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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大财务管理力度、严肃财经纪律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39:37  浏览:84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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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大财务管理力度、严肃财经纪律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大财务管理力度、严肃财经纪律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自1994年组建以来,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财务工作特点,总行制定了一系列加强财务管理的制度和办法,规定了我行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财务开支的审批权限和职责,明确了各项费用开支的标准和范围,各分支行也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若干实施细则
,在全系统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财务监管与核算体系。
总的来看,绝大多数行能够认真执行国家和总行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增收节支,勤俭办行,将有限的财务资源用在业务发展最需要的地方,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从1998年财务抽查和个别行已经反映出的问题看,有的行对财务工作领导不力,基础工作薄弱,
财务管理混乱,在费用开支、资产购置和租赁费使用方面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极个别行违反规定为职工搞福利或借为职工搞福利为名从中为个人牟取私利。为了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杜绝此类问题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从反腐倡廉的高度认识加强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加强财务管理就是要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组织和协调,提高财务活动的效率,合理配置财务资源,正确处理各种财务关系;加强财务管理也是维护国家财经法纪,保护国家资财安全,规范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物质利益关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反腐倡廉有关规定和中纪委廉洁自律八
项规定的重要内容和具体要求。因此,各级行要高度重视财务工作,严肃财务管理的监督和检查,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不断提高执行财务政策和遵守财经纪律的自觉性。
根据《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精神,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各级行一把手要高度重视本行财务工作,切实加强对财务工作的具体领导,要建立健全内部财会制度和机构,充实配备好财会人员特别是财会部门负责人;各级行财会部门是财务活动的主管部门,财会
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各项财会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各项财务活动,落实各部门和岗位的财务工作职责,完善财务活动的制约和监督职能,不断提高执行财务政策水平;财务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财会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坚决抵制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不正之风,不断提高
业务水平。
二、认真执行财务制度规定,严格财务开支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各级行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机关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财务开支、资产购置权限和分工,认真落实总行关于加强财务管理的各项措施。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和其他银行财务管理经验,结合农业发展银行费用开支实行指标管理的特点,从
1998年10月起系统财务管理和机关本身经费开支统一由财会部门直接管理。这样做有利于强化一级法人管理,进一步完善分级授权的财务管理体制。一是重要和大额的财务开支必须由上级行直接列支或经上级行批准后下级行再行列支,不得先支后报。省级分行审批或直接列支辖内营业办公
用房修理费、安全防卫费、递延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以及单笔金额在4万元以上的其他开支;地市二级分行负责审批或直接列支业务管理费中除工资、邮电费、公杂费和按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养老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以外的开支,以及单笔金额在4000元? 陨系钠渌В幌刂械牟莆窨г蛏鲜敌斜ㄕ酥苹虮ㄉ笾啤6腔夭莆窆芾碇幸岢执蠖畈莆窨Ш妥什褐玫募逄致壑贫群腿粘2莆裰С龅摹耙恢П噬笈敝贫取J〖斗中械ケ什莆窨?万元以上的项目、地市二级分行单笔开支4000元以上的项目要经过集体研究,从1998年8月1
日起要有文字记录,财会部门对集体讨论的记录要妥善保管备查;日常财务开支要实行“一支笔审批”责任制,根据开支金额的大小和规定的审批权限,实行“一支笔”审批,谁审批、谁负责。为了加强对省级分行营业部财务开支的统一管理,从1998年8月1日开始将营业部机关本身的财务
支出一律并入省级分行机关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审批和报销。
三、开展对财务开支的全面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规违纪行为
从8月10日开始,用一个月时间,对全系统自1994年以来的财务开支和资产购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依据是财政部和总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检查的重点是房租费、运钞车租赁费和电子设备租赁费。检查的方式是以省级分行为单位,通过自查、互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 校圆槊嫖?00%,各分支行要对本行自成立以来的各项财务开支和资产购置进行自查,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纠正,检查和纠正结果要报上级行;在自查基础上进行互查,互查面不低于30%,对自查情况进行核实和纠正;互查结束后,上级行要对自查和互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10%? W苄薪扇硕约觳楣ぷ鹘卸降迹⒍圆糠质〉亩斗中谢蛳刂薪斜匾某椴椤8鞣种卸约觳槌龅奈侍庖腥险嫫饰龊妥芙幔圆环瞎娑ǖ牟莆窨б枰跃勒晕ス嫖ゼ偷男形写怼8鞣中幸觳榻峁?月15日前报总行。凡是自查、互查和抽查走过场或查出问题
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四、规范机关与服务中心以及工会办公司之间的财务关系
各级行在与机关服务中心(办公大楼物业管理中心)、工会办的公司之间的财务往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不允许以搞职工福利为名,随意提高商品和劳务价格,扩大费用开支。对工会办的公司要在人、财、物上坚决与机关脱钩,严禁工会办的公司经营与农业发展银行业务有关
的项目;对机关服务中心和工会办的公司所提供的商品和劳务,要严格按照市价同类商品和劳务作价,不得提高商品和劳务价格,加大机关费用开支;对已迁入新建营业办公用房的省级分行,要精打细算,严格控制物业管理费用支出,总行原则上不增加因办公大楼物业管理方面的支出。物
业管理支出在省级分行本身费用中包干使用。
五、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勤俭办行
要继续发扬财务管理中艰苦创业、勤俭办行精神,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强化廉洁自律意识。按照中纪委制止奢侈浪费的八项规定要求,切实做好控制通信工具及电话费支出、会议费支出和制止用公款吃喝玩乐三项工作。
各级行要根据总行党委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清理通信工具工作,对违反规定用公款安装的住宅电话和配置的移动电话,要按照原价卖给使用者个人,严禁低价降价处理;对因工作需要配置的移动电话和领导干部住宅电话要实行话费总额包干、超额自付的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费支
出,各级行可开可不开的会议要坚决取消,非开不可的会议也要严格控制参加会议的人数,开会场所要经济实用,不允许租用星级宾馆、饭店开会,不准借开会赠送礼品和纪念品。各级行要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加强对出差乘坐飞机的管理,出差乘坐火车到达目的地时间超过15小时或出差
任务特别紧急的,要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乘机;出差要到接待单位指定的内部宾馆、招待所食宿,有职工食堂的一律在职工食堂就餐。坚决制止借出差游山玩水、住高档宾馆、公款吃喝玩乐等现象。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勤俭办行的精神,每个行都要制定具体规定,把管理工作落到实
处。
六、继续完善财务制度和办法
根据全系统财务管理情况,总行和省级分行要从抓基础制度入手,尽快对现有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充分吸收各家银行在财务管理方面的最新经验,逐步形成一套完善的、互相制约、操作性强、规定明确的财务行为规范,同时对违反财经纪律、玩忽职守的财务行为和工作人员有相应的
处罚措施。从制度上保证各项财务活动有章可循、各项财务行为有人负责、各项财务关系都置于制度约束之下,财务工作的运行不因为人的改变而变化。
七、加强对日常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上级行对下级行财务管理的检查和指导要制度化和经常化,检查指导工作要事前有计划、事中有记录、事后有总结和建议。省级分行对地市分行的财务开支每季度至少要检查指导一次,地市分行对县支行的财务工作每月至少要检查指导一次。针对各级行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检查指导
内容并实行分类指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对财务管理人员的配备要严格把关,切实将政治合格、业务过硬、思想健康、不谋私利的干部选拔到财务管理岗位上来,对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撤换。



