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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6:23:53  浏览:80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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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关于切实做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计划单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长江、黄河、松花江防汛总指挥部,各流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

近年来,我国山丘区因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山洪灾害问题日益突出,每年都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严重影响山丘区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曾多次就山洪灾害防治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今年4月25日,新疆自治区伊犁州巩留县莫乎尔乡由于突降暴雨引发山体滑坡,造成4人死亡、4人失踪,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总指挥回良玉同志就此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切实强化对危险区的警戒和人员转移等工作。目前,各地正陆续进入汛期,江南、华南和西北等地已出现多次强降雨过程,湖南、江西、甘肃、广东等地也相继发生了山洪灾害。为切实做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通知如下:

一、从实践“三个代表”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每年汛期是我国山洪灾害的多发期,由于山洪灾害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往往造成局部地区毁灭性灾害和大量人员伤亡,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各级地方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对此要高度重视,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始终把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把防御山洪灾害工作抓实抓好。

二、加强领导,落实防御山洪灾害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防御山洪灾害工作的领导,把防御山洪灾害责任制作为行政首长防汛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落到实处。要突出抓好基层责任制的落实,将责任制落实到县、乡和村、户。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把防御山洪灾害工作作为重要职责,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水利、国土资源、气象、建设、环保、交通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部署,认真负责,协同配合,做好防御山洪灾害的相关工作。

三、加强检查,认真落实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各地要切实加强防御山洪灾害工作的检查,督促落实各项防御措施。教育广大干部群众树立主动防灾和避灾意识。要组织发动和依靠有关部门和山丘区群众,对山洪、滑坡、泥石流等山洪灾害易发多发区域进行普查和监测。组织有关部门进一步修订和细化防御山洪灾害预案,落实基层防御山洪灾害预报测报及通信报警的措施和责任,做到测报有设施、预警有手段、转移有路线、避灾有地点、安置有方案、生活有着落、防疫有保障。

四、加强实时监测和预警预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地要高度重视山洪灾害多发地区降雨和地质情况的适时预报测报,及时通报山洪、泥石流、滑坡实时监测信息,提前转移受山洪灾害威胁地区群众。一旦山洪灾害发生,要按照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立即组织抢险救灾,千方百计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严肃防汛纪律,及时报告灾情。山洪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汛指挥部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逐级上报,不得迟报、漏报和错报。对在山洪灾害防御中推诿和由于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二〇〇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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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盘锦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7月4日盘锦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蹇彪


二○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盘锦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企业或组织加强质量管理,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全市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增强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盘锦市市长质量奖是盘锦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盘锦市行政区域内提升质量水平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盘锦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评定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盘锦市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的企业或组织一般不超过3家(含中小企业1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盘锦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盘锦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细则、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制定评审员管理制度,选聘、培训、考核评审员;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盘锦市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组织评审并提出获奖企业或组织推荐名单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五)负责有关评定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盘锦市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盘锦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正常运营5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

(三)具有卓越的运营绩效,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盘锦市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责任事故和重大质量有效投诉。

第四章 评定标准

第九条 盘锦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等同采用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

第十条 盘锦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符合申报条件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盘锦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盘锦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报盘锦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申报条件、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审查。

第十三条 资料评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评审员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据评审结果提出进行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评审组按评定标准对资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 综合评价。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后,提出盘锦市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

第十六条 审定公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获奖候选名单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并依据审定和公示结果提出获奖推荐名单,上报市政府。

第十七条 批准公告。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获盘锦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六章 表奖及经费

第十八条 市政府对获得盘锦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表彰和奖励。由市长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对每个获奖企业或组织奖励人民币30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的有效期为三年。获奖企业或组织可在有效期满后重新申报。若再次获得市长质量奖,不得奖金、不占当年市长质量奖评选名额,只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 盘锦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和管理经费列入当年市财政预算。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获奖组织应坚持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鼓励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高组织绩效水平。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监督管理,在获奖期间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若发现有不能持续保持获奖条件和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安全事故的,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二十二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宣传获盘锦市市长质量奖荣誉时应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盘锦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报请市政府取消其盘锦市市长质量奖荣誉,收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参与盘锦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定。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个人,将取消其评定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盘锦市市长质量奖标志和证书,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市属企业改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市属企业改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3〕14号



市直各部门、市属各企业:

《关于市属企业改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市属企业改制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收入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管理,根据《长沙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及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监察局《长沙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长财产交字〔2003〕1号)精神,按照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长沙市经济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国有企业改制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若干规定》(长国土资政发〔2002〕93号),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市政府认定的市属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处置收入实行财政专户存储,并实行“双控”管理。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全部进入市财政与有关单位开设的“双控”专户内实行专款专用,未经分管市长批准,市财政局不得办理拨付手续。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应当由市财政局核准备案后,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市场内挂牌交易,以招标或拍卖的方式成交。出让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的,应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四、市财政局凭《成交确认书》和全部收入的银行回单(收帐通知)开出票据并通知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交割手续。

五、市产权交易中心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并出具《产权交割证明书》。

六、市国土资源局凭《产权交割证明书》和市财政局开出的票据,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七、按市政府国有土地转让的有关规定,土地转让收入扣除应交税费(含土地挂牌交易佣金等手续费)后全部用于企业改制。

八、审批程序:出让方提出专户资金的分配方案,若以改制为目的,还需提供企业整体资产处置预案,市改制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企业主管部门等按政府规定程序与政策进行论证、审核,报分管市长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实行资金拨付并监督其使用情况。企业整体资产处置预案应当到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场所内进行挂牌公示。公示期满,凭《挂牌公示合格函》到有关部门办理预案的正式报批手续并进行资金分配的结算。

九、市事业单位改制、市属企业改制所涉及其他各类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十、本规定适用于先进行资产处置变现并转换职工身份,再实施改制的市属企、事业单位。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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