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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56:36  浏览:85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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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147号

1997-03-13国家税务总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税务稽查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新国税稽字[1997]00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第五条规定中提到的“各自的税收管辖范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依据不同的业务分工,行使各自的税收管辖权;二是指各省(区)、市、县三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地域管辖和层级管辖的原则,行使各自的税收管辖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中提到的见证人,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的规定执行,不应包括你局请示中提及的“与案件无关的其他税务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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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国家为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基金缴纳义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包括自主品牌生产企业和代工生产企业。

  第五条 基金分别按照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定额征收。

  第六条 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执行,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补贴资金的实际需要,在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基金征收标准。

  第八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缴纳的基金,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缴纳的基金,由海关负责征收。

  第九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按季申报缴纳基金。

  国家税务局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基金,适用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 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缴纳基金。

  海关对基金的征收缴库管理,按照关税征收缴库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以及使用环保和便于回收利用材料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可以减征基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生产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出口产品名称和数量,向国家税务局申请从应缴纳基金的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

  第十三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已缴纳基金的,国内销售时免征基金,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缴款书》列明的进口产品名称和数量,向国家税务局申请从应缴纳基金的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

  第十四条 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103类01款75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收入”(新增)下的有关目级科目。

  第十五条 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授权,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基金,不得改变基金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六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缴纳的基金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补贴;

  (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和电器电子产品生产销售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以及相关信息采集发布支出;

  (三)基金征收管理经费支出;

  (四)经财政部批准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依照《条例》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的规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可以申请基金补贴。

  给予基金补贴的处理企业名单,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回收处理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时,应当优先支持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设立处理企业。

  第二十条 对处理企业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给予定额补贴。

  基金补贴标准为:电视机85元/台、电冰箱80元/台、洗衣机35元/台、房间空调器35元/台、微型计算机85元/台。

  上述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是指整机,不包括零部件或散件。

  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成本变化情况,在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基金补贴标准。

  第二十一条 处理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的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并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审核办法核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数量后,方可获得基金补贴。

  第二十二条 处理企业按季对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并在每个季度结束次月的5日前报送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处理企业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时,应当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入库和出库记录报表;

  (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作业记录报表;

  (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出库和入库记录报表;

  (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

  相关报表和凭证按照环境保护部统一规定的格式报送。

  第二十四条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处理企业报送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及相关资料后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并在每个季度结束次月的月底前将审核意见连同处理企业填写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以书面形式上报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负责对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每个处理企业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数量,并汇总提交财政部。

  财政部按照环境保护部提交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种类、数量和基金补贴标准,核定对每个处理企业补贴金额并支付资金。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年度基金支出预算,报财政部审核。

  财政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审核基金支出预算并批复下达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211类61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支出”(新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分别向国家税务局、海关报送电器电子产品销售和进口的基本数据及情况,并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基金,自觉接受国家税务局、海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处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接收、贮存和处理,拆解产物出入库和销售,最终废弃物出入库和处理等信息,全面反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在处理企业内部运转流程,并如实向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和拆解处理的基本数据及情况。

  第二十九条 处理企业申请基金补贴相关资料及记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和拆解处理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当妥善保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部和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金补贴审核制度,通过数据系统比对、书面核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的环保核查和数量审核,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实时监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和生产销售的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

  处理企业和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建立监控系统。处理企业建立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与监控系统对接。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建立监控系统的要求,登记企业信息并报送电器电子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审计署、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基金缴纳、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基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种类、数量的审核工作。

  第三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和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公开全国和本地区处理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接受基金补贴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基金缴纳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单位和个人举报投拆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授权,擅自减免基金或者改变基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基金补贴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基金的;

  (四)其他违反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理企业有第一款第(二)项行为的,取消给予基金补贴的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六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由国家税务局比照税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由海关比照关税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1.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基金的产品范围和征收标准

  2.对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征收基金适用的商品名称、海关税则号列和征收标准(2012年版)

  


附件下载:

附1国内销售电器电子产品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xls
附2对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征收基金的产品范围和标准.xls


