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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1:24:58  浏览:86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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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齐齐哈尔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齐齐哈尔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齐齐哈尔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经市政府批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成立了齐齐哈尔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稽察办),其主要任务是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程序性稽察,对建设过程的主要环节和主要方面进行监督检查。为进一步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提高稽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结合
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省、市投资(融资)的、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项目,利用国债资金项目。
第三条 市稽察办负责承办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市稽察办工作,为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建立相关监测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行现场稽察与平时监控相结合;建立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五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干预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建设活动。

第二章 稽察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稽察的范围主要包括:列入市重点建设计划管理的项目;由政府出资、融资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市政府等上级机关交办稽察的项目;群众举报确需稽察的项目。
第七条 根据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主要任务,稽察的内容包括:审批程序稽察、项目法人稽察、勘测设计稽察、工程招投标稽察、开工条件稽察、施工和工程进度稽察、设备材料采购稽察、工程监理稽察、工程质量稽察、资金筹措、使用和概算控制稽察、投资环境稽察、竣工验收稽察和项目效益稽察等。
第八条 审批程序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计划、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是否经过审批,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项目法人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落实,组织机构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及有关规定;项目法人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严格;目标管理责任制是否落实。
第十条 勘测设计稽察。主要内容包括:勘测设计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勘测设计的深度和质量是否满足要求;设计依据、标准、规范、定额等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进行报批;对勘测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和信誉以及服务水平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工程招投标稽察。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是否进行了招投标(或实行政府采购),招投标(或政府采购)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规;签订的各种协议和合同是否严密、可靠、规范;有无中标后进行转包、违法分包的问题。
第十二条 开工条件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的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大纲的编制、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招标、设计图纸交付协议的签订、监理招标、征地拆迁及“四通一平”工作、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的订购等开工条件是否具备。
第十三条 施工和工程进度稽察。主要内容包括: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机械设备、技术人员、施工方法、安全控制、设备材料使用、工程进度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对施工企业的施工质量、总体水平和信誉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设备材料采购稽察。主要内容包括:设备材料的采购合同,尤其是引进国外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合同是否严密、可靠和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同执行情况如何;对设备材料厂家和供应商信誉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稽察。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现场监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以及监理手段是否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监理工作是否规范;对监理单位信誉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建立和健全,质量责任制是否落实;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检查标准,是否出现过质量事故;是否存在瞒报工程质量事故和在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中弄虚作假的现象;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工作是否规范和到位。
第十七条 资金筹措、使用和概算控制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金到位情况如何;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概算和有关规定,支付是否按照合同执行;概算控制措施是否落实,概算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截留、挪用、挤占资金和损失浪费问题。
第十八条 投资环境稽察。主要内容包括:各个部门和各个方面有无对建设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现象,有无以各种借口干扰、影响项目建设的情况。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稽察。主要内容包括:竣工验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验收标准;主要结论和意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效益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了可行性研究预定的目标;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是否控制在国家有关环保规定的范围内。

