应向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通报并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条 经批准在协调区内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的台站参数和技术参数进行建设和运行,不得擅自变更。对所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技术指标下降的,应当按照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磁波宁静区电磁环境以及监测设施的保护宣传,为查处无线电有害干扰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二条 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射电望远镜抵御来自地面和空间电磁干扰的能力,及时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反映无线电干扰的情况并协助查找干扰源。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建设产生辐射电磁波的设施干扰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不按照无线电管理机构要求整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附件1、附件2为本办法的组成文件,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条 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无线电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区域图(请下载阅读).doc
http://www.gzgov.gov.cn/images/xxgk/gwgb/szfl/2013/8/14/2d313f06-9a1b-4638-bd43-94dff0007fb9.doc
  附件2: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干扰保护门限表(请下载阅读).docx
http://www.gzgov.gov.cn/images/xxgk/gwgb/szfl/2013/8/14/a0cc78ad-e43d-420a-84f6-6de3d759875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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