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武清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若干问题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5:17:01  浏览:98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武清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若干问题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武清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若干问题的决定

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召开武清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武清撤县设区应当召开武清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二、武清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转为武清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武清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武清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四、武清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五、武清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仍为23人。
  六、武清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与本市其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商业秘密法律实务精解与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评析》简介

唐青林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中国很多社会公众关注商业秘密是从2010年轰动全国的“力拓案”开始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力拓案主角胡士泰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力拓案”凸显的中国商业秘密泄密问题引发业内外广泛深思——近年来中国铁矿石谈判频频遭遇挫折,商业秘密泄密是其中重要原因。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一位专家说,“胡士泰案”让商业秘密之于商业竞争的重要性立刻凸显出来。其实不仅仅是钢铁行业,中国其他行业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商业秘密泄露情况。

  美国社会普遍认为,商业秘密是极具商业价值的无形财产,是企业的生命。美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已经走过100多年历史,《统一商业秘密法》、《1996年反经济间谍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促进了美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英国、瑞典、日本、加拿大、德国、法国等国家也经过多年的努力,基本形成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框架。

  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如何呢?据媒体大量报道,蕴含着巨大经济价值的商业秘密,正被越来越多的不法者觊觎。问卷调查显示, 大多数企业缺少有效的商业秘密内部管理机构,只有20%左右的企业将商业秘密交由知识产权部门或法律部门等专门机构进行管理,有45%的企业由办公室、人事等部门兼职管理;有近60%的企业商业秘密被无端泄露或遭他人盗用,给企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一些企业和科研机构即便设有保密部门,从事保密工作的人员90%以上没有系统地学习过保密管理方法,没有掌握保密防护技术,无法有效开展保密工作,这些企业的保密部门也就形同虚设,商业秘密的安全得不到保障。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商业秘密保密意识不强的原因是:中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企业缺少市场竞争意思。跳槽员工带走商业秘密、骨干人员另立门户、内部职员外卖商业秘密、竞争对手不择手段窃取商业秘密的案件大量涌现。商业战争就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商业秘密被竞争对手获取,后果不堪设想,损失非常惨重。几乎每天都有企业商业秘密泄密,带来经济损失。

  当前,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越来越得到重视,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框架已初步建立,司法保护逐步完善,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逐年提高。当然,立法工作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欣喜的是,就在力拓案判决前夕,2010年3月25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部门规章,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确保企业核心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安全、尤其是有效防范“商业间谍”具有重要意义。

  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了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但是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高级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人才的争夺也越来越激烈,正如电影《天下无贼》里那段话“21世纪什么最贵?——人才”。很多企业并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很多企业表面上签署了保密合同、制定了保密制度、支付了保密费、竞业禁止补偿金,可谓殚精竭虑,可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数量还是逐年增多。各种侵犯商业秘密的事件频频见诸报端:一个计算机软件公司一夜之间由20人组成的研发团队集体离职;花数年时间苦心研发的新产品,竞争对手居然抢先上市;培养多年的销售经理一夜之间带走所有客户信息被竞争对手“挖”走……屡屡发生的企业商业秘密案件,动辄带来成百上千万元的巨额损失,让一些企业家冒一身冷汗。这究竟是为什么?企业如何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如何设计严密的保密制度体系?如何确保保密协议的合法有效?如何准确适用法律进行竞业禁止?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2011年出版的《中国商业秘密法律实务精解与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评析》主要针对广大企业家、高层管理、核心技术人员关心的问题做出针对性回答。同时,对中国国内审理并公开判决的100个涉及商业秘密的已经判决的案例进行分析点评,试图从个案中寻找规律,从“前人”的教训中吸取经验。诚然,每个案例值得点评的亮点可能会有很多,但是本书作者不求全面点评每个案例中所有情节,可能仅点评其中之一。

