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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6:49:50  浏览:83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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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12月30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4年4月22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1994年5月18日公布施行 根据1997年8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1997年11月15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维护生产秩序,保障生产安全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渔业生产以及与渔业生产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渔业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交通、环保、水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都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执行。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渔业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职权,行政上隶属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下列情况直接进行监督管理:
(一)对全市有重大影响的渔业活动;
(二)涉及跨县(市)、区水域需协调的渔业活动;
(三)上级部门确定的其他事项。
县(市)、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渔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执行,查处渔业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二)核发渔业许可证件,办理渔业船舶注册登记,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航行证书、职务船员证书;
(三)保护、增殖水产资源,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和安全,调处渔业生产纠纷、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
(四)协同环保等有关部门对渔业水域环境进行监测监督和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第六条 渔政渔港检查人员在规定水域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检查员证件。检查人员有权对渔业船舶和正在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其它船舶和个人的渔业证件、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有权对养殖单位和个人查核放养量和产量。受检查的单位和
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检查。

第三章 养殖业
第七条 使用国有水面进行养殖的,以乡(镇)、国有养殖场为单位向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养殖使用证,确定使用权。跨县(市)、区水面的养殖使用证,由苏州市人民政府核发。经确认的养殖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建设单位使用渔业水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该水面持有养殖使用证、捕捞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条 未按规定申领养殖使用证或者养殖使用证未经年审而从事养殖生产的,必须在三个月内申领或者申请审证。凡逾期不申领或者不申请审证的,均视为无证养殖。
第九条 在资源增殖水域发展网围、网栏、网箱养殖,由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会同交通、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养殖总面积不得超过总水面面积的10%,每一个网围养殖面积不得超过3.3公顷。
第十条 利用湖泊、河沟从事养殖的水域中非人工放养、种植的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禁止在湖泊水域内擅自围堤筑坝养殖,确需围堤筑坝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渔业活动。
第十三条 养殖水面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在争议解决之前,争议的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设施,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 捕捞业
第十四条 凡从事捕捞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领由省以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捕捞许可证,并按许可内容作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有捕捞许可证而未经年审或者未携带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生产的,均视为无证捕捞。
第十五条 捕捞许可证审批权限:
(一)外市渔船或者个人来本市辖区作业的,由苏州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核发;
(二)在本县(市)、区辖区内作业的渔船或者个人,由所在地县(市)、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核发;
(三)跨县(市)、区作业的,持本县(市)、区核发的捕捞许可证到作业所在地县(市)、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跨区生产签证;
(四)养殖场雇用场外船舶进行捕捞生产,其捕捞许可证按上述规定,分别由当地主管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核发。
第十六条 在水域内设置渔簖、缯网等定置渔具,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保护渔业资源的要求,对设置数量、时间、地点、长度、网目规格进行审核。凡涉及主要航道和泄洪道的,应当分别征得交通、水利部门同意。
定置渔具不得跨县(市)、区设置。
在防汛期间,应当服从县(市)、区以上防汛指挥部的指挥,必要时应当无条件拆除有碍泄洪的渔具。
第十七条 在行政区域交界或者历史上共同利用的渔业水域发生的捕捞纠纷,由双方所在地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先暂停捕捞作业,待上一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理。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另一方的生产工具,不得扩大事态。

