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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8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4:32:40  浏览:99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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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8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8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税委会[2007]25号


海关总署:

《2008年关税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2008年关税实施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2008年关税实施方案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对进口关税作如下调整:
1、降低“进口税则”中聚乙烯等45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见附表一),其余税目的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2、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税目税率不变;
3、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的配额税率执行1%的税率。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行5%-40%滑准税,对滑准税率低于5%的进口棉花按0.57元/公斤从量税计征。其他商品的税率维持不变(见附表二);
4、对感光材料等55种商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
(二)对乳品加工机器等部分进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见附表三)。
(三)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
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部分商品继续实施“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其中有部分税目的税率进一步下调(见附表四[1]);
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商品,继续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
3、对原产于智利的部分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其中有部分税目的税率进一步下调(见附表四[2]);
4、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部分商品继续实施中巴自贸区“早期收获”和“全面降税”协定税率,其中有部分税目的税率进一步下调(见附表四[3]);
5、对原产于中国香港的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产品继续实施零关税,其中新近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产品有17项(见附表四[4]);
6、继续对原产于中国澳门的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产品实施零关税;
(四)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实施特惠税率:
1、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继续执行对原产于老挝、柬埔寨和缅甸的部分产品实施特惠税率;
2、在“亚太贸易协定”框架下,继续执行对原产于老挝和孟加拉的部分产品实施特惠税率;
3、继续对原产于贝宁共和国等30个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
4、继续对原产于也门共和国等5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
(五)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调整
(一)“出口税则”的出口税率维持不变;
(二)对钢坯等部分出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其中,对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尿素、磷酸铵征收季节性暂定税率(见附表五)。
三、税则税目调整
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见附表六),调整后,2008年版税则税目共计7758个。

注:附表一、三、五附后,其余附表略。

附表一:2008年最惠国税率调整表
附表三:2008年进口暂定税率表
附表五:2008年出口暂定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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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职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事局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职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宛人〔2008〕145号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职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人〔2008〕9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职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南阳市委组织部 南阳市人事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职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人[2008]92号


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河南省公务员职位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公务员职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职位管理在公务员制度中的基础作用,促进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位管理应当遵循规范设置、相对稳定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是本级机关公务员职位管理的综合部门,负责对本级机关公务员职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和监督。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成员的职位管理,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负责,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职位的管理,由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 职位设置与变更
  第五条 各级机关应当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限额、职数设置比例内,按照科学高效、职责明确的要求设置职位。
  第六条 职位设置的内容包括:职位名称、职位层次、职位数量、职位职责、工作标准和任职资格条件等。机关职位设置文件是公务员管理的依据。
  第七条 职位设置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但可以根据机关职能、编制、职数等的变化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设置或变更职位:
  (一)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设立机构、增减编制、调整职能及内设机构的;
  (二)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调整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职位层次或数量的;
  (三)机关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及其他政策性人员,增加编制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设置或变更职位的。
  第八条 职位设置或变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机关制定拟设职位或变更文件,并附设立或变更职位的有关依据,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申报机关的拟设职位或变更文件进行审核后,按管理权限书面批复;
  (三)申报机关按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批复,调整机关职位设置。
  第三章 职位审核
  第九条 各级机关晋升、录用、调任、转任公务员,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其人选应当具备拟任职位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条 省直机关晋升、录用、调任、转任处级以下(省辖市科级以下)职位的公务员,须填写《公务员职位审核表》(附表),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空缺职位审核手续后,再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机关因转任、调离、辞职、辞退、退休等原因免去公务员职务,应当及时将职数变更情况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并修改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数据。
  第十二条 各级机关每年11月底将本部门职位设置及使用、变更、空缺等情况进行汇总,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作为本机关下一年度职位管理的依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成员的职位情况报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职位情况报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
  第四章 职务管理
  第十三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各级机关的领导职务在编制部门“三定”方案核准的领导职数范围内设置;非领导职务要严格按照《河南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豫发[2006]14号附件4)规定比例设置。
  第十四条 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报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并占相应职务的职数。
  第十五条 各级机关应当坚持以职位定人员的原则,在确定或晋升公务员的职务时,应与其职位要求相一致,按公务员所在职位任命职务。
  第十六条 各级机关对公务员任职实行任前空缺职位和任职资格审核制度。
  各级机关任命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须将机关职位空缺情况、公务员任职资格条件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办理任职手续。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按下列规定对公务员职位进行监督:
  (一)对事前不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不按职位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或无空缺职位情况下晋升、调任、转任、录用公务员的,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予登记,不予确认职务,不兑现工资及有关待遇。
  (二)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对主要或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农村特困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农村特困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号:乌政办[2008]314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农村特困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乌鲁木齐市农村特困群体医疗
救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一、乌鲁木齐市农村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农村特困群体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个人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即全额救助或差额救助。
(一)全额救助:对于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五保户;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等特殊优抚对象;全额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全额资助其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个人应承担的资金。
(二)差额救助:对于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中差额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按50%的比例资助其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个人应承担的资金。
二、调整乌鲁木齐市农村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为乌鲁木齐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定点机构。
三、调整乌鲁木齐市农村医疗救助用药及诊疗范围为:用药范围为《乌鲁木齐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若乌鲁木齐市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用药及诊疗范围调整,依据调整后的目录执行。
四、乌鲁木齐市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持民政部门发放的《乌鲁木齐市农村特困群体医疗救助记录本》在定点济困医疗机构就医,免交《乌鲁木齐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办法》规定的住院起付线200元,减免部分费用从乌鲁木齐市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
五、乌鲁木齐市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在一级定点济困医疗机构门诊就诊,药品费用超过10元的每次救助3.5元,药品费用低于10元的,在按《乌鲁木齐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办法》规定报销后,剩余药品费用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
六、乌鲁木齐市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济困医疗机构就医,首先按照《乌鲁木齐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办法》的规定予以报销补偿。报销补偿后剩余部分医疗费用再按照《乌鲁木齐市农村特困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个人承担30%的费用,其余70%的费用由各定点济困医疗机构与我市医疗救助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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