第三章 稽察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确定稽察项目。市稽察办应根据项目审批情况,在可研报告批准后即介入对项目的跟踪监督。稽察项目主要从市重大建设项目名单中选择确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稽察项目名单确定后,应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市稽察办负责收集开展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和数据。
第二十三条 制定项目稽察提纲。稽察提纲应根据每次稽察的任务和重点,逐项列出稽察的具体内容,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够指导实际稽察工作。
第二十四条 现场稽察。市稽察办人员应按照稽察计划安排,深入项目现场,根据稽察提纲内容进行实地稽察。
第二十五条 编写和提交稽察报告。每次稽察结束后,稽察组应及时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或经验),相关建议等。稽察报告要求事实清楚、数字准确、依据充分、结论客观公正。稽察报告经市稽察办负责人审核后,报市计委主管领导和委主任;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上报市政府。
第二十六条 下达整改通知。每次稽察结束后,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项目,下达整改通知,督促项目整改。整改通知以市稽察办名义下发。整改通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整改时限。
第二十七条 复查验收。市稽察办应适时组织稽察人员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出复查报告。复查报告报市计委主管领导和委主任审核。复查验收合格后,项目稽察工作结束。
第二十八条 总结表彰。对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市稽察办应提请省稽察办或市计委进行表彰。
第二十九条〓立卷和归档。项目稽察材料、凭证、稽察报告、整改通知、复查报告,应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整理,集中立卷和归档。根据情况还应将有关资料抄送有关部门。

第四章 稽察工作方法
第三十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每年组织至少一到两次现场稽察。平时主要通过现场检查和信息系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第三十一条 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特点,现场稽察可以采取对项目建设进行全面稽察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对项目建设的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进行重点稽察的方式。必要时,还可以对项目建设的某个环节和某方面内容进行跟踪稽察。
第三十二条 现场稽察工作主要采取听、看、查、核、谈的方式,对重要的证词、证据可以进行录音、复印、拍照或摄像。具体方式为:
(一)听取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项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包括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项目的有关审批文件,设计资料、设计图纸,招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和签订的各种合同,建设项目的财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项目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理日记和监理报告;
(三)核实有关情况,包括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合同执行、现场服务和信誉情况;
(四)实地察看工程质量和现场管理情况,有关质量检测机构和检测设备的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抽样检验;
(五)与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座谈,或多方面了解情况。
第三十三条 根据需要可以与监察、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组织联合稽察组对某些项目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察,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某项内容进行检验和鉴定。
第三十四条 稽察结束,稽察组应向项目建设单位再次核实情况和稽察发现的问题,确保稽察的准确性,并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通报稽察情况。

第五章 市稽察办的职责及稽察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稽察办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我市重大项目稽察的具体规定和稽察特派员管理办法,研究提出有关项目监管的政策建议;
(二)针对项目情况,提出项目稽察计划;
(三)负责稽察工作的组织管理,稽察特派员及稽察特派员助理的派出、培训及管理工作;
(四)负责稽察报告的汇总、审核,下达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五)负责与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六)承办市政府、省计委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及市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稽察人员开展稽察业务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与稽察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查阅项目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必要时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质询;
(二)可以向项目参建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企事业单位调查和了解有关情况,必要时可查阅这些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有关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经市稽察办商请各级有关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四)可随时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和地点进行现场查验和取证;
(五)监督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招投标、竣工验收等重大活动,参加项目建设有关重要会议。
第三十七条 稽察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不越权干预项目单位的正常建设活动;
(三)认真进行稽察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及时完成稽察任务;
(四)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项目建设的情况和问题,遵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关安全等方面规章制度;
(五)对建设单位反映的需要上级部门解决和协调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帮助解决;