第五章 水产资源的保护、增殖
第十八条 中华鲟、白鲟、白暨豚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禁止捕捉、买卖、贩运。凡误捕的应当立即无条件放生,已死亡的交当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理。
捕捞、运输鳗鲡、中华绒螯蟹等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亲体,必须持有省以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专项捕捞、收购、运输许可证件。
凡有关单位查获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亲体,均应当及时移交当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理。
第十九条 贝类是水产养殖业的基础资源。凡收购和调运贝类的,应当缴纳资源增殖保护费,取得收购、运输许可证件后,方可收购、运输。
收购证和市内运输准运证由县(市)、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核发,跨市运输的准运证由苏州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核发。 贝类收购、准运证由苏州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禁止使用爆炸品、麻醉品、药物、电力、鱼鹰和在闸口套网捕捞水生动物。
第二十一条 每年二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为渔簖禁捕期。
跨市水域的渔簖禁捕期由当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与外市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在增殖水域进行游钓活动的,应当向当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领游钓证。
第二十三条 禁止向渔业水域排弃有害水产资源的污染物。渔业水域受到污染,造成水产资源损失或者影响渔业生产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协同环保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渔业船舶、船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渔业船舶及其职务船员应当经过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检验、考核合格,取得有关技术、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渔船检验、船员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一)44千瓦(含44千瓦)以上的内河机动渔业船舶的检验及其职务船员的资格考核,由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二)44千瓦以下的机动渔业船舶和非机动渔业船舶的检验及其职务船员的资格考核,由县(市)、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十六条 渔政渔港监督船艇以及在从事捕捞、养殖生产和为渔业生产服务的非营业性运输期间的渔船,免缴航养费。
第二十七条 渔业船舶之间以及纯渔港水域内渔业船舶与其他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理。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对保护水产资源和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分别处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和违法所得,收回水面养殖使用权,吊销渔业许可证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违法行为人并处罚款:
(一)无证养殖、网围养殖超面积的,每公顷750-2250元;
(二)无证捕捞的,每起50-500元;
(三)未按捕捞许可内容作业的,每起25-100元;
(四)违反禁捕期的,每起50-500元;
(五)使用禁用工具的,每起50-1000元;
(六)违反捕捞、收购、贩运或者藏匿国家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经济价值水生动物亲体和苗种的,每起500-10000元;
(七)无证收购、运输贝类的,每起200-1000元。
其他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执行。
当事人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渔业活动过程中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违反渔业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渔政渔港检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秉公执法,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苏州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8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决定
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决定对《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分别处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和违法所得,收回水面养殖使用权,吊销渔业许可证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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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锅[2003]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设计文件鉴定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总局制定了《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规则施行之前已经设计审查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由原设计审查机构审核后,按照本规则要求加盖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
  二、本规则施行之前已经安全使用2年以上,并经现场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参照本规则的规定,结合设备运行情况,对设计文件进行确认。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设计文件鉴定工作,保证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是指对大型游乐设施设计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的审查。
  符合《实施设计文件鉴定的大型游乐设施范围》附件1中的大型游乐设施,在制造、安装、改造前,设计文件必须按照本规则要求进行鉴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开展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工作。鉴定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家级大型游乐设施检验机构,有5年以上大型游乐设施专业工作历史,具有法人资格;
  (二)不从事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和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三)配备5名以上专业配置合理的设计文件鉴定人员;
  (四)建立并保持设计文件鉴定工作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通讯设备、档案保管存放条件;
  (六)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资料。
  第五条 鉴定机构的设计文件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考核:
  (一)掌握与大型游乐设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熟悉相关技术标准;
  (二)具有机械或电气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机械或电气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鉴定报告审核人员应当为高级工程师),并有5年以上从事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检验等相关工作经历;
  (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四)受聘于相关的鉴定机构,不从事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和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第六条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国家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对设计的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第七条 提交鉴定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过本设计单位审核、批准,包括以下中文或者英文资料:设计说明书、设计计算书、图纸、电气资料、产品使用维修说明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等。详细要求见《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资料目录》(附件2)。
  第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等单位,均可以向鉴定机构提出设计文件鉴定申请。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可以从相关网站下载或自行复制《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后同附件2规定的文件资料一起,邮寄或者直接送达鉴定机构。
  设计资料不便于寄送的,申请单位可以申请鉴定机构到设计、制造、安装等场所进行设计文件现场鉴定。现场鉴定的,可以在鉴定地点提交附件2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鉴定机构在收到申请表5个工作日内,应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同意进行现场鉴定的,应与申请单位约定鉴定时间、地点。
  第十条 鉴定机构应当依据下列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设计文件鉴定工作:
  (一)《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滑索安全技术要求(试行)》、《蹦极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等安全技术规范;
  (二)《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GB8408)、相应各类游艺机通用技术条件(GB18158~18169)、《滑道设计规范》(GB/T18878)和《滑道安全规范》(GB/T18879)等国家标准;
  (三)没有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制订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第十一条 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所鉴定大型游乐设施的型式和技术情况,按照《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内容与要求》(附件4)的规定,确定设计文件鉴定的项目、内容和要求。
  第十二条 鉴定机构应根据本规则制订鉴定工作程序和统一的鉴定记录,并严格控制鉴定过程。鉴定人员应不少于2名,工作应认真填写各个项目的计算校核数据及鉴定结果。鉴定工作结束后,原始记录应当存档。
  第十三条 鉴定机构应在发出受理通知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因申请单位的过失或不可抗力因素延误的可以顺延。
  鉴定合格的,应当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向申请单位出具《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报告》(附件5),(以下简称鉴定报告)。现场鉴定合格的,可以先向申请单位出具《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意见书》(附件6),(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
  鉴定不合格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申请单位根据整改意见处理,在鉴定意见书上填写处理结果,并将修改后的文件交原鉴定机构复审。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复审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出具鉴定报告。复审不合格要求再次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的,应当按照本规则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 鉴定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附件5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鉴定、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和鉴定机构印章。鉴定报告的编号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等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质检锅函[2003]39号)要求。
  对于涉及安全的主要受力结构、重要零部件等不得随意变动的部分,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中说明。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通过设计文件鉴定后,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大型游乐设施型式试验机构申请型式试验。型式试验通过后,申请单位应将型式试验报告送原鉴定机构,原鉴定机构在所鉴定的总图和主要部件图及设计计算书等设计文件上盖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并填写《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盖章资料清单》(附件7)。
  第十六条 鉴定机构应当本着保证安全的原则,确定鉴定所覆盖的产品技术参数范围,并在所覆盖产品的设计文件上加盖鉴定专用章。
  第十七条 鉴定机构应定期将通过鉴定的设计文件名单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国家质检总局将定期公告。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对鉴定结论、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诉,鉴定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申请单位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鉴定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如变动主要受力结构、重要零部件等涉及安全的部分,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和鉴定机构审核同意。
  因设计单位名称变更,需在已经鉴定的设计文件上变更设计单位名称的,申请单位可以凭设计单位名称变更凭证,向鉴定机构申请变更。
  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对所出具的鉴定结论负责。
  鉴定机构和参加鉴定的人员应当保守申请单位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以及大型游乐设施生产、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则规定,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二条 鉴定机构依照本规则开展设计文件鉴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实施设计文件鉴定的大型游乐设施范围
     2.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资料目录
     3.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申请表(格式)
     4.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内容与要求
     5.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报告(格式)
     6.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意见书(格式)
     7.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盖章资料清单(格式)

