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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取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9:34:49  浏览:85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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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取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取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4]887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取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沪地税流〔2004〕7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002号)和《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险种免征营业税:
  一、金盛招财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二、金盛盛世延年养老两全保险(分红型);
  三、金盛盛世顺意两全保险(分红型);
  四、金盛金生赢家投资连结保险。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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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若干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60号




关于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实施清洁生产是预防污染、保护环境的有效途径,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对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贯彻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认真履行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推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各种形式开展《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宣传。要组织各级环保部门干部学习《清洁生产促进法》,落实好环保部门促进和监督实施清洁生产的职责,明确目标和任务。要对有关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宣传和培训,使他们了解《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内容和精神,明确本企业本单位实施清洁生产的责任和实施清洁生产对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加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性,增强实施清洁生产的责任感、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环保部门要履行好如下职责:

1、省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可以在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并要求污染严重企业按国家环保总局的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2、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排污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当地环保和经贸主管部门;

3、在新、改、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要求企业优先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4、按照自愿的原则与达标企业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减少排放的协议,并在主要媒体上公布企业名称和减排成果;

5、对不按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不公布或不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企业实施处罚;

6、制定清洁生产环境标准和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指南,建立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

7、批准设立环境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并按国家规定制定相应标准;

8、组织和支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服务体系,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组织清洁生产的宣传和培训;

9、建立激励机制,对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

10、配合经贸部门制订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定期发布限制、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名录,以及制定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办法等。

三、加强对企业生产全过程的环境监督。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做好企业情况的摸底调查,重点对企业主要排放污染物种类、超标达标情况、是否超过排污总量限额、生产中是否使用有毒有害原料和排放物中是否含有毒有害物质情况等进行调查分析,掌握应实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情况。2003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应公布一批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并要求这些企业公布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污染严重企业的排放情况和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结果的公布按国家环保总局规定实施,公布的时间和周期由省级环保局根据其管理的需要确定。

四、加强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清洁生产审核及其相应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原则。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制定清洁生产审核和公告方面的规章制度,检查各地实施清洁生产情况。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省内对环境有重大影响、且有一定规模的大型企业清洁生产的实施监督,其他企业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由市、县级环保部门负责。企业分级由省级环保部门作出规定。在国家环保总局清洁生产审核相关规定未制定发布前,省级环保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先行制定试行办法。

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地方环保部门,要把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结果和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的情况,作为核定该单位排污许可证允许排放量的依据;对没有实施清洁生产企业排污总量的核定,应比照同类型已经实施清洁生产企业进行。

五、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包括清洁生产分析的专题,对建设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进行分析评价。项目建设过程中,要检查和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环保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清洁生产措施。

六、建立促进清洁生产的激励机制,运用经济和市场手段调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对开展清洁生产成效显著的企业,可以给予奖励和表彰。

七、承担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技术指南编制的单位应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完善清洁生产的技术标准体系和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指南,为各级环保部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管理提供技术指南和依据。

八、各地环保部门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各地清洁生产中心,形成推进清洁生产工作的技术支撑体系。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环境科研、服务机构和社会团体的力量,开展清洁生产的审核、咨询、信息等技术服务工作。要制定针对清洁生产服务体系的运作机制和管理规则,使其走上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国家清洁生产中心是国家环保总局指导清洁生产的技术依托单位,地方各级清洁生产中心要加强与国家清洁生产中心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反映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九、各级环保部门要继续做好清洁生产的示范和推广工作。要在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结合生态工业、循环经济的推行,进行清洁生产示范建设,探索推进清洁生产实施的途径和方法,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引导更多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推进生态工业和循环经济是实施清洁生产的有效手段。各地环保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继续推进生态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的试点。

二○○三年四月四日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公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公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发改投资〔2005〕392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计委、计划局)、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公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公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健全科学、民主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加大项目审批、核准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环境影响大、资源消耗大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可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投资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规划,以及对环境、资源和公众利益的影响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由省审批、核准及需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公示。对由各地审批、核准的公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相应的投资主管部门决定。
第四条 公示原则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进行。对特殊项目,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审批或项目申请报告受理前进行。
第五条 公示公告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和资金来源等内容,并注明项目主办机关的受理人员、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
第六条 公示期限为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公示项目应在指定新闻媒体及浙江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www.zjdpc.gov.cn)、浙江省投资网(www.investzj.com.cn)上公布。
第八条 公示反映的情况和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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