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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5年2月28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54:26  浏览:98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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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5年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5年2月28日)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李凡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二、任命江必新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三、任命李德仁为最高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副庭长。
四、任命陈之玮、范建邦、冯强(女)、熊选国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五、免去张玉民的最高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六、免去杨学良、张耀良、肖凤云(女)、单长宗、杨宝英(女)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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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芒市会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政办发〔2008〕106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芒市会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州直各单位,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

《芒市会堂管理暂行办法》经第十三届州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芒市会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芒市会堂(以下简称会堂)的管理,明确经营范围、落实管理责任,为各类会议、会(接)见提供文明、科学、优质、高效的服务,更好地发挥会堂的功能和作用,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会堂的管理按照“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全面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办会质量和服务水平,把会堂建成对内服务、对外经营的基地。

第三条 会堂设置:会堂内设主报告厅1个、新闻发布厅1个、中型会议室11个、小型会议室6个、内外宾接待室2个、休息室2个。

第四条 会堂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会堂的日常管理、设施维护、检测和修理。

(二)承接和办理各类会议。

(三)负责会堂的电梯、给排水、供电、空调、音响及通风系统的运转;负责会议厅同声传译系统的管理使用。

(四)负责大小会议厅、接待室、休息室及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工作。

(五)负责会堂广场设施系统(绿化草坪照明及广场灯等)的启闭。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会堂工作人员应做到举止文明,礼貌待人,仪容整洁,讲究卫生,爱护公物,维持会堂的良好工作秩序。

第六条 会堂公共区域(门厅、过道、卫生间等)不准堆放杂物,不准乱贴、乱画,随时保持清洁畅通。

第七条 工作人员须妥善使用各种设施设备(供水、供电、通讯、电梯、消防、卫生、排污等),如需改变会议室内的设施、现状和用途,须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八条 应按载员规定和操作程序使用电梯,不准用电梯超负荷运送重物,不挤乘电梯,防止造成设备损坏或人员伤害。

第九条 工作人员要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禁止向窗外乱扔杂物、倾倒污水,禁止在楼内焚烧废纸、乱搭电源,禁止携带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三章 会议区的管理

第十条 会议区的范围是主报告厅、新闻发布厅、11个中型会议室、6个小型会议室、2个接待室。

第十一条 会议区主要为州委、州人大、州政府、州政协提供服务,同时为州级各部门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会堂的功能作用,将其作为宣传展示德宏的一个窗口,会议区在确保为本级服务的基础上,面向社会开放,为省级、国家级和国际性的会议、论坛、报告会、新闻发布、文艺汇演等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为确保会议中心的安全,各会议厅均为无烟会议厅;重要会议,主办单位负责事先与保卫部门联系,以便采取相应保卫措施。

第十四条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需保持会议区音响、供电、空调、同声传译等系统设备、物品完好,确保会议区各类设备的正常运行,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和清洁。对会议区要补充更换的设备、物品,要及时提出更换补充建议,经报批后更换。

第十五条 会议厅的使用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会议主办单位,提前2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书面通知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并提前半天到会堂检查验收会场,重大活动、重要接待等特殊会议,需提前5天通知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前1天检查验收会场。

(二)常规性会议,会场布置、音响调试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重大活动、重要接待等特殊会议,会场布置、音响调试、清场、封场由相关单位会同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完成。

(三)会堂会议室实行有偿使用,原则上各承办会议单位须在会议结束前结清相关费用。

(四)会议室各项设备设施,承办会议单位、个人不得随意搬动,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六条 会议服务规范

(一)会前准备

1、服务人员要了解会议名称、时间、规模及有关要求。

2、确保会议室、休息室及公共卫生间整洁有序。

3、认真布置会场,按要求制作横标、摆放鲜花、放置座位、依职位高低或主宾顺序安排座次。

4、会议用水、消毒茶具、话筒及备用纸、笔等必须提前准备就序。

(二)会间服务

1、参会人员到达时,服务人员要礼貌迎接;在主席台就座的领导到达后,服务员先引入休息室,送上热茶及毛巾。

2、服务人员应遵守岗位职责和安全保密制度,按照服务规范认真开展服务。

3、服务员10至15分钟上一次开水,并适时送上热毛巾(按会议规格)。主席台服务人员上水时,做到仪态端庄、举止文雅、脚步轻盈、动作快捷无误。

(三)会后清理

1、会议结束,参会人员全部退场后,应及时关闭电器,检查、清扫会场,发现遗留物品应及时退还或妥善处理。

2、会议结束后,会议厅、休息室必须恢复原样,确保整洁。

第四章 服务收费

第十七条 会议服务收费标准

会堂各会议厅(室)收费标准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州政府批准后,按以下标准执行:

以上费用包括会场布置、热毛巾、茶水、同声传译及音响服务;矿泉水、会标、席卡、背景版制作、鲜花、水果、绿色植物等按实结算。

第十八条 所有收费按规定全额上交州财政,返还款项主要用于添补会堂设施设备的维修和聘用人员工资开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批转市工程局拟订的《天津市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工程局拟订的《天津市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政工程局拟订的《天津市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现转发给你们遵照执行。

天津市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根据交通部、财政部《关于个人机动车辆征收公路养路费的通知》(〈83〉交公路字1017号)和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管理工作的通知》(〈85〉交公路字254号),结合我市情况,现对原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政工程局、市财政局〈关于报批天
津市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的报告》(津革发〈1980〉26号)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工程局〈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的请示〉》(津政发〈1984〉207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属本市发放牌照的机动车,两、三轮摩托车(含轻骑、侧三轮机动车),除属于市财政拨付的国家行政机关经费预算单位和按规定免征的单位以外,均须按月费额标准计征公路养路费。
二、乡镇企事业单位(不含国家行政机关经费预算单位)和农村集体承包与个人拥有的客货汽车、拖拉机不再按其使用性质区分,一律按车辆吨位(拖拉机按发动机马力折算)和规定的月费额标准全额计征公路养路费。
三、本补充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津革发(1980)26号,津政发(1984)207号和一九八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由市财政局、市政工程局颁布的《〈天津市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补充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附:摩托车(含轻骑、侧三轮)公路养路费计征标准
车 种 型 号 单位 吨月 折算 计征 备 注
(辆) 费额 (吨) 金额
(元) (元)
摩托车 轻、重 1 85 0.20 17 机动车牌证
两轮准 号码:
乘两人
轻 骑 机器脚 1 85 0.10 8
踏车准
乘一人
侧三轮 跨斗准 1 85 0.30 25 说明:费额标
乘三人 准规定每十人
折算为一吨。



198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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