  附件1:      实施设计文件鉴定的大型游乐设施范围


┏━━━━━━━━━━━━━━┯━━━━━━━━┯━━━━━━━━━━━━━━┓
┃    主要运动特点    │ 主要技术参数 │     产品举例     ┃
┠──────────────┼────────┼──────────────┨
┃绕水平轴转动或摆动     │高度≥30m或摆角 │观览车、太空船、海盗船、飞 ┃
┃              │≥45      │毯、流星锤等        ┃
┠──────────────┼────────┼──────────────┨
┃绕可以变倾角的轴旋转    │倾角≥45或回转 │陀螺、三星转椅、飞身靠壁、勇┃
┃              │直径≥8m    │敢者转盘等         ┃
┠──────────────┼────────┼──────────────┨
┃沿架空轨道运行或提升后惯性滑│速度≥20km/h或 │滑行车(过山车)、滑道、疯狂┃
┃行             │轨道高度≥3m  │老鼠、滑索、矿山车、急流勇 ┃
┃              │        │进、弯月飞车等       ┃
┠──────────────┼────────┼──────────────┨
┃绕垂直轴旋转、升降     │回转直径≥10m或 │章鱼、波浪秋千、超级秋千、自┃
┃              │运行高度≥3m  │控飞机等          ┃
┠──────────────┼────────┼──────────────┨
┃用挠性件悬吊并绕垂直轴旋转、│高度≥30m或运行 │飞行塔、观览塔、波浪飞椅、豪┃
┃升降            │高度≥3m    │华飞椅等          ┃
┠──────────────┼────────┼──────────────┨
┃在特定水域运行或滑行    │高度≥5m或速度 │直(曲)线滑梯、浪摆滑道、峡┃
┃              │≥30km/h    │谷漂流等          ┃
┠──────────────┼────────┼──────────────┨
┃弹射或提升后自由坠落(摆动)│高度≥20m或   │探空飞梭、蹦极、空中飞人等 ┃
┃              │高差≥10m    │              ┃
┗━━━━━━━━━━━━━━┷━━━━━━━━┷━━━━━━━━━━━━━━┛



