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调整国务院所属组织机构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14:08  浏览:81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调整国务院所属组织机构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调整国务院所属组织机构的决定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出的议案,决定:
一、撤销国家建设委员会。国家建设委员会管理的工作,分别交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和建筑工程部管理。
二、商业部改名为第一商业部。城市服务部改为第二商业部。
三、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和电机制造工业部合并成为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三机械工业部改名为第二机械工业部。
四、电力工业部和水利部合并成为水利电力部。
五、建筑材料工业部、建筑工程部和城市建设部合并成为建筑工程部。
六、轻工业部和食品工业部合并成为轻工业部。
七、林业部和森林工业部合并成为林业部。
八、设立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撤销对外文化联络局。
九、高等教育部和教育部合并成为教育部。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商检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不法分子伪造变造买卖商检单证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商检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不法分子伪造变造买卖商检单证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1988年1月20日,最高法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国家商检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不法分子伪造、变造、买卖商检单证行为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在审判工作中参照。

附: 国家商检局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不法分子伪造、变造、买卖商检单证行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检局、公安厅(局):
近年来,国内不法分子伪造、变造和买卖商检单证的案件屡有发生,仅1987年1至8月就发现几十起。伪造、变造和买卖的商检单证主要包括商检合格检定单、放行单、进口机动车辆初检报告表以及用于对外结汇、通关的商检证书。
不法分子伪造、变造商检单证,在国内倒卖紧俏商品,逃避海关监管,贩卖“水货”。这些伪造、变造、买卖商检单证的不法行为,严重干扰了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给国家造成经济上和政治上的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为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商检单证的违法犯罪活动,特作如下通知:
一、伪造、变造、盗窃、买卖商检单证(包括商检机构对外签发的各种商检证书和对内签发的合格检定单、放行单、检验结果单、进口机动车辆初检报告表、委托检验结果单等)及冒充商检人员招摇撞骗是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尚未触犯刑律的,依照商检有关法规的规定,由商检机构处以罚款,或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惩处,利用伪造、变造的商检单证,投机倒把、走私等构成犯罪的,按《刑法》有关条款惩处。
二、各地商检机构应严格签证管理,对报验人所持的申报证件,凡发现可疑情况时,一律不受理报验,立即扣留其证件,及时调查核实。
三、对商检人员玩忽职守或者以权谋私,致使商检单证丢失外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四、各地司法机关、商检机构密切配合。对伪造、变造、买卖商检单证,冒充商检人员招摇撞骗以及商检人员玩忽职守的违法犯罪活动,由司法机关及时立案、审理。
本通知自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加强全国护士执业考试纪律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医政司


关于加强全国护士执业考试纪律管理的通知
卫医护发[1997]第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全国护士执业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已举行三年,对加强护士执业管理和促进管理教育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二年来,各地采取了各种措施以严肃考风考纪,保证了考试的顺利进行。为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保证考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从以下几方面加强考试纪律管理:
一、 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者给予警告,并记录其考号。情节严重或经警告后仍违纪者,立即没收试卷和答卷,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并通知考生所在单位:
(一) 交头接耳;
(二) 互打暗号、手势;
(三) 抄袭他人试卷或故意让他人抄袭自己答卷。
二、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没收试卷和答卷,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并通知所在单位。严重者由单位给予行政处理。
(一) 夹带考试有关材料的;
(二) 查看工具书的;
(三) 接传答案的;
(四) 交换答卷的;
(五) 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的;
(六) 代替他人考试的;
(七) 其它严重违纪行为的。
三、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一) 监考中不履行职责,吸烟、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擅自离开岗位,须指出仍不改正的;
(二) 擅自变动考试时间的;
(三) 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外的;
(四) 提示或暗示考生答卷的;
(五) 丢失、损坏考生答卷,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 指使、纵容、创造条件或伙同他人舞弊的;
(七) 利用考试工作索贿、受贿,以权谋私的;
(八)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全国统一考试试题泄密,依照《国家保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当地考区负责人,追究领导责任。
四、 各考点对其所设的考场负责,发现任何作弊和违纪行为应及时处理。考试之日后三天内,主考应汇总本考点执行考试纪律情况,报考区总主考。重大违纪事件应及时报告。
五、 考区对本省的考试纪律负责。考试之日后一周内,应将各考点考试纪律情况汇总后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发现重大违纪事件应及时向考试中心通报。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将上述规定立即转发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务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于考试前期传达到每一位考生。
卫生部医政司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三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