(六)办理稽察事项时,与被稽察单位或者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八条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根据需要,可从社会上进行招聘,聘期可根据建设项目情况确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为人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保守国家秘密,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业务素质过硬,熟悉国家投资建设方针政策,熟悉相关业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四)工作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稽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自觉防止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干预被稽察单位正常的建设活动,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泄漏国家秘密或被稽察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违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 被稽察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对稽察报告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稽察办提出申诉;
(二)稽察人员与被稽察单位或者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被稽察单位有权申请稽察人员回避;
(三)发现稽察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市稽察办、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投诉。
第四十二条 被稽察单位履行下列义务和责任:
(一)积极协助稽察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
(二)自觉执行市稽察办制定的文件和资料报送制度、项目月信息报表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三)下列文件、资料、数据和信息必须及时报送市稽察办: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的总说明,开工报告及各阶段批复文件复印件;
2、咨询单位的项目评估意见、初步设计的专家评审意见;
3、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的调整项目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来源、投资概算等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
4、监理月报和向项目法人的报告;
5、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的资质和资信证书复印件,各参建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
6、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
7、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验收报告;
8、项目单位编制的年度实施计划,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建设月度信息报表;
9、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
10、有关竣工验收的文件复印件;
11、稽察单位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下列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报告市稽察办:
1、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审查;
2、项目招标、评标;
3、项目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变动;
4、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变更以及不合格施工队伍的清除出场;
5、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6、项目竣工验收;
7、重要的经验教训现场会议或总结会议;
8、其他相关的重大事项。
(五)对需要上级单位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因外界干扰或各种原因影响工程建设的情况,以及地方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情况,可以向市稽察办报告。
第四十三条 被稽察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应当认真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切实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按要求上报整改报告。
第四十四条 被稽察项目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提请有关部门或地方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
(二)拒绝、阻碍稽察人员执行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
(三)向稽察人员馈赠物品、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待遇,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七章 对违规、违纪及违法问题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针对稽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市计委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构成违法、违纪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一)对项目法人存在的违反国家、省、市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做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
1、责令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
3、建议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4、建议有关部门对项目单位领导班子做出调整或重组;
5、暂停所在县(市)、区、部门新项目的审批;
6、对稽察中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和地方的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和地方进行查处,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市稽察办。
(二)对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主要材料与设备供应商,总承包单位及有关中介机构,在项目前期和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有相关责任的,可视情节轻重做出下列单项或多项处理:
1、责令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
3、责成项目法人撤换相关单位,依法进行重新招标;
4、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5、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对违规、违纪及违法问题的处理,实行分工负责和处理结果反馈报告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有些问题可由项目主管县(市)、区或主管部门按职责进行核实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市稽察办。对稽察中发现的重大和复杂问题,可由市计委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处理。
第四十七条 对稽察中发现有违规、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的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移交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对县(市)一级政府出资、融资和管理项目的稽察,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计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02年3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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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全国交通安全日”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全国交通安全日”的批复