199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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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合同法》对承租人转租的行为采取了类似于德国和日本的限制主义立法模式,但又有自身的特点。作为“法学上的精灵”,无权处分理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本文在直接介绍我国转租制度的同时,通过分析无权处分理论,对比两种制度,旨在更深刻地认识我国的转租制度。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该条作为我国合同法关于转租的一般规定,本文通过介绍转租的构成要件、分类,对比无权处分制度,分析我国转租制度。

  一、转租的构成要件

  转租是指承租人作为另一出租人将租赁物租与第三人,进而与第三人成立的租赁关系。其中第三人被称为次承租人。转租的构成需具备以下要件:(1)行为人必须就租赁物与他人具有租赁关系,且处于该关系中的承租人地位。(2)行为人必须就上述租赁物为标的物与第三人订立租赁合同,且处于合同中的出租人地位。

  二、转租的立法模式及分类

  根据承租人进行转租的自由程度不同,世界各国或各地区关于转租的立法模式大致可被区分为自由主义与限制主义两种。[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0页。]自由主义如《法国民法》第1717条规定:“承租人有转租或将租赁权让与他人之权利,但有特别禁止者,不在此限,转租或租赁权让与之权利,得全部或一部禁止之。前项禁止之特约,应严格解释之。”限制主义则明确规定转租以出租人的承诺为必要,如我国台湾地区,其民法第443条规定:“承租人非经出租人承诺,不得将租赁物转租他人。但该租赁物为房屋者,除有反对之约定外,承租人得将其一部分转租于他人。”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我国大陆地区对转租采取限制主义立法模式。