  附件2: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资料目录

  (一)设计说明书
  设计方案;结构特点;工作原理;主要技术参数的选取;主要设计依据(必要时应当有地质勘察报告、气象资料及特殊使用要求等);主要受力部件;对制造、运输方面的特殊要求等。
  (二)相关的设计计算书
  重要结构件强度、刚度计算;主轴及重要销轴强度、刚度计算;关键焊缝强度计算;机械传动系统计算(包括传动件及电动机、减速机选择);液压(气压)传动系统计算;运动参数计算;提供土建设计的受力参数等。
  (三)相关的图纸
  图纸目录、总图及主要零部件图、液压(气动)原理图等。
  (四)电气资料
  电气设计说明、电气系统计算(短路电流、电机起动电压降等)、电气原理图、控制程序、流程图、控制柜(操作箱)元件布置图;配备的主要电器元件的资料、避雷和接地、平面图等。
  (五)产品使用维修说明书
  设备概述及结构原理;技术性能及参数;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乘客须知;保养及维护说明(包括日检、周检、月检、年检的内容和要求);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安装及调试方法和要求;外购件(主要机电产品)的使用要求;整机及关键零部件的设计使用寿命;对操作维修人员的要求;电气及液压(气动)原理图;日常润滑部位等。
  (六)其它相关资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土建设计审查通过的证明文件;必需的零部件、材料检验试验报告;境外检验机构审查与检验报告;设计鉴定机构所需的必要资料等。

  附件3: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申请表

                              编号:

