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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8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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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88年3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88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台湾省出席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的决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等31个选举单位分别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2970名代表的资格有效,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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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乒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石油天然气企业增值税政策和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作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石油天然气企业增值税政策,为加强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设立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存续公司和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油气田企业),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
  存续公司是指中石油集团和中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留存的企业。
  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是指中石油集团和中石化集团以外的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
  油气田企业持续重组改制继续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以及2009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油气田企业参股、控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具体见本办法所附的《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
  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间相互提供属于《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内的劳务。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 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其他油气田企业或非油气田企业,应当就其总承包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油气田企业或其他非油气田企业,其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油气田企业分包非油气田企业的生产性劳务,也不缴纳增值税。
  第五条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率为17%。
  第六条 油气田企业与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以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移送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办法规定的应税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生产性劳务(下同)。
  第七条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八条 油气田企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本办法规定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建造非生产性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办法规定的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但不包括本办法规定的生产性劳务。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包括所属的学校、医院、宾馆、饭店、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疗养院、文化娱乐单位等部门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
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
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九条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接受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可凭劳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
  第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油气田企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并按照各油气田(井口)石油、天然气产量比例进行分配,各油气田按所分配的应纳增值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石油、天然气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办法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部门商各油气田所在地同级税务部门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油气田企业,其增值税的计算缴纳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和税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按3%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可从其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第十二条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油气田企业收讫劳务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劳务收入款的当天,是指油气田企业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款项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十三条 油气田企业所需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采取纳税人统一集中领购、发放和管理的方法,也可以由机构内部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分别领购。
  第十四条 油气田企业应统一申报货物及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
  第十五条 现行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7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同时废止。