  根据出租人是否同意为标准,可将转为分为合法与非法两种类型。其中合法转租又称适法转租,是指经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进行的转租。此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以转租合同约定确定,转租合同当然有效。违法转租又称为不合法转租,是指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的转租。违法转租合同的效力容下分析。

  三、合法转租与违法转租

  (一)合法转租

  合法转租又称适法转租,是指经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进行的转租。出租人的同意系转租合法的前提,主要有以下内容:

  1、出租人同意作出的时间。出租人可在事前同意也可在事后追认。

  2、出租人同意作出的方式。通常情况下,同意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认为出租人同意既可以采用明示形式也可以采用默示形式。

  (二)违法转租

  违法转租又称为不合法转租,是指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的转租。正确认识违法转租必须正确认识违法转租行为的性质、违法转租合同的效力以及违法转租的法律后果。正确认识该三项内容,需借助无权处分的一般理论。

  1、无权处分的一般理论

  “处分”是大陆法系民法常用的基本概念,其意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最广义的处分,包括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事实处分是指对原物加以物质上的变形、改造或损毁的事实行为;法律处分包括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广义的处分是指法律处分。狭义的处分仅指法律处分中的处分行为。[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59页。]

  无权处分的理论前提为法律行为区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其中负担行为是指发生债法上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行为,也称债权行为,一般体现为合同或者单独行为。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权利发生得丧变更的法律行为,可分为物权行为(诸如所有权的转移、抵押权的设定、所有权的抛弃)和准物权行为(诸如债权转让和债务免除等)。[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6~137页。]无权处分,即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就(他人或自己)权利标的物所为之处分行为。[王泽鉴:《民法债篇总论·不当得利》,台湾地区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134页;洪逊欣:《中国民法通则》,台湾地区1992年版,第294页。]无权处分行为为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2、我国法律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规定

  无权处分制度以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为前提,德国民法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关于物权变动采取物权形式主义模式或物权合意主义,完全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按照通说,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物权变动采取债权形式主义模式。[王利明:《关于债权合同与物权及合同无效与撤销权的关系》,载《判解研究》2001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所谓债权形式主义,又称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之结合,即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之间除有债权合同外,尚需履行登记或者交付的法定方式。尽管我国学界并未完全接受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但已经接受了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概念。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行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明确表明我国立法已经接受“区分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的原则。

  作为我国无权处分的立法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根据民法理论对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意义,以及我国立法采纳的“区分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的原则,可以得出:“在出卖他人之物情形,处分合同的效力并非未定,而是确定有效的;真正效力未定的应当是处分人履行合同的行为以及履行合同的结果,即无权处分行为效力未定。”[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6月第1版,第79页。]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需要指出的是,理论界对《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存在不同的解读,梁慧星教授认为:处分权受到限制的出卖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案型及将来财产买卖案型,应当适用该条;无权处分的人(恶意或误认)“处分他人财产”案型适用《合同法》第51条。该解释不能修改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梁慧星: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解释规则之创设——买卖合同解释(法释[2012]7号)第3条解读。]

  3、违法转租合同的效力

  违法转租又称为不合法转租,是指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的转租。承租人与次承租人达成的违法转租合同原则上应当认定有效:首先,《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得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转租合同当然无效的结论,只可以得出出租人的同意与否,只能决定其是否可行使解除权,从而维系或消灭其与转租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对于转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不产生任何影响,仅仅决定转租人能否履行对次承租人所负义务。其次,《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即可以得出如因租赁物上存在权利瑕疵而影响次承租人对租赁物行使权利,次承租人可以根据其受影响的程度,要求相应地减少租金或不付租金。可见,转租合同并非无效,只有在转租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次承租人才可以基于有效的转租合同追究转租人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而转租人也仍可依据转租合同的实际履行期限要求次承租人支付租金。最后,基于我国已经接受了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理论,“转租契约,于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基于负担行为之原理,原则上于法仍属有效”[邱聪智:《债法各论》(上册),台湾地区1994年版,第389页。]转租合同作为一种负担行为,原则上应属有效。