┏━━━┯━━━━━━━┯━━━━━━━━━━━━━━━━━━━━━━━━━━━━┓
┃申请单│  单位名称  │              (公章)            ┃
┃位  │       │                            ┃
┃   ├───────┼────────────────────────────┨
┃   │  单位地址  │                            ┃
┃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邮政编码 │        ┃
┃   ├───────┼───────────┼───────┼────────┨
┃   │  传  真  │           │  联系电话 │        ┃
┃   ├───────┼───────────┼───────┼────────┨
┃   │  电子信箱  │           │鉴定送审人员 │        ┃
┃   ├───────┼───────────┼───────┼────────┨
┃   │ 鉴定送审时间 │           │申请鉴定地点 │        ┃
┠───┼───────┼───────────┴───────┴────────┨
┃设计单│  单位名称  │                            ┃
┃位  │       │                            ┃
┃   ├───────┼────────────────────────────┨
┃   │  单位地址  │                            ┃
┃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邮政编码 │        ┃
┃   ├───────┼───────────┼───────┼────────┨
┃   │  传  真  │           │  联系电话 │        ┃
┃   ├───────┼───────────┼───────┼────────┨
┃   │  电子信箱  │           │文件设计负责人│        ┃
┠───┼───────┼───────────┼───────┼────────┨
┃设计设│  设备种类  │   大型游乐设施   │   设备类型 │        ┃
┃备  │       │           │       │        ┃
┃   ├───────┼───────────┼───────┼────────┨
┃   │  设备型式  │           │   设备级别 │        ┃
┃   ├───────┼───────────┼───────┼────────┨
┃   │  设备名称  │           │   设备型号 │        ┃
┃   ├───────┼───────────┼───────┼────────┨
┃   │  设备参数  │           │ 主体结构形式│        ┃
┠───┼───────┼───────────┼───────┼────────┨
┃设计文│  设计来源  │           │   设计日期 │        ┃
┃件  │       │           │       │        ┃
┃   ├───────┼───────────┼───────┼────────┨
┃   │  总图图号  │           │  设计审核人│        ┃
┃   ├───────┼───────────┼───────┼────────┨
┃   │  设计依据  │           │       │        ┃
┃   ├───────┼───────────┼───────┼────────┨
┃   │主要设计人员(│           │       │        ┃
┃   │姓名、学历、技│           │       │        ┃
┃   │术职称、完成部│           │       │        ┃
┃   │分)     │           │       │        ┃
┃   ├───────┼───────────┼───────┼────────┨
┃   │       │           │       │        ┃
┃   │       │           │       │        ┃
┠───┼───────┼───────────┼───────┼────────┨
┃设备设│  项 目  │    运行方式    │   项 目 │  运行方式  ┃
┃计运行│       │           │       │        ┃
┃方式 │       │           │       │        ┃
┃   ├───────┼───────────┼───────┼────────┨
┃   │  工作原理  │           │       │        ┃
┃   ├───────┼───────────┼───────┼────────┨
┃   │  运动特点  │           │       │        ┃
┃   ├───────┼───────────┼───────┼────────┨
┃   │  传动方式  │           │       │        ┃
┃   ├───────┼───────────┼───────┼────────┨
┃   │ 电气控制方式 │           │       │        ┃
┃   ├───────┼───────────┼───────┼────────┨
┃   │       │           │       │        ┃
┠───┼───────┼───────────┼───────┼────────┨
┃设备设│  项 目  │    参数数值    │   项 目 │  参数数值  ┃
┃计参数│       │           │       │        ┃
┃   ├───────┼───────────┼───────┼────────┨
┃   │  载客人数  │           │       │        ┃
┃   ├───────┼───────────┼───────┼────────┨
┃   │  适用乘客  │           │       │        ┃
┃   │       │           │       │        ┃
┗━━━┷━━━━━━━┷━━━━━━━━━━━┷━━━━━━━┷━━━━━━━━┛
续上表
┏━━┯━━┯━━━━┯━━━━━┯━━━┯━━━━━┓
┃鉴定│序号│文件名称│图号或编号│ 纸型│数量或页数┃
┃送审│  │    │     │   │     ┃
┃设计│  │    │     │   │     ┃
┃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请│                       ┃
┃受理│鉴定机构:(公章)              ┃
┃  │                       ┃
┃  │受理人员:           年  月  日┃
┃  │                       ┃
┗━━┷━━━━━━━━━━━━━━━━━━━━━━━┛


  填写说明:
  1.需要填写的内容可以另加附页。
  2.“设计来源”选择填写:新开发的产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后重新设计的产品;境外设计、制造在境内安装使用的产品;已投入使用的产品;改变主要技术参数的改造等。
  3.“适用乘客”选择填写:成人;儿童;成人儿童均可以。
  4.“传动方式”选择填写:机械 ;液压 ;气动 或其他。
  5.结构形式一样,不同规格的系列产品,可以以一并申请,进行一次鉴定。
  6.申请鉴定的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附设备简图。
  7.本表一式两份,鉴定机构签署意见后一份返给申请单位,一份存档。
  8.此表可以从相关网站下载或自行复制。

