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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18:01:31  浏览:93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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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

江西省鹰潭市市人民政府


鹰潭市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
2000.05.01 中共鹰潭市委 市人民政府
鹰潭市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资产评估与产权出让
(一)资产评估
所有产权制度改革企业必须在资产管理部门指导监督下,在1998年清产核
资、资产评估的基础上,重新清产核资,并由具有法定资格资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1、清查资产
企业对土地、房屋、设备、债权、债务、流动资产等进行清查。主管部门负责
审查、核实。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00年6月30日。
2、资产评估
企业资产清查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市国资局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
报告准予立项后,
由资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1)厂房、设备、车辆等固定资产按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2)土地按市土管局规定的基准地价地行评估。
(3)企业挂帐的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失和弥补亏损,应视其不同情况进
行处理,用评估增值部分冲减或核销。
(4)原材料、产成品价值按现行价评估。
(5)企业在外货款三年内(含三年)的纳入债权处理。
(6)库存3年以上的积压产品(商品)按现价50-80%进行评估;5年
以上没有使用价值的可报废,作残值处理。处理积压产品(商品)要进行公开拍卖

(7)2年以上应收货款,可扣减20-30%;3年以上无业务来往的可作
呆帐处理,冲减资产,帐挂债留,债权归购买方所有。
(8)已参加房改的职工宿舍不列入评估范围。其水、电管理按有关规定改造
后移交相关部门。
(9)商标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原则要评估,评估后出让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
3、资产确认
资产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机构应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由市国资局对评估结
果进行核实、确认(土地、房产等资产由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并由市国资局统一
下发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二)产权出让
1、出让范围
出让产权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评估后的生产经营性有效资产,如买方愿意也可购
买土地使用权及其它非经营性资产。对不进入有效资产出让的土地,由新企业按实
际使用面积缴纳土地使用费。对从有效资产中剥离出来不宜出让的非经营性资产,
由新组建的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管理。公司组建方案由市国资局制定,报市政
府批准。
2、出让原则
(1)企业产权既可以整体出让,也可以部分出让或者折股出让,但要大力提
倡整体出让,做到卖断企业产权和解除职工与原有企业的劳动关系、置换职工原有
身份结合起来。
(2)企业产权的买方不受所有制、行业、地域限制,不论是社会法人、合伙
人或者自然人,只要有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都可以购买企业产权。在同等条件下
企业产权优先出让给原企业经营者和其他有经营能力的员工。
(3)出让企业产权要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采取公开出让竞价拍卖的方式确
定出让价。只有在没有竞争者时,才可采取议标定价的方式。由市国有、集体企业
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协调办公室会同国资局、企业主管部门、债权银行负责确定底价
,并对购买方或受让方的资信审查,防止恶意购买。
3、出让方式
(1)对于资大于债出让净资产的,买方按竞标价或议标价购买,净资产部分
必须付现款,一次性付清现款有困难的,可先付30%以上取得产权,向银行抵押
贷款付清余款。承债资产债随资走,并到债权银行重新办理转贷手续。
(2)对于零资产出让或资产小于债务的购买者可采取三种方式购买。一是现
款式购买,即买方按竞标价或议标价现款购买有效资产。二是部分现款部分承债式
购买,即买方支付部分现款,其余承担部分债务买断企业产权。三是全部承债式购
买。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按实际出资额办理法定出让手续。
4、出让交易程序
出让产权交易的主要程序:(1)企业主管部门将国资局下发的资产评估结果
确认通知书、产权出让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底价等文件资料提交市国资局。(2)对
买方进行资信审查,然后通过拍卖或议标、洽淡等方式达成一致协议,签订《产权
出让合同书》。买方支付给出让方全部价款或按合同要求支付第一笔价款,并对余
款作出抵押担保后,由市国资局开具《产权交割证明书》。
5、出让净收入的处理。资产出让净收入首先用于企业职工安置及离退休人员
的费用支出,国有企业多余部分划入财政专户,由市产权制度改革协调指导办公室
统一用于系统内部调剂和市直总体平衡。集体企业由主管部门按集体企业资产管理
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二、职工安置
(一)安置费筹集
(1)企业净资产出让收益;
(2)土地有偿出让收入、房地产开发地方财政所得部分、收取有关规费由财
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3)破产企业按规定用于职工安置的破产财产收益。
(4)其他可用于企业产权改革的有关资金。
(二)安置原则及范围
职工安置原则上参照国务院关于兼并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的有关规定进行
