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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01:01  浏览:95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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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局 工商局


关于对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局、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土地估价行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土地价格评估中介服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五十七条和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现就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从事土地价格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二、申请设立土地价格评估机构,除具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和专业人员。有二名以上土地估价师和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其住所所在地市、县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有四名以上土地估价师和20万元
以上注册资金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其住所所在地省级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有七名以上土地估价师和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
设立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公司登记的,应参照上述条件,具体核定其经营范围。
三、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土地估价活动。具体经营范围,应参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核定。
四、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已批准设立的土地估价事务所、地产咨询服务中心等从事土地价格评估的机构,具备法人条件而尚未进行企业法人登记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本通知的要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已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
条件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尚未进行营业登记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登记。
五、本通知下达前已核准登记的,不再进行重新登记或重新核定经营范围。尚未进行登记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登记,但最迟不得超过1995年5月1日。逾期不登记而承接土地估价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六、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应于登记后30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其中,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到国家土地管理局备案;在省级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到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七、依法登记和备案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土地估价业务时,按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可由具有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人员到土地所在的土地管理部门,查阅有关资料。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向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和未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提供资
料。
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土地估价业务,在土地估价报告送交委托人的同时,应抄报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
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估价机构管理工作。



1995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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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3年6月14日 生效日期1983年11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促进技术合作,决定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主权平等和互利的原则,将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开展技术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的技术合作包括下列方式:
  一、交换专家、技术人员和实习生,以便相互提供专家服务,传授专门技术知识和实习;
  二、相互提供技术指导和训练机会,其中包括讨论会、工厂实习和技术训练班;
  三、缔约双方商定的其他必要的技术合作方式。