  附件4: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内容与要求

┏━━━━━┯━━┯━━━━━━━━━┯━━━━━━━━━━━━━━━━━━━━━━━━━━━━━━┓
┃项目类别 │编号│  鉴定项目    │             鉴定要求             ┃
┠─────┼──┼─────────┼──────────────────────────────┨
┃1.    │1.1 │主要技术参数   │技术性能和参数(运行速度、倾角、坡度、加速度、加速度变化值、┃
┃技术参数 │  │         │制动时间和距离、转弯半径、起动性能等)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     │  │         │标准和保证安全的要求。                   ┃
┃     ├──┼─────────┼──────────────────────────────┨
┃     │1.2 │环境影响     │环境条件对运转的限制,如风、雨、腐蚀、极热极冷等条件应当满足┃
┃     │  │         │安全条件。                         ┃
┠─────┼──┼─────────┼──────────────────────────────┨
┃2.关键 │2.1 │金属结构     │支柱、梁、框架、支撑、吊挂构件等结构应当考虑应力集中、振动、┃
┃部位结构 │  │         │动载、循环载荷、风险程度和环境的影响,安全系数选取、主要焊缝┃
┃     │  │         │的布置、施焊和热处理、探伤要求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保┃
┃     │  │         │证安全的要求。                       ┃
┃     ├──┼─────────┼──────────────────────────────┨
┃     │2.2 │运行轨道     │运行轨道结构主要联接及焊缝的布置、施焊和热处理、探伤要求应当┃
┃     │  │         │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保证安全的要求。          ┃
┃     ├──┼─────────┼──────────────────────────────┨
┃     │2.3 │轴类等机械零件  │轴类等机械零件的结构应当满足设计、热处理、探伤要求,符合安全┃
┃     │  │         │技术规范、标准和保证安全的要求。              ┃
┃     ├──┼─────────┼──────────────────────────────┨
┃     │2.4 │标准件及定型产  │机加工或外购的标准件应当满足设计、热处理、探伤要求;高强度螺┃
┃     │  │品        │栓等级选择及预紧力、外购的定型机电产品应当满足设计和保证安全┃
┃     │  │         │的要求。                          ┃
┃     ├──┼─────────┼──────────────────────────────┨
┃     │2.5 │链条和钢丝绳   │链条和钢丝绳的性能应当满足载荷作用下动载和疲劳的要求。   ┃
┃     ├──┼─────────┼──────────────────────────────┨
┃     │2.6 │载客装置     │座席、座舱、滑车等载客装置的结构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
┃     │  │         │保证安全的要求。                      ┃
┃     ├──┼─────────┼──────────────────────────────┨
┃     │2.7 │其他结构     │站台、平台、楼梯、天桥、栅栏的设置与结构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 ┃
┃     │  │         │范、标准和保证安全的要求。                 ┃
┠─────┼──┼─────────┼──────────────────────────────┨
┃3.材料 │3.1 │金属材料     │主轴、重要销轴及其他关键零件所用金属材料应当满足安全要求,热┃
┃     │  │         │处理和无损探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
┃     ├──┼─────────┼──────────────────────────────┨
┃     │3.2 │非金属材料    │非金属材料的强度、抗老化性能、环保性能、工艺性能应当满足安全┃
┃     │  │         │要求,符合国家标准。                    ┃
┠─────┼──┼─────────┼──────────────────────────────┨
┃4.    │4.1 │机械传动装置   │机械传动装置应当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满足安全要求。   ┃
┃传动和制 │  │         │                              ┃
┃动部分  │  │         │                              ┃
┃     ├──┼─────────┼──────────────────────────────┨
┃     │4.2 │液压及气动装置  │液压及气动装置应当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满足安全要求。  ┃
┃     ├──┼─────────┼──────────────────────────────┨
┃     │4.3 │制动装置     │制动装置应当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满足安全要求。     ┃
┃     ├──┼─────────┼──────────────────────────────┨
┃     │4. │设备润滑系统   │润滑方式、润滑部位应当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
┠─────┼──┼─────────┼──────────────────────────────┨
┃5.    │5.1 │乘客的约束物   │游乐设施的乘人部分对乘客的约束应当与其运动特点相符,周围  ┃
┃限制和  │  │         │的缓冲物应当满足保证安全的要求。              ┃