安置,安置补偿(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视各企业的资产情况,先办理好基
本养老保险,有条件的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或发给医疗补助金)及发给安置费。
安置范围是市直国有、集体企业中具有劳动关系的在册正式职工,挂编人员不予安
置。
(三)安置办法
1、一次性安置
一次性安置职工的最低安置补偿标准是对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全民职工(含土
地带劳职工)办好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费用在各企业现有资产变现中支付,企业自
身确无能力达到最低安置标准的,采取系统内部调剂的办法解决。
(1)基本养老保险
一是对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为其一次交足十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到达
法定退休年龄后由社保局支付基本养老金。
二是对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患有职业病并按规定已经办理工伤、病退
手续的职工,除一次性交纳10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工
伤退休费一次性拨给社保局(1995年6月以后参加了工伤保险,享受定期伤残
补助金职工除外),由社保局代发。到达法定年龄后,其基本养老保险金由社保局
支付。
三是现已退休和今后陆续退休的人员,退休后在国家调整基本养老金待遇时,
由社保局按国家规定办理并发放养老金。
(2)基本医疗保险
各企业根据资产变现情况,有条件的可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或发给医疗补
助金。有条件为职工整体办理医疗保险的,在企业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之前,按国
家已出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
企业正式职工,一次性为其提足距法定退休年龄年限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待企业实施医疗保险时全部划入医疗保险机构,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对实行劳动合
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的全民劳动合同制职工发给每年工龄不超过200元的医疗补
助金,由其自行或新聘用单位为其办理医疗保险。无力整体办理医疗保险的,均可
按每年工龄不超过200元的标准发给医疗补助金。未实施医疗保险之前的医疗费
报销仍按企业的原规定留适量资金,划入企业主管部门为职工报销医疗费。
(3)安置费的发放
企业按照安置补偿顺序在为职工办理好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可发
放安置费,发放安置费最高标准为:国有企业职工以3000元/人为基数, 另外
按每年工龄400元计发。但每位职工的安置费不得超过按该职工现行档案工资标
准计算的从安置日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累计应发工资的60%。职工退休年龄按周岁
计算,工龄按虚年计算(即参加工作的年头数),截止时间为安置费实际发放日。
发放安置费时,职工所欠企业的款项一律在安置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应责成该
职工限期归还,不如期归还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相关问题的处理
①对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职工,由劳动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一次性认定
其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并为符合规定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②已作一次性安置的职工,应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置换职工身份,不再享
受失业保险待遇。其档案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移交到市劳动就业局代管,并
为其按国家规定正常调整档案工资,法定退休后移交到市社保局管理。
③对已死亡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其遗属的供养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按
有关规定由企业主管部门核定后从资产出让收益中拨给民政局统一发放。
④企业改革后离休老干部的医疗费报销等其他待遇,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现行
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医疗费按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其他费用在资产变现收益中一次
性按人均十年提足交给市社保局,由其统一管理和滚动使用,超过十年后的不足部
分由市财政支付。
⑤现已退休的企业干部职工的医疗费及活动经费,按市直1999年退休人员
平均医疗费,一次性在资产变现收益中按人均十年提足交给市社保局,由社保局统
一用于这部分人员的医疗费,待企业实施医疗保险时,按医保规定处理。
⑥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属于集体身份的职工一次性安置费标准,按低于全民所
有制企业职工的规定执行。集体企业的职工安置视各企业资产状况自行安置。
2、不愿作一次性安置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在市技术工人交流中心或市人才
交流中心挂编,保编费用自理,按失业保险的有关规定,由企业一次性发给不超过
2年的失业保险救济金。
3、安置费的发放方式
(1)现款发放。
(2)分期付款发放,但最长不超过3年,由职工和企业(或主管部门)签订
经公证的分期付款协议。
(3)资产难以(或不必)变现的,可以评估后固定资产量化充抵安置费,以
固定资产量化充抵安置费的,可提高10-20%的标准。
三、债务处理:
1、优先偿还原企业规定需要偿还给职工的各种集资款、押金及集资款利息,
偿还资金在出让资产收入中开支。
2、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所欠社保费,从出让资产收入中优先划出,向社保