附1:
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基金的产品范围和征收标准

序号 产品种类 产品范围 征收标准(元/台)
1 电视机 阴极射线管(黑白、彩色)电视机 13
液晶电视机 13
等离子电视机 13
背投电视机 13
其他用于接收信号并还原出图像及伴音的终端设备 13
2 电冰箱 冷藏冷冻箱(柜) 12
冷藏箱(柜) 12
冷冻箱(柜) 12
其他具有制冷系统、消耗能量以获取冷量的隔热箱体 12
3 洗衣机 波轮式洗衣机 7
滚筒式洗衣机 7
搅拌式洗衣机 7
脱水机 7
其他依靠机械作用洗涤衣物(含兼有干衣功能)的器具 7
4 房间空调器 整体式空调(窗机、穿墙机等) 7
分体式空调(分体壁挂、分体柜机等) 7
一拖多空调器 7
其他制冷量在14000W及以下的房间空气调节器具 7
5 微型计算机 台式微型计算机的显示器 10
主机、显示器一体形式的台式微型计算机 10
便携式微型计算机(含平板电脑、掌上电脑) 10
其他信息事务处理实体 10
注: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台式微型计算机整机不征收基金,但台式微型计算机显示器生产者将其生产的显示器组装成计算机整机销售的除外。对台式微型计算机显示器生产者组装的计算机整机按照10元/台的标准征收基金。




附2:
对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征收基金适用的商品名称、海关税则号列和征收标准

(2012年版)

序号 产品种类 商品名称 税则号列 征收标准(元/台)
1 电视机 其他彩色的模拟电视接收机,带阴极射线显像管的 85287211 13
其他彩色的数字电视接收机,阴极射线显像管的 85287212 13
其他彩色的电视接收机,阴极射线显像管的 85287219 13
彩色的液晶显示器的模拟电视接收机 85287221 13
彩色的液晶显示器的数字电视接收机 85287222 13
其他彩色的液晶显示器的电视接收机 85287229 13
彩色的等离子显示器的模拟电视接收机 85287231 13
彩色的等离子显示器的数字电视接收机 85287232 13
其他彩色的等离子显示器的电视接收机 85287239 13
其他彩色的模拟电视接收机 85287291 13
其他彩色的数字电视接收机 85287292 13
其他彩色的电视接收机 85287299 13
黑白或其他单色的电视接收机 85287300 13
2 电冰箱 容积>500升冷藏-冷冻组合机(各自装有单独外门的) 84181010 12
200升<容积≤500升冷藏-冷冻组合机(各自装有单独外门的) 84181020 12
容积≤200升冷藏-冷冻组合机(各自装有单独外门的) 84181030 12
容积>150升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 84182110 12
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50升<容积≤150升) 84182120 12
容积≤50升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 84182130 12
半导体制冷式家用型冷藏箱 84182910 12
电气吸收式家用型冷藏箱 84182920 12
其他家用型冷藏箱 84182990 12
制冷温度>-40℃小的其他柜式冷冻箱(小的指容积≤500升) 84183029 12
制冷温度>-40℃小的立式冷冻箱(小的指容积≤500升) 84184029 12
3 洗衣机 干衣量≤10kg全自动波轮式洗衣机 84501110 7
干衣量≤10kg全自动滚筒式洗衣机 84501120 7
其他干衣量≤10kg全自动洗衣机 84501190 7
装有离心甩干机的非全自动洗衣机(干衣量≤10kg) 84501200 7
干衣量≤10kg的其他洗衣机 84501900 7
4 房间空调器 独立窗式或壁式空气调节器(装有电扇及调温、调湿装置,包括不能单独调湿的空调器) 84151010 7
制冷量≤4000大卡/时分体式空调,窗式或壁式(装有电扇及调温、调湿装置,包括不能单独调湿的空调器) 84151021 7
4000大卡/时<制冷量≤12046大卡/时(14000W)分体式空调,窗式或壁式(装有电扇及调温、调湿装置,包括不能单独调湿的空调器) ex84151022 7
制冷量≤4000大卡/时热泵式空调器(装有制冷装置及一个冷热循环换向阀的) 84158110 7
4000大卡/时<制冷量≤12046大卡/时(14000W)热泵式空调器(装有制冷装置及一个冷热循环换向阀的) ex84158120 7
制冷量≤4000大卡/时的其他空调器(仅装有制冷装置,而无冷热循环装置的) 84158210 7
4000大卡/时<制冷量≤12046大卡/时(14000W)的其他空调(仅装有制冷装置,而无冷热循环装置的) ex84158220 7
5 微型计算机 便携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重量≤10kg,至少由一个中央处理器、键盘和显示器组成) 84713000 10
微型机 84714140 10
以系统形式报验的微型机 84714940 10
含显示器的微型机的处理部件 ex84715040 10
专用或主要用于84.71商品的阴极射线管监视器 85284100 10
专用或主要用于84.71商品的液晶监视器 85285110 10
其他专用或主要用于84.71商品的监视器 85285190 10
其他彩色的监视器 85285910 10
其他单色的监视器 85285990 10