┃保护乘  │  │         │                              ┃
┃人的安  │  │         │                              ┃
┃全保险  │  │         │                              ┃
┃装置   │  │         │                              ┃
┃     ├──┼─────────┼──────────────────────────────┨
┃     │5.2 │保险装置(二道保险│安全装置必须可靠,满足技术规范、标准和保证安全的要求。所  ┃
┃     │  │、门锁)     │有涉及到人身安全的关键部位,应该并能够采取保险措施时,应  ┃
┃     │  │         │当采取保险措施,保险措施必须可靠和有效。          ┃
┃     ├──┼─────────┼──────────────────────────────┨
┃     │5.3 │限速装置     │                              ┃
┃     ├──┼─────────┼──────────────────────────────┨
┃     │5.4 │缓冲装置     │                              ┃
┃     ├──┼─────────┼──────────────────────────────┨
┃     │5.5 │行程及限位装置  │                              ┃
┃     ├──┼─────────┼──────────────────────────────┨
┃     │5.6 │防碰撞装置    │                              ┃
┃     ├──┼─────────┼──────────────────────────────┨
┃     │5.7 │过载过压保护装置 │                              ┃
┃     ├──┼─────────┼──────────────────────────────┨
┃     │5.8 │自动控制装置   │                              ┃
┃     ├──┼─────────┼──────────────────────────────┨
┃     │5.9 │设备安全罩    │                              ┃
┃     ├──┼─────────┼──────────────────────────────┨
┃     │5.10│疏散游客的措施  │必须有故障状态下疏散游客的措施。              ┃
┠─────┼──┼─────────┼──────────────────────────────┨
┃6.    │6.1 │电气设备     │设计和选用设备必须满足工况和保证安全要求。         ┃
┃电气部  │  │         │                              ┃
┃分    │  │         │                              ┃
┃     ├──┼─────────┼──────────────────────────────┨
┃     │6.2 │电器元件和导线  │                              ┃
┃     ├──┼─────────┼──────────────────────────────┨
┃     │6.3 │漏电保护装置   │                              ┃
┃     ├──┼─────────┼──────────────────────────────┨
┃     │6.4 │避雷和接地装置  │                              ┃
┃     ├──┼─────────┼──────────────────────────────┨
┃     │6.5 │安全保护系统   │设计必须满足工况和保证安全要求。              ┃
┃     ├──┼─────────┼──────────────────────────────┨
┃     │6.6 │电压与绝缘    │                              ┃
┃     ├──┼─────────┼──────────────────────────────┨
┃     │6.7 │电气系统设计   │                              ┃
┠─────┼──┼─────────┼──────────────────────────────┨
┃7.    │7.1 │设计说明书    │设计依据标准和规程应当正确;技术性能及参数应当符合标准要  ┃
┃设计资  │  │         │求;运行方式应当可靠。                   ┃
┃料    │  │         │                              ┃
┃     ├──┼─────────┼──────────────────────────────┨
┃     │7.2 │设计计算书    │计算项目应当齐全;采用的公式应适当,各种参数的选取应当合  ┃
┃     │  │         │理(如动载系数、应当力集中系数、传动效率、材料强度、许用  ┃
┃     │  │         │应当力等);受力分析、计算方法、计算过程应当完整正确;选  ┃
┃     │  │         │取的标准机电产品(型号、功率、扭矩等)应当满足工况的要   ┃
┃     │  │         │求;强度(安全系数)、刚度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保  ┃
┃     │  │         │证安全的要求。                       ┃
┃     ├──┼─────────┼──────────────────────────────┨
┃     │7.2 │产品使用说明书  │内容应当全面,无遗漏;操作规程应当正确合理;乘客须知中重  ┃
┃     │  │         │要内容无遗漏,其规定应当合理。               ┃
┠─────┼──┼─────────┼──────────────────────────────┨
┃8.其他  │  │         │                              ┃
┃要求   │  │         │                              ┃
┗━━━━━┷━━┷━━━━━━━━━┷━━━━━━━━━━━━━━━━━━━━━━━━━━━━━━┛