国函〔2012〕195号


公安部:
  你部《关于将12月2日设立为“全国交通安全日”的请示》(公部请〔2012〕83号)收悉。同意自2012年起,将每年12月2日设立为“全国交通安全日”。具体工作由你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国务院
                              2012年11月18日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问题及实务

焦保宏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与现状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 简称EC,顾名思义是指在Internet网上进行商务活动;狭义:电子商务也就是电子交易。广义:EC, 即企业内部、企业间、各种商务主体间的商务活动,是把买家与卖家、厂家与合作伙伴借助通讯网络(Internet、Intranet和Extranet)与原有的系统结合起来进行业务活动(购物、服务、娱乐等) 。
  中国电子商务的现状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1997逐渐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根据商务部信息化司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04-2005)》,截止2005年11月27日,全世界网民数量为9.73亿,网民平均普及率为15.2%,目前我国网民数量达到1.1亿,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全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了7400亿元,比上年增长50%;网上购物用户数量达到2200万,比2004年增加600万。中国社科院《2005年电子商务调研报告》显示,淘宝网占据国内C2C市场72%的市场份额。在全球权威 Alexa2004 年排名中,淘宝网在全球网站综合排名中位居前 20 名,中国电子商务网站排名第 1 名。截至 2005年12月31日 ,淘宝网在线商品数量超过1663万件、注册会员数突破1390万、2005年第四季度成交额达30.3亿人民币。
  二、我国目前对于电子交易的立法现状、司法判例
  (一)、立法态度和现状 中国政府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态度还是十分积极的。
  关于网络支付方面,有1994年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变电子联行业务处理方式的通知》;关于数据传输方面,有国家海关总署于1999年颁布的《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关于网络管理方面,有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及1998年颁布的关于上述规定的《实施办法》、公安部1997年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除此之外,福建、河南、上海等省市也颁布了关于网络管理方面的规定。最近两年,全国人大关于互联网法律频频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系列法律规范的颁布使中国互联网发展踏上新台阶。但是,基于立法经验和实践的欠缺,中国目前关于互联网的法规和规章大多集中于网站经营和通信管制方面,对电子商务以及电子交易的运作环境和行为并未作出任何实质性的规范。
  但值得特别指出的,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合同法》已经注意到了电子交易迅速发展对法律规范所提出的要求,《合同法》专门对数据电文作出了数条规定(如第11、16、26、33、34条等)。规定了实行电子交易所必须的数个重要问题,扩展了传统观念上的“书面形式”,将“数据电文”收编入内。在刑法方面,刑法285条、286条、287条对破坏作为网络交易基础设施的计算机系统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犯罪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
  2004年8月28通过的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签名法》为电子商务奠定了法律基础,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电子商务立法。首先该法律明确规定了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效力,并且明确规定了具备这样效力的电子签名应具备的具体条件;其次,明确规定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并对数据电文如何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形式”、“原件形式”、“文件保存”的条件,数据电文作为证据使用如何考虑其真实性,数据电文的发件人的多样性、数据电文收发时间、地点等问题做了规定;再次,在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的基础上,明确了电子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并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设立了市场准入制度、认证机构暂停、终止认证服务的业务承接制度;最后,规定了电子签名各方违反本法案相关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在法案附则部分对法案涉及的专门术语做了明确的解释,并为政务活动、司法活动、其他社会活动中的运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时的规则适用留下了空间。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使用在电子商务中的典型代表就是C2C的代表eBay易趣、阿里巴巴淘宝网上的个人开店和交易,每天淘宝网目前有5万人注册成为新会员参与交易,会员如果要出售商品必须经过数字认证,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提现或者付款时也需要使用数字证书加密认证,以确保交易支付的安全。
  2005年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陕西省今年初也发布了相应的意见。
  2006年5月24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虽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对促进网上交易健康有序发展,规避交易风险有指导意义。
  (二)、司法判例 从目前国内的司法判例来看,在商业活动领域中出现的关于电子交易的典型案例不多,相关的案例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 中国首例网上拍卖官司 1999年9月,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金贸网拍公司在网上拍卖3台电脑,确定保留价为7290元—19800元不等。次日,金贸网在网上公布拍卖日期为10月6日—10日,但未展示保留价。不料此次网上拍卖的软件发生故障,在公示拍卖日期前就自动运行进入拍卖点击程序。金贸网的注册用户张岩在10月1日—5日通过网上竞拍报价,仅以1000-5750元不等购得上述三台电脑,并得到拍卖软件的确认,而网站则显示张岩的报价因低于保留价而无效。后来,张岩将购买电脑的货款汇到拍卖方,但却见到上述电脑仍在网上竞拍,于是继续要求给付拍卖标的,拍卖方坚持张的应价因拍卖软件技术故障以及低于保留价而无效。张遂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张败诉。该案涉及了如何运用传统法律规范网上电子交易行为的有关问题,审理此案的法院最后还是援引了《拍卖法》等有关现行法律规定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2、网上侵权官司 这类官司案例较多,主要集中在实行电子交易的过程中,以擅自刊载侵权资料、链接侵权内容、使用侵权域名等方式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隐私权等专属权利,以下仅列举两例: (1)、王蒙等6作家状告北京在线网络侵权案 1999年5月,“北京在线”网站未经王蒙等6位著名作家的允许,擅自在网站上使用他们的作品,供上网者浏览和下载。6作家以上述行为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和赔偿损失,案经一审判决6作家胜诉告终。该案确立了传统权利在网络上应当同样受到保护的重要法律原则。