    附: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


附件: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收范围注释
  
一、地质勘探
是指根据地质学、物理学和化学原理,凭借各种仪器设备观测地下情况,研究地壳的性质与结构,借以寻找原油、天然气的工作。种类包括:地质测量;控制地形测量;重力法;磁力法;电法;陆地海滩二维(或三维、四维)地震勘探;垂直地震测井法(即vsp测井法);卫星定位;地球化学勘探;井间地震;电磁勘探;多波地震勘探;遥感和遥测;探井;资料(数据)处理、解释和研究。
二、钻井(含侧钻)
是指初步探明储藏有油气水后,通过钻具(钻头、钻杆、钻铤)对地层钻孔,然后用套、油管联接并向下延伸到油气水层,并将油气水分离出来的过程。钻井工程分为探井和开发井。探井包括地质井、参数井、预探井、评价井、滚动井等;开发井包括采油井、采气井、注水(气)井以及调整井、检查研究井、扩边井、油藏评价井等,其有关过程包括:
(一)新老区临时工程建设。是指为钻井前期准备而进行的临时性工程。含临时房屋修建、临时公路和井场道路的修建、供水(电)工程的建设、保温及供热工程建设、维护、管理。
(二)钻前准备工程。指为钻机开钻创造必要条件而进行的各项准备工程。含钻机、井架、井控、固控设施、井口工具的安装及维修。
(三)钻井施工工程。包括钻井、井控、固控所需设备、材料及新老区临时工程所需材料的装卸及搬运 。
(四)包括定向井技术、水平井技术、打捞技术、欠平衡技术、泥浆技术、随钻测量、陀螺测量、电子多点、电子单点、磁性单多点、随钻、通井、套管开窗、老井侧钻、数据处理、小井眼加深、钻井液、顶部驱动钻井、化学监测、分支井技术、气体(泡沫)钻井技术、套管钻井技术、膨胀管技术、垂直钻井技术、地质导向钻井技术、旋冲钻井技术,取芯、下套管作业、钻具服务、井控服务、固井服务、钻井工程技术监督、煤层气钻井技术等。
(五)海洋钻井:包括钻井船拖航定位、海洋环保、安全求生设备的保养检查、试油点火等特殊作业。
三、测井
是指在井孔中利用测试仪器,根据物理和化学原理,间接获取地层和井眼信息,包括信息采集、处理、解释和油(气)井射孔。根据测井信息,评价储(产)层岩性、物性、含油性、生产能力及固井质量、射孔质量、套管质量、井下作业效果等。按物理方法,主要有电法测井、声波测井、核(放射性)测井、磁测井、力测井、热测井、化学测井;按完井方式分裸眼井测井和套管井测井;按开采阶段分勘探测井和开发测井,开发测井包括生产测井、工程测井和产层参数测井。
四、录井
是指钻井过程中随着钻井录取各种必要资料的工艺过程。有关项目包括: 地质设计;地质录井;气测录井;综合录井;地化录井;轻烃色谱录井;定量荧光录井;核磁共振录井;离子色谱录井;伽马录井;岩心扫描录井;录井信息传输;录井资料处理及解释;地质综合研究;测量工程;单井评价;古生物、岩矿、色谱分析;录井新技术开发;非地震方法勘探;油层工程研究;数据处理;其他技术服务项目。
五、试井
是指确定井的生产能力和研究油层参数及地下动态,对井进行的专门测试工作。应用试井测试手段可以确定油气藏压力系统、储层特性、生产能力和进行动态预测,判断油气藏边界、评价井下作业效果和估算储量等。包括高压试井和低压试井。
六、固井
是指向井内下入一定尺寸的套管柱,并在周围注入水泥,将井壁与套管的空隙固定,以封隔疏松易塌易漏等地层、封隔油气水层,防止互相窜漏并形成油气通道。具体项目包括:表面固井、技术套管固井、油层固井、套管固井、特殊固井。
七、试油(气)
是油气层评价的一种直接手段。是指在钻井过程中或完井后,利用地层测试等手段,获取储层油、气、水产量、液性、压力、温度等资料,为储层评价、油气储量计算和制定油气开发方案提供依据。包括:中途测试、原钻机试油(气)、完井试油(气)、压裂改造、酸化改造、地层测试和抽汲排液求产、封堵等特种作业。
八、井下作业
是指在油气开发过程中,根据油气田投产、调整、改造、完善、挖潜的需要,利用地面和井下设备、工具,对油、气、水井采取各种井下作业技术措施,以达到维护油气水井正常生产或提高注采量,改善油层渗透条件及井的技术状况,提高采油速度和最终采收率。具体项目包括:新井投产、投注、维护作业、措施作业、油水井大修、试油测试、试采、数据解释。
九、油(气)集输
是指把油(气)井生产的原油(天然气)收集起来,再进行初加工并输送出去而修建井(平)台、井口装置、管线、计量站、接转站、联合站、油库、油气稳定站、净化厂(站)、污水处理站、中间加热加压站、长输管线、集气站、增压站、气体处理厂等设施及维持设施正常运转发生的运行、保养、维护等劳务。