该书内容主要有:
1、有些技术信息,企业既可以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方式,又可以选择申请专利的方式予以保护。企业应该结合各技术信息的具体情况,在充分衡量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优缺点的前提下,做出最合适的选择。
2、当事人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3、调查、制止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4、通过“反向工程”获得“商业秘密”不构成侵权;
5、企业被诉侵犯商业秘密时一般能够提出的抗辩理由;
6、企业对外合作交流中如何避免泄露商业秘密;
7、企业应如何保护自身商业秘密?
8、招聘员工时应如何避免侵犯其他企业商业秘密?
9、劳动合同约定不使用被聘用人掌握的他人商业秘密并不能免责;
10、企业在互联网环境下如何进行商业秘密保护;
11、企业如何加强电脑存储的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
12、企业如何制定商业秘密保密制度;
13、企业应组织员工进行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培训;
14、企业与员工签署《竞业禁止协议》与保护商业秘密的关系;
15、企业如何通过工作区域管理加强保护商业秘密;
16、企业有无必要与离职员工签署《保密承诺书》;
17、企业应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加强对商业秘密管理;
18、企业如何对员工兼职加强管理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19、企业应如何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20、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时效;
21、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22、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要行为模式;
2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24、侵犯商业秘密罪一般不应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25、商业秘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保密;
26、商业秘密的客体范围;
27、商业秘密的归属:企业还是员工;
28、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成果中商业秘密的归属;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厦海政办〔2008〕66号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海沧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

厦门市海沧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鼓励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参与,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05〕206号)、《厦门市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遵循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分级受理和首问负责制原则。

  第三条 对群众举报的各类事故隐患,经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基本属实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尚未掌握监控的,举报人可获得表扬或奖励。

  举报人就相同的安全隐患分别向市、区举报的,只能获得一处奖励。

  第四条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以下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和特大事故隐患。

  一般以下事故隐患,指可能直接或间接造成轻微经济损失和人员受伤事故的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可能造成重伤或死亡事故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可能造成多人死亡事故的隐患。

  特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隐患。

  第五条 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由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海沧区安全生产职责暂行办法》规定的安全监管工作职能和各自的工作职责,实行分类受理和查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也可直接向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举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将举报件转我区有关部门受理和查处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对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七条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

  第八条 区政府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基金,每年由区财政部门拨款保障,专款用于举报奖励、隐患核查评估及其他相关工作,年终结余转存下一年度使用。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举报奖励基金的管理和举报奖励发放工作。

  第九条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举报核查处理和报告制度。组织核查时,应及时联系区事故隐患评估机构派员参加。对认为应当给予举报奖励的,应于每月30日前按要求向区事故隐患评估机构报送《海沧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审批表》。

  第十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每季度评审一次。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中旬开展奖励评审工作,当月下旬颁发奖励金。

  第十一条 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成立事故隐患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人员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区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聘请专家参加。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评估机构日常工作,组织评估机构定期召开评估会议,开展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定级工作。

  第十二条 一般以下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由区评估机构评估分类定级,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发放,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重大、特大事故隐患经区评估机构初评后,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后发放。

  第十三条 一般以下事故隐患的举报给予表扬;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三个等级,奖励标准依次为200元、500元、800元;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三个等级,奖励标准依次为1000元、2000元、3000元;特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二个等级,奖励标准依次为4000元、5000元。

  第十四条 奖励等级划分依据为:

  (一)举报内容或线索真实、详尽程度;

  (二)挽回经济损失数量;

  (三)事故隐患整改的紧迫程度;

  (四)可能直接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

  第十五条 受到表彰或奖励的举报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天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金;逾期未领的,该款项退回奖励基金帐户,不予保留。

  第十六条 根据举报人意愿,奖励金可以选择公开或不公开领取。

  第十七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定期通报区范围内事故隐患举报查处和奖励情况,并为选择公开领奖的举报人颁发奖励金。

  第十八条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泄露举报人情况,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举报人不包括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义务的人。

  举报人伪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由区安监、公安、纪检监察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镇(街)安监站应受理对本辖区事故隐患的举报,依职责予以核查,督促整改,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举报奖励。对属于应由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沧区安全生产职责暂行办法》等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主要是指安监、公安、交警、消防、劳动、建设、卫生、交通、教育、工商、环保、国土房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监、文体旅游、农林水利等政府职能部门和辖区市直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1个月后实施。

  附件:1.海沧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审批表
http://www.xm.gov.cn/zwgk/flfg/bmwj/200808/P020080822616320313498.doc
     2.厦门市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审批表
http://www.xm.gov.cn/zwgk/flfg/bmwj/200808/P020080822616320625586.doc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