机构补缴清偿。按国家政策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应从国家实行社
会保险之始补交收支扎抵后的应缴数额。
3、在产权改革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地保护银行债权,严禁逃废银行债务。制定
方案时要邀请俩权银行(含城乡信用社)参与,共同协商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法 。
各债权银行要用足用活国家金融政策,积极支持产权制度改革。出让企业有效资产
时按照债随资走的原则处理银行债务。为提高偿还银行剩余债务的能力,由市财政
在改革后新组建企业的新增收益中,年初预算时对偿还剩余银行债务给予安排。
4、原企业向市财政借款形成的财政债务,改革时原则上债随资走,但原所欠
的占用费一律核销。
四、股份经营
国有、集体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中,改造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改造
时要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操作。股权设置,董事会、监事会的产生
和选举按以下办法处理。
1、股权设置:按照国有、集体资本逐步退出一般性竞争行业的要求,国有、
集体企业改造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原则上不设国有、集休股。股权尽可
能向经营者和管理层(含技术骨干、营销人员)集中,经营者持股量必须达到普通
员工平均持股量的10倍以上,管理层按不同层次持股量应达到普通员工平均持股
量的3倍以上。
2、董事会、监事会的产生。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两会”依照《
公司法》的规定产生。股份合作制的“两会”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按1:2的比例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海选”产生候选人
,候选人产生后逐个谈话,对不能按要求入股的候选人予以淘汰,另选候选人,再
进行第二轮选举产生正式当选者。工会主席作为员工代表进入监事会候选人,通过
选举进入监事会。两轮选举当场公布结果,当场生效。
3、被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重新聘用的职工,其安置补偿费、基本养
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医疗补助金)可作股本金入股。
4、改革后新组建的企业要按照《党章》、《团章》、《工会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成立党团、工会、民兵等组织。
五、优惠政策
(一)凡购买国有资产且一次性付清价款的,视资产质量情况,原则上给予是
最高不超过20%的优惠。享受了优惠的企业应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确保返聘原企
业30%以上的职工上岗。
(二)允许购买方分期付款购买企业资产,其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但第一
次付款不得少于购买价款的30%。购买方在未付清价款以前,处置企业固定资产
,须征得出售方同意,逾期不能付清价款的,由出售方收回企业产权,购买方要赔
偿出售的损失。
(三)金融部门要根据企业改革的实际情况,加强金融服务,对改革后企业的
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视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贷款通则给予积极支持。
六、收费标准
市直有关部门及中介机构要切实服务于改革,简化手续,降低收费,优质服务
。改革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收费标准为:
1、资产评估每户企业收费600元。
2、注册验资。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收费100元
,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收费200元。
3、土地评估费及办理相关手续、发证费总额每户企业不得超过500元。
4、房产评估、办证、过户以企业为单位,每户企业收费不超过500元。
5、工商登记办证,每户企业办好所有手续并发证到位,收费100元。
6、改革后的企业在办理有关房地产抵押办证手续时,以企业为单位收费20
0元。
七、其他事项
1、本办法适用于鹰潭市直属国有、集体企业,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本办法如与以前制定的文件精神有抵触的,以此件为准。
3、本办法解释权归市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协调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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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因有漏罪被判决后仍决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是否需要重新核准死缓期间从何时起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因有漏罪被判决后仍决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是否需要重新核准死缓期间从何时起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2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8号《关于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因有漏罪被判决后仍决定死刑缓期执行是否需要重新核准死缓期间从何时起计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发现他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判决后,仍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需报高级人民法院再次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新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死缓期间不应计算在新判决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以内。

