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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0:22:50  浏览:98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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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认真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中共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行业总公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管理局: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监督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状况,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认真编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为使编报工作逐步规
范化、制度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分析报告)是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管理范围内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在报告期内产权登记情况、产权变动情况以及产权变动对国有资产配置、营运、发展趋势的影响等情况的书面文件。分析报告分为产
权登记情况、产权变动情况、总体评价与政策建议及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情况汇总表四部分。
二、产权登记情况主要总结分析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内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情况:包括企业实际办理新设、占有、变动、注销和年检登记户数情况、应登未登户数和因产权纠纷等需暂缓登记户数;登记企业实收资本不到位和实收资本为零、为负情况及治理情况;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时是否及时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情况;企业
产权登记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企业产权登记计算机管理情况;企业产权登记档案管理情况等。
(二)报告期内登记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分布和经营情况:包括在不同组织形式、不同行业、不同行政管理层次和不同企业规模之间的分布、经营效益情况等。
三、产权变动状况主要分析以下内容:
(一)总量变动分析:包括报告期内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户数增减变动情况;国家资本权益、国有法人资本权益在不同组织形式、不同行业、不同行政管理层次和不同企业规模之间的增减变动情况。
(二)投资设立企业分析:包括报告期新设立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企业户数情况;新设立企业的占有、使用国家资本权益、国有法人资本权益的数额及在不同组织形式、不同行业、不同行政管理层次和不同企业规模之间的分布情况。
(三)无偿划转分析:包括报告期内国有企业间整体或部分无偿划转企业户数、国家资本权益、国有法人资本权益数额情况。
(四)出售国有产权分析:包括报告期内向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向非国有企业或非国有独资公司、向外商整体出售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户数、出售前的资产评估数,出售的成交价格、整体出售前后国家资本权益、国有法人资本权益增减变动情况;向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
司、向非国有企业或非国有独资公司、向外商部分出售国有产权的企业户数、出售前的资产评估数、成交价格、出售前后被出售企业国家资本权益、国有法人资本权益增减变动及出售收入处置情况;
(五)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收购产权的分析:包括报告期内整体收购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非国有企业或非国有独资公司、外资企业的户数,收购前的资产评估数,成交价格、收购前后收购企业国家资本权益、国有法人资本权益增减变动情况;收购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
非国有企业或非国有独资公司、外资企业部分产权的户数,收购前的资产评估数,成交价格、收购前后收购企业国家资本权益、国有法人资本权益增减变动情况;
(六)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依法破产、撤销或终止经营的分析:包括报告期内依法破产企业的户数、破产前后国家资本权益、国有法人资本权益增减变动情况;依法撤销、终止经营企业的户数、撤销、终止经营前后国家资本权益、国有法人资本权益增减变动情况。
四、总体评价与政策建议主要总结分析以下内容:
(一)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总体状况评价:包括对报告期内开展产权登记工作取得的成绩、经验及存在问题;产权登记在促进企业理顺产权关系、监督国有产权变动方面发挥作用情况;与上年对比,产权变动的数量及规模的变化分析;产权变动对本地区、本部门国有资产存量盘活、结
构调整、营运效益提高的作用与影响情况;产权变动中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产权变动对本地区、本部门国有经济发展趋势影响的分析。分析中应当列举典型事例。
(二)政策建议:包括对加强和规范产权登记管理、拓展产权登记功能和作用的思路和建议;治理资本金不到位、建立健全企业出资人制度的建议;对国有产权变动的引导和监督管理方面建议;如何促进、引导国有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实现结构性调整的政策建议等。
五、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情况汇总表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统一要求填报。
六、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委、直属机构、行业总公司、国家控股公司试点单位和有关中央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编报单位)应按本通知的要求编报分析报告。
七、编报单位应在报告期内产权登记工作和对国有产权变动情况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分析报告。
八、分析报告的报告期为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九、编报单位应当在每个公历年度终了150日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分析报告。
十、编制分析报告的质量作为每年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考核的衡量标准之一。不编制分析报告的单位将取消其先进单位的资格。
十一、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存分析报告,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199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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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

人事部


人事部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
人事部
人函(2001)27号




监察部:
你部办公厅《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监办函〔1999〕5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纪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
(一)对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违纪,退休后被查处且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处分种类和标准,给予行政处分。但考虑到他们已退出公务员队伍,不是在职国家公务员,因此,可不作处分决定,而按照其所犯错误应受到行政处分的种类,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应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应给予降级处分的,以退休时的级别为基础,降低一个级别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3、应给予撤职处分的,以退休时所担任的职务为基础撤销一职以上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4、对于因违纪应给予开除处分的,一般不再给予开除处分,改为撤职处分,应以退休时的职务为基础,给予撤销三职以上职务的撤职处分,其中对于担任副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公务员,给予撤销二职以下职务的处分,撤到最低职务,即办事员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二)对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泄密、贪污、受贿等严重问题,但尚不够给予行政、刑事处罚的,按照其错误程度应受到行政处分的种类,给予行政处理。
1、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均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按不同比例减发基本退休金。
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5%。
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撤职行政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0%,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5%,并按降低三职以上职务,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二、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
(一)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办理。
(二)退休的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费和其它退休待遇。


2001年2月14日

陕西省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及电网运营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及电网运营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政府1999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农网改造工程),搞好农村电网运营,是改善我省农村用电质量,开拓农村用电市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村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为了加快全省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规范电网运营,保证农网改造工程和电网运营管理的顺利
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134号)、省委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的决定》(陕发〔1998〕12号),以及国家计委《关于请制定上报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农
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通知》(计基础〔1998〕169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网改造工程范围涉及全省99个县(市、区)的110千伏、35千伏、10千伏、400伏电网的新建和改造工程。
第三条 省农电局负责省上确定的包括榆林供电局在内的66个县(市、区)的农网改造工程和电网运营管理,省电力公司负责其余33个县(市、区)的农网改造工程和电网运营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网改造工程及电网运营管理的全过程。