十、采油采气
是指为确保油田企业正常生产,通过自然或机械力将油气从油气层提升到地面并输送到联合站、集输站整个过程而发生的工程及劳务。主要包括采油采气、注水注气、三次采油、防腐、为了提高采收率采取的配套技术服务等。
(一)采油采气。是指钻井完钻后,通过试采作业,采取自然或机械力将油气从油气层提升到地面而进行的井场、生产道路建设、抽油机安装、采油树配套、单井管线铺设、动力设备安装、气层排液等工程及维持正常生产发生的运行、保养、维护等劳务。
(二)注水注气。是指为保持油气层压力而建设的水源井、取水设施、操作间、水源管线、配水间、配气站、注水注气站、注水增压站、注水注气管线等设施以及维持正常注水注气发生的运行、保养、维护等劳务。
(三)稠油注汽。是指为开采稠油而修建的向油层注入高压蒸汽的设施工程及维持正常注汽发生的运行、保养、维护等劳务。
(四)三次采油。是指为提高原油采收率,确保油田采收率而向油层内注聚合物、酸碱、表面活性剂、二氧化碳、微生物等其他新技术,进行相关的技术工艺配套和地面设施工程。包括修建注入和采出各场站、管网及相应的各系统工程;产出液处理的净化场(站)及管网工程等。
(五)防腐。是指为解决现场问题,保证油田稳产,解决腐蚀问题而进行的相关药剂、防腐方案、腐蚀监测网络等的配套工程。
(六)技术服务。是指为确保油气田的正常生产,为采油气工程提供的各种常规技术服务及新技术服务等。主要包括采油采气方案的编制、注水注气方案编制、三次采油方案的编制设计、油井管柱优化设计、相关软件的开发、采油气新工艺的服务、油气水井测试服务等。
十一、海上油田建设
是指为勘探开发海上油田而修建的人工岛、海上平台、海堤、滩海路、海上电力通讯、海底管缆、海上运输、应急系统、弃置等海上生产设施及维持正常生产发生的运行、保养、维护等劳务。
十二、供排水、供电、供热、通讯
(一)供排水。是指为维持油(气)田正常生产及保证安全所建设的调节水源、管线、泵站等系统工程以及防洪排涝工程以及运行、维护、改造等劳务。
(二)供电。是指为保证油(气)田正常生产和照明而建设的供、输、变电的系统工程以及运行、维护、改造等劳务。
(三)供热。是指为保证油气田正常生产而建设的集中热源、供热管网等设施以及运行、维护、改造等劳务。
(四)通讯。是指在油(气)田建设中为保持电信联络而修建的发射台、线路、差转台(站)等设施以及运行、维护、改造等劳务。
十三、油田基本建设
是指根据油气田生产的需要,在油气田内部修建的道路、桥涵、河堤、输卸油(气)专用码头、海堤、生产指挥场所建设等设施以及维护和改造。
十四、环境保护
是油气田企业为保护生态环境,落实环境管理而发生的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清洁生产、污染处置、环境应急等项目建设的工程与劳务,及施工结束、资源枯竭后应及时恢复自然生态而建设的工程及劳务。
十五、其他
是指油气田企业之间为维持油气田的正常生产而互相提供的其他劳务。包括:运输、设计、提供信息、检测、计量、监督、监理、消防、安全、异体监护、数据处理、租赁生产所需的仪器、材料、设备等服务。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
1995年3月9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适应铁路运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结合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关于加强计划管理,改善宏观调控措施的暂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主要是对形成固定资产的设备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和采取的重大技术措施。
第三条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是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组成部分,并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之内。这是改善铁路运输设备技术状态,挖潜提效,实现以内涵为主扩大再生产的重要手段。