  4、违法转租与无权处分

  违法转租系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将租赁物非法转租给他人,承租人履行转租契约将租赁物交付于次承租人的行为,因未涉及物权变动,也不构成无权处分。[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6~137页。]根据前述的无权处分理论,承租人转让的只是占有权、使用权转租并非物权变动。转租行为不纳入无权处分制度的调整范围,其所导致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其他制度获得解决。如果出租人行使解除权,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归于消灭,并可以请求转租人返还租赁物,亦可以基于物上请求权向次承租人请求返还租赁物。此时,转租人无法向次承租人履行转租合同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次承租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我国《物权法》颁布实施后,立法采纳的“区分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的原则,并接受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概念,我国的无权处分理论有了进一步发展,也加强了我国转租制度的理论支撑。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林场发[2009]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2009年1月,我局以林场发[2009]11号文确定了第一批131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旨在推动我国林木良种化进程,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林业建设对林木良种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的重要意义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是经过严格筛选和科学评定的建设基础较好的林木良种基地。这些基地大部分是20世纪70、80年代建设的“部省联营”良种基地,选育基础扎实,建设程序规范,基地布局比较合理,发展潜力较大,是科研与生产相结合的成果,是我国主要用材林、防护林和木本粮油树种重要的良种生产基地,对建设现代林业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当前我国林木良种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林木良种基地特别是种子园的建设周期又比较长,从选育到良种产出需要十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因此,全面加强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管理,实行重点投入,重点建设,巩固好已有成果,并充分挖掘潜力,促其早产多产良种,是推进我国林木良种化进程的现实途径,是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要进一步统一认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科学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基地建设任务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特别是要在专家的指导下,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准确掌握每个基地的育种资源、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试验林以及基础设施等现状,总结、整理现有档案,进一步筛选可供利用的育种繁殖材料。每个基地要确立1-2个树种,明确遗传改良和良种生产的主攻方向,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近期计划,提出基地改扩建和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的升级换代及种质资源收集保存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
  三、切实加强科技支撑,全面提高技术水平
  有力的科技支撑是重点良种基地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搞好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必须尊重科学,坚持科技兴种、人才强种,强化科技成果应用和推广,着力提升基地人员素质,切实提高基地建设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要加强基地与科研院所的合作,每个重点良种基地都要确定科技支撑单位和指导专家,制定合作计划,明确合作事项和目标。各地要加大对重点良种基地的科技投入,促进科研-生产-管理一体化,实现资源、技术、资金、人才的优化配置。同时,各地要建立激励机制,培养、吸引、留住人才,组织基地技术人员参加各类技术培训或到科研院校深造,不断提高基地人员的技术管理水平,培养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技术管理队伍。
  四、强化经营措施,不断提高良种品质和产量
  要加强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和利用,加快种子园升级换代步伐。种质资源是良种选育的基础。重点基地要在专家指导下,做好现有种质资源收集圃、试验林的管理和研究利用工作,同时围绕基地建设方向,补充丰富新的种质资源,不断选育优良品种;要加强遗传测定工作,为建设高世代种子园奠定坚实基础。
  要强化经营措施,研究探索提高良种产量和品质的有效途径。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科技支撑专家,有针对性地开展种子园、母树林或采穗圃稳产、高产的技术研究,探索增加良种产量和提高良种品质的可行办法;要组织重点基地加强对树体、水、肥、花粉、土壤、病虫害防治等环节的管理,降低“大小年”现象对良种产量的影响,保证良种稳定供应;要加强基地档案管理,对建园材料、种植图、产量、技术措施等作详细记载和保存;要积极开展区域化试验,确定良种适宜推广范围,有计划地营造示范林,做好良种推广示范工作。
  五、积极争取扶持政策,确保基地持续发展
  林木良种基地建设是一项周期长、见效慢、全社会受益的公益事业,要给予重点扶持,确保基地持续发展。一是要装备完善基础设施。对基础设施老化,进入结实衰产期的基地,要组织进行可行性研究,支持基地改扩建和升级换代;二是要以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为基础,争取建立林木良种生产补贴制度,为基地生产经营管理和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六、建立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动态管理制度
  我局将建立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数据库,对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各地要组织专人实地调查、记载、整理每个基地的基础数据、资料、图片,做到数据翔实、准确,并定期更新,及时报送我局,以便于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数据库的建立使用。我局将组织人员对国家重点基地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经营管理不善,整改不力的基地将取消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称号。
  请各地将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基本情况(包括基地发展历史沿革、规模、建设情况、供种范围、生产、科研以及与科技支撑单位合作等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填写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基本情况表(见附件),选择有代表性的历史的和近期的照片,按基地整理成册,以文本和电子版形式,于2009年6月25日前报我局场圃总站。
  各地要抓紧组织分基地编制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发展规划(2009-2015年),以文件和电子版形式,于2009年8月30日前报我局场圃总站。

  联 系 人: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  李世峰
  联系电话:010-84238811 13810235798
  E-mail: zhmjb@sina.com


  附件: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基本情况表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下载: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基本情况表.doc
http://www.forestry.gov.cn/data/2009/uploadfile/2009-04-20-513926-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基本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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