  附件5:          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报告

  报告编号:
  设备种类: 大型游乐设施
  设备类型:
  设备型式:
  设备名称:
  申请单位:
  设计单位:
  批准日期:
  鉴定机构:      (盖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注意事项

  1.本报告书适用于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的鉴定。
  2.本报告书无鉴定、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和鉴定 机构章无效。
  3.本报告书应当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用钢笔填写 ,字迹应当工整,涂改无效。
  4.本报告书一式二份,由鉴定机构和申请单位分 别保存。
  5.申请单位对鉴定报告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报 告书十五日内,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材料。

               鉴定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Email: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报告

┏━━━━━━┯━━━━━━━━━━┯━━━━━━┯━━━━━━━━━┓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
┠──────┼──────────┼──────┼─────────┨
┃ 申请单位 │          │ 设计单位 │         ┃
┠──────┼──────────┼──────┼─────────┨
┃ 设备类型 │          │ 设计日期 │         ┃
┠──────┼──────────┼──────┼─────────┨
┃ 设计属性 │□新设计 □修改设计│ 鉴定属性 │ □鉴定 □确认 ┃
┠──────┼──────────┼──────┼─────────┨
┃ 鉴定地点 │          │ 鉴定日期 │         ┃
┠──────┼──────────┼──────┼─────────┨
┃ 鉴定依据 │          │ 鉴定人员 │         ┃
┠──────┼──────────┼──────┼─────────┨
┃ 复审日期 │          │ 复审人员 │         ┃
┠──────┼──────────┴──────┴─────────┨
┃   鉴   │                           ┃
┃   定   │                           ┃
┃   结   │                           ┃
┃   论   │                           ┃
┃      │                           ┃
┃      │                           ┃
┃      │                           ┃
┠──────┼───────────────────────────┨
┃鉴定所覆盖范│                           ┃
┃围     │                           ┃
┠──────┼───────────────────────────┨
┃ 备  注 │                           ┃
┠──────┴───────────────────────────┨
┃                      (鉴定机构章)     ┃
┃鉴定:    审核:     批准:      年 月 日      ┃
┠─────────────────┬────────────────┦
┃      主要技术参数      │                │
┠─────────────────┼────────────────┤
┃      主要设计依据      │                │
┠─────────────────┴────────────────┤
┃             简 图                  │
┠──────────────────────────────────┤
┃                                  │
┗━━━━━━━━━━━━━━━━━━━━━━━━━━━━━━━━━━┙



┏━━━━┯━━┯━━━━┯━━━━┯━━━┯━━━┓
┃项目类别│编号│鉴定项目│鉴定结果│结 论│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6: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意见书 
                              编号:

┏━━━━━━━━━━━━━┯━━━━━━┯━━━━━━━┯━━━━━━━━┓
┃   申请鉴定设施名称   │      │  鉴定日期  │        ┃
┠─────────────┼──────┴───────┴────────┨
┃    申请鉴定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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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鉴定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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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可以另加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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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机构章)         ┃
┃ 鉴定人员: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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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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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情况:(可以另加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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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章)        ┃
┃               负责人: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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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审 补 充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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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资 料 名 称│ 页(张)数 │资料编号│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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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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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意见:(可以另加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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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为做好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发放工作,根据《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借款人申请大修住房贷款时,需出具房屋管理部门提供的大修证明及修缮公司的大修预算,委托人据此确定是否提供贷款及贷款额度。受托人将贷款直接划入修缮公司帐户,大修前后委托人应要求受托人实地考察。
二、借款人申请在城镇自建住房贷款时,需出具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所建房屋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80平方米。贷款额度根据承建单位的预算确定,每平方米造价控制在600元。
三、借款人申请在农村自建住房贷款时,需出具宅基地批准文件。所建房屋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80平方米。贷款额度根据预算确定,每平方米造价不超过400元。由建筑单位承建的,受托人将贷款直接划入建筑单位帐户;由借款人自建的,受托人为其开立存款帐户,借款人用款时
持建房支出的发票报帐用款。
四、贷款只能用于购、建、大修自住普通住宅,不能用于别墅等高档住宅。
五、收到申请后,委托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初审答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贷款手续。
六、借款人月均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50%,不低于其家庭月收入的15%,且三口之家每月至少保留800元生活费。
七、还贷期内,借款人可支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但须在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保留一个月的余额。借款本人与配偶的月支取额不得超过月还贷额。
八、借款人配偶需支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时,须持证明其婚姻关系的证件、借款合同及支取申请书,到其住房公积金交存处支取。
九、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受托人,经与受托人协商同意,可以在发出书面通知一个月内提前还款。
十、借款人采用抵押加购房综合保险担保方式时,须投保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购房综合险。
十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手续费,由委托人按贷款实收利息的5%支付受托人。
十二、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涉及的有关合同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复制。
十三、各分中心可依据《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细则须经市中心批准。
特此通知。



1997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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