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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因公出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20:51:02  浏览:89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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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因公出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因公出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1992)44号
1992年7月1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晋城市因公出国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因公出国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我市改革开放的需要,进一步扩大对外经济文化交流,切实加强因公出国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因公出国是指去境外执行经贸洽谈、科教交流、友城往来、推销展览、文艺演出、承包工程、进修培训、出席会议、劳务出口等任务以及进行其它公务活动。

第二条:凡我市干部职工, 不论参加哪一级、哪一部门、哪一地区的团组出国,均应在本市办理政审, 本省办理护照手续,不得垮地区异地办理。

第三条:我市人员参加中央一级或外省市团组出国,在上报出访人员名单时,应事先报请市外办审查,并征得分管市领导同意。出国任务通知书下达后,到市外办办理本省审批手续。

第四条:办理本省审批手续时,应填写《晋城市出国任务审批卡》、《出国审批表》。经市外办审理报请市政府领导审查同意后,在《出国审批表》上加盖市政府公章,报省政府审批。

第五条:省政府审批同意后,凭批件到市外办初审后,到市委组织部办理政审手续。

第六条:参加本省范围内(不含本市)的组团出国,在上报出访人员名单时,应事先报请市外办审理,并征得分管市领导同意,待出国任务通知书(或批件)下达后,在市外办填写《晋城市出国任务审批卡》,办理有关初审手续。

第七条:本市组团出访,组团单位应根据需要确定国外交往对象、出访任务和出访人员建议名单,经市外办审理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同国外接待单位具体联系。

第八条:组团单位接到国外邀请单位的邀请书、保证书和入国理由书后, 正式起草出访报告报市外办。出访报告内容包括:出访任务、地点、人员、时间、经费负担方式等,并附日程表。由市外办填写《晋城市出国任务审批卡》,呈市政府领导审批。之后,由市政府行文上报省政府审批。

第九条:省政府审查批准后,凭省市出国任务审批卡,由市外办初审后到市组织部办理政审手续。

第十条:办理出国人员政审手续时,先到市外办或市委组织部领取《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一式二份填写,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审查,签字盖章,市外办初审后,到市委组织部政审。

第十一条:市委组织部根据《晋城市出国任务审批卡》上的领导批示意见给予政审,然后持市委组织部政审批件,出国任务通知书(或批件)和国外邀请手续,到省外办办理护照手续。

第十二条:出国人员所需经费(人民币),凡由市财政供给经费的单位,由所在单位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作出经费预算报市外办和市财政局审查后,再由市财政局报请领导审批。出国经费自行解决的单位,在作出经费预算后,经市外办审查,由本单位领导批准执行。经费预算包括: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膻内差旅费、制装费等。

第十三条:出国所需外汇,凡动用市控外汇的,凭出国任务通知书(或批件)及《晋城市出国任务审批卡》到市计委办理外汇额度调拔手续,再到市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办理换汇手续。

第十四条:外汇核销按外汇管理局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出国人员回国核销经费(人民币)时,所有单据应经市外办审查,再由市团政或经费承付单位审核报销。

第十六条:出国人员回国后,要将在国外的经验教训、心得体会、考察收获,认真写出总结,并按规定搞好出国鉴定,一并报市外办、市委组织部及有关单位。

第十七条:办理出国手续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出访任务不明确,无实质性交往内容或纯属照顾,夹带出国者;

违反外事财务制度,以盈利为目的组团出国者;

出访经费尚未落实者;

参加本范围以外团组出国,在出国批件或通知下达前,未经市外办同意、市分管领导批准,擅自上报出访人员名单者;

未办好上次出国的结汇手续和经费报销手续,未按规定进行出访总结及出国鉴定并按时交回者。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外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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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施行。

二OO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黄石市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环境,加强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费管理,促进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是指城市固体废弃物的中转、运输及到垃圾场的碾压、填埋、覆盖、消杀、污水处理等全过程。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产生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费。征收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费后,原市容管理部门征收的汽车清运垃圾费和垃圾占场(处理)费同时取消。

