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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0:38:38  浏览:95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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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条例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2000/09/22
  【实施日期】2000/10/01
  【内容分类】人大工作
  【发布文号】
  【备  注】2000年9月22日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 2000年9月22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9—25号公告公布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正  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使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评议是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评议工作以调查研究为基础,坚持依靠群众、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评议,认真听取评议意见,回答询问,改进工作。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配合、支持评议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评议的内容:

(一)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政府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廉洁自律的情况;

(四)办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五)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评议工作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领导,成立评议小组,制定评议工作方案。评议小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组成。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大代表参加。

评议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进行。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进行的,主任会议应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评议工作情况。

第七条评议的准备工作:

(一)结合评议内容,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二)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评议的有关事项,受理群众意见;

(三)审计部门对有必要审计的评议对象进行审计;

(四)对评议对象进行有关法律知识考核;

(五)进行评议的动员和部署。

第八条评议调查采取多种方式,广泛收集意见并向评议对象反馈、核实。

第九条评议采取会议形式进行,评议会议的主要程序:

(一)评议对象汇报履行职责情况;

(二)审计部门报告审计结果;

(三)公布法律知识考核结果;

(四)评议人员进行评议发言;

(五)评议对象进行表态发言。

第十条评议小组对评议对象提出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交评议对象并送有关机关和组织。

第十一条 评议对象应在收到评议意见一个月内制定出整改工作方案报送评议小组,并在三个月内整改完毕;如遇涉及面广、需时较长的重大问题,经主任会议批准后,整改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评议小组对评议对象的整改工作情况,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检查,促使其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评议工作结束后,评议对象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对整改工作情况不满意的,应重新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可以对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勤政廉政、工作实绩突出的评议对象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评议对象不胜任本职工作,群众反映强烈的,依法予以免职;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各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组织人大代表对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评议,评议工作情况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条各自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各师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院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评议,评议工作情况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参照本条例组织人大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和县级国家机关或工作部门的基层组织进行评议。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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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县(区)级预算审查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南市县(区)级预算审查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06〕71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县、区财政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规范县区财政收支行为,促进县区财政依法组织财政收入、科学合理安排财政支出,保持财政收支平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县(区)级预算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淮南市县(区)级预算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掌握县(区)级财政收支的真实状况,加强对县(区)级财政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促进县(区)科学合理安排财政预算,优先保障工资的正常发放,提高县(区)级财政管理水平,根据《预算法》和《安徽省县级预算审查暂行办法》(财预〔2004〕68号)、《关于规范县级预算编制的指导意见》(财预〔2005〕2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选择一至二个县(区),对其预算进行审查。预算审查的范围包括县(区)本级财政预算和县级财政总预算。
  第三条 预算审查坚持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各地要按照部门预算、零基预算、综合预算、细化预算的要求编制预算。 
  第四条 预算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收入是否依法编制,打实打足;支出是否优先保障国家规定的工资和津补贴;预算供给范围是否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新增财政供给人员是否经过有关部门审批;预算内外资金是否统筹安排;预算收支是否平衡等。 
  第五条 市财政局每年4月份制定下发年度预算审查通知和预算审查表格,并确定预算审查的县(区)。有关县(区)将本级人代会通过的预算报告、预算审查表格以及预算编制情况说明上报市财政局。年度预算编制情况说明应当包括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预算收支的安排依据,可用财力的计算情况,预算安排的顺序,定员定额标准等。 
  第六条 市财政局对有关县(区)的预算审查,一般采取集中审查的方式进行。 
  第七条 预算审查后需要有关县(区)调整预算的,由市财政局正式通知有关县(区)按法定程序调整预算。有关县(区)在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调整预算后的10日内,将调整后的预算上报市财政局。对没有按要求调整预算的,市财政局将向市政府汇报,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责令其调整。 
  第八条 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不得随意调整预算。预算执行中确因客观因素需调整预算的,有关县(区)应将同级人大批准调整的预算,报送市财政局备案审查。 
  第九条 对擅自变更预算,导致国家规定的工资和津补贴不能按时发放的,市财政将扣减有关县(区)转移支付资金,并通报批评。 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06年施行。 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盐城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残液处理规定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政办发[2004]89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盐城质监局 市建设局 市物价局《盐城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残液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盐城质监局、市建设局、市物价局制定的《盐城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残液处理规定》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盐城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残液处理规定

(盐城质监局 市物价局 市建设局 2004年7月)
为统一本市瓶装液化气残液计量处理工作,明确退残或补偿方法,根据有关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一、盐城市范围内充装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本规定中所称瓶装液化石油气“残液”是指不能正常燃烧的残留物。
三、经营者应加强计量、质量管理,在罐装前必须按规定倒残,保证实际充装量符合标注的净含量。
四、充装单位必须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退残或补偿办法,在其所有销售门市公示。销售外地瓶装液化气的经营者,也必须制定相应的退残或补偿办法并予以公示。
市区经营者公示的退残或补偿办法必须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报盐城质量技术监督局、盐城市物价局、盐城市建设局存档备查。退残或补偿应建立登记记录台帐。
五、消费者与经营者就残液计量问题产生争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裁定。
六、对违反本规定的经营者,由盐城质量技术监督局、盐城市物价局、盐城市建设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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