  (2)、IKEA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荷兰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商标“IKEA及图形”为世界驰名商标,已经在世界很多国家注册。1983年,英特艾基公司在中国注册了“IKEA”商标及其图形。但当英特艾基公司准备在中国注册以“.cn”为后缀的互联网域名时,发现已经被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抢注,于是起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IKEA属驰名商标,被告将该英文组合注册为域名易误导他人与IKEA商标有某种关系,也使原告公司在互联网上行使其驰名商标受到妨碍。而且被告还注册了大量其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域名,均未被积极使用,其待价而沽的非善意注册行为的主观动机十分明显。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并撤销该域名。该案的解决意义在于回答了传统商业企业在网络上进行商业活动时如何保护自身权利的重要问题。
  3、 关于电子证据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中并未提及电子证据的类别和效力的问题。但在现实情况当中,电子证据形式和效力的认定往往是判案的关键。以下两个例子是法院在司法实践当中比较著名的判例:
  (1)、1996年北京大学电子邮件案 1996年4月9日,北京大学研究生薛燕戈收到美国密执安大学发给她的关于提供奖学金的电子邮件,但她久等不见正式通知,后来得知有人以她的名义发了一封推辞的电子邮件给密执安大学,使她丧失了深造的机会。她怀疑是同寝室的张某从中搞鬼,于是收集了以下电子证据:①4月12日上午10:12分从记号为“204”的计算机上发出的电子邮件,发件人署名“Nannan”,收件人是美国密苏里-哥伦比亚大学的刘某;②同一台计算机上四分钟后发出的另一封电子邮件,发件人署名是原告,收件人是密执安大学;③从北京大学计算机中心的证明,表明了上述两封电邮件是在前后相距4分钟的时间内从同一台计算机上发出,当时张某正在使用这台计算机。④技术试验结果,表明张某使用这台计算机时别人没有时间盗用。薛某根据上述电子证据起诉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状告张某以她的名义伪造电子邮件,使她失去出国深造的机会,并要求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案经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调解终结,被告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原告道歉并赔偿人民币1.2万元。虽然该案并不是直接针对电子商务,但由于电子证据在本案的审理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关于电子证据的效力和如何认定,在此案中都得到了淋漓尽致地体现,因此必然对日后类似的电子交易案例产生积极的影响。
  (2)、中国第一起网络作品被侵权案 1998年5月,原告陈卫华以“无方”为笔名撰写了《戏说MAYA》一文并刊载于其个人网页《3D芝麻街》上。被告《电脑商情报》于1998年10月将该文刊载。原告在与被告交涉未果的情况下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该案是关于电子证据效力的重要司法判例,原被告争执的焦点之一就是如何证明原告陈卫华在网络上的虚拟身份——文章作者“无方”?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原告所举证的电子证据——能够修改版主署名为“无方”的《3D芝麻街》网页的密码、上载和删除文件,采取了“排除法”的认定技术,法院认为:虽然目前个人主页的设立和使用并未明确法律规定,但在一般情况下上述操作只能由主页注册人完成,故原告应为作者“无方”。该案是中国关于网络作品著作权的第一案,确立了网络作品同样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原则,对如何在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同时保护互联网这一新生事物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该案也对如何认定网络上虚拟主体身份以及电子证据效力等重要问题作出了很好的司法范例。
  三、电子商务交易规范的主要内容
  第一、网上交易及其参与方
  (一)网上交易
  网上交易是当事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网络通信手段进行的商品或服务交易。网上交易按主体一般可分为:
  1、企业间交易(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B2B)
  2、企业和消费者间交易(Business to Consumer,简称B2C)
  3、个人间交易(Consumer to Consumer,简称C2C)
  4、政府和企业间交易(Government to Business,简称G2B)
  (二)网上交易参与方
  网上交易参与方包括:出卖人,买受人,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法律规定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须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当经过工商管理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审批。
  出卖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网络途径出售商品或服务。
  买受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网络途径购买商品或服务。
  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内容可以分为:
  (1)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从事网上交易平台运营并为出卖人和买受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上交易平台是为各类网上交易提供网络空间、信息技术、交易服务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2)网上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为优化网上交易环境和促进网上交易,为出卖人和买受人提供安全认证、信用评估、网上支付、物流配送、交易保险等服务。
  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可以同时提供网上交易辅助服务。
  第二、网上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现行法律法规  网上交易具有特殊性,交易各方并不面对面接触,多通过互联网谈判、签约,借助第三方物流或直接利用网络交付标的物、支付价款。但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交易主体、交易客体和基本的交易行为并未发生本质改变,因此,开展网上交易应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商品和服务交易的各项规定。
  (二)遵守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开展网上交易离不开互联网的正常运行。为保证互联网的正常运行,为网上交易提供必需的技术支持,确保交易安全,网上交易参与方,尤其是服务提供者,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互联网技术规范。
  交易各方利用互联网进行广告宣传,发布交易信息,洽谈签约,履行合同,上述行为对互联网络安全有直接影响,并可能间接影响国家经济运行和国家安全,交易各方必须严格遵守互联网安全规范。
  (三)诚实守信,严格自律  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严格自律,健康有序地开展网上交易,不得利用网上交易的方式从事违法活动。
  第三、网上交易的注意事项
  (一)网上交易参与方防范交易风险
  1、了解网上交易的特点
  网上交易具有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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