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因有漏罪被判决后仍决定死刑缓期执行是否需要重新核准死缓期间从何时起计算的请示 鲁高法〔1992〕78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执行期间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经对漏罪判决后,仍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此判决是否仍需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
我们认为,新判决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犯罪分子的漏罪作出判决,然后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的,此判决并不同于原判决,故仍需报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应从新判决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死缓刑期不应计算在新期间之内。
当否,请批示。
1992年7月2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事局长春市机关、事业单位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发〔1996〕4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事局长春市机关、事业单位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人事局制定的《长春市机关、事业单位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长春市机关、事业单位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全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他们积极进取,奋发向上,进一步加强对奖励工作的宏观管理,现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的原则

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搞重复奖励。在本年度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表彰.对在特殊环境中做出贡献的,随时给予奖励。

二、奖励的范围、对象

奖励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三、奖励的种类、条件

(一)奖励的种类

1、个人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2、集体奖励分为嘉奖、集体三等功、集体二等功、集体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二)奖励的条件

l、集体奖励的条件

(1)领导班子坚定不移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强团结,作风民主,凝聚力强,能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2)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人民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信,党群、干群关系融洽;

(3)认真实行并超额完成目标责任制所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政绩显著;

(4)不谋私利、廉洁自律,两个文明建设搞得好,锐意进取,有较强的开拓精神;

(5)在执行某项任务或工作时,团结奋斗,做出突出贡献。

2、个人奖励的条件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带头作用的;

(2)爱护公共财物,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贡献的;

(3)坚持原则,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4)见义勇为,舍已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5)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我市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6)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7)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贡献的;

(8)防止和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9)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突出贡献的;

(10)在外事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四、奖励的标准

(一)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可给予嘉奖。

(二)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且在本系统、本县(市)区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记三等功;

(三)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且在本地区或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记二等功、一等功;

(四)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授予荣誉称号。

(五)对获奖的个人由审批机关颁发奖励证书。

(六)对获奖的集体可颁发奖状、奖旗或奖杯,不再发奖金和奖品。

(七)受嘉奖的个人给予100元的奖励;记三等功的令人给予200至300:元的奖励;记二等功的个人给予500至 l000元的奖励;记一等功的个人给予1000至2000元的奖励;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人给予2000至3000元的奖励。

(八)奖励经费仍按《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党群机关、事业单位奖励工作管理的通知》(吉发[1990]24号)执行。

五、奖励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程序

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圆体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由所在单位提出奖励意见,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上报,由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并予以公布。

(二)批准权限

1、嘉奖、记三等功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市直机关和各事业单位由市人事局批准;

2、记二等功由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

3、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经市人事局审核后由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

4、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奖励权限的规定,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的奖励,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党群部门领导人的奖励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核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对政府各部门领导人的奖励,按干部管理权限,需经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表彰奖励的评审和计划申报审批

(一)市直各部门开展的系统表彰活动,必须与市人事局联合进行,一般应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会议每2至3年进行一次。以政府名义召开的表彰会,只限于对劳模奖励以及突发事件、重大活动的奖励。

(二)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开展的系统和以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活动,必须在第一季度向同级人事部门申报计划,经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自行开展全市性的奖励表彰活动。

(三)因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进行表彰的,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

申报计划的内容包括:

l、承办部门及承办理由;

2、依据文件的文号、时间;

3、表彰会议的名称;

4、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的数量、范围及奖励标准;

5、奖励经费的数额及经费渠道;

6、表彰方式(会议、登报)。

(四)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需登报公布的-必须经市人事局批准。奖励审批表、奖励证书由市人事局根据国家人事部的规定统一制发。

(五)申报办法

1、以系统名义进行表彰活动的,根据年初计划,在表彰会议召开前两周向市人事局报送表彰活动方案,经审核后方可实施;

2、以政府名义进行的表彰活动,需提前1个月向市人事局报送表彰活动方案,经审核同意后,填写《以市政府名义召开表彰会议审批承办单》和《奖励经费审批表》,由市级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实施。

3、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当地负责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各县(市)、区.市直各委办局向上级推荐的表彰对象,需先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沟通,共同组成评审小组,经评审考核,并按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后,方可上报。

七、奖励的纠正和撤销

凡获得奖励的个人或集体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奖励:

(一)伪造事迹,骗取奖励;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的。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批准部门要撤回奖状、奖旗、证书等,并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长春市人事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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