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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7年11月1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3:30:21  浏览:93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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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7年11月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7年11月1日)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任命为孙延平(女)、王德龙、蒋惠岭、于丽霞(女)、韩远征、姜华(女)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吴建伟(女)、董清泽(女)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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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征收免税品经营专营利润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征收免税品经营专营利润的通知

2002年2月6日 财企〔2002〕27号

外交部,民航总局,交通部,铁道部,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中国中旅(集团)公司,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免税商品经营管理,体现免税业特许经营政策,理顺企业与国家的利益分配关系,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财外字〔2000〕1号)文件精神,现对免税商品经营企业征收专营利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税商品是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口商品和实行退(免)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入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
二、免税商品经营业务包括: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的免税品经营业务,以及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港口、车站、陆路边境口岸和海关监管特定区域的免税商店以及在出境飞机、火车、轮船上向出境的国际旅客、驻华外交官和国际海员等提供免税商品购物服务的特种销售业务。
三、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应对所有免税商店建立统一会计核算的管理体系。免税商店必须接受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的统一财务管理。
四、凡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均按企业经营免税商品业务产生的税后利润的8%上缴专营利润。
五、征收免税商品经营专营利润的企业包括: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旅(集团)公司、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以及其他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
六、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按其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由总公司集中缴纳;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系统的其他企业按经营免税商品企业所在地就地解缴。
七、在国际交通工具上销售免税商品的民航、交通、铁道等行业的企业,以及非全部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应将免税商品经营业务单独核算,并在企业纳税所在地缴纳专营利润。
八、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于年度终了后的5个月内,依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清算当年应交免税品经营专营利润并上缴中央金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监缴。
九、免税商品经营企业上缴专营利润使用“一般缴款书”。缴款书的内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缴款书中的预算级次栏填“中央级”,收入机关栏填“财政部”,指定收款金库栏填“中央总金库”,预算科目名称(款级栏)填“其他收入”,科目编号为“7140”。
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防卫过当构成犯罪

钱贵


【案 情】:
  被告人李某于1999年7月2日,为防止他人在自己饲养的鱼塘内偷鱼,就在鱼塘的四周架设了电网,并写上“偷鱼者防电”字样。夜晚,李某离开鱼棚到家中睡觉。当日夜晚,王某携带偷鱼工具到李某鱼塘内偷鱼,手刚一触到电网,当即倒地身亡。次日晨,李某听说王某触电后,即先到鱼棚内切断电源,而后对王某进行了人工呼吸,但无效果。为掩盖自己的罪责,李某将鱼棚四周的电网全部拆除,而后伪造了王某自己用电偷鱼不慎死亡的现场。
【分 歧】:
  对于本案,有二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因防盗而非法设置电网的行为,不能否认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的意图,客观上具备一定的防卫性,但是由于防盗而造成偷鱼者死亡,则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防卫过当。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定罪处罚。被告人李某在鱼塘四周架设电网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甚至可能伤及无辜。虽然在架设电网时写上了警示标语,但在夜间无灯光的情况下,这种警示措施是完全无效的。所以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评 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李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包括以防卫装置进行防卫的情形。在本题中,被告人李某为了使自己的财产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私设了电网。其目的是为了防盗。虽然防卫装置是预先设定的,防卫效果是在不法侵害发生时产生的,所以也符合防卫适时性的要求。当然,以防卫装置进行防卫也存在防卫过当和因故障而防卫不适时的情况。因此,对于因防盗而非法设置电网的行为,不能否认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的意图,客观上具备一定的防卫性,但是由于防盗而造成偷鱼者死亡,则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防卫过当。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定罪处罚。被告人李某在鱼塘四周架设电网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甚至可能伤及无辜。虽然在架设电网时写上了警示标语,但在夜间无灯光的情况下,这种警示措施是完全无效的。所以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对电网可能致盗窃者重伤、死亡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是放任的态度,对于无辜者可能被电死、重伤则不持希望态度,但如果仅仅是意志上的不希望而不采取任何防范无辜者误伤、死亡的措施,那么显然属于放任。结合本案看来,李某在王某触电后还采取了积极的抢救措施,从而说明李某在主观上只是对盗窃者的伤亡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王某在本案中的主观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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