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超高层建筑避难层设置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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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超高层建筑避难层设置管理的暂行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超高层建筑避难层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1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关于杭州市超高层建筑避难层设置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杭州市超高层建筑避难层设置管理的暂行规定
(市建委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为加强对杭州市超高层建筑避难层的建设管理,指导地块出让与建筑设计,根据相关法规,参照外地政策并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超高层建筑避难层的净面积应满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批复中予以明确。同时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单独列出。
二、超高层建筑避难层中的避难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收土地出让金。非避难空间(如设备间、楼梯间)按国家有关面积计算规定计入容积率和建筑面积。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必须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三、超高层建筑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作为消防疏散公共空间,不核发产权,也不计入分摊面积。避难空间的净面积在竣工验收时允许有1%的误差。竣工验收后,避难空间不得改变使用功能,不得减少面积。
四、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强奸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强奸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4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1984年11月8日“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有强奸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电话请示”已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此条虽未明确提出犯强奸罪,应负刑事责任,但根据中共中央31号文件精神,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是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的对象。不过应该注意,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强奸罪分为一般情节和从重情节,该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是从重情节,应予从重处罚。因此,凡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强奸罪,是否都应负刑事责任,不宜一概而论,应从情节、手段、对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来具体、全面地分析。如果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情况,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量刑时应将被告人的法定从轻情节一并考虑。
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强奸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是否包括犯强奸罪,因我们这里这类案件较多,特请示如何办理,请答复。
1984年11月8日
玉林市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玉政发[2000]30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玉林市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七月十八日
玉林市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玉林旅游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玉林市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护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1998年4月25日通过)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玉林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玉林市辖区内的各类旅行社导游人员和外地进入玉林市的全程陪同导游人员,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导游人员必须持有以下导游证件,方可从事导游工作:
1、导游员资格证书。
2、导游证或临时导游证。
第四条 导游人员证件的办理及颁发:
1、导游员资格证书,经国家旅游局统一考试合格后发证。
2、导游证,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者, 由旅行社向自治区旅游局申请领取导游证,但必须由玉林市旅游局将有关材料报送自治区旅游局统一办理。
3、临时导游证,由玉林市旅游局代自治区旅游局核发。
第五条 导游人员申办导游证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2、 所在单位或聘用单位的证明材料原件和本人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按规定填妥的《导游证件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第六条 临时导游证的时限为三个月。三个月期满后,由玉林市旅游局负责收回,如需要重新办理,持作废的临时导游证,向自治区旅游局办理退旧换新手续。
第七条 导游人员上岗时,必须携带导游证或临时导游证,实行戴证上岗服务。
导游人员上岗工作不佩戴导游证或临时导游证的,一经检查发现,将通报批评,并对所服务的旅行社进行通报批评。
第八条 导游员证件只供导游人员本人工作时使用,不得出售或转让。
导游人员工作变动,旅行社必须及时报告玉林市旅游局,由玉林市旅游局报送自治区旅游局办理换发证件手续。
第九条 导游员证件如有遗失,须由导游人员所在单位出示证明,及时报到玉林市旅游局,由市旅游局报送自治区旅游局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1、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导游人员的各项职责, 引起游客强烈不满的;
2、违反外事纪律,泄露国家机密的;
3、私收回扣和小费的;
4、私自出借或转让导游证件的;
5、违反安全规定,造成游客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
6、 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旅游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十一条 未按本规定取得导游资格者,不得从事导游工作。对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的,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玉林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协助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玉林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