第二章 更新改造工作范围
第四条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工作范围
1.对原有设备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和采取的更大技术措施;
2.为提高电气化、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而进行的技术改造;
3.设备和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购置或新建;
4.综合利用原材料、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节能、战备等需要添置的设备和相应的土建工程;
5.住宅、文教、卫生及其他生活设施改造、建设。

第三章 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原则
第五条 在现行体制下,根据铁路运输生产的特点,更新改造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铁道部、铁路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和铁路分局[包括广铁(集团)各铁路总公司,下同]三级管理。
第六条 更新改造计划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注重技术经济效益。在论证项目方案时,不仅要从技术上进行研究,而且要从工程造价、建设周期、新增能力及运营成本等多方面进行综合比较,选择经济合理方案,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
第七条 更新改造必须制定中长期计划。中长期计划是确定铁路技术改造目标的纲领,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应以中长期计划作指导,并保证中长期目标的实现。
第八条 要贯彻“技术先进适用,讲求效益,量力而行”的原则,在保障提高运输生产安全可靠性和作业效率的基础上,做好综合平衡。

第四章 更新改造计划项目的分级管理
第九条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资金来源,主要是按铁路应计折旧固定资产价值和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办法计提的折旧资金。资金的提取和使用,在现行体制下,实行“部分集中,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十条 机车车辆折旧资金及计划年度前一年新增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资金,由铁道部集中使用;除机车车辆以外固定资产的折旧资金,30%由铁道部集中使用,70%由铁路局安排使用。广铁(集团)公司提取和分配折旧资金的办法按有关文件执行。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管理办法由部另定。
第十一条 铁道部管理项目
1.主要干线、编组站以扩大运输能力为目的的综合性技术改造,以及牵引动力改革引起的机务段技术改造;
2.跨局的客车扩大编组及开行重载列车有关改造项目;
3.配合地方政府对省会、直辖市所在地客站进行总体改扩建;
4.路网性零担中转货场及加冰所;
5.营业铁路新建、扩建客、货车辆段及机械保温车辆段;
6.涉及全路性的新技术、新设备及通信和电子计算机网络工程;
7.面向全路招生、分配的中等专业学校改扩建;
8.重点战备工程;
9.重点缺水和水质不良的地区水源改造;
10.铁路与公路平交改立交,由铁路局按国家计委、国家建委(1981)建发交字532号文规定的修建标准和投资划分办法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进行设计和施工。铁路投资部分600万元以下由部补助1/3,超过600万元的补助1/2。
11.铁道部直属单位的更新改造项目及其他铁道部指定的项目;
12.配合使用外资贷款的路网性项目。
第十二条 铁路局管理项目
1.线路、站场、行车设备改造;
2.客货运设备改造;
3.机务、车辆设备改造;
4.工务、电务设备改造;
5.行车安全设备;
6.重点技术措施;
7.住宅、文教、卫生及其他生活设施改造建设;
8.环保、劳保、节能措施;
9.战备项目;
10.设备更新购置;
11.其他更新改造项目;
12.配合使用外资的局管项目。
第十三条 铁路局分配给铁路分局的资金,其分配及使用管理办法由各铁路局自行确定。

第五章 更新改造计划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计划项目的立项,首先要逐级提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由铁道部报国家经贸委审批;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由铁道部审批,报国家经贸委核备;局管非生产性项目,除住宅、文教卫生项目外,2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报铁道部审批;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铁路局审批,其中5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应报铁道部各有关业务司局核备。铁路局可将部分项目的审批权限下放给分局。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局(或分局)计划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经局(或分局)第一管理者(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签批上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铁道部(铁路局)不予受理。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批复工作由各及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各级有关业务部门办理。必要时应组织有关单位或委托技术咨询部门事先进行调查、评估。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建设理由:既有设备状况及能力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设的必要性。
2.建设方案及规模;
3.设计范围、标准及主要技术条件;
4.有关协作配合事项;
5.主要工程数量、设备和投资估算;
6.设计文件交付日期,建设工期及实施进度;
7.新增生产能力及经济效益分析,资金来源,投资回收年限和社会效益的初步测算等。
为加强前期工作,在进行可行性研究及设计等项工作时,前期工作费用可由各级计划部门核定,列入更新改造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设计及审批阶段
对于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项目按两阶段进行设计,其他项目按一阶段进行设计。设计文件由各级计划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审批。其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铁道部设计鉴定中心组织审批。各级计划部门必须加强力量,组织好设计文件的审批工作。
设计规模和标准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执行,如有突破,则需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十六条 编制和下达计划阶段
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没有批准设计文件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计划项目的总投资须以批准的设计概(预)算为准。
第十七条 项目实验阶段
各级计划部门对正在建设的项目以及下级计划部门上报的年度计划要加强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纪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行为。经常了解在建项目的施工进度情况,对重点工程要深入现场调查。每季度末和半年要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作出分析,必要时提出调整计划的建议。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的验收和后评价阶段
项目竣工后计划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并进行固定资产的登记入帐。对较大的技术改造工程,在项目竣工投产后,部、局计划部门要组织进行后评价,具体评价办法另文规定。

第六章 加强计划管理,严肃计划纪律
第十九条 更新改造计划要严格按程序办事,做到实事求是,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立项。不得弄虚作假,巧立名目,盲目上项目。
第二十条 严格按批准设计文件的规模和标准组织施工,不准任意突破。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年度计划的规模要严格控制在铁道部下达的规模内,不得突破。
第二十二条 严禁用更新改造资金建设楼堂馆所。
第二十三条 不得挪用更新改造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等多种经营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严禁使用更新改造资金新购置小轿车。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计划纪律的,一经查出,要由铁路局(或分局)的第一管理者写出书面检查上报,上级单位视情节轻重,酌情裁处,必要时核减当年铁路局(或分局)的更新改造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铁路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计划司负责解释。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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