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郑政〔2004〕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04年5月17日经郑州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总 则

一、为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形象,推进依法行政,使市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市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要增强全局意识,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进取;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要发扬和保持艰苦奋斗、不骄不躁的优良传统,尊重群众、关心群众、爱护群众、深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六、市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九、市政府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市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会议制度

十、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制度。

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列席范围为:市政府副秘书长,各县(市)区长,直属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郑派出机构、垂直单位、金融、通信等单位主要负责人。邀请范围为: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民主党派、工商联领导同志各1人。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决定事项;

(二)通报市人大、市政协会议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三)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

(二)研究审议需要向省政府请示、报告或者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讨论和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讨论和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市政府规章;

(三)讨论制定市政府工作计划和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

(四)分析形势,通报情况,研究部署工作;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根据需要请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和县(市)区长列席。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确定市政府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市性重大活动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事项;

(二)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涉及全局的重要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根据需要,可以请市政府副秘书长和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县(市)区长列席。

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

十四、市政府专题会议。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市长委托,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市政府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和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有关事项。

市政府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发《郑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十六、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包括电视电话会议)。市政府及其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其主要任务是:部署涉及全市性的重要专项工作。

十七、市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由政府秘书长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任务是:对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市政府规章,需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但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进行协调。

十八、会议议题的审核。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审定。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有关部门要在会前征求意见,或由市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协调一致后提交。

凡属副市长、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或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市政府会议研究。

十九、市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催办、督查,及时向市政府汇报。落实情况要作为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年终考核的内容。

二十、切实压缩会议数量、规模和经费。提倡开短会、小会。部署一般工作,原则上要开电视电话会。

二十一、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在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时,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必须出席会议。主要负责人因参加省重要会议、活动,或因出差、出访、生病、休假等原因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二十二、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市政府全体会议作公开报道,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直接关系群众利益或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时作公开报道。市政府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正确、全面地做好政府宣传工作。



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三、审批公文,应当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处理,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二十五、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二十六、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公文,属分管业务范围的由主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全局工作的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制发规范性文件须经市政府法制局审核把关。

二十七、切实精简公文。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要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紧急公文限时办理,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签发,严格按程序报送,实行网上运行,不得直接报市政府领导。

二十九、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送市政府。部门间意见如有分歧,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一并报送。  

三十、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普发性公文,要在《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上公布;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公文,要在本部门设立的网页上公布。



内事活动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领导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市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厅商市委办公厅协调安排,实行统一报批。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均应事先书面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审核意见报批。市政府领导参加内事活动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  

三十三、减少一般性事务活动。各部门举办的表彰会、研讨会、报告会,各县(市)区、各单位举办的开业、奠基、剪彩、节庆等应酬等活动,一般不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对邀请市政府领导签发贺信、题词和为出版物作序,一般不予安排。



外事活动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领导出访,须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同意。市政府副秘书长,各县(市)区、直属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行政正职领导出访,经主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和市长审批。

三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对外友好往来方面的活动,需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的,应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不得直接给市政府领导发送参加外事活动的请柬。



调查研究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领导每年至少用2个月时间,通过深入基层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调研;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每年下基层调研的时间要保证3个月以上。要认真制定调研计划,选定重点课题,撰写1篇对推动全市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

三十七、注重调研成果的转化。要把调查研究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凡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决策之前都要进行调查研究。对重要调研成果要纳入政府决策进行落实。

三十八、改进调研方法和手段,注意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充分利用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



督查和考核制度

三十九、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工作制度。市政府办公厅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决策落实。

四十、进一步完善督查网络,完善督查制度。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对政府决策事项要认真办理,确保落实,及时汇报。

四十一、对市政府部门实行督查考核制度。市政府每年要对市政府部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市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办理情况进行全面的督查考核,奖优罚劣。



请假报告制度

四十二、市长离郑出差(出访),应当事前向省政府和市委报告。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离郑出差(出访)、休假,经市长批准后,应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市政府办公厅。出差(出访)、休假回郑后,应向市长报告有关情况。

四十三、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各部门主任、局长以及各县(市)区长离郑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向主管副市长、市长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应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厅。外出回郑后,应告知市政府办公厅。



廉政制度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和礼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四十六、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从严治政,严格管理。要从体制、机制和法制入手,防止、监督和查处各类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使各级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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