第四条 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市市容管理部门提出,经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后,按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费价格审批管理权限报批。

第五条 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费以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公司(以下简称市固废公司)为收费主体,收费形式可根据费用来源委托相关部门或各城区征收。

第六条 无故拖欠、拒缴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市固废公司及有关负责固体废弃物处理的经营单位可停止接纳其废弃物。对乱倒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容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条 收取的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用于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服务设施的维护和偿还贷款。市固废公司使用固体废弃物处理费,应按规定用途,编制年度开支计划,报市市容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市市容管理部门发现有违反规定用途的,应责令其改正。

第八条 市固废公司及有关负责固体废弃物处理的经营单位要加强对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的维护,建立合理、完善、节能、高效的管理体系,确保正常运行。

第九条 市物价、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市固废公司征收和使用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费的跟踪监督,发现滥收、挪用、贪污的,应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原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省今后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建设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局、市容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医疗队议定书(1998年)

中国政府 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医疗队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8年6月19日 生效日期1998年6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合作关系,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医疗队
  应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莫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将按附件一派出由16名医生组成的医疗队赴莫桑比克工作,其中包括13名新派医生和3名已在莫桑比克工作的医生,这3名医生也作为医疗队成员。
  为帮助医疗队,将另增派一名翻译和一名厨师。

  第二条 医生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在其工作所在地与莫桑比克医务人员密切合作,为人民提供专业医疗服务(不包括法医工作)并参与对莫桑比克专业人员的培训。

  第三条 工作地点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
  马普托中心医院 十二名医生
  马瓦拉内总医院 四名医生

  第四条 双方责任:
  一、莫方责任:
  1)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材、药品、医用敷料及化学试剂。
  2)负责办理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设备及生活用品的海关手续和提货并支付其费用。
  3)支付医生自中国的往返旅费。回国时允许超重行李30公斤。
  4)支付翻译和厨师的返回中国旅费及30公斤行李超重费。
  5)按月支付中国医疗队医生生活费当地货币800,000梅蒂卡尔和外币300美元。该生活费可经中、莫双方协商予以调整并换文确认。
  6)免除中国医疗队成员任何税款。
  7)提供合适的住房并配有家具、卧具和炊具。免费提供水、电并为他们提供福利和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8)提供驻地至工作地的往返交通。
  9)工作22个月后予以60天带生活费休假。支付莫桑比克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休息日生活费。
  10)以前个人受聘的胸外科、心血管外科和整形外科三名医生的住房和月工资1,300美元可维持原合同不变。
  11)为中国医疗队提供免费医疗。
  二、中方责任
  1)支付翻译和厨师赴莫桑比克旅费。
  2)支付翻译和厨师的生活费。

  第五条 支付方式
  第四条中第5和第10款规定的由莫方支付的生活费和工资直接汇入中国医疗队两个帐户名下,一个为梅蒂卡尔帐户,另一个为美元帐户。

  第六条 工作登记表
  每名医生应填写工作登记表,该表规定其权利和义务,其义务是指要尊重莫桑比克共和国的法律和风俗习惯。

  第七条 异议的解决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争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八条 协议效力
  1)本议定书自中国医疗队抵达莫桑比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二十四个月,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
  2)如莫方希望中国医疗队继续工作,应在期满前六个月通知中方,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另签议定书。
  3)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九日在马普托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葡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邵关福          阿布杜尔·诺奥尔马浩梅德

 附件一      1998年度中国医疗队名单

           马普托中心医院(十二人)
    骨科医生                2名
    针灸医生                1名
    手外科医生               1名
    普外科医生               2名
    五官科医生               1名
    额面外科医生              1名
    麻醉师兼体外循环灌注师         1名
    胸外科医生               1名
    胸外、心血管外科医生          1名
    整形外科医生              1名
            马瓦拉内总医院(四人)
    普外科医生               1名
    妇产科医生               1名
    麻醉医生                1名
    骨科医生                1名
            共计    (十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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