第二章 总体目标、建设和改造重点及实施范围
第五条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目标是:以“两改一同价”(农网改造工程、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城乡用电同价)为中心,用三年时间着重解决农村电网电能损耗高、网架结构不合理、供电可靠性低、电能质量差、用不上电和电价高的问题,逐步实现全省城乡电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统一价格的目标。
第六条 完善农村110千伏和35千伏电网结构,重点建设10千伏及其以下工程,促进农村电网可靠、安全运营,提高经济效益。
第七条 农网改造工程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分年度实施,实施范围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及省农网改造工程领导小组批准的实施方案逐步进行。

第三章 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八条 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规划由县(市、区)计委(计划局)、电力局负责编制(地方、企业和水利部门建设的火电、水电项目上网线路均应编入所在县、市、区规划),由地市计委(计划局)、供电局、地区农电工委审查后,联合向省计委、电力公司、农电局报文,省电力公司
、农电局衔接审查后分别报省计委,由省计委汇总平衡后报省政府审批。已批准的农村电网规划,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不得擅自更改;若确需变更,应按上述程序报批。

第四章 建设资金及计划管理
第九条 省电力公司、农电局分别负责编制所辖范围内的农网改造工程年度投资计划,报省计委审查批复后执行。对年度投资计划外的工程项目,各地不得办理开工、征地等手续。
第十条 农网改造工程资金主要由银行贷款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解决,省电力公司、农电局承担贷款资金的统借统还,省财政厅、农业银行省分行负责按省计委批准的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农网改造工程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全网加价收取的还
贷资金,由省电力公司、农电局按规定缴入省财政在农业银行省分行开设的专户存储,确保按时还本付息,省计委、财政厅和物价局对还贷资金进行监督。

第五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和改造的110千伏、35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建设单位根据已批准的规划,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 新建的110千伏输变电工程(榆林地区除外),统一由省电力公司负责建设并管理;改造的110千伏输变电工程、35千伏改造升级为110千伏输变电工程以及水电、火电厂上网工程,原则上分别由省电力公司、农电局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县(市、区)的工程项目。凡
列入农网改造工程的项目,不再收取间隔费。110千伏工程建设进度应与35千伏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35千伏的新建和改造工程,由省电力公司、农电局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县(市、区)的工程项目。所有新建和改造的110千伏、35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统一由省计委审批,初步设计商省计委审批。
第十三条 新建和改造10千伏配网、400伏低压网工程,由省电力公司、农电局根据批准的规划,按管辖范围分别审批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省农电局所管辖的66个县(市、区)境内的35千伏工程接线方案,由各县(市、区)电力局将接线方案报省农电局并抄报所属地市供电局,省农电局统一汇总后报省计委并抄送省电力公司,省电力公司内部协调并在有效工作日1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由省计委和电力公
司联合审批下达。榆林地区的接线方案由榆林供电局审批。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由各级电力企业按现行招标管理的规定执行。设备和材料招标应按照省计委《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设备招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陕计项目〔1997〕176号)精神执行。结合农网改造的实际,凡单台设备在10万元及以上、同类设备和材料30万
元及以上(包括供电设备、变电设备、控制联网设备、通讯联网设备和所需线缆及供电材料等),均须实行统一招标采购。所采用的设备和材料,要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工业产品销售和扩大使用地产品的通知》(陕政发〔1998〕40号)精神,凡省内能够生产、制
造的,在同等质量、价格的前提下,应选用本省产品。
第十六条 省上成立由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审计厅、物价局、机械设备成套局、电力公司、农电局和农业银行省分行组成的“陕西省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设备材料招投标委员会”,负责招投标工作重大事项的决定、评标、定标等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机械设备成套局,
负责招投标的日常工作。招投标工作在省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严禁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自行采购。
第十七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精神,农网改造工程所有项目都要实行“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项目法人、参建单位领导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禁任何部门
、地区和项目法人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工程项目管理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农网改造工程是我省的重点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的决定》,确保农网改造工程顺利实施。

第六章 电网的运营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电力法》第四十四条“一个供电区内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规定,省电力公司、农电局分别负责所辖33个县(市、区)、66个县(市、区)电网的运营和用电的营业管理。
第二十条 用户划分原则:省电力公司负责除榆林地区以外的110千伏用户和辖区内35千伏及以下用户的管理,省农电局负责辖区内35千伏及以下用户的管理(包括榆林地区的110千伏及以下用户)。
第二十一条 省电力公司、农电局要严格按照上述用户划分原则搞好用户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电力公司、农电局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趸售电价、上网电价、销售电价、小水电上网电价,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六部委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陕价电发〔1998〕116号)文件规定,坚决制
止电价执行中乱加价、乱收费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为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大电网在平衡全省电力电量时,要按照充分利用水利资源的原则,尽量接纳小水电的上网电量,保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发电;其它地方电厂的上网电量要按照与网内电厂同比例上网的原则安排。省电力公司、农电局对辖区内的地方小水电、小火
电的上网计划,应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省农电局所辖范围内的小水电、小火电的电量,应尽量在所辖电网内消化,余缺部分由省农电局和省电力公司按照互补余缺的原则年度结算。网际之间的趸售电价和上网电价,由省物价局确定。
第二十四条 省电力公司、农电局在各自所辖范围内,负责县级电网调度及自动化建设和管理。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对全省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调度会,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定期了解工程建设和设备招投标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深入项目建
设现场,督促检查资金使用和工程进展情况,并组织农网改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农网改造工程顺利实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9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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