  第三条 有关技术合作的具体项目,专家、技术人员和实习生的待遇及双方对具体项目应负的责任等事宜,双方将另签文件加以规定。

  第四条 必要时,缔约双方代表进行会晤,互相通报本协定的执行情况以及有关缔约双方发展技术合作等事宜。

  第五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通知对方有关生效的一切法律手续已经履行完毕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在期满前六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顺延。
  双方代表经各自政府授权签订本协定。
  本协定于一九八三年六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已相互通知完成了生效所需的法律程序,本协定自1983年11月2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 学 谦          马 纳 柳
    (签字)           (签字)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区危旧房近期改造规划编制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区危旧房近期改造规划编制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6〕18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规划局拟订的《杭州市区危旧房近期改造规划编制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杭州市区危旧房近期改造规划
编制和管理暂行办法
(市建委 市规划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目前,杭州市老城区和部分老集镇还分布着部分设施简易、结构危旧、市容破旧等不适宜居住的住宅建筑。这些住宅建筑有的分布在城市已完成改造地块的夹缝中,有的分布在规划道路、绿化或其他规划非居住用地上,还有的分布在风景区或历史风貌保护区内,改造的制约因素多。为切实解决老百姓的住房难问题,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危旧房改造的目的、措施和范围
  危旧房改造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城市生活居住环境,提高房屋结构质量和消防安全质量。
本办法所指危旧房改造的措施,是指对国有土地上的结构简易、结构危旧、设施不全的住宅建筑进行拆迁、翻建、改扩建(拼建厨房、卫生间和阳台等)、维修及改善水、电、路等基本配套设施的建设行为。
  (一)纳入本次改造范围的危旧房分以下三类:
  1.砖木结构的危旧住宅建筑。
  2.厨房、卫生间和阳台不全的住宅建筑。
  3.其他符合危旧房改造条件的危旧住宅建筑。
  (二)以下住宅建筑不列入本次危旧房改造范围:
  1.集体土地上的各类危旧住宅建筑。
  2.已确定改造单位或各级政府近期建设地块内的危旧住宅建筑。
  3.厨房、卫生间和阳台等设施基本齐全、结构安全,仅面积偏小或日照间距不足的住宅建筑。
  4.已列入各级历史保护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区范围的危旧住宅建筑。
  危旧房改造的具体范围,由规划部门配合房管部门核准经统一调查的资料后确定。
  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必须及时拆建排危的住宅建筑,在风景区、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区内或属历史建筑的,要按相关规定处理,其他情况可按危房翻建的相关政策申请翻建。
  二、危旧房改造的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的原则
  (一)规划居住用地内的危旧房改造。
  位于城市规划住宅用地内的危旧房,允许按本办法的有关标准拼扩建厨房、卫生间、阳台设施或进行翻建。
  位于城市规划居住用地内公建配套设施(如中小学校、集中绿地、农贸市场等)用地上的危旧房,其规划用地性质能合理调整的,允许按本办法的有关标准拼扩建厨房、卫生间、阳台设施或进行翻建;其规划用地性质无法调整的,允许按本办法的有关标准进行拼扩建厨房、卫生间、阳台设施,除经鉴定属结构危险必须拆建排危的房屋外,不允许进行翻建。
  (二)规划非居住建设用地内的危旧房改造。
  位于城市各类规划非居住建设用地内的危旧房,允许按本办法的有关标准拼扩建厨房、卫生间、阳台设施。除位于城市各级大型公建中心区域、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规划市政设施用地上的危旧房外,位于其他非居住建设用地内的危旧房,在通过规划调整,合理处理相邻地块关系的前提下,允许翻建。
  (三)规划道路和绿化带内的危旧房改造。
  规划道路和绿化带内的危旧房改造应以修缮为主,居住条件恶劣、通过修缮无法改善居住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的有关标准拼扩建厨房、卫生间、阳台等设施;除经鉴定属结构危险必须拆建排危的房屋外,其他危旧房不允许翻建。
  (四)历史文化街区可建设用地内的危旧房改造。
  历史建筑及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区范围内危旧房改造应严格按照《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协调区内的危旧房按以下情况处理:
  危旧房密集分布的区域,可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三条的有关规定,作为特定区域,依据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要求,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技术指标,在符合历史风貌保护和满足消防规范、基本满足环保和卫生规范的前提下,可按实际情况确定。
  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协调区内零星布置的危旧房,能修缮处理的,应以修缮为主;厨房、卫生间和阳台设施不全的,可按实际情况结合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的要求予以改造。拼扩建、翻建的技术指标按本办法的相关标准控制。
  (五)风景区范围内的危旧房改造。
  按《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风景区内经鉴定确认的危房,由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统一收购。经鉴定结构不属危险范围的,原则上以修缮为主,但不得进行改扩建。
  (六)规划重大基础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危旧房改造。
  位于规划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如规划地铁站点)范围内的危旧房,原则上只宜按本办法的有关标准拼扩建厨房、卫生间和阳台设施,不允许翻建;确需翻建的,应先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再按规定编制改造规划或方案设计。
  三、危旧房改造的配套标准和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指标控制要求
  (一)拼扩建厨房、卫生间、阳台设施和小范围零星翻建的危旧房改造工程,不要求补充居住建筑配套设施。较大范围成片改造翻建的,按组团配套标准的下限要求建设必需的配套设施。
  (二)零星布置的危旧房翻建改造时,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指标按实际情况控制。对较大区域的危旧房进行成片翻建改造时,建筑密度一般不宜大于45%,绿地率一般不宜少于15%;绿地率原不足15%的,改造后应不低于原有标准。
  (三)危旧房拼扩建厨房、卫生间、阳台设施时,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指标按实际情况控制。
  (四)危旧房改造的停车位标准,按实际情况控制。
  四、危旧房改造的建筑间距要求
  (一)低、多层危旧房改造的山墙间距,地块内按消防间距控制;与地块外的居住建筑,按《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相关标准的下限值控制,与地块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筑可按消防要求控制。
  (二)低、多层危旧房改造建筑日照间距,地块内按1:0.8控制;与地块外的已建居住建筑,按1:1.0控制。
  (三)高层建筑与地块外的居住建筑间的建筑间距,按《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相关标准控制;地块内的,在满足日照分析(大寒日有效日照一小时)和消防规范的前提下,综合建筑通风、采光和城市景观要求,按实际情况确定。
  (四)危旧房地块改造可能影响周边地块土地开发强度时,应对周围地块进行模拟建筑方案分析,确保城市土地基本的开发强度。
  五、危旧房改造的退让边界要求
  (一)危旧房改造拼建厨房、卫生间时,建筑后退各类道路和地界不宜少于2米,拼接阳台不应少于3米;改造为骑楼的,不宜少于2米。
  (二)危旧房翻建时,后退40米以上级道路不宜少于3米,后退其它道路不宜少于2米。后退正向用地边界的距离,低、多层建筑不宜少于1/2H(最小值6米),高层不少于1/3H(最小值9米);后退侧向用地边界,低、多层建筑不宜少于3米,高层不宜少于6米。
  (三)当危旧房改造地块外侧为待建地块时,改造设计方案应同步考虑相邻地块今后按规划实施的可行性。
  六、危旧房改造的建筑面积控制
  危旧房拆建改造每户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55平方米,最少不得低于48平方米。拼接厨房、卫生间的进深一般不超过1.8米,无日照间距影响的可适当放宽其进深控制标准;阳台的进深不得超过1.5米。
  七、危旧房改造的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
  (一)危旧房改造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整合工作,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房管部门的危旧房现状调查资料,下达指令性设计任务,委托规划设计机构完成。规划整合后危旧房改造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方案设计由各建设主体委托设计。
  (二)危旧房改造工程经计划立项后,产权人意见明确或符合市政府关于危旧房改造相关政策的,可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意见书。成片改造的危旧房设计方案,报市建委会同规划部门审批,如对周边已建住宅有一定影响的,方案批复前应进行公示。
  (三)零星翻建或拼扩建厨房、卫生间和阳台的危旧房改造工程,经计划立项后,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意见书,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由规划部门审定。
  八、本办法适用于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滨江区及杭州西湖风景区、杭州经济开发区范围,萧山、余杭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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